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闭型学校与企业的“中间地带”--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逻辑起点及其政策启示_校企合作论文

论封闭型学校与企业的“中间地带”--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逻辑起点及其政策启示_校企合作论文

阻隔校企之“中间地带”刍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逻辑起点及其政策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校企论文,刍议论文,启示论文,逻辑论文,起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被公认为职业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从历史考察,高职教育和企业结合有着历史渊源;从现实考察,高职教育和企业之间存在相互利益需求。事与愿违的是,校企合作实践经常显现重重困难。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在“院校培养人才”和“企业使用人才”之间存在一个“中间地带”,这是迄今为止仍然缺乏明确规范的模糊地带。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在政府主导之下,校企双方及相关第三方社会组织对于“中间地带”的跨越能够达到什么程度。

      一、社会分工过程同时是“中间地带”产生的过程

      所谓“中间地带”,是指伴随人类社会分工自然产生的不同生产及生活领域之间的空白地带。人类社会早期,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处于原始混沌的大一统状态,没有明确分工。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逐渐产生了恩格斯所说的人类社会的三次大分工,到今天演化成各大类产业,每一类产业又细分为成百上千的职业;生活方面,在最原初简单维持人类生存的基础上,逐渐细化出衣、食、住、行、用、娱等多个领域。与人类社会分工相伴而生的,就是在生产与生活不同领域之间出现了众多空白地带,即“中间地带”。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过程,由此推断:随着对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规律认识的持续深入,社会必然会分化出越来越多更加细密且专门化的领域,不同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也会随之增多。

      社会分工表面看是“自然”现象,内在却蕴藏着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是唯物辩证法在现实社会的具体展开。社会分工的最直接功能首先在于提高各专门领域的运行效率,其次通过相关领域有机配合进而提高社会整体运行效率,这是其正面功能,也是本质功能。社会分工也存在负面功能倾向:各专门领域经分工之后利益诉求相对独立,客观上会对其他领域产生不同程度的排斥、削弱甚至抵制,哪怕是其借以分化出来的领域,这难免会阻碍社会整体运行。显然,负面功能背离了原初动因,属于社会分工的“异化”现象,这就需要进行调适和校正,促使相关领域建立新的联结,保证社会分工继续发挥其正面的本质功能。这种反复展开、既矛盾又统一的发展逻辑,恰恰是社会不断走向进步的推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1]

      社会分工的矛盾统一逻辑实际也是“中间地带”的发展逻辑。“中间地带”总体上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消失,当相关专门领域基于利益吸引或外界干预实现联结或交融,就会催生出新的专门领域,原有的“中间地带”就消失了;二是存续,当相关专门领域缺乏足够利益吸引,或没有共同认识到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关联,或认识到利益需求却没有联合行动,“中间地带”就会继续存续。如果社会分工没有出现“异化”现象,“中间地带”的存续就维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出现了“异化”现象或者趋向,就需要对“中间地带”的存续与否及其状态进行干预。从经济学角度考察,社会分工的“异化”既是市场机制日益发挥作用的结果,又反映了单纯市场机制的失灵;因而,对分工“异化”的调适或纠正就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而需要政府的主动介入,这应是两个同步推进与强化的过程。

      二、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分离形成阻隔校企的“中间地带”

      1.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关系由原本一体到逐渐分离,形成了校企之间、亦即人才成长过程的“中间地带”,并逐渐“异化”。今天所谓的“高职教育”和“企业”同样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在没有作为一个专门领域独立之前,高职教育与其他相关教育类型统称为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在人类历史中经历了漫长的演化过程,其中相当长的时期曾经和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或者说实际是一个整体。在世界范围内,农业社会时期主要靠家传世学传承技艺,这即是职业教育的萌芽;到手工业时代出现了学徒制教育,成为当时最主要的职业教育形式;历史推进到大工业时代,英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工人讲习所运动”和实科学校等形式,职业教育开始集中进行;19世纪中叶,世界发达国家率先出现职业学校。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但近代职业教育经历了类似演变过程,1866年清政府创办福建船政学堂标志着学校职业教育的诞生。

      历史演变显而易见,曾经,企业教育“是一种最典型的职业教育”[2],因为其把学徒“学习过程”与工人“工作过程”最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以也最具实效。随着学校式集中职业教育的产生,一种新的社会专门领域出现了;作为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职业教育与企业由原本一体到逐渐剥离。职业学校专注于职业教育,企业专注于生产经营,两者无形中确立着各自的“边界”,慢慢拉开距离,于是,“中间地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在企业职业教育中曾经非常完整的人才培养过程也被分割成两个阶段,并逐渐断裂、游离,渐行渐远。如果说早期职业教育毕竟脱胎于企业、与其有着“远祖血亲”的渊源关系的话,那么,当在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延伸出高职教育的时候,高职院校与企业几乎成为不相干的两种事物了。

      职业教育与企业由一体到分化,内在动因在于加强而不是削弱彼此,在于从专门化角度进一步提高双方的效率和效益,事实上也的确发挥了这样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反倾向开始出现并不断强化:职业院校由于难以避免的条件局限,人才培养从内容到形式都与企业现实状况渐行渐远;企业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使然,将职业教育看作与己无关的事情置身事外。分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受教育者所学内容不能很好地适应企业的实际生产状况,甚至很大程度上也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生活。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分化,逐渐偏离了提高彼此效率和效益的初衷,出现了“异化”,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调整甚至校正;换言之,需要对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亦即人才成长过程的“中间地带”进行联结或者跨越。

      2.跨越校企之间的“中间地带”、促进人才持续健全成长的客观需要,对高校和企业一视同仁地提出了社会性要求。职业院校与企业被要求再度“联姻”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压力。世界高等教育哲学从高等教育功能的角度提出新的要求。布鲁贝克将对高校功能的不同认识归纳为认识论和政治论两种观点。前者认为,高校趋向于把“闲逸的好奇”精神所示作为目的,主要功能在于发现和揭示真理,“知识本身即目的”。后者则认为,高校所以探求深奥知识是因为它对国家有深远影响,主要功能是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旨在解决现实问题[3]。从世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史来看,在经历过两种观点交替主宰高校发展方向的进程之后,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得到强化,如今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以至大学被称为社会发展的“轴心机构”。高等职业院校由于着重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应用人才的功能定位,服务社会的特征更加突出,社会形形色色的企业则是其首要和主体的服务对象。

      与此相似,企业也逐渐被赋予新的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创造利润,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20世纪早期,英国学者谢尔顿在《管理哲学》一文中最早提出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包括道德因素。”[4]此后,社会责任的概念被世界各国学者及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哈佛大学多德教授指出:企业责任包括了对内部员工、对消费者和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其他国内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社会责任范畴进行规定。1999年1月,瑞士达沃斯经济论坛提出“全球协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5]。由于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就业定位主要面向企业,所以,职业教育责任就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社会责任。

      高校和企业均被赋予功能拓展的社会性要求,在两者各自功能拓展的领域都存在着相向而行的内涵指向,因此必然存在理论上的“交集”地带,这个“交集”地带就有可能填充人才培养的“中间地带”。高校与企业功能定位的丰富及其社会责任的拓展,也可以看作社会对教育与产业分化出现“异化”,因而在更高层面对其进行整合的理性回应与现实努力。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历史渊源及其分化动因预示着: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完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建立新的联系,职业院校人才成长的“中间地带”完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实现新的衔接——这正是今天探寻校企合作的逻辑起点所在。

      三、跨越阻隔校企之“中间地带”的可能路径选择

      显然,今天探讨校企合作绝不是让两者退回“一体化”的原初状态,而是在保持各自独立发展前提下达成一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实现叠加效应的新联结,从而完成对“中间地带”的衔接,弥补人才成长过程的“断裂”。那么,谁最应该或者说最适合为这一“中间地带”的人才培养承担责任?考察“中间地带”的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政府、职业院校、企业、校企之外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这四类主体。由于政府居于宏观统筹的特殊地位,会因对所有社会组织负有管理责任而产生影响,因而,为尽可能客观地考察问题,暂且把政府放到一边,先考察其他三大类主体对“中间地带”可能发挥的作用。根据这三大类主体的相互关系,对于“中间地带”人才培养的责任,理论上可以形成院校独立承担、企业独立承担、社会第三方组织独立承担、院校与第三方组织联合承担、企业与第三方组织联合承担、院校与企业联合承担、院校与企业及第三方组织联合承担等七种方式。立足社会生产力极其发达的长远立场可以预见:这七种方式都将有施展的空间。但鉴于人才培养和人才使用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鉴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基于其上的多方面实际情况,近期而言,校企责任共担或曰校企合作是跨越“中间地带”的最优路径选择。

      1.高职院校独立跨越“中间地带”难度分析。高职院校可以独立完成人才培养“中间地带”的跨越,但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能够建立起与企业相同甚至适度超前的真实生产环境,唯其如此,才可能培养学生具备足够熟练的操作技能,从而成长为直接进企业顶岗的技术人才。继而需要的是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颠覆性变革,这甚至将导致高职学制等的根本调整。

      真实生产经营环境的建设需要大量投资。实际上,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来看,由于社会承担的公共职责范围在逐步扩大,具体到单项公共职责,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几乎都面临公共财政投资削减的压力,这种压力往往使高校首当其冲[6]422。我国教育财政投入尚没有达到国际平均水平,对高等教育增加投入面临巨大压力,尤其对高职教育增加投入更不容乐观。所以,设想高职院校依靠公共财政建立起真实的生产环境几乎不可行,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具普适意义。尽管个别高职院校因获得大量投资建立起完备的企业环境,但特例远不能改变全国高职教育的整体面貌。离开真实的生产经营环境,其他一切后续变革也就无从谈起。

      2.企业独立跨越“中间地带”难度分析。如果由企业独立完成人才培养“中间地带”的跨越——就像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那样,则企业需要集中调配专门资源,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材料、能源、人员、时间、信息等等,并帮助学生开展实践训练。然而,由于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对接过程毕竟远不同于历史上完全由企业内部独自完成的学做一体的培养过程,在今天,企业承担学校之后的由“人才胚胎”到“人才成品”的培养,往往需要承受资源损耗而不创造价值,或者给企业声誉造成一定损失等。

      当然,现在国内外有不少实力雄厚的企业有组织地开展“职业教育”,但有两方面问题需注意。一方面,这种职业教育主要面向内部员工,并不主要对接学校教育;当面向企业外群体时,又往往以经营姿态出现,并不主要为了人才“培养”。另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职业教育更多是针对企业文化及生产经营技能所进行的“培训”,而非完整意义上的“教育”。

      3.第三方组织跨越“中间地带”难度分析。“中间地带”的人才培养责任也可交由第三方社会组织承担。事实上,社会上的确存在很多专门教育或培训机构,且因培养了大量各类专门人才而名利双收。但这条貌似理想的“康庄大道”同样存在障碍。从现实角度来看,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对象主要是基层劳动人员,不是高校学生,因而,其培训内容主要在于掌握特定岗位的技能,很少考虑岗位“迁移”、事业“提升”等可持续发展问题。当然,从发展角度来看,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之后,完全可能出现服务完备的第三方组织,但即便如此,仍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重复建设问题:在理论传授方面存在与高职院校的重复建设,在生产建设方面存在与企业的重复建设;此外,第三方组织的出现客观上再次加大了对人才培养过程的割裂,为了弥补这种割裂必将带来更多新的不确定问题。

      4.校企责任共担完成“中间地带”跨越的合理性分析。综上所述,对于“中间地带”的人才培养责任,由职业院校、企业或第三方组织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存在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所以,更切实可行且具有普适意义的办法是开展双方或多方合作,亦即学校和第三方组织合作,或企业和第三方组织合作,或学校、企业和第三方组织合作,或学校和企业合作。比较而言,校企合作是最为理想的选择,原因如下:其一,企业和职业教育之间存在历史的、内在的渊源关系,社会发展对高校和企业提出的功能扩展的客观要求,为校企合作提供了理论逻辑支撑。其二,在实践层面,无论是学校和第三方组织合作,企业和第三方组织合作,或是学校和企业都与第三方组织合作,仍存在从“人才培养”到“人才使用”之间衔接的不完整,且额外增加了中间环节。所以,只有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由学校和企业直接合作共担“中间地带”人才培养的责任,才具有利益上的最紧密关联和操作上的最大便利。

      当然,可以相信,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以及我国公民社会发展进一步成熟,除了校企合作主流渠道之外,其他六种方式也会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中间地带”的责任,人才从接受教育到满足用工需求之间的衔接问题将通过越来越丰富的途径得到解决。

      四、“中间地带”逻辑起点给予校企合作的政策性启示

      如上所述,正因为校企之间存在“中间地带”,所以在客观上形成了人才成长过程的“断裂”。为了弥补这种“断裂”,本研究进行了多种不同方案的分析比较,发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直接开展合作才是最优方案——问题的存在,构成了解决问题的逻辑起点。不厌其烦地从多角度、多层面梳理、探析、论证这一逻辑起点,对于正确认识校企合作深层根源,准确把握校企合作涉及的多重关系及有效制订校企合作相关政策,都具有本源上的重要启发意义。

      1.对“中间地带”树立正确认知。首先,正因为“中间地带”的存在,所以才需要开展校企合作,这是本研究经过反复论述后所要阐明的第一个基本观点,简言之,“中间地带”是校企合作的前提,是逻辑起点。

      其次,由于认识到了“中间地带”的存在,所以,对一些习以为常的问题必须进行重新思考。因为校企之间存在“中间地带”,所以,对于学生从“在学校接受教育”到“进入企业从事生产实践”,其间过渡性培养的责任,并不天然属于高职院校或者企业,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公共问题,应该单独划分出来专门研究解决。初看之下此观点或许令人惊讶,但正如上文所论证的那样,如果将这一责任单独归于学校或企业,都将陷于难以实施的困境。

      最后,对“中间地带”这一专门领域的确认,将有助于对校企合作若干困惑进行追根溯源的厘清。现实当中,校企合作毕竟在切切实实地开展着,这容易令人质疑:既然“中间地带”的责任并非天然属于院校或企业,那它们为什么还会去承揽这一责任?实际上,现有校企合作的探索恰恰是对“中间地带”的反证。一方面,因为存在“中间地带”,致使人才成长链条发生“断裂”,既影响到学校人才培养的声誉,也影响到企业用工的需求,所以不得不进行衔接。另一方面,校企合作现状困难重重,既千差万别又变动不居,或者企业参与的多一些,或者院校承担的多一些,或者校企之间的责任分担和履行经常变化,这又恰恰反证出:“中间地带”确是人才培养的模糊地带,尚无明确规范可循——这正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2.对政府责任进行合理定位。校企自发衔接“中间地带”的尴尬把政府拉到了前台,需要政府干预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三大方面。其一,“中间地带”的形成源于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分离,从经济角度来看,根由在于市场机制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到今天,这种分离形成了人才培养或曰人才成长链条的“断裂”,且这种“断裂”难以自愈,反映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出现“失灵”,因此,必须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补救。其二,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中间地带”并非职业院校或者企业天然必担之责,而是两者之间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共领域,对公众利益问题的处置本是政府责任的应有之义。其三,从社会角度来看,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以及教训证明,职业教育关乎国计民生,而“中间地带”的存在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深入发展的瓶颈;在涉及国家社会整体、根本和长远利益的问题上,政府干预永远是第一位的,这对于我国和西方国家同样适用[6]3。

      当然,政府干预绝非包办,而是主导“中间地带”人才培养的整体设计规范,统筹协调相关各方,帮助解决由职业院校或者企业独自不能解决的问题,最终构建合理、顺畅、有效的运行机制。社会分工导致职业教育从企业分离出来,形成了不同的专门领域,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这种不同的利益分割同样体现于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所以,欲实现校企之间“中间地带”的衔接,首先需要打破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割据状态,要实现教育、人力资源等主管部门的协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等涉及部门也应履行相当职责。因此,从宏观管理体制而言,需要一种架构于单一政府部门之上的管理机构或协同组织,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扭转“九龙治水”与“部门割据”两种矛盾现象并存的局面,突破“中间地带”的困境。

      3.对企业参与给予必要补偿。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补偿问题,有关论述可谓不胜枚举;对于为什么要进行补偿,论及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属性上。这两者其实不构成因果关系。根据上文分析可知,真正的原因在于:因为“中间地带”人才培养的责任并非天然属于企业,如果企业参与到这一过程当中,属于承担了本职之外的责任并必然会为之付出成本,所以,理应获得必要补偿。

      如何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补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至少有三方面的问题需梳理清楚。其一,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参与职业教育?除了有意愿之外,是否应具备相应资质,因为职业教育毕竟是与企业本质迥异的专门社会领域。其二,企业如何参与职业教育?除了着重对学生强化实践训练之外,应否适度参与到人才需求规格评估、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计与应用、教学条件配备、教育教学组织、考核评价等前端环节,这些环节并不属于“中间地带”的固有内容,但参与其中显然有利于对学生培养形成前后衔接的完整体系。其三,通过什么方式补偿企业?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多现成经验可资借鉴,总体上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负担,具体可以通过给予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发放“教育训练券”、设立道德奖项等多种方式实现,总之,补偿程度应与企业参与程度直接挂钩[7]。

      4.对学校行为提供帮助扶持。职业院校进行职业教育是分内之事,但是,当这种教育行为延伸至“中间地带”的时候,就属于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了。这很可能是一个乍看之下令人错愕的观点,但却是须从理论上予以澄清的事实。如前所述,职业教育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且渐行渐远,仅凭职业院校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培养出直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的“人才成品”,而只能是“人才胚胎”;从“人才胚胎”到“人才成品”的过渡教育,又并非企业的分内职能,正是这种尴尬的存在才形成了青黄不接的“中间地带”。所以,“中间地带”只能划归一个单独的公共领域,尽管如此一来职业院校可能面临没有尽职或者推卸责任的指责,但却不得不纠结地承认并正视这一事实,否则,校企合作的若干困境仍将难寻破解之道。

      尽管“中间地带”超越了职业院校的分内职责,但由于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和社会期望的压力,学校往往具有承担“中间地带”责任的自发冲动。政府要保护学校的这种积极冲动,并给予主动扶持和规范约束。职业院校对“中间地带”的责任承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内,尽可能为学生创造实践条件,努力促进与企业实际生产环境的对接;对外,尽可能动用自身资源帮助企业增加价值,以便争取企业认可从而参与到人才培养当中。职业院校的这些努力无疑将面临困难,统计显示,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的人才培养成本大约为2.64∶1,但获得的财政投入却远远低于后者[8]。所以,政府首先应通过提高公共财政预算等多种渠道,给职业院校以足够的经济支持,以利于学校建立良好的实训环境。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约束和政策激励等,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干预,帮助学校解决学生技能实践的核心难题。此外,也要对职业院校进行规范约束,防止学校为了博取企业支持,将本应精雕细琢的人才培育沦落为急功近利的快餐培训。

      5.对校企合作建立制度保障。完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尤其是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这是西方发达国家业已成功的宝贵经验。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还非常欠缺,至今发挥效力的仍然是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这部法律总体上是一部“软法”,很多规定都缺乏操作性和约束力。如第47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这种倡导性条文显然难以起到规范作用。职业教育相关政策也出台很多,但大多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如早在2005年国务院即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至今已10年,仍然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出台。所以,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实事求是地讲,构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必将牵扯到教育、劳动、人事、保险等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这不是短期内所能实现的[9]。如果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2020年为界,至少有两方面工作可以切实推进:第一,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第二,制订国家及地方层面的“校企合作”工作指导意见和工作条例。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加以明确,对职业院校和企业利益进行明确保障,并尽可能帮助学校、企业规避风险,这才能充分调动起双方足够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参与到“中间地带”的人才培养过程,最终促使“中间地带”难题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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