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工伤生存状况研究_工伤论文

农民工返乡工伤生存状况研究_工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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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底全国外来务工人员总数已超过2.6亿人(国家统计局,201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认定工伤117.4万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①。此外,我国每年各类工伤事故死亡近14万人,其中近80%都是外来务工人员(Zhang Qiujie,2012)。中等及以上工伤事故等级的外来务工人员中,很大一部分人会面临残疾。截止2008年,我国因工伤致残的总人数已经超过100万人(代金芳等,2011)。工伤致残使外来务工人员在原本务工的城镇谋生变得困难重重,这部分人口多半会选择回流即回到原生地所在的农村地区(陈雷、江海霞,2010)。返乡后工伤致残者的生存状况如何?影响其生存发展的风险性因素有哪些?这些构成了本研究的基本关注点。

      1 研究文献回顾

      笔者在梳理分析国内外文献资料时发现,以“外出务工”人员、“工伤致残”人员、“返乡农民工”群体和“农村残障人士”为研究对象的单一视角的案例较多,但鲜有研究将上述因素统筹考虑。事实上,在快速城镇化背景下,以外出务工人员为代表的流动人口在遭遇工伤事故后,由于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缺失,往往只能无奈地选择弃城返乡,却又在返乡后发现自身处于极端弱势的尴尬地位。为此,笔者首先从工伤致残、返乡农民工、农村残障人士等角度回顾相关研究进展,进而引入SAFE模型来分析返乡工伤致残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基本需求和影响因素。

      1.1 返乡工伤致残者的人口特征、生计状况及制度回应

      返乡、外出务工、残障三方面的因素构成返乡工伤致残者的基本特征。本文主要从工伤致残、返乡农民工、农村残障人士等几个相关角度回顾相关研究文献过程中,直接以返乡工伤致残者为研究主题的研究。伴随流动人口问题的凸显、社会保障需求和制度的发展,工伤、外来务工人员等基础性概念日益引起学界的关注和讨论。

      围绕工伤致残这一关注点,工伤致残状况、工伤的社会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回应等构成了相关研究的基础组成部分。依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研究表明,全国因工伤导致残疾的现患率为218/10万,占总体残疾人的3.4%。工伤主要导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工伤致残者在全部因伤害导致残疾者中占21.02%(代金芳,2011)。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伤害是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问题,其社会影响体现在劳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医疗保健体制、家庭功能与日常活动能力、工伤患者的心理与行为反应、压力、职业技能、康复与再就业、社会公平与公正等多个方面(Allard,2001;He,et al.,2010)。对于农民工社保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归纳而言大致有3种思路:其一,建议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社保体系。个人账户的可转移性以及与农村社保体系的衔接是其中的重点(李朝晖,2007);其二,建议专门设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保体系,对其实行分层分类保障(易国锋,2008);其三,建议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农村社保体系,并逐渐成为向城乡一体化过渡的一种形式(张虹等,2005)。

      另一个研究重点则是围绕着返乡外来务工人员这一中心词展开的。农民工返乡后收入普遍减少,对家庭经济情况影响很大。返乡农民工的生活来源包括非正规就业赚取微薄收入(比如,打零工、做小生意的收入)、返乡前的储蓄,以及家里务农收入、外部援助支持等(陈雷、江海霞,2010)。相关研究通过实证调查方式清晰呈现了部分地区返乡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但分析中并没有说明返乡的工伤致残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也无法分析其作为农村残障人口的特征。同时因为缺乏相关基础性数据,现有研究往往只局限于对某些城市的调查,其代表性也比较有限。

      此外,在农村残障人士领域的研究中,这一群体社会需求、社会保障状况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主要的讨论议题。因缺少财产性或工资性收入,收入以转移性支付为主而导致的经济援助需求和医疗康复开支远超正常家庭医疗开支,因此医疗救助需求是当前困扰农村残疾人的首要问题(刘振杰,2014;宋宝安、张一,2012)。这一需求特点还导致农村残疾人用于医疗保健的支出在较大程度上挤占食品支出,从而使得其家庭恩格尔系数表现并不高,甚至比健康人群还低,呈现出“隐蔽性贫困”的特点(杜金沛,张兴杰,2014)。这一群体目前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普惠制度下的有限特惠,存在“政策与特质不兼容”的问题(宋宝安、张一,2012)。

      当研究对象进一步聚焦至返乡的工伤致残群体时,相关研究还基本处在空白当中,缺乏对这一群体的基本数据统计、状况描述、需求分析及政策研究。因而聚焦这一群体的探索性实证研究具有明显的研究意义、政策意义和实务意义。

      1.2 社会环境视角与SAFE模型的应用

      对于返乡的工伤致残农民工而言,社会环境对其生存状况有着重要且不可取代的作用。因而从社会环境的角度分析其生存状况构成了本研究的基本思路。从社会环境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返乡的工伤致残者的生存状况,就意味着去寻找影响其基本权利保障的风险或保护性因素。社会福利领域中常用的SAFE模型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

      SAFE模型是一个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整体的保障模型,适用于儿童等群体,为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概念(Betancourt et al.,2012)。它是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框架下,从家庭、社区和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角度总结了与特定群体如儿童的基本需求和权利有关的因素,即安全及免受伤害(Safety/freedom form harm)、基本生理及健康需求的获得(Access to basic physiological needs and healthcare)、家庭及其社会网络(Family and connection to others),以及教育及经济保障(Education and economic security)等因素。Betancourt等人(2013)使用SAFE模型分析了影响印度流动人口家庭及其儿童基本权利保障的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该研究提出包括缺乏健康照顾、受教育机会不足、零散的收入和不安全、不卫生的生活工作条件等风险性因素体系。这一分析为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福利服务提供了清晰而完整的方向。

      鉴于该模型服务对象与本研究研究对象相似的弱势性,本文试图突破以往多从需求不同层面分析的内在视角,将环境因素引入分析框架,借鉴SAFE模型,将这一模型引入对返乡工伤致残者基本需求和生活状况的研究,依此分析返乡工伤致残者在复杂社会环境中的生活状况及需求。基于该模型,结合返乡工伤致残农民工的状况,笔者从返乡决定、基本生理健康需求实现、家庭和社会支持、就业和生存发展等几个方面描述、梳理该群体的生存状况及与此相关的主要风险因素。

      2 研究方法

      由于基础性数据和相关前期研究的缺乏,本研究属于探索性研究,因此采取定性研究方法进行。在研究地点选择上,重庆和贵州作为我国两个重要的劳务输出大省成为本研究的实地调研省份。根据典型性和方便性原则,在这两个省份中进一步选取Z和Y两个县及其附属村镇进行调研。实地调研在2013年6~7月展开,借助滚雪球的抽样方式,遵循“最大差异化”原则,选取了21名具有工伤和流动经历,且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工伤致残返乡者作为研究对象。这21名研究对象在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年龄、性别分布等方面尽可能实现了多样化和差异化。

      在资料收集方面,围绕返乡后工伤致残者的生存状况及影响其生存发展的风险性因素这一主题,研究者采用了面对面、半结构的深入访谈作为主要的资料收集方式。所有的访谈均在征求被访者同意,尊重被访者的隐私和匿名性要求下开展,以1~21的数字编号指代各访谈对象。在资料分析方面,笔者使用归纳法,在理论框架的指引下,借助N-Vivo 8.0资料分析软件从原始资料中不断提取开放式编码,并参照SAFE模型提出的安全及免受伤害、基本生理及健康需求的获得、家庭及其社会网络,以及教育及经济保障等4个维度逐步将各个开放式编码归纳成为相关分析主题。为了保证资料的可信性,本文采用了三角测量、笔记和日志记录、同辈审核等方式,力图增进研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 研究发现

      3.1 返乡工伤致残农民工的基本特征

      本研究共访谈了返乡工伤致残者21人,其中女性6人,男性15人,年龄分布为25~47岁之间。工伤事故集中在肢体、视力和职业病3个类型当中,造成残障的结果分类为:肢体残障17人,视力残障3人,职业病1人。在残障等级方面,21名受访者涵盖了所有4个残障等级,其中,四级残障10人,三级残障6人,二级残障2人,一级残障1人,2人不详(尚未确定残障等级)②。在外出务工经历方面,21名被访者的外出务工地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从事的行业以制造业、机械加工、建筑业为主,外出务工的时间从1个月至10年不等。

      3.2 返乡:不得已的生存策略

      返乡与否是工伤致残后农民工面临的重大选择。21名受访者中,最短的在工伤后一周、伤势稳定后立刻返乡生活,最长的则在打工城市又坚持了5年,但最终仍不得不返乡生活。自身条件、家庭负担和城市环境构成了他们选择返乡的最主要三方面因素。具体而言,工伤致残后返乡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首先,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构成了个人层面的返乡原因。工伤带来的身体伤残是最为外显且直接的原因,工伤带来的身体功能性障碍、能承受的劳动强度和时间降低都直接造成他们难以在务工地实现再就业,维持日常生活。工伤致残造成的心理压力也是谈及返乡决定时最常提到的因素。工伤及其工伤后在打工地的遭遇共同构建的失落、难以接受现实、自卑的心理状态成为工伤致残者要面临的首要挑战,他们的心理压力更甚于一般的残障群体,这是一个艰难的,需要家庭及社会支持的、必经的适应过程。面对身体和内心的伤痛,返乡成为其首要的应对策略。

      其次,承担家庭责任构成了主要的家庭层次因素。虽然工伤致残使得这部分人劳动能力下降,甚至变成了被照顾者,但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仍要承担起家庭责任,为家人考虑。访谈对象8、9都在访谈中提到工伤致残后不但无法继续承担家里的经济担子,反而需要家人特别照顾,返乡至少可以减少家里的照顾成本,多少分担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庭责任。

      再次,城市生活的高成本与再就业的困难合力构成了社会因素。城市生活衣食住行必需的生活成本对于工伤后无收入来源,又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外来工而言构成了极大的生存压力。在城市凡事都需要钱,回家至少吃的住的都问题不大是很多返乡农民工的直接看法,于是权衡之下,返乡就变成了降低生活成本、慢慢适应工伤致残状态、寻找生计方向,可以“慢慢想办法,没有那么急,那么慌”的理性选择。

      在上述3个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返乡就成为工伤致残后农民工不得已的现实选择。在他们的眼里,返乡意味着现实、安全和温暖。

      3.3 基本生理健康需要:康复及医疗需求凸显

      返乡后工伤致残的农民工可以从其家庭获得最基本的居住、饮食和生活照料,但医疗康复需求甚为突出。工伤致残者大多需要持续的康复与治疗服务。与打工所在城市能提供的医疗资源相比,农村的医疗和康复资源不足给工伤致残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访谈对象2、18、21等都提到了医疗康复方面的需求难以实现的现状。访谈对象2重点谈到了基础医疗费用和医疗技术的欠缺,他的身体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手术,但因没钱,而且需要去省会城市才能做手术就放弃了;他的假肢也早就需要更换,但也因为费用原因还在坚持使用。类似的情形在被访工伤致残农民工中并非个例。短期治疗后,这些工伤导致的残疾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治疗和康复才能避免恶化,科学合理的康复治疗甚至能实现一定程度的功能恢复。而实现这些治疗和康复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技术都超出了目前农村,尤其是西部地区医疗服务供给的现实条件。访谈对象18的话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状况:“我们是农村的,条件特别糟糕,哪里有这个条件呢?所以从回来以后就基本上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一直就是这个病。你说拖吧也算,反正就放弃了,它这个没办法治疗,就这样吧。”因而,医疗与康复需求难以实现构成工伤致残返乡农民工最突出的基本生理健康需求困扰。

      3.4 家庭及社会连接:脆弱且单一的社会支持

      残障本身意味着很大的照顾需求和持续的照顾压力。对返乡的工伤致残者而言,家庭成为了最主要的照料和支持来源。农村的大家庭结构形成了天然的支持网络,提供日常化的支持与帮助。父母、兄弟姐妹依次成为返乡工伤致残者最主要的支持来源。

      实际上,家庭的社会支持功能是有限且脆弱的。当家庭规模小或者能力弱时,返乡的工伤致残者可以获得的照顾和支持就显得微乎其微,甚至陷入无助可求的境地。更甚者,对于曾经是家庭经济支柱的打工者而言,工伤后其家庭经济支柱的角色并不会自然改变,此时如何维持家庭运转都是问题,更妄论从家庭获得支持。这种状况下,工伤致残不仅是个人生命轨迹的转折点,更是对整个家庭的致命打击,其造成的后果远远超出整个家庭可以应对的能力。

      除家庭外,工伤致残的返乡者基本没有其他强有力的社会连接与社会支持。“躲都来不及,怕你找他麻烦”是普遍的共识,即使是邻里,也因外出务工及工伤致残等原因而显得十分疏离,“邻居看法都不一样了,走到哪里都有很多人看”成为很多访谈对象都有的亲身经历。具体而言,一种情形是因为能力缺失和经济状况恶化而带来的,被认为工伤好像活该遭了报应一样,被人瞧不起。另一种情形则是有人认为工伤赔偿甚至让工伤致残者致富,根本不需要支持。在这种不了解甚至歧视的状况下,获得来自邻里乡亲的社会支持就显得十分困难了。

      可喜的是,研究中也呈现出一些返乡工伤致残者自助的尝试和探索。部分返乡的工伤致残者在打工地接触过一些为打工者服务的民间机构,返乡后就尝试在家乡开展因地制宜的社会服务,家庭探访、信息咨询、同辈交流都是常见的服务内容。虽然这些自助力量还很薄弱,但已经展示出服务和支持的良性效果。通过聊天、游戏、唱歌等活动创造机会,让有共同经历的返乡工伤致残者互相认识、分享和相互支持,这些自助性的民间机构为返乡工伤致残者带来了鼓励、勇气和希望。

      由此可见,目前返乡工伤致残者的家庭及社会支持呈现出单一而脆弱的特点;因为不理解甚至歧视等观念影响,邻里的社会支持功能难以发挥;返乡工伤致残者的处境相较其他农村残障人口更为糟糕,而自助性的民间机构正成为有益的补充。

      3.5 经济保障:自我依赖的艰难维持

      返乡后虽然农村的生活方式为工伤致残者提供了基本的居住和饮食供给,但他们仍然面临着生存发展的问题。访谈对象6清楚地指出:“回来了在家里不管做什么,你也挣不到钱嘛。回来只能做农活,做农活本身体力重又没有钱,家里有老有小,你还得想办法生活。”虽然工伤致残导致这些人的劳动能力下降,同时农村的就业机会和途径也十分有限,但受访者都将就业当做了首要的获得生存发展的选择。但是,实现再就业过程充满了艰辛与障碍。在受访的21名工伤致残返乡者中,仅有4人通过再就业满足收入需要,访谈对象2在超市做保安,访谈对象21在服装厂工作,访谈对象12和13是民间机构工作人员;另外10人从事各种个体性经营或创业,包括开网店、养殖场、家电维修店、小吃店、按摩店,摆摊卖早点、水果等;其余7人则完全处于无业或务农状态。在就业或创业的14名返乡者中,除一人创业较成功外,其余13人都基本处在勉强维持生存的状态。

      可见,返乡工伤致残者都表现出了再就业意愿。与其他农村残障人口相比,他们的就业动机更强,其身上背负的家庭责任更大,但在自身身体条件、工作机会及强度、社会观念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实践起来却很困难。他们难以承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发展,相当部分的返乡工伤致残者及其家庭生活在贫困当中。

      面对这种状况,通过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成为了他们最后的选择。很多人都有过申请低保但未成功的经历。不了解申请规则、低保名额不足、申请审查周期长、政策资源分配不透明等因素共同构成了这一状况。而即使是申请到低保,有限的保障金额也很难对收入改善有根本性的意义。“就搞一个低保给你,1个月30元,3个月给你100元(访谈对象11)”。

      由此可见,在经济保障方面,返乡的工伤致残者基本都处在艰难的谋生发展中,具有强烈的自我依赖的特点。在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性就业机会等方面,必要的福利政策及服务支持都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4 讨论与结论

      SAFE模型为本研究探索返乡工伤致残农民工的生存状况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指引。结合研究发现和文献,可以进一步从以下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工伤致残者虽然通过返乡获得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他们也需要应对返乡后可能的各种风险性因素,其生活困境带有强烈的隐蔽性。这一隐蔽性不但体现在这一人群家庭因医疗康复支出挤占食品支出而带来的恩格尔系数呈不规律变化,也表现在工伤、残障、返乡等因素叠加而带来的状况恶化,事实上这一群体的脆弱性既高于整体农村残障者,也高于整体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生活状况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返乡前工伤致残者设想的更温暖、更安全的农村社区环境在现实中并不尽如人意,甚至与想象相去甚远。医疗康复资源严重不足,社会连接及支持系统的脆弱与单一,单纯自我依赖的经济保障这些风险性因素彰显出工伤返乡者所面临的生存困境。城市社区并未对这部分人口的后续生存发展承担责任。而目前的农村社区正处在传统的、充满人情味的保障网络日益解体,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建立健全的过渡阶段。这一群体承载了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和城乡差异造成的不公平后果,也因此陷入了城乡都难以为继的尴尬境地。他们的城市流动经历和体验促发的生活期待、工伤致残带来的身心创伤、农村社区对工伤致残返乡的社会认知、农村社区的基本社会福利供给等共同构成了返乡工伤致残者必须面对的独有挑战。农村社会对于工伤致残后返乡农民工的认知、理解等“社区态度”需要经历缓慢调整(李树茁等,2008),这种态度主要体现在残疾农民工的生存是其自己的事还是整个社区生活圈的事、由个体承担还是由社区分担。

      其次,在社会政策回应方面,现有政策的内容、着力点和发展方向都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从政策内容来讲,助力和引导这一群体的生存发展并不是单一的就业促进政策可以实现的。提供更基本的、整合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服务才是缓解问题的基础和途径,目前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有效的、针对性强的帮扶政策措施并未得到制定和实施(杜金沛、张兴杰,2014)。促进残疾人就业并不是政策的终极目标,更深层次的目标是使残疾人能够完全融入社会经济生活,因此在构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时,不能只关注就业政策,而忽视它与其它政策的关联(廖娟、赖德胜,2010)。同时在扶贫政策导向上,目前在农村地区风头正盛的开发式扶贫其基本假设是面向有劳动能力的健康人群,对农村残障人群有明显的局限,无法应对疾病、残障等致贫风险。对包括返乡工伤致残者在内的农村残障群体而言,社保扶贫才是根本。但现实是当前农村残疾人能够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其保障资格的衡量标准是“是否贫困”,只能实现对残疾人经济上的选择性救助,无法满足其特殊的实际需求(宋宝安、张一,2012),其他保障,如:救济金、特困救助等保障政策又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因而面对工伤致残群体,需要以就业促进政策为基础,构建包括治疗康复、心理辅导、社会参与等内容和导向的整合政策,为该群体的社会融入提供现实保障。从政策着力点来看,现有的单纯以工伤致残的返乡农民工为对象的政策设计在实现中存在明显的缺陷。那些以家庭为中心的、家庭友好型的基本社会保障和家庭能力促进政策及服务才可能发挥真正的保障功能(Betancourt,Shaahinfar,Kellner,et al.2013)。这一着力取向要求实现从以工伤致残者个人到以其家庭为对象的政策转变。从政策方向来看,鼓励自我决定,以人为中心,注重个案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是有益的政策选择。这一政策体系意味着充分考虑社会服务的可及性、对服务机构的可选择性,以及服务的可操作性,且需要保证所有服务以社会正义为使命(Wehman,2011)。

      综上所述,工伤致残是外来务工者生命历程中的重要转折点。对这一群体而言,在经历了工伤后在打工城市的治疗、康复和索取赔偿的艰辛过程后,返乡是他们更现实、更安全、更温暖的生存选择。但是,他们返乡后的实际生存状况却并不像想象中的安全而温暖。整体而言,工伤、残障与户籍的效应叠加使得返乡工伤致残群体处在极端弱势地位。与较轻伤害等级的工伤者相比,他们的就业能力更为有限,生活障碍更多,康复医疗、辅具消耗、照料成本增大,这些都造成更高的生活成本和压力。与非工伤致残的农村残障者相比,他们往往背负了工伤及赔偿过程带来的心理压力和情绪,要面对从家庭经济支柱成为被照顾者的家庭角色转变、由于对伤残的歧视性社会观念带来的社会排斥、长期离家外出务工带来的原生地社会支持网络弱化共同导致的生活困境。与城市流动人口日益成为社会及政策关注热点的情形不同,工伤致残返乡者还处在“隐形的弱势群体”状态,缺少必要的社会政策关注。医疗康复资源严重不足,社会连接及支持系统的脆弱与单一,单纯自我依赖的经济保障共同构成了其生存发展的风险性因素,亟须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多层面关注和介入。

      ①该数字并未包括尚未进入法定程序的工伤者,即“私了”的工伤事故。

      ②残障等级是指对残障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而确定的等级。各类残障都有明确的残障等级标准。一般而言,一级残障意味着极重度残障,二级残障意味着重度残障,三级残障意味着中度残障,四级残障意味着轻度残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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