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利益问题初探_农民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利益问题初探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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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问题历来是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它仍然是根本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利益问题。科学地认识、正确地处理农民利益问题,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至关重要。本文试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利益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农民利益和农民利益问题的重要性

1.1 农民利益的涵义

农民利益包括农民经济利益和农民政治利益。农民经济利益是指满足农民需要的生产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表现为农民收入状况。它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并是这种经济关系在农民身上的集中表现。农民经济利益是农民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动因。农民政治利益是指满足农民政治生活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如保障农民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和维护农民人权、尊严的法规及其社会环境等。农民经济利益是农民利益的基础,农民政治利益是农民利益的保障。

1.2 农民利益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1)农民利益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动因。 人类的需要是经济利益的自然基础。人类的多种多样的需要,要通过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来实现。农业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因为农产品是从土地提供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有机物生活资料。这些有机物生活资料,除农业部门外,其它生产部门都生产不出来。农业的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前提,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得以独立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农业剩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动力。农业的发展,农业剩余的创造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而这种积极性与农民利益紧密相关。没有农民利益的适度增长,就谈不上提高农民劳动生产率的积极性,就会导致农业生产的停滞和农业剩余的衰减。因此,农民利益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

(2)农民利益是社会安定的根本保证。1989年2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说过:“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4页)中国稳定的基础是农村稳定,中国8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如果不解决好这80%的农民生活问题,社会就不会安定。农业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农业劳动对全社会来说,是代表必要劳动的。农业的必要劳动得不到补偿,怎会有农业的剩余劳动,怎会有农民的安定和农村与社会的安定。因此,只有保障了农民利益,才有巩固的工农联盟,也才有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3)农民利益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包括农民、工人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富裕,既有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有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但物质的、经济的是第一性的,是前提和基础。从整个社会来看,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社会的富裕。同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形式,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键全宏观调控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为达此目的,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农民利益的改善。改善农民利益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4)农民利益极端重要性的历史考察。在任何历史时期, 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发展都与农民利益密切有关。农民利益问题是困扰历代封建王朝的难题。农民既可以使一个封建王朝欣欣向荣,又可以摧毁一个王朝,关键在于统治者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否照顾到广大农民的利益。近现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也说明了农民利益的极端重要性。新民主主义革命之所以取得胜利,重要原因之一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减租减息使农民获得较多的物质利益;土地改革能调动农民积极性,是源于农民利益的充分实现;60年代初期出现的“包产到组”、“包产到户”能调动农民积极性,是农民得到的物质利益增多了;80年代初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调动农民积极性,也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1980—1984年,扣除物价因素,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5.1%。相反,在人民公社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使支出较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劳动不能从物质利益上得到实现,当然也就不能刺激农民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了。历史证明,凡是重视农民利益问题的时期则国家繁荣,社会安定;凡是忽视农民利益问题的时期则国家衰落,社会动乱。因此,农民利益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

2 中国农民利益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1 中国农民利益的现状

(1)农民实际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农民利益得到较好实现。 建国以来,由于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农村经济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民生活得到较大提高,农民利益得到较好实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民利益得到较好实现。从1954年到1978年的24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75元增加到134元,只增加了59元,平均每年增长2.46元。从1978年到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1926元,增加1792元,平均每年增长99.56元,是改革开放前24年的40倍。 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约为3倍左右。

随着农民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改革开放前几十年,温饱问题始终是困扰党和政府领导的重大问题。改革后短短几年即到80年代中期,就基本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成就。农民收入的增加使农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农村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达到21m[2],农民不仅对穿用的需求量大量增加,而且在品种、质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生产对农药、化肥、农膜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加,拖拉机等大中型农机具已进入农家。不少地区和大量的农户已经进入小康,部分发达地区农民生活水平已经赶上发达国家农民的生活水平。

(2)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较低,农民利益的实现程度差异拉大。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农民利益得到较好实现。但从总体上看,农民收入水平仍较低,增长不稳定,农民利益的实现程度差异在不断拉大。

农民收入呈现出波浪型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高速增长阶段。1979—1984年,由于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加上国家多次提高农产品价格,对农用生产资料实行价格补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所缩小,农民收入高速增长,年均增长达到15.1%。第二阶段是低增长阶段。1985—1988年,虽然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出现波动,增长较慢,但由于畜牧、水产、果品和乡镇企业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农民年均收入增长仍达到5%。第三阶段是徘徊阶段。1989—1991年, 粮棉等大宗农产品增长较慢,乡镇企业增长速度减慢,农民收入平均增长0.7%, 1990年出现负增长,为-1.65%。第四阶段是回升阶段。1992年增长5.9%,1993年增长3.2%,1994年增长5%,1995年增长5.7%,1996年增长9%,基本走出徘徊的局面。

农民收入地区间的差距扩大。由于自然历史和区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上形成了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农村经济发展格局。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三个地带总体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区域不均等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1980年东、中、西三个经济地带之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为1.39∶1.11∶1(以西部为1),1985年为1.54∶1.21∶1;1991年为1.71∶1.06∶1;1993年为1.85∶1.22∶1。在区域间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同一地区内部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即使在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也出现经济发展中的相对贫困现象。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缩小、回归到扩大趋势。1978年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之比为1∶2.4;1980年为1∶2.3;1984年下降到1∶1.7;1985年开始拉大,1990年扩大为1∶2.2;1992年为1∶2.33;1993 年为1∶2.53,超过了1978年的比例;1995年为1∶2.5;1996年为1∶2.3。 虽有所回落,但仍保持较大差距。同时,收入差距还只是城乡居民利益差别的一个表象,更大的差别来自于城乡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城镇居民收入的使用,基本上是用于生活消费和储蓄。在其消费支出中,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出受国家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影响较大,还可以享受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城镇公共设施的各种服务。农民收入的支出,不仅要用于自身的个人消费,还要用于生产性消费和农村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的支出。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农民所获物质利益则比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物质利益要小得多。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相差悬殊,有8.5 亿人口的农村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与其人口比重极不相称。1993年,占全国总人口28%的城镇人口占城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8.66%,而占全国人口72 %的农村人口只占城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1.36%,城乡居民人均零售商品消费差异系数为3.65,两者之比将近4∶1。应当承认, 农民利益只是在较低层次上得到实现。

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居民收入均衡程度的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研究资料,在我国农村,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高度平均,在0.2—0.3之间为相对平均,在0.3—0.4 之间为合理分配,在0.4以上为差距偏大。1980 年农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4;1985年为0.26;1990年为0.31。1990年,全国农户收入呈“倒U” 型分布。人均纯收入低于300元的贫困户约占8.59%,人均纯收入在300—1000元的户约占73.63%,人均纯收入在1000 元以上的高收入约占17.78%。90年代以来,基尼系数有不断增大的趋势。1995年, 全国农户收入基尼系数为0.39。其中,北京、吉林、浙江、海南、云南、甘肃、福建等省市超过0.4,差距偏大;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 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广西、陕西、宁夏、新疆等省、市、自治区比较合理;上海、贵州、青海、河北、内蒙等省、市、自治区相对平均。

2.2 影响农民利益的主要因素

(1)工业化初期的资金积累。 工业化是指由传统的农业国转变为现代的工业国的过程。它表现为在国民生产总值和劳动就业人口中农业比重的缩减及工业比重的增大。现代工业部门的产生和发展与落后的农业部门的现代化改造是工业化的核心内容。农业在工业化过程中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业剩余是工业化的原动力。没有农业剩余,就不可能扩大工业需求、不可能为工业提供资本和劳动力,不可能有农产品出口。没有农业剩余,就不可能有工业的发展,不可能有工业化。

我国是在一个经济相当落后的农业大国的基础上搞工业化建设的。工业化初期所需的资金不可避免地落在农业身上。为了肩负起历史所赋予农业的特殊使命,客观上要求农民必须为工业化积累资金作出不可缺少的贡献。1952—1990年期间,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税收和储蓄三种方式汲取农业剩余总额达11594亿元, 扣除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所余部分近1万亿元为农业部门的净资金流出量, 平均每年多达近250亿元。1990年, 农业为工业化无偿提供积累的数额达到每个农业劳动力贡献266元,相当于当时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48%。农业不仅要为城市工业化提供大量的启动资金,而且要为农业自身和农村工业化提供大量的启动资金。

国家在工业化初期依靠农业剩余来积累资金是唯一可供选择的决策,从而具有历史合理性。但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工业汲取农业剩余过多,又把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必然导致农业资金积累不够,农业技术进步缓慢,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提高。长期发展的结果,势必影响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从而影响农民利益的实现程度。

(2)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经济发展。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总量(产品、劳务)的增加;经济发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不断进步着的经济演化过程,即伴随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变革及价值观念变化的持续的经济成长过程。经济增长偏重于量的增加,经济发展不仅有量的增加,还包含质的变化。一般来说,经济增长是手段,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经济发展是目的,是经济增长的结果。如果片面地强调经济增长、则会出现“有增长,无发展”的状况。

长期以来,我国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特别是追求工业增长的速度,从而导致工业增长过快,农业增长不足。1952—1990年期间,我国工业增长了60多倍,农业只增长3倍,两者增长倍数为21.7∶1,农业以3 倍的增长支撑了工业60多倍的增长。1978—1993年期间,工业增长6.34倍,农业增长1.4倍,两者增长倍数为4.5∶1。1994年工业增长18%, 农业增长3.5%,两者增长倍数为5.1∶1。而据世界银行专家分析, 一般情况下,工农业增长速度较为合理的比例应为2—2.5∶1。 工业增长超出农业增长过多,就会导致失去农业的支撑而出现工农业发展失衡。工农业发展失衡使农民利益流失严重,不能消除贫困、失业和分配上的不平等。

(3)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的特点。农业是弱质产业。 一方面农业以生物技术为主,分布空间广,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很难同以机械为主、分布比较集中、生产周期短、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小的工业进行竞争;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规模小,社会化程度低,难以同生产规模较大,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工业进行竞争。因此,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与从事其它产业的生产经营相比,比较利益低。

我国农村还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经济的束缚,农村经济结构单一,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单一,深加工、高附加值的产品少,必然导致经济效益低。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使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利用率处于很低水平,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

从农民自身的特点看,素质较差,思想观念落后,社会组织化程度低。我国现有文盲、半文盲1.8亿,其中90%是农民。 素质低决定他们择业机会少,并影响科技的推广应用。组织程度差,使他们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农民利益的主要措施

3.1 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平等发展

在国家工业化初期,实施工业化偏斜发展战略,依靠农业剩余发展工业,具有历史必然性。但在工业部门已经建立起独立完整、门类齐全的体系,工业化资金积累达到相当规模,工业部门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能力时,应当选择新的经济发展战略。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工业部门还没有强大到向农业提供工业剩余的能力,但已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因此,应由工业化偏斜发展战略转换到工农业平等发展战略。即农业不再无偿地为工业发展提供剩余,工业和农业都应主要依靠自身的剩余进行积累求得发展,两大产业的经济联系主要通过其产品的等价交换来实现。

实行工农业平等发展战略,必须逐步消除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放开农产品价格,在特殊情况下对粮棉等大宗农产品实行保护价。国家应采取措施,控制农用生产资料的轮番涨价,规定其最高限价。要通过价格机制和财税政策,使农业部门的资金流入流出保持大体平衡,不再无偿地向国家提供农业剩余。只要实行等价交换,给农民以平等的发展机会,农民利益便会得到较好的实现。

3.2 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

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利益的实现程度,需要增加可供分配的产品数量,而可供分配的产品数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要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在稳定农村改策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村经济增长的方式。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赋予农民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利,让农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具有占有、使用和分配资源的机会,使农民在优化资源配置中获得较多的物质利益。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主要是由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这种转变将会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农村综合生产率,增加可供分配的产品数量,提高农民利益的实现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3.3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保护农民利益的力度

农业产业化是指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的农业。其基本内容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按照贸工农一体化的要求实行生产要素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配置,并由此实现农业生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和集约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业作为一个产业,不但要获得正常的产业利润,而且要在市场中取得平等的竞争地位。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分工和衔接,可以大大减少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同时,农业加工和贸易企业,由于组织化程度高,竞争能力和谈判能力远高于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可逐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解决农业经济效益不高,比较利益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差距拉大的深层次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使农业生产在不改变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总之,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民与市场的联结问题,能够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农民利益的力度。

3.4 解决农民问题,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解决农民产权问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使农民获得不少利益。但土地产权不清问题仍然存在。同时,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农民增加不少利益,但乡镇企业也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解决产权不清的重要途径。通过这种形式,实现农民真正的共同所有,增加农民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度和收益分配的关切度。这种形式还有利于打破所有制、行业、部门和社区的界限,在更大的空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只有产权清晰,才能保证市场交易公正顺利地进行,才能使农民对未来收入形成稳定预期,产生制度效益。

解决农民组织问题。实行家庭经营后,农民组织化程度很低,难以防范自然和市场的风险,也难以抵抗来自各方面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因此,要维护农民利益,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生产和流通领域,要维护农户经营这一最基本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发展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服务协会,向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免除后顾之忧。在行政上,要通过健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真正实现农民的民主与自治,增强农民的谈判力量,增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从而形成组织效益。

解决农民教育问题。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是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农民素质的提高,可以尽快进入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可以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可以推进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工农差别;可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素质的关键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和农业教育,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3.5 加强政府保护,减少农民利益流失

农业是一种弱质产业,无论是资源配置竞争还是产业竞争都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都需要政府选择对农业和农民有利的政策加以保护和支持。除依靠政府职能调整经济发展战略,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农民问题之外。还应通过适当调整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分配政策,适当地向农业和农民倾斜,增加农业投入,保护农民利益。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对农民实行轻赋政策,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提留的“三乱”现象,以减少农民利益的流失。从长远来看,还应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民利益保护政策等。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利益的稳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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