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我国无罪判决的关键性因素——对百例无罪判决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无罪论文,判决论文,关键性论文,实证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辩护是现代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国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日趋减少,无罪判决率不断走低,连续多年无罪判决率已低于千分之一,甚至有部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公开宣布本地的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为零。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则通常高达20%,①就连以“精密司法”自诩的日本,其无罪判决率虽在1%以下,但也远高于我国千分之一的比率,更是从未出现过零比例。显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无罪判决比率之低并非现代刑事诉讼发展之常态,而近年来被媒体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更是将这样一个“低比率”推向了尴尬的境地。笔者以为,如此之低的无罪判决率无形之中为我国的刑事无罪判决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使得无论是普通民众抑或法律职业人士都很难看清它的本来面目,以至于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因而发出了“在中国要获得无罪判决难于上青天”的无奈感叹!②
那么,我国刑事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因为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严格地把握了刑事起诉的标准,从而成功地将绝大部分应当判处无罪的案件分流于刑事审判程序之外?还是因为检察院“撤回起诉”方式的盛行,日渐取代了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抑或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绩效考评机制,直接推动了无罪率的下降?要探究问题的真相,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要揭开无罪判决的神秘面纱,通过对这些极其稀有的无罪案例的规律性统计和分析来进一步揭示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究竟哪些案件最终被人民法院做了无罪判决,这些无罪判决到底具有怎样的共性。而这些无罪判决的共性很可能就是决定我国无罪判决率高低的关键性因素。
二、基本样本分析
对实证性研究而言,研究对象的确定极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研究对象选取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得出科学的研究结论。笔者以我国各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近20年公布的做出无罪生效判决的刑事案例为基准,从中选取了通过生效判决书能够展现案件全貌且为当地审判机关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精选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公开的案例,作为本文研究和分析的样本。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一方面是因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推荐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精选案例,在我国实践中具有较为广泛的典型性和先进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我国实践中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生效判决文书能够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貌也是案例样本选取的重要标准。因为要对无罪判决进行深入分析,案件的证据情况、辩护情况、庭审情况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必要分析因素。以上述两个标准进行筛选,在全国范围内自1992年至今共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无罪判决案例共103例,为了统计的方便,也为了使本文的研究更符合现行刑事司法研究的要求,笔者将其中3例涉及已被废止的刑罚罪名的案例剔除,正好选取了100例案例作为本文分析的样本。
对这百例无罪判决案例基本情况的分析,笔者拟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审理基本情况、证据情况三个方面加以统计。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的个体属性。如果以被告人的个体属性进行分析,在本文分析的百例样本中,涉及单位犯罪的有2例,涉及自然人犯罪的有98例。其中涉及女性被告人的17例,男性被告人的81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3例。
2.被告人涉嫌罪名。在百例无罪判决中,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统计如下表。
该表显示,在这百例案例中,共涉及刑法罪名35个,其中涉及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3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9例,侵犯财产罪14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例,贪污贿赂罪28例,渎职罪8例。即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其余章节罪名均有涉及,具体比例如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在本文分析的样本中,判处无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四个大类。
以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为标准进行统计,按照5年以下,5年至10年,10年至无期和死刑分类,则本文分析的样本比例如图2:
通过图2可以看出,被判决无罪的案例中,涉嫌罪名的最高刑罚整体偏高,其中最高刑罚为死刑的案件数量已超过全部分析样本的一半,而最高刑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例仅有15个。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1.案件审理地点。以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基本单位,在本文分析的样本中,案件审理地点涵盖了我国19个省份、3个自治区和3个直辖市共计25个地方,各地审理案件数量具体统计如图3:
2.案件审理时间。以案件判决生效时间为标准,本文分析的百例样本的数量分别按年度统计如图4:
通过图4不难发现我国近年来无罪案件数量变化的两个特点,第一,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我国判决无罪案件的数量较大,此2年无罪案件数量已经占到全部分析样本案件数量的30%;第二,自2005年开始,判决无罪的案件数量已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样的两个特点与国家法律年鉴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统计数据所体现出的特点是一致的,这也可以说明本文所选取的实证分析样本较为科学、合理,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我国近年来无罪判决的基本情况。此外,在本文分析的百例样本中,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审限范围内审结案件的有71例,依法延长了审限的有29例。
3.人民法院及案件审级情况。在本文分析样本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有79例,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有21例。第二审人民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有62例,为高级人民法院的有13例。在再审程序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案例8例,由高级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案例3例,由基层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案例1例。此外,根据统计,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结案的无罪案例有29例,其中包含人民检察院二审撤回抗诉案件7例,通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结案的有58例,经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结案的有13例。具体比例如图5:
在65例经过第二审程序的无罪案例中,一审判决无罪的有38例,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有27例。其中,一审判决免于处罚的2例,单处罚金的1例,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含拘役、管制)的11例,3年至7年有期徒刑的8例,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例,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2例。
在13例启动再审程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例中,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有罪判决的7例,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2例,二审判处无罪的2例,未经第二审程序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2例。
4.控诉方基本情况。在本文分析的样本中,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有88例,由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有12例。由控诉方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有44例,其中有7例在二审抗诉后又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了抗诉。
5.被告方辩护效果统计。在选取的百例分析样本中,如果以被告方的辩护意见采纳情况来衡量辩护的效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的有49例,被人民法院部分采纳的有24例,一审未被采纳,二审被采纳的有20例,一审未被采纳,再审被采纳的有3例,一二审均未采纳,再审被采纳的有4例,辩护意见完全未被法庭采纳的有1例。具体比例如图6:
通过图6不难发现,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整体的辩护效果相比较,本文分析的百例样本的辩护效果较好,特别是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的达到了49%的比例,完全未被采纳的仅为1%。
(三)证据基本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至关重要,在这百例无罪案例中也是如此。
1.被告人供述。在百例分析样本中,被告人对控诉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述的有35例,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有2例,完全否认指控的有63例。在63例完全否认指控的犯罪中,包含了因刑讯逼供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口供的4例。
2.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法定证据形式中都属于言词证据,二者之间具有较多的相似性,故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统计分析。
对于证人证言而言,在分析的样本案件中,没有证人证言的有2例,有证人证言的为98例,在98例案件中,因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或前后矛盾而未被法庭认证采纳的有2例。
对于被害人陈述而言,有69例案件中无被害人陈述,31例案件中有被害人陈述,且其中包含1例因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而未被法庭采纳为证据使用的案例。
3.鉴定意见。在百例分析样本中,有鉴定意见的案例有34例。在这34例案件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的有20例,针对同一鉴定事项出现了两份或多份结论不一致的鉴定意见或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存在质疑的有14例,且其中1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可见,在所有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例中,控方或辩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案例占到了41.3%,占全部分析案例的14%。
三、存疑无罪判决与法定无罪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刑事无罪判决的主要理由可划分为法定的无罪判决理由和存疑的无罪判决理由两大类。③在本文分析的实证样本中,人民法院以法定理由做出无罪判决的为59例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存疑判决无罪的为41例。在59例法定无罪的案例中,因案件本身定性错误,如将民商事纠纷作为犯罪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有6例,被告人被鉴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有2例,不符合犯罪构成特殊主体要件的有12例,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有4例,超过诉讼时效的1例,因新刑法颁布而不构成犯罪的1例,情节显著轻微的有8例,不符合除犯罪主体外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有25例。为了更为客观全面的分析本文百例无罪判决样本的形成原因和影响因素,笔者拟结合本文前述的基本样本分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一)时间因素
如果以案件生效判决作出的年度为基准进行数据分析,两大类无罪判决的原因分布如图7:
从图7不难得出这样一个规律性结论:即自1997年之后,由于证据不足而做出的存疑无罪判决数量开始增多,在1997年至2002年、2006年至2008年两个时间段中,存疑无罪判决都明显多于法定无罪判决。
(二)罪名因素
如果以案件涉及的罪名为基准进行数据统计,选取无罪案例样本数量在2例以上(不含2例)的主要罪名进行分析,则两类无罪判决的原因分布如图8:
可见,在本文实证分析样本中涉及罪名较为集中的十类犯罪中,存疑无罪判决明显多于法定无罪判决的是故意杀人罪和受贿罪,两种判决适用数量相同的是故意伤害罪,法定无罪判决数量明显多于存疑无罪判决数量的有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和盗窃罪,法定无罪判决相对多于存疑无罪判决数量的有诈骗罪和侮辱罪。从这一统计中,可以得出这样的两点结论:其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存疑的无罪判决相对较多;其二,涉及财产类犯罪的案件,法定无罪判决相对较多。
(三)审级因素
如果以案件的审级为基准进行数据统计,一审审结的案件中,法定无罪判决9例,存疑无罪判决13例。二审审结的案件中,法定无罪判决42例,存疑无罪判决22例,再审审结的案件中,法定无罪判决6例,存疑无罪判决7例,具体比例如图9:
由此可知,我国大部分的无罪判决都是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定案的。如果结合上文对案件审级的统计数据不难发现,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因法定无罪事由进行改判的有20例,因证据不足存疑无罪判决进行改判的有7例。
(四)控诉方因素
以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包含自诉人的上诉)数据为基础,对我国无罪判决原因进行分析,在人民检察院没有行使抗诉权,自诉人没有行使上诉权的56例案件中,法定无罪的案例为31例,存疑无罪的案例为25例。在44例行使了上诉权和抗诉权的案例中,法定无罪案例28例,存疑无罪案例16例,其中人民检察院二审撤回抗诉的7例案件中,法定无罪案例4例,存疑无罪案例3例。
图10
以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为基准对样本的无罪原因进行分析,在12例自诉案件中,法定无罪的案例有9例,存疑无罪的案例有3例,在公诉案件中,法定无罪的案例有49例,存疑无罪的案例有39例,见图10。
由图10比较可知,公诉案件存疑无罪所占比重要明显高于自诉案件存疑无罪的比重。
(五)辩护方因素
从被告人一方辩护效果的角度分析,可以得出下列两组有意义的数据:
(1)在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的46例案例中,存疑无罪的案例为22例,法定无罪的案例为24例,在一审时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二审或再审时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的30例案例中,存疑无罪的案例为11例,法定无罪的案例为19例,在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3例案例中,存疑无罪案例为9例,法定无罪案例为14例,本文分析样本中唯一的1例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中辩护意见均未被法庭采纳的案例是法定无罪的案例(见图11)。
图11
由图11所知,从存疑无罪与法定无罪所占比例分析,在被告人一方的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的数列里,存疑无罪与法定无罪所占比重基本相当,在部分采纳和一审未采纳、二审或再审被采纳的数列里,存疑无罪的比例均小于法定无罪的比例。由于完全未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仅有1例,故该数列数据无统计学意义。
(2)在全部法定无罪和存疑无罪案例中,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被部分采纳、未被采纳及一审未被采纳、二审或再审中被采纳的比重如图12:
图12
由图12比较可知,无论是被判处法定无罪还是存疑无罪,被告人一方的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的比重均超过一半,在存疑无罪中,一审未采纳、二审或再审因采纳被告人一方辩护意见而改判的比重超过四分之一。
(六)证据因素
结合分析样本中的证据因素,笔者认为,对法定无罪与存疑无罪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下列两组有意义的统计数据:
(1)在61例被告人否认控诉方全部指控的案例中,法定无罪的案例为24例,存疑无罪的案例为37例,在被告人供认指控的案例中,法定无罪的为32例,存疑无罪的为5例,在被告人对控诉方指控进行了部分否认的案例中,法定无罪案例为2例,无存疑无罪案例。
(2)从证据质证的角度,上文对样本的分析表明,样本中控辩双方针对证据的质证主要集中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害人陈述三种法定证据形式。其中,在法定无罪案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提出质疑的有7例(鉴定意见6例,证人证言1例),在存疑无罪案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提出质疑的有10例(被害人陈述1例,鉴定意见8例,证人证言1例)。具体比例如图13:
图13
由图13所知,在判处存疑无罪的案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比例要明显高于法定无罪案例中证据异议的比例。
四、一点结论
通过对上文统计数据的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影响和决定我国刑事无罪判决的关键性因素有三个,分别是“刑事诉讼法总体的执行情况”、“刑事辩护力量的强弱”和“刑事庭审证据规则的运用”。
(一)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了刑事无罪判决率的高低
这一结论是由百例分析样本中对时间因素和地域因素的分析论证得出的。从时间因素分析,刑事无罪判决率在1997年至1998年之间较高,在1996年和2006年之后较低。笔者认为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周期直接相关的。即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原有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由于经过了17年的执行,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符合法治发展规律的问题,这就对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切实执行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1996年的无罪判决率已经降至近20年的最低水平,在百例分析样本中,仅占2%。而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1997年无罪判决率突然飙升至14%,至1998年达到最高的15%。随后,由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无罪判决率也开始高低起伏并从2005年开始持续走低,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被曝光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多而无罪判决率越来越低甚至为零的怪现象。笔者认为,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实践执行状况堪忧的直接表现。
从地域因素分析,笔者认为,各地公检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会通过各种内部文件、口头约定、政法委协调等方式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变通性的执行,这些变通性的执行就如刑事诉讼法执行的“潜规则”,不仅使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而且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无罪判决率的高低。即本文百例分析样本中所体现出的地域差异与各地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规则的变通是有相当程度的关联的。
(二)刑事辩护力量的强弱是刑事无罪判决形成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难一直以来是阻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关键问题,而刑事辩护率低和辩护效果差是我国刑事辩护难最直接的体现。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低于30%,个别省份甚至仅为12%,即使在刑事辩护率如此之低的情况下,辩护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而辩护意见为法庭所采纳的比例更是屡创新低。④然而,上文对分析样本辩护效果的统计,却无疑得出了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数据分析,即这百例无罪案例辩护的效果要远远优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百例无罪案例均有辩护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出庭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率达到了百分之百,且根据判决书的记载,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均较为充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另一方面,辩护意见为法庭全部采纳的占全部无罪案例的46%,被部分采纳的为53%,完全被法庭否定的辩护意见仅有1例,换言之,如果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的衡量标准,这百例无罪案例的有效刑事辩护率高达99%。
这样两组具有天壤之别的统计数据无疑再次彰显出刑事辩护力量的强与弱对刑事无罪判决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被告人一方的辩护力度大,辩护效果好,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无罪的可能性要明显大于无专业律师介入或辩护效果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存疑无罪的案例中,这一规律极为明显。
(三)庭审证据规则的运用是刑事无罪判决形成的关键因素
严格的举证程序,充分的质证过程和规范的认证结果是刑事诉讼庭审证据规则的核心组成部分[1]。在本文样本的分析中,有这样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即超过80%的判决书中都对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和论述,从中不难发觉,在这些无罪案例中,基本的法庭证据规则得到了良好的运用和实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百例样本中,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及其他证据的排除比例达到了8%,这一数字显然远远高于我国目前刑事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比例。换言之,之所以这些案件最终被法庭做出了无罪的判决,是与其充分的法庭举证、质证程序以及严格审查控诉方证据的证据能力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
除此之外,在对上文法定无罪与存疑无罪的分析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法定无罪判决的数量要远远多于存疑无罪判决的数量,而这显然是与法理推定的结果相互矛盾的。
根据上文的统计,在百例样本中,法定无罪判决为59例,存疑无罪判决为41例。法定无罪判决的比例高出存疑无罪判决比例18%。在59例法定无罪案例中,除1例是因为在审判时恰逢新刑法的颁布实施,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判处被告人无罪之外,其余的58例法定无罪判决多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此外还包含少量的被告人无行为能力的案件。而存疑无罪案例则指的是由于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而判处被告人无罪。如对上述两种无罪判决的理由进行对比,则刑事司法实践中,经过立案审查、侦查、审查起诉等多重刑事诉讼审查环节之后,对于存在法定无罪理由的案件大多应当能够通过这些审查程序被成功分流于刑事审判程序之外;而对于存疑无罪的案件而言,由于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审判前的各项审查程序往往很难将这些存疑的案件过滤出来。从这一意义而言,经过了审前审查程序的分流和过滤,进入到审判程序被判处无罪的案例中,存疑无罪的案例应当远远多于法定无罪的案例数量。这一结论也同样能够从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实践数据统计中得到印证。在美国,刑事无罪判决中,超过90%的无罪判决是因为指控的证据不足而被裁判为无罪的。⑤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数字大约维持在60%左右[2](P.156)。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出现了法定无罪判决多于存疑无罪判决这一与理论推理和司法比较相互矛盾的现象?笔者认为大量应当做出而没有做出存疑无罪判决的案件无非有两种可能的分流渠道,一为这些案件未被人民检察院起诉,二为这些案件被人民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笔者认为这些案件被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较大,理由有二:其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案数量与起诉率的比较,不难发现,在我国大部分侦查终结被审查起诉的案件都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进入到刑事审查程序之中,也就是说,审查起诉程序对案件分流的作用并不凸显,其实践中根本无法将数量如此之大的存疑案件全部通过不起诉制度消化掉[3]。其二,退一步而言,假定刑事审前程序中从立案到审查起诉的所有法定审查程序都是积极有效的,那么对于证据是否充分此等难度较大,需要专业法官运用综合法律知识和经验积累才能判断出的证明标准,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都可以准确掌握,那么对于有明确量化标准的法定无罪案件,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对其标准的把握则无疑应当更为娴熟。那么法定无罪案件同样应当在数量上少于存疑无罪案件。
由此可见,通过对上述矛盾的论证和分析,笔者认为,以已经进入到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例为据,如公安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各级机关证据意识增强,严格把握刑事起诉的标准”显然并非我国刑事无罪判决率低的根本原因。结合上文中对三个影响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那些大量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应当被判处无罪的案例之所以大部分作出了有罪判决,其根本原因即在于缺乏强有力的刑事辩护及人民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理案件。刑事辩护的效果与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当辩护力量畸弱之时,被告人一方很难运用证据规则与国家公诉机关进行有效抗衡,反之,当辩护力量较强,控辩保持平衡时,控辩双方通常会充分地运用庭审证据规则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证据规则的运用情况也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辩护的效果,当证据规则运用较为规范、严格之时,辩护的效果一般较为理想,反之亦然。
一言以蔽之,导致我国刑事无罪判决率极低甚至为零的原因可能有许多,但由于刑事被告人一方辩护力量的畸弱而导致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严重失衡以及庭审证据规则的不规范运用显然是诸多原因中较为突出的两个。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要探究刑事无罪判决率极低的原因进而改变这一现状无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仅是着力揭开了这一神秘面纱的一角。
注释:
①Kathryn Christopher,Russell Christopher:Crimi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11).
②王思鲁:“无罪辩护在中国”,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8月4日http://china.findlaw.cn/bianhu/sixingbianhu/wuzuibian-hu/11020.html.
③存疑无罪判决是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41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例,除此之外的无罪判决,笔者将其统一归纳为法定无罪判决。
④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发言。
⑤Stephen J.Morse:A Primer on Criminal Law and Neuroscience:A Contribution of the Law and Neuroscience Project,Supported by the Mac-Arthur Found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