加入WTO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我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我国的劳动关系会受到什么影响?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取得了比较丰富的成果。这些成果集中反映在分别于2000年12月、2002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WTO与劳工权益”、“全球化下的劳资关系和劳工政策”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中。梳理上述成果,感到分析性的研究比较多,综合性的研究还比较少。特别是对我国劳动关系会受到什么影响的概括,还几乎没有。本文尝试着进行一些综合工作,就加入WTO 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进行概括。
一、劳动关系问题在范围上会延伸为贸易关系问题、国家关系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很难回避诸如“社会条款”、“社会规则”、 “全球契约”等问题,致使劳动关系问题在范围上会延伸为贸易关系问题、国家关系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西方工会组织、消费者的民间团体、政府组织、联合国组织等,提出并实施社会政策全球化的主张。他们特别要求改革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机制,在其组织内设立贸易与劳工问题委员会,在其章程中写入保障工人基本权利的条款,从而监督成员国改进社会政策,最终实现社会政策全球化。其中“保障工人基本权利的条款”包括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这些被称作“社会条款”。后来,又进一步演化为“社会规则”、“全球契约”。“社会条款”、“社会规则”、“全球契约”的实质是要把WTO 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工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对中国而言,他们认为,中国工人目前还未享有结社、集体谈判、罢工等基本权利。对此,中国当然是不能同意的。但是,由此引发国际争端的可能性却是不能避免的。
上述国际争端一旦发生,具体的劳动关系问题就会延伸为贸易关系问题、国家关系问题。因为,WTO 把违反劳工标准的投诉看成是一种贸易纠纷。这意味着,它的裁决并非以企业或公司是否侵犯工人或工会的权利为依据,而以是否形成不公平竞争为依据。这就不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且,WTO的裁决只针对成员国, 而不针对在这些国家的具体企业或具体公司。这是由于,WTO 虽然是一个针对企业和公司的机构,但企业和公司没有直接的谈判地位,谈判只能在政府之间进行。规则由政府制定,争端也需由政府解决。总之,WTO 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关税领土”身份的国家或地区。当一个国家内的公司或企业因违反“保障工人基本权利的条款”而被另一个国家投诉时,投诉国政府极易把被投诉国的工人权利问题变成贸易政策的一部分,甚至是外交政策的一部分。
如果争端确实发生了,国家的被迫介入更不可避免。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首先要对被投诉国的国内立法和政策进行审查,以与WTO 的有关规则一致。不仅如此,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被投诉国的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也将成为审查国内立法和政策的事实依据。如果审查出问题,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不仅会成为WTO判断该国是否履行了有关义务的依据,而且会成为其他成员国指控该国违反WTO规则的事实和证据。这样,国家作为直接承担义务的主体,就要在国际法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我国加入WTO后上述争端不一定会马上发生。因为, 把劳工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还没有被WTO通过。然而,这只是时间问题。有专家估计,如果快的话在近两三年内,如果慢的话在未来三五年内,劳工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会成为国际法;一旦成为国际法,将会通过“直接挂钩”或“间接挂钩”强制实行。
就我国而言,在劳工标准问题上,水平太高难以为继,水平太低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应适应形势的变化制订综合性方案、阶段性对策;况且,欧美国家也存在着严重的劳工问题,我国还有适时利用世贸条款保护自己需要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我国的政治体制是维护劳动人民利益的,工会工作在推进,法制在不断完善,我们完全有信心,从容应对。
二、劳动关系问题在性质上会演化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劳动关系问题不仅在范围上会延伸, 在性质上也会发生变化。按照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劳动关系问题会演化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要加入WTO的背景下,1997年10月27日我国驻联合国代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我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一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这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立场,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大进展。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把劳动权作为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承认了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包括社会保险、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受广泛保护和协助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权,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权,人人有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权等。而且,从维护集体人权的角度,对各国政府在维护和促进上述权利的实现上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约授权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监督公约规定的执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辅佐其任务的完成。每个缔约国应承担提出在遵守公约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的报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将各国的报告转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议或在适当时候参考。人权委员会有权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与这种侵犯有关的来文。还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以及任命特别报告员、代表或其他专职人员进行事实调查。
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劳动关系问题,出现了劳动权利问题,就同时也是涉及人权的问题,甚至是涉及政府需要承担责任与义务的政治问题。有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在劳动权利方面与国际立法的差距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引发国际争端的可能性集中在人权问题上。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这方面涉及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比“社会条款”涉及的问题还要广泛、复杂。“社会条款”涉及的问题,是所谓劳动权利方面的“基本权利”,又称作“核心权利”。但是,对现在的中国劳动者来说,除了“核心权利”之外还有非核心权利,也很重要,甚至更重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劳动者的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社会保障权包括社会保险等受广泛保护和协助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权、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权、人人有受教育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权等,虽然是所谓的“非核心权利”,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问题显现的特别突出。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后,再就业中的工作权问题;涉及大量农民工工时、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的工作条件权问题;失去劳动岗位后,劳动者在获得补偿、获得救济、享受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权问题等;往往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解决起来难度非常大。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如果得不到制度化、规范化的处理,就不仅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冲突,很可能成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如果有国际势力插手,或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介入,问题还可能演化为国际性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考虑到我国有关工会立法、劳动立法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衔接,参与促成了我国《工会法》在2001年的修改,使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能够与国际法更接近。
此外,另一被称为重要国际人权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也已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也涉及到组织和参加工会、反对就业歧视、反对强制劳动等劳动权益。我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也只是时间问题。该公约规定,设立专门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以监督公约规定的执行。这是不同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另一个专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它在公约下的义务。根据该公约的任意议定书,人权事务委员会还可以接受并审查个人或个人联名声称因公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受侵害而为受害者的来文。根据这些规定,上述劳动权益问题出现后演化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更是不可避免。
三、劳动关系在协调机制上需要与国际惯例衔接
我国加入WTO, 原已开始建立的市场化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国际上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规范,最基本的是,(1)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集体合同制度, 以及企业内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政府、企业、工会之间的三方机制;(3)劳动仲裁、劳动司法、劳动诉讼制度;(4)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闭厂权;(5)劳动者或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的罢工权等。第四项内容, 早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企业因享有经济性裁员的权利而事实上在逐步施行。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改中,前三项内容与国际惯例进一步衔接;第五项内容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近。尽管上述制度、规范与国际惯例衔接的完成还需要时间和各种条件,但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衔接的需要是更突出了。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在这方面承担有国际法义务。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促进会员国对其它劳工公约的批准。公约规定,批准国应建立一项工作程序,以便就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进行国家一级的政府与雇主和工会组织代表的协商。这涉及到结社自由、工资、工时、最低就业年龄、各类工人的工作条件、工伤事故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工业安全、就业服务、劳工视察等。目前,国际劳工大会已经通过了近三百种国际劳工标准。批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后,批准国承担的义务有,每个年度向国际劳工局提出报告,报告如何采取必要行动使公约各条款发生效力,国际劳工局局长要把报告摘要和有关资料提交国际劳工大会。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要对各雇主或工人产业协会提出的对违反已批准公约行为的控诉,予以审议。有关批准国,要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对违反已批准公约行为的申诉的提出和审查办法,介入所有这些活动。诚如国际劳工组织所一再强调的,国际劳工标准不仅仅是法律文件,事实上构成了一整套实际指导原则,以保证各方的基本权利和合法要求。事实上,国际劳工组织已经依照其规则中关于监督机制的规定,多次过问我国实施有关工人基本权利公约的状况。针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情况, 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表示,我国要结合国情注意学习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有益经验;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表示,我国的劳动标准体系,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管理手段,都需要与国际惯例衔接。我国国家一级的三方协商会议已经建立。2002年,规范为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各个地方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建立,也已经排定了时间表。
虽然我国劳动关系在协调机制上与国际惯例衔接会面临很多实际困难。但是,实现中国劳动力低成本与执行国际劳工标准的平衡已经不仅仅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且在我国加入WTO后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例如,加入WTO 后我国企业原创性创造发明不足对现实的影响将日益突出。近15年来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的比例是6.4∶1,我国已经成为遭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其中我国自身的原因之一是产品结构单一、集中、缺少独立的知识产权。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必然的选择,就是实现中国劳动力低成本与执行国际劳工标准之间新的平衡。
标签:劳动关系论文; wto论文; 纽约公约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学论文; 社会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