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小传统”法文化之“暗合”——以民间法谚为视角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文论文,中西论文,视角论文,民间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谚语,简称为“法谚”,是人类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用简要、通俗的语言对法律的看法、总结和概括,是生成并通行于大众中的有关法律的民间用语形态。① 与官方法律条文、法律术语相比,法谚反映的是普通大众的法律观念。
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在其《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将一般社会大众,特别是乡民或俗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称为“小传统”。将一个社会里上层的贵族、士绅、知识分子所代表的主流文化或者社会中的上层精英文化,称为“大传统”。②
按雷德菲尔德的理论,民间法律谚语所体现的法文化理应划归“小传统”之列。而以往学者在比较中西法文化时,基本上是立足于“大传统”法文化层面进行的单向度比较,并得出中西法文化是一种不同质的、相互冲突的法文化的观点。
为了更全面地对中西法文化进行对比,我们选择以民间法律谚语为视角对中西小传统法文化进行对比考察,并初步获得以下认识与体会:不同民族法文化之间,差异固然存在,但在许多重要问题上存在未经协商达成的共识,即“暗合”。
一、中西小传统法文化“暗合”之一:权利意识的滋生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权利意识”是非常强烈的,反映大众权利意识的法谚众多。如:“猫也有权晋见国王”、“英国人的家是他的城堡”、“任何人不许由其家中被强拉出去”、“正当取得的财产不得剥夺”、“自由民不能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不公平的”③ 等。
对此,学界也普遍认为,权利意识和观念首先是在西方文化中孕育和成长起来的;并进而指出:“传统中国乡民没有权利意识”,“中国没有依法成立的权利”。④
很显然,这是站在大传统法文化立场上下结论的。实际上,中国乡民并非完全没有权利意识。这在民谚当中有所反映,如:“拾得拾得,皇帝夺不得”、“物各有主”、“田是主,人是客”、“千年田、八百主”、“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走兔在野,人竞逐之;积兔在市,过者不顾”等。⑤ 这些谚语背后隐含着中国乡民对民事权利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这种权利意识是与生俱来的。例如,乡民们在一份正式的问卷面前可能会回答“人权与我的日常生活没有关系”或“不懂人权是什么意思”,但是,他们对于什么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而且是不可侵犯的(如生命、身体和自家祖传的房屋),却是一清二楚的。这是一种不依赖法律和政府而存在的规则和信念,一种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规则和信念。所以,权利意识人皆有之,无论是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不过在中国,她应该会讲“中国话”。⑥
李贵连认为:古代“权利”一词,虽没有近代“权利”的含意,但模糊地表述近代“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含意的字还是有的,这个字就是“分”。如《荀子·礼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把“分”与人的“欲”、“求”相联结,“分”满足人的“欲”、“求”。这种“分”显然包含近代的“权利”意蕴。⑦
那么,究竟是何原因造成中西民众在权利意识上相差如此之悬殊,使人常常误以为传统中国乡民毫无权利意识的呢?
一般认为,鉴于中华帝国的政治权力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并竭力压抑人们的自由意志,故传统中国不仅缺乏独立意识,而且没有滋生权利观念。⑧ 这一论断有一定道理,但是仍无法透彻地解释中西权利意识差异悬殊之原因。因为西方历史上也存在政治权力占据着绝对支配地位,并竭力压抑人们自由意志的情况,为什么西方民众非但滋生了权利意识,并且越发强烈了呢?
笔者认为,这与中西民众是否为争取权利而进行积极争斗有很大关系。西方民众不仅滋生了权利意识,而且形成了“为权利而斗争”民主传统。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认为: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即“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⑨
法国哲学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公民的最高权利来自自身基于理性对自由的追求,而不是统治者或上帝的礼物;当社会契约被破坏时,人们拥有采取革命手段的合法权利。⑩
纵观西方法律史,我们发现凡是今天西人引以为豪的一些重要“权利”,基本上都是人民通过斗争取得的。如,13世纪英国人民通过反约翰大起义,迫使国王签署了《大宪章》,为限制王权、保障人权自由开创了先河。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人权思想,直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摧毁封建王朝专制统治后,才载入《人权宣言》,到1791年迫使路易十六签署公布宪法,宣布公民享有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安全权、反抗压迫权、课税承诺权等。(11)
日常生活中,西方民众主张自己权利主要途经是通过司法诉讼。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即使对方当事人是堂堂一国之君也毫无惧色。这方面以德国小磨坊主状告德皇威廉一世胜诉案件最为著名。(12) 故有人将西方法律发展史描述为:既是一部公民权利发展史,也是一部维护权利的斗争史。
中国乡民并非没有抗争,从陈胜、吴广到太平天国,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次数之多和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但究其本质,他们不是为权利而抗争,多是为生存而抗争。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率极低,一个家族连续几代不曾涉讼的现象司空见惯。这并非意味着传统乡民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而是说明在其权利遭到侵害时多是选择回避或忍让,不肯或害怕为争取权利而斗争。换言之,传统中国人缺失的不是权利意识,而是为权利而奋起抗争的勇气和行动。对于中国人的这种“回避或忍让”传统,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给予了抨击。他说,中国之所以“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原因就在于中国“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即传统中国乡民在棍棒统治下,缺乏法感情与法意识,没有为争取权利而积极斗争。(13)
二、中西小传统法文化“暗合”之二:权力制约的倾向
西方关于权与法的谚语出现频次很高,如:“法律自古就存在”、“水源自泉,权来自法”、“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为有了法律才有国王”、“虽是国王的儿子,也不能玩弄法律”等。(14)
中国相关法谚有:“皇帝轮流坐,明年到我家”、“天高皇帝远”、“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人情大似圣旨”、“人情大于法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
西方的法谚体现小传统法文化的民主性特征,认为法律先于君主产生,君主应受法律的约束。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我们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15) 19世纪英国宪政主义大师戴雪认为,“全国人民以至君主都必须受制于法律,亦即一切个人和机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高于法律”。(16) 康德也说过:“最高权力本来就存在于人民之中,因此每个公民(仅仅作为臣民)的一切权利,特别是作为国家官吏的一切权力,都必须从这个最高权力中派生出来。”(17)
以英国为例。早在英国步出野蛮朝代,跨入文明社会门槛时,以习惯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就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权威……。它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国王也必须遵守和服从它。事实上,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的限制。爱德华一世时的一位法学家曾指出:国王“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于法律”。(18)
由于在法律产生之时,西方许多国家形成了民主传统,并且在之后历史发展中不断强化,因此王权始终受到强大制约。如果统治者背离这种民主传统,人民就会群起抗争,直到民主传统得到恢复。尽管西方国家历史上也不乏“独裁者”,也提出了“君王所好,即为法律”、“法律存在于国王口腹之中”、“朕即国家”等观点,如法国的路易十四在1670年的一道敕令中宣称:“朕系受命于天,制定法律之权为朕所独有,一切臣民须受朕之法律之指导及制裁。”(19) 1766年路易十五也对巴黎高等法院宣称:“主权的权力及于我的身上,立法权只属于我一个而已”。但西方终究未形成像中国那样言出法随的皇权专制传统,而逐渐发展巩固了“王在法下”的法律传统。国王也须遵守法律,不能违法,不能随意更改或废止法律。如果国王违法或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后果将非常严重:“有可能被废黜,甚至招致杀身之祸。据历史记载,英国盎格鲁-萨克逊时代有数位国王因背信食言而受到惩处,如:埃塞克斯王国一位国王曾因‘违反了古代习惯’,而丧失生命和王位。威斯克斯国王希格伯曾因‘非法行为’而被驱逐。这说明那时国王虽高于所有社会成员,但低于法律。”(20)
对此,一百年前,英国人弗雷泽深有感触地进行了总结:“那种认为古代国王都是专制统治,人民只是听命于君主的看法,对于我们这里所考察的君主国家是完全不适用的。相反,这些君主都必须听命于自己的臣民,只有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指挥自然的进程、为人民谋福利的情况下,他的生命才是有价值的。……整套的禁忌戒律,意图并不在于增添国王的尊严,更非加多其享乐,而是约束其行为,不让他扰乱自然的和谐而招致他本人以及他的臣民的整个宇宙遭受共同的灾难。”(21)
中国法律起源走的是“兵刑合一”之路。这使中国法律不仅缺乏民主性特征,而且深深地打上了“威权”的烙印。在其后发展过程中,这种“威权”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加倍强化,法律只能沦为“威权”的附属品,即“帝王之具”。
虽然如此,这并不代表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产生对权力进行制衡的倾向。无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都有这种倾向。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差异,中国形成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制衡观念,西方文化中的权力制衡观念的核心是以权力或权利制约权力,而中国传统的制衡观念在大传统法文化表现为以“道义”约束权力,在小传统法文化表现为以“权力对抗权力”。
从大传统的法文化看。墨家认为,法律虽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一同天下之义”建立的,但是法律设立是为“万民兴利除害”的。因此“上有过则规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墨子《尚同》《天志》)。可见,墨家思想里产生了规范权力的意识,方法是想借鬼神的力量来制衡君主的权力。
道家直接劝君主“放弃权力”,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并对君主的权势进行批评,认为君主专权是“苦一国之民,以养耳目鼻口”(《杂篇·徐无鬼》),是违背天道的。
儒家竭力规劝君主实施“仁政”,并对暴政之君进行批评和“威吓”。孔子曾说过“苛政猛于虎也?”(《礼记·檀弓》);孟子曾提出“暴君放伐论”和“昏君易位说”,(22) 想通过“放伐”强迫君主改过自新;董仲舒建构灾异谴告之说和感应学说,目的是想借助“上天”的力量劝导君主,使之自我反省,从而求得天意。
法家提出过“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法治”原则,有用法律来制约权力的倾向。
另外,官僚阶层中出现过一些“死谏”帝王的“直臣”,他们的规劝对皇权的滥用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如西汉著名法官张释之在审理“犯跸”一案中,不仅违背汉文帝要求重判当事人的旨意,坚持依律断罪,而且借题发挥,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劝皇帝遵守法律。汉文帝最终接受了张释之的正确意见。(23) 这样的廉吏直臣,我们耳熟能详的还有许多,如:商有比干,唐有魏征,宋有包拯,明有海瑞等。
从小传统的法文化看。中国乡民虽普遍认可君主和法律的权威。但他们并非完全无条件的服从。比如,乡民的心目中,人情比圣旨和法律都大。这里的人情,可以理解为“伦理”、“习惯”或“风俗”,可见中国乡民也有朦胧的“自然法”意识。当权力的压迫到达极限时,他们也会奋起抗争,但抗争的目的不像西方那样迫使君主坐下来“协商”,承诺放弃部分权力,扩大人民的权利,而是摧毁权力,重建权力。
虽然中国大传统和小传统之法文化都有制衡权力的倾向,但是最终没有形成一种压制性力量。因为无论是“道义”的上制衡,还是权力上的对抗,都有其致命的缺陷。道义制衡的两个基本点是君权至上和道高于君,于是君与道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成为传统儒家难以解决的问题。从先秦到宋明,历代思想家对此曾作过多种解释。然而,无论传统思想对于君道关系在理论上如何解释,一旦进入现实的政治生活,道义对于权力的约束作用便显得苍白无力。(24) 中国农民起义的结果要么“败者为寇”,惨遭镇压;要么“胜者为王”,改朝换代后更加变本加厉,权力的性质不仅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连已有的权利还可能丧失掉。总之,传统中国的法文化非但没有制约“王权”,反而为“王权”达到登峰造极地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中西小传统法文化“暗合”之三:厌恶诉讼的心理
中国法谚基本上通篇反映打官司害处,如“一场官司一场火,任你好汉没处躲”、“被盗经官重被盗”、“一事到官,十家牵缠;一人入狱,一家尽哭”、“屈死不告状,穷死不借钱”、“好战者阵亡,好讼者狱死”等。(25) 可见,在“小传统”法文化中的主流观念是“厌讼”。“小传统”厌讼文化的形成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大传统”文化影响的结果。中国乡土社会,大传统一直是占绝对优势的文化模式,小传统则处于被动地位。大传统处于封闭状态,不对大众开放,从而成为精英的文化;小传统向所有人开放,从而导致小传统有精英的参与,而大众则没有参与大传统。因此小传统由于精英的介入而受到大传统的影响,而小传统对大传统的影响则微乎其微。
中国大传统的诉讼观念是“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无讼”论的奠基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自汉代中期儒家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指导思想后,“无讼”理所当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追求的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官方极力宣扬“耻讼”、“息讼”,压制和打击正常的“诉讼”。主要措施有三。一是以是否善于教化、善于息讼作为评价官员贤愚的标准之一。二是严厉打击讼师及其他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刑律》就曾设立“教唆词讼”罪,打击“珥笔健讼”行为。三是大力宣扬诉讼的害处,息讼的好处,改造乡民的诉讼观念。清裕谦任巡抚时曾专作《戒讼说》列举诉讼的十大坏处,如“坏心地”、“耗资财”、“伤天伦”、“结怨毒”、“损品望”、“招侮辱”、“失家教”等等,以劝民止讼。古代县衙门口总有这么一副对联:“为士为农,有暇各勤尔业,或工或商,无事休进此门”。
中国传统社会的知识精英也竭力为“无讼”、“息讼”唱赞歌,并从道德方面对“兴讼”发难。《论语·里仁》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为争财夺利提起诉讼,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
中国乡民长期接受“大传统”文化熏陶,大传统意识形态的大部分有可能被接受,进入其心理文化的深层,不自觉对诉讼产生“厌恶”心理。
第二,古代中国人之所以害怕、厌恶诉讼,还与以下三大现实问题密切相关。一是不体面、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二是官司(不管输赢)导致“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三是诉讼中易受胥吏讼师撮弄敲诈,不得不低声下气求人。(26) 这三大难题,给每一个参加诉讼的乡民留下了痛苦的记忆。明人吕介儒将这种痛苦形容为“与穿心之箭何异”。
这种痛苦来源于中国古代的州县官与诉讼当事人居于极不平等的地位上。在传统社会中,州县官们首先在知识上和身份上居于优越的地位,并且由于在儒学方面的修养,在道德方面亦自命不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称“小民”、“小的”,甚至自贬为动物之属——“蚁”,而高高在上坐堂问案的州县官们则被唤做“老爷”。小民们的最高希望便是求青天大老爷做主,明断是非,昭雪冤屈。司法判决书里也常称那些当事人为“蕞尔小人”。体现不平等的不只是称谓,更重要的是精神。(27)
西方大传统法文化诉讼观是健讼。1967年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其《日本人的法意识》一书中就持此观点。(28) 这一观点基本被学界认可。
但西方民间法谚有完全相反的表达,且为数不少。如“息诉乃国家之福”、“吃亏的和解也比胜诉强”、“诉诸于法代价大,还是以调解为佳”、“友谊始则诉讼息”、“勿有小恙就就医,勿有争议就找律师,勿因口干就去拿水壶”、“好诉者将饱尝涉诉之滋味”、“打官司耗时,耗资、牺牲休息,牺牲朋友”、“仓促的审判是灾难之后母”、“审鹅不应狐陪审”等。(29)
可见,体现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厌讼”在西方小传统文化中也有一定空间。中西民间在厌讼心理上之所以产生“暗合”,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出于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如“博爱”、“和谐”等。“博爱”一语,由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最先提出,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说到:人类本是同一上帝的儿女;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人们也就认识到大家都是兄弟,而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30) 所谓“人类本是同一上帝的儿女”,“大家都是兄弟”历来是“博爱”的同义语。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博爱”一词,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博爱的思想,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孔子的“仁者爱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都表达了同一理念:对待任何群体和个人都是一样,充满爱心。正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和谐”也是一个古已有之,中西横贯的理念。在西方思想史上,毕达哥拉斯说过“整个天是一个和谐”。莱布尼茨也认为“宇宙是一个由数学和逻辑原则所统率谐和的整体”。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过“和谐大厅”、“和谐制度”等概念。中国古代“和谐”概念,见于《尚书》:“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见于《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除了儒家,释家和道家都有非常深刻的和谐思想。
在“博爱”、“和谐”共同价值观的指引下,建构一个“相互关爱,没有纷争”的理想社会自然就成为人类共同的向往。
其二,现实的原因,即受诉讼成本计算结果的影响。当代经济分析法学明确指出,无论诉讼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利益,对社会而言,诉讼永远是一种负价值,诉讼所支出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是必须计量的。(31)
中国传统社会对此认识深刻。在古代,诉讼要花费大量费用。清代官箴书《平平言》中所举的各种诉讼费用包括:戳记费、挂号费、传号费、取保费、纸笔费、鞋袜费、到单费、夫马费、铺班费、出结费、和息费等。此外,还需要投宿歇家的费用。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胥吏和差役进行贿赂。如果请讼师包打官司,还得花更多的费用。(32)
西方的情况呢?是否在传统上就将诉讼视为一种积极的价值而推崇?美国奥尔森认为并非如此,美国普通法传统,像其他每个伟大民族的法律传统一样,把诉讼视为一种恶,最多是一种必需的恶。老一辈的立法者和法官倾向于承认诉讼是一种浪费。(33) 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姆斯曾对19世纪英国诉讼有过以下评价:“诉讼当事人骑着一匹马去参加诉讼,如果事实证明令状是错误的,他必须回来改骑另一匹马,假如他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耐心的话。”正像谚语中说的那样: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吃亏的和解也比胜诉强。(34)
四、余论
时下,国内学术界热衷于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但是对于比较的“方法”问题似乎缺乏深入的探讨,结果造成比较方法单一,即基本上全是立足于“大传统”的单一层面的比较,由此获得的结论多是强调中西之间的差异,甚至将这种差异无限放大。近年来也有学者开始注意到中西法文化的相同之处,称其为“中西不谋而合”或“暗合”,并认为:人类各民族的法制文明有着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手段选择上的共性。这种共性是各大民族从未相互商量过的,但却是发自文明深处或人类共同本性深处的。(35) 但是,由于比较研究范式依旧停留于“大传统”层面,因而仍存在不完整、不全面之嫌。实际上,无论中国的法文化还是西方的法文化,都是一个立体的结构。它们至少包含着两个层面:除“大传统”的法文化外,还有一个“小传统”的法文化。因此,如果单从一个层面入手进行中西法文化比较,其结论难免失之偏颇。只有兼顾“大小传统”,采用“立体”比较的研究方法,才可能对中西法文化进行全方位的观察和思考,才有望真正深入地揭示中西法文化之异同。
本文尝试着从“小传统”的层面对中西法文化进行了比较,这既是对传统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的一种挑战,也是一种修正和补充。同时,我们深深体会到,加强中西民间法文化的比较研究,尤其是中西相同之处的研究,对于深化我国的比较法研究,推进当前的法治建设,都是大有裨益的。
注释:
① 霍存福:《法谚: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民间形态——汉语谚语的法文化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
② 1956年,美国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Robert Redfield发表《乡民社会与文化》(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一书,在该书中他提出“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与“大传统”(great tradition)这一对观念,用以说明在较复杂的文明之中所存在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文化传统。参见李亦园:《人类的视野》,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③ 孙笑侠:《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④ [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175页。
⑤ 温瑞政等编:《中国谚语大全》,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2页。
⑥ 夏勇:《我这十年的权利思考》,载《读书》2004年第12期。
⑦ 李贵连:《话说“权利”》,载强世功主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⑧ 徐忠明:《权利与伸冤: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载《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⑨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⑩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
(11) 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12) 高积顺:《德国磨房主人状告皇帝案透析——兼与中国法律史相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4期。
(13)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14) 孙笑侠:《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页。
(16) [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页。
(17)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77页。
(18) 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01页。
(19) 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89页。
(20) 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02页。
(21) 摩罗:《国王的责任与权力》,载《读书》2007年第10期。
(22) 《孟子·尽心上》、《孟子·万章下》。
(23)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24) 葛荃:《中国传统制衡观念与知识阶层的政治心态》,载《史学集刊》1992年第3期。
(25) 霍存福:《法谚: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民间形态——汉语谚语的法文化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6)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27) 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
(28) [日]川岛武宜:《日本人的法意识》,载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9) 陈中绳:《英美法律谚语和俗语》,载《法治论丛》1995年第5期。
(30) 陈崇武:《论“自由、平等、博爱”》,载《上海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31)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32) 尤陈俊:《中国传统社会诉讼意识成因解读》,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编:《中西法律传统》(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3) 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强世功主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4) 陈中绳:《英美法律谚语和俗语》,载《法治论丛》1995年第5期。
(35)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