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科举中的“绘画解说”--兼论“提取与解释”概念的演变_唐摭言论文

唐代科举中的“绘画解说”--兼论“提取与解释”概念的演变_唐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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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皇朝设立科目进行考试以便有效选拔官吏构制度。这一制度创始于隋代,唐代以后逐步规范化。就考试组织而言,唐代科举大致可分成中央(朝廷)和地方(县和州、府)两级。地方贡举机构需服务于中央,故自身逐渐形成稳定、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便选拔优秀举子参与中央考试。不过,地方贡举制度也存在不稳定因素,乡贡举子“拔解”的出现,便是以往研究中被忽视的一个现象。

《新唐书·选举志》对唐代应试举子的来源曾做了区分:“由学馆者日生徒,由州县者日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新唐书》卷44)“乡贡”相对“生徒”(官学在校学生)而言,专指私学或自学出身者。

乡贡举子的应试程序大致分成县、州府、朝廷(尚书省)三级,韩愈在《赠张童子序》一文中有详细描述:

天下之以明二经举于礼部者,岁至三千人。始自县考试定其可举者,然后升于州若府——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州若府总其属之所升,又考试之如县,加察详焉,定其可举者,然后贡于天子而升之有司——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谓之乡贡。有司者总州府之所升而考试之,加察详焉,第其可进者,以名上于天子而藏之属之吏部,岁不及二百人:谓之出身。(马其昶校注《韩昌黎文集校注》卷4,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需要注意的是,文章虽然讲的是乡贡明经的考试程序,但同样适用于乡贡进士等。《唐摭言》卷1《统序科第》就说:“始自武德辛巳岁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1576页)

乡贡举人需先经过县级考试,合格者再参加州、府考试。州、府考试合格者,方能获得州、府荐送的资格,从而参加中央考试。州、府荐送举子的过程,唐代习称为“解送”。如《唐摭言》卷1《贡举厘革并行乡饮酒》载“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敕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所宜贡之人解送之日,行乡饮礼,牲用少牢,以官物充”。同书卷2又列有《京兆府解送》、《海述解送》两目专述州府荐送之事。

贡举人列名州府,以求获得州府的荐送资格,唐人称为“取解”,意即“谋取或取得解送(资格或文书)”。《全唐诗》卷374载孟郊《湖州取解述情》一诗,题中的“湖州取解”即指孟郊为参加礼部进士科考试而先需谋取湖州贡举机关的荐举资格。

从制度上来看,乡贡举子获得州府文解前,必须先通过州、府考试,合格者才能取解。宋初所编《文苑英华》卷180至189所载“省试诗”中附有少量“州府试诗”,即为“乡贡取解”中所试。不过,进一步考察唐代州、府的取解,发现其中也存在着不需考试而获解送的情况,这一特殊现象唐人自称为“拔解”。

现今所见典籍,最早提到“拔解”现象的,是中唐人李肇所著《唐国史补》(成书平唐穆宗长庆中)。该书卷下记进士科风尚,云:“京兆府考而升者谓之等第,外府不试而贡者谓之拔解。”(《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193页)从文意上看,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拔解”现象存在于进士科,其他科目是否存在类似现象,囿于材料,尚难确知;二是所谓的“外府”指的是京兆府以外的州、府。《唐音癸签》卷18《诂笺》三有云:“《国史补》云:‘外府不试而解,谓之拔解。’京兆盖试而升者。”(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97页)这个解释是正确的。可见,京兆府以外的州、府存在“拔解”(不考试而获得贡举资格),京兆府则必须考试,京兆府解因而在乡贡中具有特殊地位。(傅璇琮在《唐代科举与文学》第三章《乡贡》中,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62—70页)

从《唐国史补》成书时间推定,“拔解”至迟在长庆年间(821-824)已存在。那么,导致它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唐摭言》卷1《会昌五年举格节文》透露了一丝线索:

诸州府所试进士杂文,据元格并合封送省。准开成三年五月三日敕落下者,今缘自不送所试以来,举人公然拔解。今诸州、府所试,各须封送省司检勘,如病败不近词理,州、府妄给解者,试官停见任用阙。①

以句号为界,笔者认为此段叙述实际是包含了三份敕令。第一份是“元格”,即“原格”(本来的诏令),指的是唐代科举中的例行规定:它要求乡贡进士州、府取解时,需要试杂文(主要指诗、赋),且必须将举人所试密封送交尚书省。第二份是唐文宗开成三年(838)五月的诏令,里面提到这样一个情况:因为州、府不再按规定将考试卷子送交尚书省核查,所以乡贡进士落第后,不考试就能再次取得荐送资格。第三份就是唐武宗会昌五年(845)的敕令,它要求州、府所试必须递交尚书省核查,避免“拔解”,同时严格考试制度,所试不合格,不能“给解”。

合三份敕令所言,推知“拔解”的出现应和“州、府取解”制度的松懈有关。正因为不再将州、府所试送交尚书省核查,考试也就可有可无了,“拔解”成为可能。

不过,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1《述进士下篇》援引《国史补》上述记载后,在“拔解”后注云:“然拔解亦须预托人为词赋,非谓白荐。”既然“拔解”是不考试,为什么又要托人先写好“词赋”(即“诗赋”)呢?王定保的说法有无根据?

《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记载了五代初的一条敕令:“梁开平元年(907)七月,敕:近年举人,当秋荐之时,不亲试者号为‘拔解’,今后宜止绝。”既然是“近年”,说明这个现象大致出现在晚唐五代。所谓的“不亲试”也就是不亲自参加考试,王定保所说的“预托人为词赋”指不亲自作诗赋,都是托人代办,两者当有关联②。笔者认为,它们可能和会昌五年颁布的举格有关。会昌五年由于重申了“州、府送所试”的制度,考试自不可缺,“不试”的“拔解”也就失去可能。但是,举格仅重在所试诗赋的审核(包括州、府的初审和尚书省的复审),并没有严格规范州、府取解本身③,所送诗赋完全可能是他人代作,甚至所送诗赋并不是考试中所试,即不试而送。“不亲试”的拔解当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现在晚唐五代。

“不亲试”的拔解是否适用于京兆府,并无明言;“不试”的拔解则排除了京兆府,即京兆府取解必须考试。今以晚唐人令狐滈应试始末为个案,考察一番。《旧唐书》卷172《令狐滈传》记载:

滈,少举进士,以父在内职而止。及绹辅政十年,滈以郑颢之亲,骄纵不法,日事游宴,货贿盈门,中外为之侧目。以绹党援方盛,无敢措言。及懿宗即位,讼者不一,故绹罢权轴。既至河中,上言日:“臣男滈,爰自孩提,便从师训,至于词艺,颇及辈流。会昌二年,臣任户部员外郎时,已令应举,至大中二年犹未成名。臣自湖州刺史蒙先帝擢授考功郎中、知制诰,寻充学士。继叨渥泽,遂忝枢衡,事体有妨,因令罢举,自当废绝,一十九年。每遣退藏,更令勤励。臣以禄位逾分,齿发已衰。男滈年过长成,未沾一第,犬马私爱,实切悯伤。臣二三年来,频乞罢免,每年取得文解,意待才离中书,便令赴举。昨蒙恩制,宠以近藩。伏缘已逼礼部试期,便令就试。至于与夺,出自主司,臣固不敢挠其衡柄。臣初离机务,合具上闻。昨延英奉辞,本拟面奏,伏以恋恩方切,陈诚至难。伏冀宸慈,察臣丹恳。”诏令就试。

令狐绹初为相在唐宣宗大中四年(850),大中十三年十二月罢相出任河中节度使。此段时间,令狐滈由于要避嫌,所以罢举。从唐武宗会昌二年(842)初举到宣宗大中十三年十二月(860),时间恰为十九年④,故令狐绹说其子“自当废绝,一十九年”。按照令狐绹的说法,自己离任的前几年,其子令狐滈每年都取得了京兆府文解,具有了赴举的资格,不过是因为自己尚居相位,避而不举。今罢相外出,令狐滈不需避嫌,自可应举。但是,令狐绹上书宣宗,恳请准其子应试,原因是礼部试期已经临近⑤。

令狐滈应试,为什么需要得到宣宗的特准呢?崔瑄的疏奏道出了其中缘由:

伏见新及第进士令狐滈,是河中节度使检校司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令狐绹男,……窃闻顷年,暂曾罢举。……及绹去年罢相出镇,其日令狐滈于礼部纳卷。伏以举人文卷,皆须十月已前送纳,岂可父身尚居枢务,男私挟其解名,干挠主司,侮弄文法?若宰相子弟总合应举,即不合继绝数年。如宰相子弟不合应举,即何预有文解?公然轻易,隐蔽圣聪。将陛下朝廷,为绹滈家事。伏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门。非惟取笑士流,抑亦大伤风教。伏请下御史台子细推勘纳卷及取解月日闻奏。臣职当谏署,分合上闻。(《全唐文》卷806《论令狐滈及第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3756页)

所谓“纳卷”,是获得荐送资格的举子在应试前将平日习作送呈尚书省礼部的制度。据崔碹所说:“举人文卷,皆须十月已前送纳”,但令狐滈在父亲罢相后才纳卷,过了截止日期,这是崔碹反对令狐滈应举的原因之一。第二个原因是“预有文解”,即预先取得州、府文解,保证随时有应举资格。崔瑄认为,令狐滈不应举是为了避嫌,但又每年求取文解,实际上没有避嫌,故而从“宰相子弟不合应举”出发,“预有文解”是不合理的。他要求官员核查“纳卷及取解月日”,就是对令狐绹无视科考规定的抗议。

不过,崔瑄还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几年后,令狐滈授官右拾遗,引起了部分官员的不满,《新唐书·令狐滈传》记载此事说:

左拾遗刘蜕、起居郎张云交疏指其恶,且言云云。又劾:“……滈未尝举进士,而妄言已解,使天下谓无解及第,不已罔乎?”滈亦惧,求换它官,改詹事府司直。

《全唐文》录有张云疏奏的全文,今节录相关部分以资比较:

朝廷设进士之科,本求才彦,镇其浮滥,属自宰臣。陛下御极之初,大臣仪刑百辟,岂为绹言出镇,滈便策名?发榜宣麻,相去二十三日。绹既公然进状,请试春官。滈则元在京都,不经举进,明言拔解,傍若无人。滈为宰臣之子,不患无位,且合简身慎行,以成父业。有何急切,如此攫挐,使天下孤寒,人人怨叹。谓之无解及第,实则有耳未闻。不惧人言,一至于此。臣若悉书滈过,方罄南山之竹,恐未尽也。(《全唐文》卷806《复论令狐滈疏》,中华书局影印本,8477页)

张云指出了另一个被崔碹忽略的问题:令狐滈实际没有京兆府“文解”,令狐绹说“预有文解”是掩人耳目。为什么没有“文解”呢?原因在于令狐绹“拔解”,即没有参加京兆府考试。据前面对“拔解”的分析,京兆府解是不允许“拔解”的。

最后的问题,是唐人对于“拔解”概念的使用是否严格?由于缺少必要的辅助资料,在具体到某一则记载时,往往不能妄下结论。如唐末李绰《秦中岁时记》载:“进士下第,当年七月后,复献新文求拔解,故语日‘槐花黄,举子忙’。”宋代的《南部新书》本之,作:“七月后,投献新课,并于诸州府拔解,人为语曰:‘槐花黄,举人忙。’”此处的“拔解”指“外府不试而贡”,还是就指一般的州府取解呢?

不妨看看宋人对“拔解”的使用。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4:

鼌以道与其弟季比同应举,以道独拔解,时考试官葛某眇一目,以道戏作诗云:“没兴主司逢葛八,贤弟被黜兄荐发。细思堪惜又堪嫌,一壁有眼半壁瞎。”

此处前言“拔解”,后又提及“考试”,可知“拔解”不指“不试而贡”,其意义已等同于“取解”。又《宋史·柴成务传》:

成务乾德中,京府拔解。太宗素知其名,首荐之,遂中进士甲科。

宋代的“京府”指开封府,其地位等同于唐代的京兆府⑥,若此处“拔解”指的是“不试而贡”,不合情理;况且宋太宗也关注此事,并“首荐”柴成务,“京府拔解”必定经过了考试,所以此处“拔解”也等同于“取解”。

又五代孙光宪《北梦琐言》卷6《刘蜕奏令狐相》:

宣宗以政事委相国令狐公,君臣道契,人无间然。刘舍人每讦其短,密奏之,宣宗留中,但以其事规于相国,而不言其人姓名。其间以丞相子拔解就试,疏略云:“号曰无解进士,其实有耳未闻。”云云。

中华书局校点本于“拔解就试”前增一“不”字,《校勘记》云:“‘不’,缪校日:原本脱‘不’字,据《广记》二百六十一校增。”其实《北梦琐言》原文不误,“拔解”本指“不试而贡”,《广记》为宋人所编,不明其本意,妄加“不”字。同样,宋马永易《实宾录》卷1《无解进士》:“唐相令狐绹子滈,招权纳贿,不拔解而就试,天下号‘无解进士’。”也是犯了同样的错误。这可证明宋人已将“拔解”等同于“取解”。

正因为“拔解”本义渐不为人了解,人们习惯将之作为“取解”的同义词,所以“拔解”也常说成“拔某某解”,如宋人编集的《分门古今类事》卷7《梦兆门中·全火及第》引《脞说》云:“进士张诩……雍熙初,与二三子同拔本州解,赴京师。”同书卷8《梦兆门下·刁湛赋诗》又引《脞说》云:“咸平中,刁郎中湛拔润州解,赴举京师。”“拔某某解”即“取某某解”。

“拔解”本义的被忽略,应该有一个过程,可能就在晚唐五代之际。从中唐到晚唐,“拔解”已由最初的“外府不试而贡”变成“不亲试”,考试从无到有,“取解”需要考试的观念,有可能再次被确立。李绰《秦中岁时记》成书于五代后梁开平二年(908),他所说的“拔解”可能已指“取解”。

注释:

①此段叙述,各本的断句多有不同,颇致讹误。今从己意标点,说见后。

②据清人所考,《唐摭言》成书大致在后梁末帝贞明二年(916)九月后至三年七月前,这和敕令颁布时间相近,它们反映的当是同一现象。

③如上所述,不试拔解的出现,不仅仅是“不送所试”的废弛,而是反映了整个州府取解制度本身的松懈,朝廷的相关科举法令,州府是否严格执行,是颇值得怀疑的。

④大中十三年十二月为令狐绹被任命为河中节度使的时间,其到任可能已在次年初。不过按公历计算,皆在860年。

⑤唐代进士科考,时间通常在正月。

⑥宋初柳开记开封府取解情况时说:“凡近年举进士者,唯开封解为盛,礼部升而中第者,十居其五。所以天下之士群来而求荐焉,争先而冀上焉。”此可与唐人竞趋京兆府取解相参。见《河东先生集》卷8《上卢学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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