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形义关系的异化与和解_汉字的演变过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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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以形表义”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使传统语言文字学将形义统一性视为研究文字和古代文献语言的不容违背的原则。这一方面为中国文字学和语言学的研究提供了相当坚实的基础并使之独具特色,一方面却窒碍着古代语言文字学的理论思维视野,使人们对许多重要的语言文字现象不能作出深入的理论思考与探求,以至对语言文字学的一些基本问题造成种种误解。这种情况至今尚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实际上,汉字形体并不能独立规定其自身的功能。从阐释角度看,在单纯观照那些陌生的汉字形体时,人们常常无法完成由字形到字义的正确转换,而且汉字构形及其发展也越来越背离其早期构成的形义统一性原则。

就现存最早、最成熟的汉字系统来看,汉字构形确实从一开始便自觉不自觉地遵循了以形表义的原则。但是,汉字从产生之日起便无法摆脱这样一种困扰,即它无法排除种种视觉图像的多义性。比如将“至”字诠释为“矢远来降至地之形”①固然很有道理,但就小篆字形而言,像许慎那样释之为“鸟飞从高下至地也”,也未必没有相关的经验背景。

这种歧解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汉字构形不能更准确、更细腻地呈现它所要传达的对象或信息。实际上,即便是对事物的高度写实的图像,有时也不能彻底排除观照者的歧解,更何况汉字。②汉字既不可能也没必要将其所要传达的对象无微不至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它只能也只须概括表现对象的某些基本形象或感性特征。这无疑增加了汉字构形作为视觉图像的多义性。③在汉字的构形部件中,一个方框既可以被理解为一方城邑,又可以被理解为一块田地、一领席子或一个猪圈,例如它在“邑、囿、因、圂”等字中便是如此。古文字形既可以理解为手有所执的样子,如在“”中;又可以为跪拜祈祷的样子,如在“祝”中。”④与此相关,甲骨文“夙”与令鼎“扬”字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人在日、月之下劳作,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人对日、月的朝拜和祈祷。⑤而后者并非于古无征,《礼记·祭法》所谓“埋少牢……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尚书·尧典》所谓“寅宾出日”、“寅饯纳日”,正说明了古人常常祷祈、祝颂于日月。

在汉字阐释过程中,字形的多义性有时甚至表现为对同一字形的截然相反的理解。就日常经验而言,“日在茻中”(莫)、“日见地上”(旦)、“日在木上”(杲)、“日在木下”(杳)等既可以理解为对日出前后有关景象的表征,又可以理解为对日落前后有关景象的表征。人们一般认为:甲骨文“朝”字象日月同见草木之中,为朝日已出、残月尚在之象;“夙”字则为人侵月而起并执事于月下之象,其义为“早”。这些解释,显然只能说明“朝、夙”的已知意义对其字形功能的界定。实际上,二字形体与意义之间含有巨大的间隔。如果脱离语言背景和既定字义的制约,甲骨文“朝”字的字形完全可以理解为暮色苍茫之中落日尚见、月牙依稀并与草木互相掩映;“夙”字的字形则完全可以理解为日已下山,朗月当空而执事者“虽夕不休”(《说文》七上)。由此可见,是意义的预先认定消弥了二字形体原有的歧义,而字形本身并无这种功能。

汉字的理论研究,显然不应回避汉字形义之间的疏离。这种疏离在以下几个侧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其一,形声字成为汉字的主体,其形体构成的二要素之一──声符的作用仅在于记音,这在很大程度上冲破了早期汉字构形的形义统一性原则。声符在形声字构形过程中,因为约定俗成而将其原本代表的字义弃置不顾,这样它们的形体特征就不再参与形声字的意义构成。形声字形符的功能又主要在于区分和标指。⑥因此,形声字的出现及其发展从根本上已动摇了早期汉字构形的形义统一性原则。由于声符产生相对较早,其形音义在历史的反复强化过程中已凝结为一个整体。对于一个解释者而言,如果不是那些后天习得的知识经验规定着汉字构形的具体功能,在审视“棚、瘼、但”等汉字的时候便不能不产生种种诱惑:“凤鸟于飞”这种景象是否表明了“棚”字的部分意义?“日在草丛”、“日在地上”这种景象是否显现了“瘼”与“但”的部分意义?⑦与此相类,如果没有丰富的知识经验作诱导,人们同样无法肯定“、刵、“聚”诸字的内涵与禽鸟、与耳朵、与众人并立有关。⑧从这种意义上看,形声字大量产生的过程,可以说正是汉字形体与意义进一步疏离的过程。

其二,传统所谓的会意字有时亦难以让人见其“指”。构成会意字的某一部件不仅可能以自己的形体呈现整个汉字的部分内涵,而且可能以其与形体间隔较远或者了无关联的引申、假借义参与全部字义的合成。《说文》释“夾”云:“夾,持也,从大侠二人”,──此处“大”字以其本形本义融会于夹持义中;《说文》释“赤”云:“赤,南方色也,从大从火”(十下),──此处“大”字则以其引申义融会于“南方色”中。⑨这种情形无疑可以导致人们对有关汉字的歧解。如“美”字,其本义究竟是指人冠戴羊形或羊头装饰呢,⑩还是指大羊味美呢?(11)仅就构形而言,前一种理解固非无理,而后一种理解亦绝非妄说。要之,即使是坚持形义统一性原则而构成的会意字,由于其形义关系的远近疏密之不同,人们理解它时也显然难以单纯依据字形来作出决断。

其三,按照许慎、段玉裁等人的看法,某些汉字的内涵必须依赖特有的笔势来体现。许慎释“│”云:“│,下上通也,引而上行读若囱,引而下行读若退”(《说文》一上)。段玉裁曰:“凡字之直,有引而上、引而下之不同,若‘至’字当引而下,‘不’字当引而上,又若‘才、屮、木、生’字皆当引而上之类是也。”(12)“引而上”指书写时运笔上行,“引而下”指书写时运笔下行,许、段的意思是这种运笔方向的不同具有区别字义的功能。或许汉字构形之初这种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但是,这显然有悖于汉字的形义统一性原则。因为汉字作为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常常只能以一种静止的整体形态呈现在人们面前,它几乎不可能表现为某种动态的过程。

其四,汉字构形对形义统一性原则的背离,还表现于同一构形方式常常包含不同的实质内容。汉字中两个或者三个相同部件的并现每每表示“众多”义,《说文》所谓“重夕为‘多’”便是典型的例子,按照许慎发明的这一原则,“林、森”为丛木或树木众多,“晶”为群星共明,“品”为众庶之意,而不是“二木”或“三木”、“三日”或“三口”的简单的量的表现。与此相类,“噪”为众鸟群鸣,“聂”为众耳相附窃窃私语,“羼”为群羊相厕,等等。上述诸字所具有的量的内涵都已超出其字形本身的规定。然而,许慎又将“廿”解释为二“十”相并,“卅”为三“十”相并,“世”为三“十”相并而曳长之。与此相类,“隻”为手持一“隹”(鸟),“双”为手持两“隹”(鸟),“雏”为双鸟,“雠”为二玉,“秉”为手持一禾,“兼”为手持二禾。以上诸字所具有的量的内涵,却又没有超出字形本身的规定。构形方式相同而表义功能不一,是形义关系疏离的一种表现。这种不一致只能让人困惑不解。在不明此类汉字意义的情况下,即便人们明了其中个别部件的内涵,也无法确知这一部件的并现所要传达的准确的信息。

此外,汉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体不断演变,符号化程度不断提高,汉字在具体应用中又日益远离其原初意义,这些都不断增加汉字形义之间的疏离。惟其如此,对汉字的阐释应该也必须追索古形与造意,索本求源,以寻求重新弥合其形义间隔的各种纽结。

我们指出汉字构形对形义统一性原则的背离,并非意指汉字在以形表义方面一开始便完全陷入了困境。在汉字发生与发展的某个特定时期,汉字构形的功能并不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汉字形体功能(或内涵)的确定性显然不存在于字形本身,而是存在于施指(即字形)与所指(即汉字原初的意义或读音)的紧密联系之中。字义与字音规定着字形的指向功能,字形则标志、启示着字义、字音的所在。施指与所指之间的这种双向关系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掩盖汉字形义之间的疏离。从汉字发生的角度看,施指与所指之间的相互指向、相互规定只有以特定的社会成员来体现;从汉字阐释的角度看,施指与所指之间的互明关系,只有通过特定社会成员的介入才能确立。字形本身对此无能为力:首先,规定字形功能的所指并不处于一种自我呈现的状态;其次,字形本身只能部分地呈现其造意,或者说,字形本身只能相当有限地趋近汉字的原初意义。汉字的这种特质,从客观上突出了阐释者介入的重要性。

汉字阐释者究竟应以何种手段介入呢?换言之,汉字阐释者究竟应以何种手段来弥合汉字形义之间的分离呢?简单地历史考察可以使我们发现:阐释者几乎是“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他只能从对汉字字形的视觉感知开始。

追索汉字的原初内涵无法脱离对汉字作为视觉形象的感知,这样说不会引起任何异议。然而,人们在许多情况下却忽视了在图像感知过程中感知与判断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人们从字形感知到的信息仅仅是已经推断出来的东西,它有时甚至与汉字的造意毫不相干。如果人们断定“不”字像“花萼之柎”,(13)其感觉会从各方面主动地确证这一判断;如果人们认为“不”字像种子萌发前向地下生长的胚根,其感觉同样会自觉在确证、支持这一判断。(14)就是说,一旦人们对某一字形作出推断,其感觉便将更多地关注字形中能够证明这一推断的特征,而相对忽视游离或有乖于这一推断的其他特征。基于这种原因,当看到许慎一方面用人体从头到脚各个组成部分来解释天干用字的构形,一方面又用阴阳二气的升降流行对其加以解释的时候,我们一点儿都不感到惊讶;人的感官的确能够从这些汉字中,提取出某些证成两种相异判断的特征。

影响对汉字字形感知的判断既受制于汉字出现的有关语言背景(立足这一方面,传统训诂学、文字学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又受制于左右阐释者的庞大文化系统。人们日常生活中可以经验感知的、具有一般意义的自然或社会现象,是这一系统中最显而易见,最具体生动的内容。《说文解字》对有关汉字的阐释可以清楚地显示:许慎认知汉字时无可避免地受到了他直接或间接了解到的日常经验知识的影响。

许慎云:“东,动也,从木,官溥说从日在木中”;“西,鸟在巢上,象形,日在西方而鸟栖,故因以为东西之西”;“南,草木至南方有枝任也”。朝日升起于东方、太阳西落而鸟栖息、南方草木畅茂等日常经验对许慎考察“东、西、南”三字构形的影响显而易见。当某些汉字可以被置于几种不同背景之上的时候,判断对字形感知的影响作用与这些背景的关系则显得更为复杂。如“寸、尺、咫、寻、仞、度”等与度量有关的字,至少可以放在三种不同的背景上来感知。其一,《淮南子·天文训》认为“尺、寸、寻”等字表示的意义皆由于“天道”的先验规定。其二,《山海经·海外东经》有“帝命竖亥步,自东极至于西极”的记载,其说虽荒诞不经,但它的经验意义是:人乃是度量外物的主体。由此可以解释“寸、度”何以从“又”,“尺”、“仞”何以与“人”有关。其三、现实经验中,取法自身来衡量外物长短的现象极为常见,周制诸度量字“皆以人之体为法”。基于这种经验背景,可以解释“寸、尺、咫、寻、仞”等从“又”或“寸”或“尸”或人的根本原因,在于诸度量字原本取法于人的自然属性。在三种不同的背景上,许慎从日常经验出发,选择最后一种作为解释这些汉字构形的文化背景,指出“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谓“尺”,“从尸从乙,乙所识也”,“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寸”,“人手却一寸动脉谓之寸口,从又从一”,“度人之两臂为寻”;“仞,伸臂一寻八尺,从人刃声”。这种选择,与至今依然为人所共知的“指、拃、庹、拱、搂、抱”等测量长度的单位及方式可相印证。

从情理上说,在感知汉字构形的时候,“错认”乃不可避免。开始人们从字形中感受到的信息以及从经验知识中获得的“暗示”,都可能不完全、不确定、不具体,由二者初步遇合而产生的判断也未必能够从汉字字形,从有关经验事实以及汉字出现的一定语境中得到确证。汉字形体作为视觉图像的多义性,使同一字形有时可以分别与多种经验背景建立联系;如果字形接受的判断是虚假判断,谬误便会产生。《说文》释“东”、释“南”都是如此。“南”本为古代一种钟形瓦制乐器,“东”本为古代一种两端以绳捆扎的袋子。但是许慎对此了无所知,经验的欠缺使他无法获得应有的暗示,因此,也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就古文字形看,许慎释“西”之形是错的,然而,至今我们对构成“西”字古形的依据和背景不能确知,所以依然不能作出进一步的判断。由于“错认”可能性的存在,阐释者必须反复推求,以纠正自己的错误论断。许慎释“寸、尺”等字,很可能便经历过这种“错认”与“纠谬”的过程。汉字研究的事实表明,这种“错认──纠谬”的反复甚至贯穿于整个汉字阐释的历史过程中。

总而言之,在审视汉字构形的时候,阐释者常常可以从中悟出多种相异的信息,最终他只能选择一种作为该字的诠释,不管是阐释者的领悟还是抉择,都关联着他对传统文化(包括日常经验)所内涵的诸种可能性的预选知识。没有这种预选知识,人们将无以合理地从汉字构形中感知任何东西。当然,人们“说文解字”未必总由审视字形开始,并以领悟字形所指结束。对相当一部分汉字来说,阐释过程实发轫于既定的字义,而归结于明确字形的功能。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阐释者仍然要从日常经验、古代民俗等预先知识中来寻求汉字命名或构形的合理性。例如《说文》以为“禾”“二月始生,八月而孰,得时之中,故谓之禾”;“乙,玄鸟也,齐鲁之间谓之乙,取其鸣自呼”;“狗,孔子曰:狗,叩也。叩气吠以守”。举凡此类,皆从日常经验中揭示汉字的读音何以跟其形、义结合在一起。《说文》释“独”,谓“犬相得斗也,从犬蜀声,羊为群,犬为独也”;释“名”,谓“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举凡此类,皆从日常经验中寻求汉字构形的内在理据。

汉字形义之间的疏离,使得汉字阐释无法脱离介入者的主观判断;而这种判断作为主体“以意逆之”的结果,又根本不可能超越传统文化对阐释主体的特有规定。这就使得汉字阐释变得十分复杂而兴味无穷。一方面,汉字形义关系的疏离必须靠阐释者来弥合,另一方面,阐释者作为汉字与传统文化、现实生活的中介,又必然将种种丰富的文化内涵投注于对汉字形义的阐解之中,正是这种“投注”成为弥合汉字形义关系疏离的纽结。以上就是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所得出的初步结论。这一结论提示我们,必须客观、恰当地估计汉字以形表义的功能,对汉字的性质及其形义关系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

注释:

①参阅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第1272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②(英)E.H.贡布里希《图像与眼睛:图画再现心理学的再研究》第19-20页曾讨论过人们对木叶蝶与入幕宾飞蛾的可能的歧解,可以参看。

③人们在感受图像可能蕴含的情感或观点时,具有相当明显的随机性。这一点已为一系列实验所证实。参阅(英)E.H.贡布里希《图像与眼睛:图画再现心理学的再研究》第195-196页。

④二字字形见《甲骨文编》卷三·一一,卷一·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

⑤见《甲骨文编》卷七·八“夙”字;《金文编》卷一二“扬”字,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⑥参阅黄德宽《古汉字形声结构声符初探》,《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3期;《论形符》,《淮北煤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⑦⑧见《说文解字》六上、七下、八上之“棚、瘼、但”三字。

⑨参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十下。

⑩参阅于省吾《释羌、苟、敬、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3年第1期;李泽厚、刘纲纪主编《中国美学史》第一卷第79-8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11)参阅《说文解字》四上关于“美”的解释及徐铉等的注释,中华书局1963年版(大徐本)。

(1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2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13)参阅郭沫若《甲古文字研究·释祖妣》,《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卷第53页,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14)如李乐毅《汉字演变五百例》第23页所示,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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