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试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李一君[1]2017年在《试论我国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作为势力薄弱的中小股东一方,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并不罕见。如何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完善当代企业制度和政策法规指定的一个重要议题,只有充分维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集中并定向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本文重点分析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和原因,讨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各项措施。

赵明举[2]2006年在《试论强制性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文中指出众所周知,股东是证券经济存续的基础。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本身的存废。因此,自公司产生之日起,保护股东权益就成为公司法所关注;自证券交易产生之日起,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立法宗旨之一。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股东因持股数额多寡而有大小之别,大股东较中小股东更能有效利用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自身利益,而中小股东往往选择“理性冷漠”。这并不说明中小股东不关心自身利益,而是无可奈何之举。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法律应当给予中小股东以特殊保护。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并非尽善尽美、无隙可乘,加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致使现实中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收购将日渐增多。而公司的收购行为则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在这些利益冲突的主体中,收购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者等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相互之间往往会形成对立、折衷与妥协,而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最易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收购法律制度都把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正常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收购立法的宗旨和瑾本出发点,在强制性要约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更显得迫切。 本文通过对强制性要约收购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两个领域交叉问题的深入探讨,努力促进我国相关强制性要约收购立法的完善和健全。本文在考察了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国外相关强制性要约收购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论证了强制性要约收购中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针对我国强制性要约收购立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尝试构建我国相对完善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并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收购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实现其在强制性要约收购中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立法上的统一和协调。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大部分,其具体阐述内容如下:

张晓雯[3]2011年在《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企业中,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表现形式,并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讨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对策。

赵倩, 李杰利[4]2001年在《试论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股东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股权高度分散的副面效应及资本市场的非健康发展 ,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现实要求 ;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应主要借鉴英美法系而非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 ,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为此 ,应完善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 ,改革股东大会表决权制度、强化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专门机构等。

赵文广[5]2001年在《试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研究指明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公司利益最终所有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公司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散且不均等,于是就形成了多数股东(控股股东、大股东)与少数股东(非控股股东、小股东)之分,大股东可以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在股东大会上充分行使其股东权利,甚至可以“合法”将公司权利和利益分配向有利于自己一方倾斜,相对应的中小股东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如得不到现行法律制度有效而充分保障,则有悖于法律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资本多数决制度的重新认识,有利于我们对导致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原因的深入探究。从经济效益来衡量,资本多数决制度无疑是有效的,那怕这种制度遭到滥用时。但法律价值目标应当是双重的,即正义与效益兼顾,当两者发生矛盾时,我们应首先选择正义。我国中小股东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非常普遍,这除了资本多数决制度本身的原因外,还与我国股份结构的特殊性有关。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是相当薄弱的,实践中,中小股东又难以依<WP=4>据现行《公司法》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现行法律制度本身又有疏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正是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部分。作为一种法律对策,我们应当且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且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构筑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制度体系。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可通过对大股东权力的限制或义务的增加,或赋予少数股东法定的特殊权利的途径来解决。本文认为,应通过设置以下具体的法律制度实现。首先,赋予中小股东特定的权利,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达到制衡大股东滥用权利的目的。这些权利包括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委托投票权、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申请权等。对上述权利,《公司法》有相关规定,但因缺乏具体实施的保障,必将导致权利落空。本文认为应借鉴国外经验,将法律规定具体化。其次,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限制,并赋予忠实义务。主要是对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权的限制,设立累积投票制度,增加大股东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应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使之内容明确,便于实际操作。第叁,对公司管理层权力进行制衡。为防止和减弱“内部人管理”的影响,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和赋予董事注意义务。第四,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赋予中小股东司法救济的途径。

陈宁, 李智[6]2002年在《试论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收购中 ,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规定存在诸多缺陷 ,在现实中已产生很多问题。如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完善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成为这里探讨的主要问题。

郭兰英[7]2008年在《试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文中指出股东权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和公正的试金石。由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经济实力悬殊、信息不对称和公司经营成本外部化问题,在实践中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参考各国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新《公司法》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讨论并建议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应当完善相关制度。

刘隽璐[8]2008年在《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文中认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展开的,这就要求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该原则对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反而为大股东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合法”的手段。本文主要是以比较和归纳的方法考察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及受侵害的原因,并探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意义。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精神,探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途径,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涵为切入点,从概念、原则、范畴入手构建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对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进行分析,以及讨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就控制股东义务、实体和诉讼权利保护对英美以及其他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中涉及少数股东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第叁部分主要是对与中小股东保护相关的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完善,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下的少数股东实体权益保护,少数股东的法律救济方式的增设,以及增加可诉性以保护少数股东的程序权益。

王梅[9]2006年在《非正当关联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关联企业普遍存在,关联交易也日益增多。关联交易在带来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其中有些非正当关联交易也给行为人侵吞公司财产、侵害股东权益带来了便利,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较大的冲击。本文在界定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基础上,阐释了非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及具体表现形式,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非正当关联交易情况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文章共分四章: 第一章对非正当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进行了法律界定,阐述了非正当关联交易的特征和类型。 第二章分析了非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及具体表现形式。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内部人控制”现象等制度上的原因,非正当关联交易极易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关联担保、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等六种具体表现形式。 第叁章通过与国外法律规制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状况相比较,探讨了我国法律对非正当关联交易情况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其中重点分析了《公司法》修订之后在此方面的新增规定与尚待完善之处。新增规定主要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独立董事制度、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制、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程序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不足之处如委托投票制有待完善、缺乏表决权限制的特殊规定等。 第四章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免受非正当关联交易侵害的相关立法建议:事前预防包括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董事、经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引进重大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限制表决权制度,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和独立董事制度,给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完整的账簿查阅权,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以及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等;事后救济包括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等。

赵霞[10]2003年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立法上的粗糙、不完善,缺乏对大股东有关权利限制和中小股东特别保护条款,中小股东受到侵害后的民事诉讼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都使得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成为必然。本文主要从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出发,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在借鉴外国法的先进制度前提下,制定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相容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通过建立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股东提案权制、股东大会召集权制、股东派生诉讼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行权的维护和保障体系。全文共分前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分析。分析了目前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必然性、所采取措施的积极作用、局限性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实体措施的借鉴。详细阐述了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股东提案权制、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在国外适用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及局限性。第叁部分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程序措施的借鉴。运用比较法,对比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不同国家的适用。第四部分是构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对于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股东提案权制、股东大会召集权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在我国的适用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修改我国《公司法》已是大势所趋,构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已成当务之急。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股东提案权制、股东大会召集权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在我国的适用将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J]. 李一君. 法制博览. 2017

[2]. 试论强制性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D]. 赵明举.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3].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 张晓雯.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

[4]. 试论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J]. 赵倩, 李杰利. 北方经贸. 2001

[5]. 试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D]. 赵文广.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6]. 试论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J]. 陈宁, 李智.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7]. 试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J]. 郭兰英.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8]. 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保护[D]. 刘隽璐. 广西大学. 2008

[9]. 非正当关联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王梅. 北方工业大学. 2006

[10]. 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D]. 赵霞. 大连理工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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