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关系中的法理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关系论文,法理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两大主流是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几乎所有的流派和主张都可以从中找到价值基点,国际关系的实践也始终摇摆于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选择之间。现实主义因其浓厚的强权色彩而备受指责,理想主义则被批评为不切实际。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互动和磨合之后,法理主义作为源于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又超越了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国际主张逐渐为人们认同和接受,渐具国际关系主流理论之势。
一、国际关系中的现实主义、理想主义和法理主义
作为系统化的国际关系理论,无论现实主义、理想主义还是法理主义,都是20世纪的产物。传统上说,理想主义最早拥有国际影响,但现实主义长期占据主流地位。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近代国际关系形成以来,国与国之间互动中始终遵循的是权力与利益至上法则,现实主义正是把握和揭示了国际关系运作中的这一本质。而理想主义之所以在世纪初风行一时,则是因为国际关系理论作为解释复杂国际现象、寻求和平与合作途径的努力,人们在创建之初不可避免地会受紧迫感的压力从现实的反面去试图寻找一劳永逸的终极解决办法,称之为“理想”是因为这种办法在现实中不存在。在此意义上,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根本分歧并不在于对国际关系现实的认识差异,而在于它们基于不同价值观和认识论而提出的解决方式的根本不同。
按现实主义理论权威汉斯·摩根索的“现实主义六原则”,其基本理论主张是:其一,政治根源于人性,而人性本原是“恶”的;其二,权力决定利益,权力就是利益;其三,权力和利益是普遍适用的客观范畴;其四,现实主义不否认道德,但不认为存在普遍道德;其五,特定国家的道德由特定的国家利益决定,不能等同于普遍道德;其六,权力政治是独立的观念范畴,它对一切问题均根据权力和利益原则来思考。〔1〕与之相对立,理想主义虽然没有现实主义那样的系统原则, 但归纳起来,其相应的理论主张包括:其一,人类是有良知的,可以通过道义和精神的教育来唤醒;其二,公平和正义应取代权力和利益成为国际关系的基础;其三,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道德,并且应该得到各国的尊奉;其四,国家之间的根本利益是和谐的,尤其是在和平问题上更是如此;其五,国家对权力和利益的追求应该受到限制;其六,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代表了全人类的真正利益”〔2〕。应该说, 两种理论都具有各自的合理性,现实主义看到了国家对外政策中的利己性质,主张从国际关系的客观实际出发看待问题;理想主义则提出了国际关系的发展方向和人类的追求目标。但是,它们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前者过于强调现实,主张各国适应现实而非尽可能改变现实,而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的最大现实是西方凭借经济和军事实力以损害别国的权力和利益来增进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实际上这是为不合理现实服务的;后者则往往忽略现实去追求不可能实现的目标,无法真正为国际关系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可行的选择,加之西方某些国家常常打着道义的旗号去增进私利,更易被指责为虚伪。
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理论缺陷及其政策化实践中相应的强权色彩,使国际关系自近代以来始终在不公平的轨道上运行,难以形成稳定持久的和平秩序。迟至二战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才逐步走出传统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误区,开始试图超越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找到一种既立足于现实又能有助于增进人类理想的规范国际关系的新模式。进入90年代,这种新模式逐渐成型并为人们日益认同和接受,这就是法理主义。
从理论上说,法理主义是使国际关系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一种观念,它主张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家的对外行为和国际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强调只有实现了法制化才能实现国际关系的合理化和有序化。与现实主义相比,法理主义承认国际关系中存在着利己的权力和利益,不要求各国为追求人类理想而放弃自身利益,主张将法制建立在尊重各国利益的前提之上,但它反对将国家的权力和利益绝对化,强调国家利益的追求必须受到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必须遵守不损害别国利益的限制,并尽可能与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相一致。与理想主义相比,法理主义也追求国际道义,将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视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和目标,但它认为普遍的道德和绝对的正义与公平在当代是无法实现的,人类可以追求的是相对的正义与公平和有规则的道德,强调对违背现行国际道德标准的制裁和惩罚。具体而言,法理主义在理论上主要包含如下观念和价值内涵:
其一,相互依存的现实前提。法理主义是法制观念在国际关系中的延伸,只不过它不追求国内法那样的绝对权威。作为用法律形式规范国际秩序的努力,法理主义主张实现的首要前提是它面临的必须是一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人们不能想象一个在国家和地区间互不相干的世界拥有统一的国际性法律和规则对国家行为和国际秩序有任何意义,只有当国家间权力和利益充分交融、密不可分,进而需要协调利益分配、缓解冲突、增进共同发展时,拥有一定权威的国际性法律和规则才具有必要性并可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其二,国际关系的规范化。这是法理主义的基本宗旨和核心内涵。这种规范化包括全球和区域事务、国家间关系、国家行为等国际关系各层面,其规范方式不一定是制定的国际性法律,更多的表现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它们经由国家的主动接受而对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道义约束力。
其三,国际共同责任和行动。法理主义并不要求超越国家主权和利益而使国际规范成为普世性的强制力量,也不主张传统的单方面责任和行动,而是强调所有国家发挥主动意识,在协调和合作基础上共同承担国际责任,参与国际行动,维持国际秩序。
其四,相对利益观。法理主义反对传统现实主义的绝对利益观,要求国家不能无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至少不能损人利己。它主张国家相对地看待权力和利益,以合作的、互利的、长期的、共同的利益观取代争斗的、利己的、短视的、单一的利益观。
其五,合理的道德主义追求。法理主义的价值基点是维护和增进国际关系中道德主义原则,推动国家在处理对外关系中加强“道义的考虑”和国际关系中“道义相互依存”态势的形成,使国际关系在各国认同的道德规范下运行。〔3〕
其六,国际关系的有序化。作为上述内涵要素耦合的结果,法理主义的预期目标是实现国际关系的有序化,有效地遏制对抗与冲突,增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促使国际关系在和平与发展的轨道上运行。
二、法理主义的历史渊源与现实价值
与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形成各有其特定历史条件一样,法理主义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正如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法律权威一样,在国家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互之间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的古代世界中,也没有用法律来规范相互关系的必要,国家之间在发生关系时存在的唯一规则是弱肉强食的财产掠夺和领土吞并。进入近代世界以来,欧洲及随后的美国与日本凭借先进的科技和军事实力,以血与火的暴力方式将互不相干的世界强制纳入统一的资本主义国际体系后,国家间政治与经济交往有了空前的发展。但由于居世界主导地位的西方国家在对外关系中奉后来被归纳为现实主义的极端权力和利益观为圭臬,西方与殖民地之间的关系长期遵循暴力和强权原则,国际关系中连起码的公平和正义都不存在,当然更谈不上用法律和规则来加以约束。
然而,尽管暴力和强权构成近代国际关系的基本法则,但在西方世界内部,鉴于大国间力量均势和相互制衡,各方为协调彼此在世界各地的利益和势力范围,则从一开始就试图建立一些基本的相互关系规范。作为近代国际关系标志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创了以国际法方式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先例,和约规定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国际会议方式解决争端、对违反规范者实施集体制裁、政教分离以及常驻外交使节制度等至今仍构成法理主义观念的基本脉络。以和约为起点,西方国家间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相互关系规范和准则,涉及国际行为准则、战争规则、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冲突中平民和战俘待遇、人道主义干预和援助等国际关系各层面,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维持国际秩序为宗旨的国际法规范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中存在的根本性缺陷,决定了人们不可能从近代国际法规范中引申出系统的法理主义观念。如果说近代国际法规范对于今天的法理主义思潮具有意义的话,那也仅在于法理主义抛弃了其根本的价值取向而利用了某些具体规则而已。
近代国际法规范的根本缺陷主要在于:其一,国际法规范的价值定位是维护欧洲主导下的等级式国际秩序,从属于列强的权力和利益要求,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各国的尊重和遵守。换言之,近代国际法本质上并不试图否认和超越暴力与强权的基本法则,反而常常成为强权法则的工具。其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西方列强内部,列强在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相互关系中从来没有规范可言,有的只是赤裸裸的殖民掠夺和暴力征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对于西方制定的规则只有接受和服从而没有任何质疑的权利。其三,即使在西方世界内部,国际法对其相互关系的规范与协调功能也是十分有限的,只能在某些具体的或次要的问题上发挥部分作用,小国、弱国和战败国均享受不到必要的规范保障,大国也只是在有利的前提下才借助于国际法的有关规范。
二战结束后,出于对法西斯主义极权和暴政的反思,国际社会开始走出传统现实主义关于权力和利益的思维误区,寻求切实防止战争、维护和平的新模式。法制代替专制、合作代替冲突的观念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是这一共识的制度化体现。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国际性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规则大量制定出来,法理主义虽然尚未被抽象为理性的国际关系规范化主张,但实际上已得到直观表述。但是,随之爆发的冷战中止了这一过程,美苏及其代表的两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全球对抗使诸多的法理性规则变成一纸空文。在持续近半个世纪的冷战时期,法理主义仍然未能从现实主义的阴影下彻底独立出来,只是其观念和主张在人们对两极强权的批判和抵制中得到了滋生和发育。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60年代亚非拉大批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崛起后,改变了国际社会的力量对比,其提出的建立国际新秩序主张受到普遍重视,而新秩序的要义即是以法理主义观念为出发点的,它要求的公正、平等原则和通过制度化与法制化途径实现这一原则的构想涵盖了法理主义的基本主张。更有意义的是,鉴于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多数席位及国际政治影响的不断增强,其主张逐步有了实现的可能。二是60年代后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国际相互依存态势日益形成与加深,发达国家也开始适应国家间利益交融的新形势,逐步弱化了直接的强权作法,转而提倡通过机制途径来规范利益分配和保障其在其他国家的利益。这两个方面在冷战结束后成为法理主义思潮兴起的国家观念基础。
两极体制解体在给国际关系带来全方位革命性变化的同时,凸现了国际秩序的重建和维护问题。法理主义作为耦合了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合理要素的适应性选择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对于国际关系的实践价值日益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和接受,显示出强大的发展势头,作为法理主义外化物的国际机制也成为国际关系主流规范模式。
在观念方面,法理主义在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价值在于其主张的广泛传播和普遍接受。大多数国家都同意由国际社会制定具有法律性质和规范效力的共同原则、规章与标准来有效地约束国家行为与国家交往。法理主义的相对利益观、国际责任和共同行动观、合理的道德追求、对侵略行为的共同惩罚和制裁、合作和对话取代冲突与对抗主张等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在实践方面,法理主义对国际关系的现实价值主要表现为国际机制的实质性启动及其约束力不断增强。近年来国际机制在国际关系各领域和各层面的加速发展,显示出法理主义驱动下的国际机制正在成为新的国际规范模式。这包括:在全球层面,联合国机制经过半个世纪的无所作为后逐渐受到重视,今天国际关系的每一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联合国机制的影响和限制;在区域层面,不仅欧洲以欧盟为核心的全方位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亚太、北美乃至非洲国家相互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合作机制的建构也开始启动并已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国际关系各领域,国际机制的成就更为引人注目,经济上国际贸易机制的建立、军事上国际干预机制的逐步成熟和完善、政治上对话和协调机制的形成都不断推动着国际关系向和平与发展的轨道运行,使国际关系自冷战结束后没有像人们最初担忧的那样处于混乱和冲突难以遏制的状态,而是保持了总体上的稳定。从发展走向看,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际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国际关系将呈现更为令人乐观的势头。
此外,法理主义对国际关系的现实价值还在于它是国际新秩序建构中的指导思想和主导观念。如前所述,法理主义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对国家行为的有效规范来实现国际关系的有序化,这是一种新的建构国际新秩序的思路。自7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国际新秩序构想及1974年联大通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与《行动纲领》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始终围绕着公平、正义和平等等终极问题展开争论。理论上说,国际关系当然只有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之上才是真正合理的,然而,在所有国家都还置自身利益于至高无上的现实世界中,这样的国际新秩序仍是理想主义层面的追求,是当代无法实现的。法理主义的兴起给国际新秩序建构提供了兼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选择。法理主义反对“霸权稳定论”这一传统的现实主义观念,从而有助于国际基本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但它不追求过高的目标,而是着眼于提供当今世界可以实现的适当规范,从而又有助于强化和平与发展这两大国际主题。
最后,法理主义对不同类型国家国际利益的实现也有重大价值。对于发展中国家,既满足了其维护国家主权这一基本对外关系原则,又为它们加快融入一体化世界的步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使自己的合法利益能受到有效的保障,进而在相互依存的开放的世界中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对于发达国家,法理主义观念下国际规范的广泛制定,有助于它们凭借先进的科技实力合法地扩大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其海外投资也能得到更大的保障和收益,从比较利益的角度看,发达国家通过法理主义规范能获得比过去更大的好处。正因法理主义在主要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均有实践价值,它才能得到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共同接受和积极推动,被视为当今世界由两极向多极发展中新的国际关系规范模式。
三、转型期法理主义的操作难点
法理主义观念的兴起推动了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有序化,但应该承认,法理主义生长的国际环境是一个特殊的国际关系转型期。受环境的制约,法理主义在作用于国际关系实践时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难点,如何加以妥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其规范功能能否有效发挥,这些难点主要包括:
其一,不同类型国家的主张和期望值差异问题。在几乎所有国家都同意国际关系应得到适当的法理规范的同时,不同类型国家基于实力和利益重心的不同对法理的主张是有差异的。发展中国家主张法理规范应从属于国家政治和发展的根本要求,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接受规范,不能将规范强加于自己;发达国家一般则认为法理规范是对国家行为的强制性制约,必要时甚至可以超越国内法,国家从属于法理规范而非法理规范从属于国家。这一差异使法理主义在实践中潜存着受到发展中国家怀疑和保持距离的危险。
其二,西方把持规则制定和执行问题。法理主义作为一种观念是近年来由各种类型国家共同推动的,但作为法理主义外在表现的国际法原则和有关规则却大多是在西方把持下制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法理要求,如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被称为“富国俱乐部”, 其制定的贸易规则当然主要有利于西方。即使今天,西方凭借其实力优势,仍然在规则制定中占据着明显上风,而且执行规则的责任也主要由西方国家承担,特别是安全领域的国际干预几乎看不到发展中国家的作用。这导致发展中国家即使利益不致受损也难以享受到与西方同等的好处,何况西方国家还常常利用这一优势为自身牟利。
其三,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差异问题。法理主义主张的是所有国家在共同的国际规范下同等地享受全球一体化带来的好处,追求的是一种机会的平等。但它忽略的一点是不同的国家在进入世界市场和参与国际事务时的起点是不同的。经济上发达国家拥有明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政治上大国对国际事务有着更大的发言权,起点的不同,导致即使机会公平,结果也是不公平的。如何通过适当的措施弥补公平的不足也是难题所在。
其四,国家主权与国际规则的界定问题。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的重要取向之一,是国家主权在经历了80年代的相对淡化后重新受到高度重视,尽管法理主义并不主张超越国家主权,但它客观上对主权是有一定程度限制的,至少当规则与主权矛盾时它要求国家主权服从国际共同利益。加上某些西方国家利用这一点来谋取私利,更使妥善界定国家主权与国际规则间的界限变得十分重要,这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基点问题。
其五,国际道德与国家道德、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调适问题。法理主义主张的立足点是国家,但其着眼点则是国际社会,更多地追求国际道德和国际利益与国家道德和国家利益间的适应和互动,显然,这又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新的理想主义误区。人们既然承认国家道德和利益的存在,就应该承认其与国际道德和利益之间的距离。实际上,当今国际关系中除防止核扩散、反恐怖主义、禁毒、保护环境等涉及全球生存的问题外,多数情况下国际道德和利益是很难完全与国家道德和利益一致的,特别是对小国、弱国和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甚至国际道德和利益本身往往反映的也只是西方大国的道德标准和利益愿望,法理主义要妥善调适二者之间的距离和冲突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造成这些难点的主要因素,除转型期国际条件不够充分成熟,一些国家尤其是大国还残存着传统的霸权思想和绝对利益观外,还在于法理主义本身作为理论体系尚不够完善,人们至今尚未对国际社会这一重要思潮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系统的抽象,使之在发展中仍处于直观的层面。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理主义对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超越。尽管如此,法理主义的兴起对当代国际关系的意义仍是富有革命性的,它在未来的21世纪将不容置疑地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规范模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迅速、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国家而言,及时把握这一走向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选择,其跨世纪的战略价值更是不言而喻的。
注释:
〔1〕具体分析详见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论强权、 求和平》,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17页。
〔2〕Edward H.Carr,The Twenty -Years' Crisis,1919—1939: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etions, NewYork,1964,P83.
〔3〕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主义问题, 作者曾在拙文《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道德主义析论》中有过较为详细的专门阐释,拙文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1996年第11期。
标签:国际关系论文; 世界主义论文; 时政外交论文; 西方世界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理想主义论文; 国际法论文; 国际政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