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于哲学解释学中的两大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大论文,学中论文,方法论文,于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现象学方法、分析的方法和辩证法一起被并称为西方“三大哲学方法”,以反对方法主义而著称于世的伽达默尔在自己的解释学理论中突出使用了两大方法,这就是现象学的方法和辩证法的方法。其实这并不自相矛盾,因为哲学解释学的建构对方法的依赖,同反对解释学领域中的方法主义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
众所周知,海德格尔在解释学领域掀起了一场“哥白尼革命”,强调了理解的本体论的意义,而对理解的方法论意义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伽达默尔步其后尘,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结果矫枉过正,引起了后来许多争议。但是根据法国当代解释学大师利科尔的看法,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实际上已开始了从“本体论”返回到“方法论”的过渡。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本体论和方法论不应相互对立和相互排斥。哲学解释学走向本体论本身就蕴含着方法论的意义,这一点给后人的启示是非常深刻的,它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和探讨。
纵观西方哲学史,就哲学自身的建构来看,超越自然科学方法论是从黑格尔到伽达默尔的一个重要主题,自然科学的方法应用于哲学社会科学所具有的局限性,在黑格尔那里就被洞察到了,他坚决主张哲学必须有自己的方法。黑格尔之所以走向辩证法就在于他认为辩证法乃是事物本身的运动,能够同他的哲学目标相一致。在这点上,伽达默尔与之相类似,虽然他并不以建构一个思辨体系为归宿。
伽达默尔在《现象学与辩证法之间——一个自我批判的尝试》中曾提到,现象学与辩证法乃是他哲学探究的基础和出发点,这两种方法在其心目中占据着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真理与方法》第2版序言里, 伽达默尔首先明确强调他的解释学在方法论上是立足于现象学基础上的,现象学的论证原则贯穿于他的这部著作的始终。同时伽达默尔又声称,黑格尔的辩证法“与我们保持经常的接近”,因为仅有现象学而没有辩证法,哲学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很难得到全面、充分的展示,这就是伽达默尔为什么在建构解释学过程中既倚重现象学又倚重辩证法的根本原因之一。
不过这里需要指出,体现于哲学解释学中的现象和辩证法这两大方法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方法,即不是对象性的、认识论或知识论意义上的方法,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方法。受海德格尔的影响,哲学解释学由方法走向本体,并不是抛弃了方法,而是抛弃了建立在主客二分基础上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方法,即外在的方法,走向了一种内在的方法,即消除了主客分离的本体论意义的方法。现象学和辩证法都具有这种特点,这也是由它们各自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谓本体论的方法,按海德格尔自己的理解,与具体的实证的科学方法既不同也无关,因为一切科学方法所处理的是在者,而非存在。既然存在不是在者,不是对象,而是虚无,因此,一切科学方法,即对象化的方法在它面前无能为力,无济于事,必须另辟蹊径,而在他那里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方法是现象学的方法[1](P19~20)。
这是因为一般所谓的“方法”,总和对象性有关,而海德格尔认为,原始意义上的“现象学”方法是非对象性的。他就此从词源学的角度来加以说明:“现象学”一词由“现象”(Phenomenon)和“逻各斯”(Logos)两部分组成,在希腊语源中, “现象”的意思乃是“就其自身显示自身者、公开者”;而“逻各斯”意思是把某种东西“展示出来让人看”,它包含有“言说”的意味在里面。因此,“现象学”的原始意义可表述为“让人从显现的东西本身那里,如它从其本身所显现的东西那样来看它”[2](P43)。由此可见,“现象学”就是一门“显示学”,它把“自身显示者”如其所是的那样“显示”出来。
根据海德格尔的理解,此处的“自身显示者”就是“存在”,所以,与胡塞尔不同,他的现象学的“现象”被界定为存在者之存在和存在意义的“显现”。既然本体论的现象学的“事情本身”即是存在,那么现象学就是存在论,作为存在论的现象学按“事情本身”之“显”来展示“事情本身”,它描述、展示存在“如何”。因此,现象学这种合乎“事情本身”的展示方式,区别于形而上学的对象性的表象思维方式。换言之,如果说形而上学表象作为“对象”的存在者(什么),或者说把现象“后面”的“什么”(“本体”)表象出来,那么现象学(存在论)则展示作为“现象”的存在(“如何”)。正因为存在是“无”,不是在者,不是对象,所以,存在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有可能。
与之一贯,在解释学中,伽达默尔所持的现象学方法的基本点就在于:对本文的把握不应仅仅拘泥于作者原意,拘泥于本文所从属的原来的世界(注:虽然理解本文包含有“恢复”本文原有视域的任务,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视域的融合。),而应专注于本文直接地、现时地、当下地呈现在理解者经验中的意义,也就是说,理解活动在根本上是一种凭借解读者内心体验去把握直接显现在意识面前的现象的直观。这里重要的不是实际的存在,而是作为现象的对象在意识中如何显现,而对意识所显现出的就是在它们的“主体的被给予方式”中的“事情本身”。但这里的“主体”既不是康德的先验意义上的“自我”,也不是胡塞尔的超验意义上的“自我”,而是“此在”,它的意识依托于人的生存,毋宁说就是这种历史的生存状况的体现或生存的意向性的投射。从这一点出发,哲学解释既反对把意义完全与所指对象联系起来的客观主义,也反对把意义归结为纯粹对作者内心世界进行体验的心理主义。理解不仅是一种意指,而且也是一种参与,一种理解者和被理解者、解释者和被解释者之间共同的活动,意义就产生于这种共同的活动中(注:这种解释学现象学方法的要点在利科尔那里有较全面深刻的概括,可参见利科尔《解释理论》英文版,德克萨斯基督教大学出版社,1976年,第92页。)。可见,意义靠显现,它不是自在的。由于胡塞尔的出发点是先验的自我,海德格尔的出发点是生存的自我,因此,胡塞尔的先验的现象学在海德格尔那里就变成了“解释学的”现象学。
注意,这里的“解释学的”(
hermeneutic )的希腊动词“hermeneuein”,意思是“带来消息”,因此, 原本意义上的解释学首先突出的并不是“解释”,而是带来“消息”或“信息”。换言之,在“解释学的”现象学的视野中,事情关系到存在者“存在”的“消息”或“信息”,它是存在本身的“显露”,它离不开此在的理解。当现象学从此在理解存在出发,那么,它就成为“解释学的”现象学。同时解释学本身又是“现象学的”,在这里方法论和本体论达到了完全的一致。
海德格尔把存在从存在者中崭露出来、解说存在本身看成是存在论的任务,而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在他看来,非现象学莫属。虽然“现象学”这个词本来意味着一个方法概念,但如前所述,它不描述哲学研究对象所包含的事情有“什么”,而是描述对象“如何”,并且海德格尔强调,“一种方法概念愈真切地发生作用,愈广泛地规定着一门科学的基调,它也就愈原始地植根于对事情本身的分析之中,愈远离我们称之为技术手法的东西”[2](P35)。这一思想被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发挥到极致,同时也暗示出伽达默尔反对解释学领域里的方法主义和他在建构新解释学的过程中对方法的依赖可以不自相矛盾。
现象学的方法在胡塞尔那里还是外在的、认识论的,只是到了海德格尔手里,才变成内在的、本体论(存在论)的。海德格尔在题献给胡塞尔的《存在与时间》中分析现象学的原初概念时,
诉诸希腊人对“phenomenon”和“logos ”的理解而不提被公认为现象学的创立者胡塞尔决不是偶然的,正是这种充满想象力的对希腊词的词源学的追溯使“现象”嵌入到真理的原始意义之中,这里就显露出他同胡塞尔在对现象学理解方面的差别,并标明他不再是一个胡塞尔主义者了[3](P49),也就是说他已用本体(或生存)现象学取代了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了。
此外,现象学的方法是被胡塞尔用来实现将哲学建设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即认识的绝对确然性,这是伽达默尔坚决反对的,他尖锐地指出,在胡塞尔眼里,“事实性的人类此在根据其‘爱多斯’,根据其本质只能在现象学的研究中得到揭示。但作为此在的人是一次性的、有限的和历史的,它实际上不可能也不愿意成为一个爱多斯(ei-dos)的事例,而想作为最实在的事实得到承认,这就产生一个困境,一个原则性的问题。胡塞尔和整个现象学研究在这个困境中经历到了自身的局限性、有限性和历史性”[4](P245)。 尽管胡塞尔后期提出了“生活世界”(life-world)的概念,但他仍囿于这样的思想,即各种各样的生活世界只不过是一个更基本、更基础的一般结构的变体或实例。他的现象学研究的宗旨是进入到各种不同的生活世界下面的“爱多斯”(eidos ),“生活世界”最终仍是一个本源的、非历史的意义建构的产物,用另一方式表述,是一个超验主体的产物。这样胡塞尔就陷入到一种矛盾之中,即要求现象学成为严密的科学和这种要求与他洞察到的更本源的生活世界之间如何相适应和相协调。遗憾的是我们所经验的生活世界在胡塞尔那里终究未能成为科学客观性的最后基础,相反,生活世界本身要以绝对的、非历史的源泉——一个超验的自我的建构活动为根基。与之相反,海德格尔存在论现象学的起点则是要从人的生活处境或被抛的现实状况即历史性出发[5](P37),来建构世界的意义。
如果说在海德格尔那里,存在先于本质,那么在胡塞尔那里却是本质先于存在(至少是逻辑在先);在海德格尔那里,本质是可能性,在胡塞尔那里却是必然性。尽管现象学方法仍然十分有效,但这种有效性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当它摆脱了从超验自我出发的绝对性理想之后才能被运用于人类此在的生活领域中,但由此得到的将不再是对先验生活的绝对认识,而是对人的实在生活的相对理解,这样,现象学描述的方法意义就被“偶在”化为“解释”了。伽达默尔的整个解释学思想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二
辩证法在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中与现象学并驾齐驱。从方法上讲,二者是互补的。在坚持主客体的同一,反对表象性的思维方面,辩证法与现象学具有一致之处,至于强调方法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二者在这点上也相通。在哲学史上也许黑格尔是第一个明确反对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构筑哲学的思想家,他的前辈,无论是培根、洛克等人把经验的方法引入哲学(经验论),还是斯宾诺莎、莱布尼兹、沃尔夫等人把数学的方法引进哲学(唯理论),在黑格尔看来都是歧途。他认为哲学的方法应当与它的内容相一致。既然真理是内在的、固有的,而不是外加的,那么展示真理的方法也不应该是外加的,而应当是内在的。黑格尔指出,“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6](P427), 辩证法在他手里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并和他的本体论融为一体。
黑格尔的整个哲学建构始终坚持了这一原则:超越自然科学的方法。诚如阿多诺所说,它既是理性的,又是“反实证主义的”[7](P65),这种对自然科学方法的超越从黑格尔到伽达默尔(中间经历了新康德派、狄尔泰、海德格尔等几个重要环节)可以说是一贯的。尽管黑格尔的理论性质上是唯心主义的,其中夹杂着不少臆想的成份,但至少他在原则上,反对主观性,强调客观性。这里的客观性,亦即思想所经验的“事情本身”,对伽达默尔特别具有吸引力,并从解释学的角度加以阐述和发挥。
不仅如此,让事情“自己显示自己”,在伽达默乐看来,也是古希腊传统的观点,自希腊人以来,西方人就一直把这称之为辩证法。希腊人认为,他们思想中所展示的东西不仅仅只是思想,而是“事情本身”的逻各斯,虽然没有人的思维的卷入,事物的意义不会自行显露,但思维意味着展开事物本身固有的逻辑,这也并不自相矛盾。正是在此意义上,巴门尼德说思想和存在是同一的。这方面,黑格尔完全继承了希腊人的衣钵。他明确地宣称,思想的逻辑和事情本身的逻辑是一致的,即历史和逻辑相统一,并一贯把思想叫作“客观思想”,这是黑格尔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的含义是思想乃世界的内在本质,反之亦然,世界的内在本质也就是思想,黑格尔对“思想与事物的对立”极为反感。顺理成章,他的辩证法强调,真正的方法是事物本身的活动。这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伽达默尔除了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外,还非常重视黑格尔的《逻辑学》,甚至认为从这里可以为当代哲学开辟一条“道路”。当然伽达默尔和海德格尔一样,强调的是本源意义的“逻各斯”,而黑格尔强调的是思辨的“逻辑”,这里面是存在着质的差异的,但两者又不是毫无共通之处的。所以伽达默尔说,就哲学解释学理论“试图表明事件和理解的相互联系来说”,它既把我们“带回到巴门尼德”,也把我们“带回到黑格尔”[8](P418)。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伽达默尔还称黑格尔为古典思想家中注重“事实性”的最伟大的代言人,他的辩证法强调事情本身的作为,主张哲学思辨就是让事情自己活动,而不让我们随心所欲的观念、想法亦即我们的反思活动对事情发生作用,这与现代现象学的著名口号“回到事情本身”的意思类同[9](P76),这一思想被伽达默尔在自己的解释学理论中加以突出,并且同现象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解释学处于现象学与辩证法之间。关于这一点在伽达默尔对解释学经验的分析中就可以具体明显地看得出来。同时这也显示,现象学本质上就是辩证的,现象学能够和辩证法产生某种沟通,这主要表现在:无论是现象学还是辩证法都是反实证主义的,它们都强调主体与客体的同一,而与实证主义以主—客体相分裂为特征,把主体和客体看成两个彼此独立的实体相对立。现象学不是假定客体的意义是客观固有或自在的被给予的,而是主张我们只能在主体与客体的同一“关系”中才能理解对象的意义。意义的根据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或者说就在这种关系之“内”,这在本质上就是辩证的,换言之,对象的意义既不单在主体中也不单在客体中,理解活动为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这是现象学和辩证法都突出的核心,也是作为方法的现象学和辩证法能够产生沟通与互补的前提。它们殊途同归,运用于解释学中可从不同的侧面来描述解释学经验,而且这两种描述是相得益彰的,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向我们充分展示了这一点[8]。
然而对于现象学和辩证法这两种方法能否融合,海德格尔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说,“使现象学和辩证法相容无疑是使火和水相容。”[10](P147)笔者不同意这个看法。实际上黑格尔就开了这种融合的先河,这具体表现在他的《精神现象学》中现象学的方法和辩证法的方法是交织在一起的。连海德格尔自己也承认,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经验“现象的方式”,是从存在者那里崭露出来的存在[11](P119)。就其现象学方法来看,经验是作为意识的现象来加以描述的,经验是自我显现的过程,它是一种活动,并且能被“说”出来,因此,经验最终是通过语言被揭示出来的。现象学的经验描述实际上是经验自我的显现, 自我“陈述”,而经验的“显现”是现象学描述之可能的必要条件,黑格尔的现象学既是对现象的意识的描述,同时也是对这种描述的理解[12](P22~24),而这种描述在他那里又是辩证的。由此可见,法国当代许多现象学家将辩证法的大师黑格尔同时视为现象学的真正先驱不是没有道理的[13](P48~49)。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例子:萨特在战前就开始致力于现象学和辩证法这两种方法的沟通,他在《存在与虚无》里对“虚无”的辩证法的分析和现象学的分析就是一致的。其中辩证法的分析直接来自于黑格尔,现象学的分析直接来自于海德格尔,但实际上两者完全可以在后者的《存在与时间》中找到根据。在这部著作中,表面看来,海德格尔突出的是对生存的现象学的分析,但如果我们细心阅读不难发现这种分析潜藏着辩证法的分析,在萨特那里只不过将这种海德格尔未曾意识到的分析明朗化,并自觉地将二者统一起来罢了[14]。
如此看来,伽达默尔在解释学中从方法上融合现象学和辩证法就不是没有先驱和同道的,并且也不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伽达默尔对解释学循环、解释学经验、解释学中的“我—你关系”和解释学的对话的分析中已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了[8]。具体地讲, 对本文的解读必然要受解释学循环的支配,而解释学循环涉及到“整体—部分”的辩证法:只有在整体中才能把握部分,同时也只在部分中才能把握整体,本文的“意义”是在整体和部分的交互作用中“显现”出来的;而理解和解释也就是一种解释学“经验”,这种隶属本体论意义上的“经验”(experience)和现象学的“显现”(ap-pearing)相关,这种经验具有否定性,它表现为一种有限性和开放性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基础乃是伽达默尔所揭示的一种“我—你关系”,它体现了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阐述的著名的“主奴关系”的辩证法,亦即“承认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构成了“解释学对话”的前提;一切理解作为一种语言活动,都是一种“对话”,而“对话”也就是“辩证法”的原义,在对话中,可以找到辩证法的一切潜在因素。与之相关,海德格尔意义上现象学和语言是分不开的,上面提到他对“现象学”一词所作的语言学的溯源就表明,“显现”和“言说”具有一致性,而在意义的“显现”的过程中,辩证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15]。
由此可见,现象学和辩证法两大方法在伽达默尔那里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正是这种结合为伽达默尔取得解释学理论上的丰硕成果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但是以往我们对他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现象学的方法对其理论建构的意义,而对辩证法的方法意义,以及辩证法和现象学的兼容性在伽达默尔那里的重要意义,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显然是片面的。实际上,作为方法的现象学与作为方法的辩证法是推进哲学解释学这一木舟的双楫,缺一不可,伽达默尔的思想向我们充分显示了这一点。当然和海德格尔相比,他的贡献更突出地表现在后一个方面及二者的融合上,至于前一个方面则主要是对海德格尔思想的继承与发挥,这是我们应当加以分别的。
收稿日期 199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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