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及政府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体系论文,作用论文,农村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3月底,瑞安市一个服务“三农”事业、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型组织——以“三位一体”为基础组建的农村合作协会,正式“破壳”诞生。
这个看似平白无奇的组织,却不断引来各地关注的目光。缘由在于,它开全国先河,成为全国首家具有信用、流通和技术功能的县市级农村合作组织。有人说,它是新农村建设过程出现的新的“温州模式”,有人甚至将它誉为新的历史时期的“小岗”经验,也有人对“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作用提出了怀疑。
笔者试图用另外的视角来诠释“三位一体”,用相对通俗的语言来谈谈对“三位一体”的理解。
一、合作制发展历史及其现实意义
合作制起源于近代欧洲,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先驱者把发展合作社作为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手段。从1844年成立公认最早取得成功的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合作社算起,合作社已有了160多年的历史,时至今日,合作社已经传播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现象,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服务范围越来越广,并且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一支力量。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组织已经成为所在国农民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是农民应对市场竞争的主要组织手段。
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国际工作协会成立宣言》《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和《法德农民问题》等论著中,对合作经济作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思想观点。马克思认为,合作制这种经济形式对资本主义制度或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适用的,只是在不同制度下的作用不同。恩格斯认为,合作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改造小农和支持小农发展的唯一正确有效的途径和办法。
我国历史上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共济组织,具有合作制的某些因素。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合作社思想不断传入我国。1918年,北京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合作社组织“北大消费公社”。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都发展一批合作社。建国后,毛主席、党中央对农村合作社非常重视,把合作社看作是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效组织形式,推行大规模农村合作化,但由于出现“左”的错误,合作化做过了头,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很大的打击,也给合作制带来了负面影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几个一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政策措施。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
当前,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农村改革政策潜力释放殆尽,“三农”问题空前突出。农业发展的成果越来越难以惠及更多农民。所谓“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大力推广合作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联合与合作求生存、争发展,建立利益共同体,改变单一农户在市场交易和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减低生产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保护自身经济利益,改善市场地位,提高谈判力,分享更多的市场剩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问题的必由之路。
二、什么是“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
2006年1月,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什么是“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陈林认为:“三位一体”则要解决发展问题。从瑞安的经验来看,“三位一体”是各级各类合作事业的殊途同归。三位一体,既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三位一体,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三位一体,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三位一体。瑞安农村合作协会致力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发展、规范与改革,加强三类合作组织的合作、联合与整合,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流通与科技体制改革,组建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使之兼具金融、流通、科技三重合作功能,贯穿县、乡、村三级合作体系,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笔者认为:“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是农民为了发展经济,在经济活动中为了规避弱势地位以合作制的形式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举个例子:有十位农民为了增加收入,准备养猪,但是他们除了热情和劳动力,什么也没有。他们联合起来就可以解决问题:通过联户担保可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这就是信用合作。注意!这里的信用合作不是信用合作社。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就会使十位势单力薄的农民相对强势起来,有利于他们在激烈的市场中竞争,这就是专业合作。为了使他们在购销活动中增加谈判筹码,如购买饲料、猪仔等生产资料,向市场销售商品猪等。他们就联合起来进行购销活动,这就是供销合作。注意!这个供销合作不是供销合作社(见方框图)。这里的“三位一体”与政府无关,只不过是农民面对市场的一种选择,农民是主体,我的理解是:“三位一体”的体就是农民主体的“体”。
上述的论述表明,农民在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中完全处于主体地位,这和新农村建设中提出的农民主体完全吻合,只有农民主体地位真正得到发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愿望才会实现,新农村建设才有希望。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并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无意之中,“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也解决了一个支农资金分配的问题。温铁军教授指出,“这里有个交易费用的经济学道理,现在讲财政支农时,注意没注意农村已经分户经营了……一旦分户经营成为一种制度现实时,你会发现任何自上而下的与农民的交易无法进行,因为交易对象太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目前一盘散沙,支农支谁?凭什么要支他们?有人能审查这人吗?该支王二麻子,说他最好,可是不给张三,有没有道理?财政怎么考核?按照现行制度,只好分盘子,维持原状。因此,目前的财政体制——分盘子体制,基本上和原来计划体制一样,也就是说,农村第二步改革未推进得了……政府财政面对分散小农经济怎么支农?结果,小农经济的分散经营反而成了财政支农最大的体制障碍”。通过“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的建设,实际上找到了一个政府和农民对话的平台,一个政府扶持农民的载体。
三、政府在“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中的作用
习近平同志指出:从政府角度来说,支持合作制是扶持弱质产业和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有效手段。政府做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服务扶持“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中大有作为(见方框图)。陈林认为:由于是分散的小农,无论是与市场对接,还是承接政府资源,都有难以承受一个交易成本问题。在WTO条件下,分散的小农经济更不适合成为绿箱政策的有效载体。为此都需要发展合作组织,加强各级各类合作组织的合作、联合与整合,以此塑造和提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来降低农民与市场、农民与政府的交易成本,为农民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分享更多的利益。王建满指出,各地要不失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要在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农村新型合作新路子;要在倡导党政有为的同时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切实保障和增进农民的利益;要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加快推广,坚持因地制宜,力求实效;要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鼓励多元发展,大力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
农业、科技等部门可以为农民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上面提到,农民往往除了热情和劳动力之外,什么都没有,而农业、科技等部门正好可以提供对应的服务,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法》颁布实施后,农业部门可以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供销合作社长期从事合作事业,对合作制理念有深刻的理解和长期的实践,可以在服务“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中发挥特殊的骨干作用。具体地讲:可以通过农信担保公司来弥补农民信用合作的不足,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可以通过指导参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的发展;利用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人才优势帮助农民走向市场。
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利用资金优势帮助解决农民的资金困难,对通过合作制方式联合起来的农民优先给予解决。
凡是和“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有关的部门都可以发挥各自作用,服务农民,促进农民增收。政府可以将扶持农业的资金通过专业合作社让农民直接得实惠,过去,我们强调“公司十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大量的支农资金被农业资本家获得。现在,这种新型合作体系完全可以替代老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改变以往那种补龙头企业而农民得不到实惠的局面。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关部门在服务“三位一体”过程中,表现出了浓厚的部门利益的色彩,有些部门视“三位一体”为洪水猛兽,甚至某省厅领导说“三位一体”搞乱了合作经济;有些单位担心被打乱原有的架构;有些单位则认为有我的任务,怎么没我们的名字,以至于搞出“四位一体”。所有这些都是对“三位一体”的曲解,要正确认识,这样才能摆正位置。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为“三位一体”服务,促进“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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