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对发展国内证券市场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证券市场论文,市场监管论文,启示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外部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各国政府和学界关心的重要话题。尽管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同于国内,通过借鉴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从而促进国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1.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及其运作机制。
香港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负责,其目标有三个方面:一是维持高效、公平和透明的市场。支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持续发展;促进市场参与者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稳固的金融基础设施,以减少系统风险;二是建立公信和提高投资者意识。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市场参与者、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和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从而促进公众对香港证券期货及相关金融市场的信心,提高公众对证券市场的认识;三是健全监管。以具有高度透明的方式、公正有效地监管证券期货市场;通过对金融市场中的失当行为进行监察和调查,以提高有关标准。具体而言,香港证监会监管工作主要涉及:对中介团体及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如执行发牌规定,监督持牌交易商及投资顾问,监管向公众推销金融产品的活动,对持牌中介人的失当行为采取纪律处分等;执行法规,对涉嫌违反条例及守则事件,包括对涉的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个案展开调查,对证券市场非法行为进行调查;对证券交易所和结算所进行监管。
2.香港证券市场监管的法规条例体系。
在自由的市场体系中,要保持市场秩序,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有三个层次
一是由立法局制订的证券监管条例,具体包括证券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公司条例、证券(内幕交易)条例、证券(公开权益)条例、证券(结算所)条例等十个条例;
二是由证监会制订的守则,主要包括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证监会注册人士操守准则等;
三是联交所和结算公司制订的规则,具体包括香港联交所组织大纲及章程、联交所规则及有关附件、证券上市规则,结算公司规则及运作程序等。这一整套法规条例基本上满足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需要。
二、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
证券市场的监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架构及其运作效率等因素的影响。
1.证券市场监管架构及其运作机制的特点。
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及其运作方面的特点表现为:(1)监管架构清晰,权责分明。证监会、交易所、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监管责任明确;(2)监管理念单纯有效。监管的依据是资本市场的功能,包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风险管理。这种监管理念顺应了市场内在机制,可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3)证券监管原则明确,制裁手段强而有力。证监会监管的基本原则就是引导证券市场参与者自律,通过制订守则,引导证券市场参与者自律执行,对违反守则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但不是法定的制裁,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可直接检控,实行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利用司法程序有效地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4)证券监管工作随着市场变化不断得到强化。香港证券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国际化的市场,股票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在遇到金融风险时会交互影响,增大市场风险。因此,香港证监会面对市场,也会不断地调整监管。如1998年“正达”事件后,证监会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除了进行注册审核以外,增加了对证券公司日常监管,包括对业务报表的核查和对证券公司的现场检查。
2.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特点。
就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而言,其监管法律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证券法规条例体系层次分明,各层次条例规则之间相辅相承,互相补充,不会产生歧义和冲突。法例指引详略得当,不会因为法例制定得过细,无法实施,也不会因为法例制订得过粗,造成执法漏洞。制订法例的过程中重视实际执行程序,这就杜绝了法例执行的随意性;(2)法例的制订能适应市场变革的需求。1999年,特区政府推出征券市场的法例改革,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已于2000年11月提交立法会审议,草案将10条不同的条例集合成一条综合条例草案,该草案对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现行监管制度进行重大修订,包括设立单一的发牌制度,增添纪律制裁,增辟民事途径以处理市场失当行为,引入新的法定私人民事诉讼权,收紧现行的权益制度,设立新的投资者赔偿机制,建立独立且全职运作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等7项重大改革;(3)透过制订法规,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如为了提高证券商的国际竞争力,香港证监会出台了取消最低证券交易佣金(0.25%)的举措。截止2001年7月底,香港证券行有547家,按交易量分为三类,A类14家多为欧美资大行,占市场交易量40%,B类51家占市场份额35%,C类约400多家占市场25%,平均每家占市场份额仅0.05%。2002年4月份佣金管制彻底放开后,在未来2-3年内,将有半数经纪行在竞争中被淘汰,证监会出台这一政策主要目的正是要促进证券商之间的合并,在竞争中发展有一定实力的大券商。再如其后,香港特区政府提出要在香港建立全球的债券交易中心,并为此制定了相关规则,报中央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透过有计划地制订规则,推动市场发展;(4)在法例的制定过程中,能广泛征询业界意见,经允当程序(DualProcess),有效地提高了法例的公信力。
3.香港证券市场成功的关键因素。
香港证券市场是高度发达、有序的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其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清晰的产权制度和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不同的经济体制派生出不同的证券市场框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发展目标进而合派生出不同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就香港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的财产权明晰,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董事责任清楚明白,内部控制能有效地实施。公司目标一元化,就是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和运作。降低融资成本,谋取利润最大化,用最小的资本控股最大的企业。由于上市公司有效的内控机制和一元化的经营目标,使监管相对变得单纯起来,企业如何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募股资金如何使用、担保以及债务安排等所有活动都是企业自己的事,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不做任何日常监管,仅就对投诉有违法违规者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制裁。同时赋予交易所的管理职责也很单纯,一是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标准,二是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投资者则通过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的状况后决定是否投资,公司的股票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因此,监管时可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固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和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有效地管理市场运作,达成监管目标。
三、香港证券市场监管经验的启示
香港证券市场有着清晰的监管架构、先进的监管理念、健全约法规条例、完善的市场体系、丰富的金融品种和社会化的证券市场服务。加入WTO后,国内的社会经济正在融入国际化范畴中,借鉴香港和境外其他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对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1.稳步推进制度创新。
近一百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经历了从自由市场体制政府控制市场——自由市场体制的螺旋式发展历程。20世纪30年代初期,由于西方经济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到了40—50年代,一些国家先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计划经济,但这些国家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困难,80年代后纷纷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显然,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清晰的产权制度和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内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监管效率低下问题也源于制度因素,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面临不少困难,此时要防止市场风险,也只有采取政府调控的手段。因此,要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改变目前调控式的政府监管,关键在于稳步推进制度创新,逐步使证券市场的市场机制得以发挥。
2.建立与国内证券市场相适应的监管组织架构。
1998年以来,国内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同地区的证券市场统一归中国证监会监管,这一改革适应了证券市场是统一市场的内在特性,取得了很好效果。但这一监管结构需要改进,首先大区的组织结构不能适应现行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没有正常运作;其次某些省区设有两个特派办,监管范围不平衡,没有根据实际的需求设置,因此,有必要在国内统一监管体系中按省区设立证管办,各省区根据监管的实际需要设立持派办。
3.明确监管目标,提升监管理念,强化监管力度。
正确的监管目标可有效地引导证券市场发展方向。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应有三个,一是建立透明、有秩序、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环境,二是保持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引导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在提升监管理念上,一是要着重利用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按照证券市场的内在特点进行监管;二是强化监管力度,在证券市场监管中要处理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的监管角色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审核中的作用和在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责;三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赋予中介机构协助监管的责任,如明确民间审计机构对重大审计问题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责任等。
在监管手段上,应通过司法程序确立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控权,进一步强调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大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4.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行政法规由不同部门制定,往往注重部门利益,法规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如2002年6月国内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从事证券的代理买卖,与证券法不相适应;现有法规太多,条款太细,指引不够详细,又没有相应的罚则,不便于执行,更不便于监管规则的实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订过严,限制了证券市场自身的创新能力;在执法过程中,有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凡此种种降低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指引性、权威性。
加入WTO后,证券市场正逐步成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市场,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十分重要。首先,立法立规要有前瞻性,要能够引导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金融创新。从发展的眼光看,《证券法》存在诸多不足,如规范的证券种类很窄,不利于金融品种创新等;其次,立法要适度,要在多和少、粗和细、严和宽之中取得平衡,否则都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再次,先立法,后实践,这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香港证券市场创新的先决条件。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在不断变革中,立法在先,实施在后,是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