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孵化器投资体制的运作模式_投资论文

论国有孵化器投资体制的运作模式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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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孵化器投资运作模式设计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投资领域、投资额度、投资对象、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及退出方式。

投资领域

与其他投资行为不同,创业投资要求经理人对投资项目的专业知识有较深的理解和把握,对该项技术的发展趋势有前瞻性的判断,从而能对其前景做出理性的预测。这就要求投资人员不但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还要对某个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国有孵化器一般是综合型孵化器,企业从事的领域很广,这就给投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些成功的孵化器投资公司在开始时只选择一两个优势最集中的领域作为投资方向,比如IT、生物医药,集中优势兵力,重点出击,随着经验的增长和资源的积累逐渐向其他领域扩展。

投资规模

投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成功的投资公司决不会将全部资金集中在一两个项目上。投资公司一般会为项目确定一个投资额度,比如一百万元以内,并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投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项目)化解投资风险。国有孵化器可以采取如下的组合方式:

项目阶段 占总投资额的%

研发期40%

初创期30%

成长期

 30%

处于研发期的项目又分为两种,一种处于小试阶段即种子期,另一种处于中试阶段即导入期。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已完成实验室试制,正在向规模生产过渡,与种子期相比,商品化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但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发展的首要问题。国际上公认,小试、中试与产业化阶段资金投入比例为1:10:10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为1:0.5:100,中试投入严重不足。孵化器资金在这一阶段介入,可以有力地解决这一供需矛盾,同时通过严格的项目评估与投资管理化解风险。

初创期是开始建立企业、进行规模化生产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技术风险已大大化解,市场销售成为首要风险。孵化器在选择这个阶段的投资项目时要遵循“高、快、准”的原则,“高”是指产品的技术水平要高、科技含量要高;“快”是指企业要拥有快速反应市场、占领市场的能力;“准”是指企业对市场需求、目标市场的把握要准确。在这一阶段,“快”与“准”的要求被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成为孵化器选择投资对象的首要条件。

成长期的企业已经顺利地通过了初创期的考验,但还没有达到损益平衡点,企业的收入难以支持新产品开发以及大笔的营销投入,企业往往陷入资金瓶颈,这一阶段也被许多投资家称为“死亡峡谷”。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成长期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已经很小,但管理风险不断加大,是投资者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投资对象

成都高新区创业中心主任高利军先生在谈到孵化器如何选择投资对象时提出了如下的看法:

a.对投资对象要有正确的评估,理性地判断技术、市场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风险;

b.高度重视企业经理综合能力的发展趋势和个人信用历史,综合能力包括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判断和驾驭问题的能力以及遇到困难时的态度等;个人信用历史包括与外界法人、自然人的信用关系状况;

c.投资公司要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被投公司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孵化器在涉足投资领域之初,可以对被投公司的基本条件进行限定以保证投资效果,化解投资风险。一般而言,理想的被投公司应拥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规模在20人左右;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客户群稳定;有吸纳外部资金的愿望;经理有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投资方式

我国创业投资的方式主要是股权。基于孵化器的投资定位,即投资处于研发、初创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要远远大于其他阶段,在金融工具的设计上不应该只限于纯股权的方式,可转换债、附购股权证和优先股将股权、债权的特点融合起来,分散了部分投资风险,相对于纯股权方式更符合创业投资的特点。

管理方式

创业资本与其他资本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能向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为企业带来广泛的网络关系,加速企业的发展。创业资本利用其自身的资金权力以及投资经理的个人影响力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加速资金增值,顺利实现退出。

国有孵化器要实现对被投企业的科学管理,首先要在制度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正式权力的实施。其次,与企业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使企业领导者自愿接受投资家的专业意见是管理的更高层次,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式往往比正式权力更有效。

总而言之,投资项目的成功需要投资者与企业家的共同努力、紧密合作,需要科学的管理制度与人性化的沟通。

退出方式

国有孵化器在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上有两个局限:一是我国退出机制还未完善;另一个是孵化器的投资定位限制了其退出方式的选择。

国际上通行的退出方式有三种:首次上市、出售和股份回购。我国二板市场尚未建立,主板的门槛对于中小型科技企业又太高,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法人股流通的限制,首次上市的退出方式难以推广。在硅谷,85%的成功投资都是通过商业出售的方式实现退出的,这种退出方式要求建立高效的产权市场,而且相关的立法和配套机制建设也需要完善。我国《公司法》禁止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因此回购方式缺少法律基础。

由于孵化器选择在企业发展初期进行资金介入,在企业实现阶段目标后退出,由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公司进行后续投资,这种经营思路决定了次级出售将成为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在新的法律出台后,回购方式也将成为一条重要的退出途径。所谓次级出售是指将股份转让给其他的投资公司,根据投资期限和风险取得投资收益的方式。一般而言,企业经营初期的风险回报率在50%左右,成熟期在25%左右。

如果企业家倾向于通过孵化器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初期的艰难阶段,在实现稳步发展后,通过银行信贷方式扩大规模,回购将成为理想的选择,投资公司与企业家可以商定一个彼此都乐于接受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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