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的分析——以谷阿莫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一案为视角论文_王彩

滑稽模仿作品的分析——以谷阿莫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一案为视角论文_王彩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电影解说短视频进入大众视野后,如何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引起学界对二次创作者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思考。本文以谷阿莫侵权一案为视角,首先认定该短视频属于滑稽模仿作品;其次鉴定谷阿莫的二次创作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最后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无法很好的应对滑稽模仿、二次创作等新的挑战,本文提出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将其细化、明确化以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电影解说短视频;滑稽模仿;合理使用

一、提出问题

微博、哔哩哔哩、抖音等APP将电影解说短视频带入大众视野。自2015年始,谷阿莫通过幽默风趣的配音、妄诞浮夸的电影画面剪辑、搞笑嘲讽的细节评论,及和谐流畅的逻辑整合创作电影解说短视频而迅速蹿红。2017年,KKTV、电影发行公司以及得利影视公司陆续起诉谷阿莫,声称谷阿莫对其公司购买了版权的电影《STAND BY ME哆啦A梦》《哆啦A梦宇宙英雄记》《脑浆炸裂少女》等多部作品进行剪辑,制成视频并上传网络侵犯其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入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通说观点认为滑稽模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的实质性部分或者风格,运用夸张荒谬等喜剧性技术所创作的的具体作品或段落,其意图是批判原作,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本案中谷阿莫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其作品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属于滑稽模仿?名利双收的谷阿莫是否侵权?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性质分析和鉴定

(一)滑稽模范作品的特征

(1)滑稽模仿作品应当具备作品的特性。一部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具备构成作品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即该作品在形式要件上,需具备文字、音乐、字画或其他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内容和一定的极具艺术创作性的表达形式,在实质要件上滑稽模仿作品也需要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特征。就谷阿莫的电影短视频解说作品而言,其不仅是原作的缩影,还是对于原作脱离现实的表现手法、不合理逻辑结构及穿帮镜头的嘲讽和评论。表达形式更是别具一格,即由影视原作画面剪辑、独特又具个性的配音、时下热门的流行音乐插播、以及观众们洋洋洒洒的弹幕评论等协调组合而成。该电影短视频解说作品,一方面既涉及对原作内容的汲取沉淀,又有新内容的创造性注入,是演绎作品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其存在的价值是对原作进行讽刺和批判,观众由此也对原作产生新的认识和评价。该短视频完全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内容+表达形式+独创性的要件。

(2)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应当具有显著地区别。滑稽模仿作品应具备联系性和区别性。[2]一方面视觉享受的画面感和经典的桥段总是能够让观众沉浸其中不能自拔,但是滑稽模仿却是利用这种深入人心的感受,从完全不同的角度去重新品鉴这部伟作,并引导观众建立对原作评价的新观念。另一方面滑稽模仿将原作中最能反应其作者思想感情和价值追求的内容作为抨击的利刃,以表达与原作截然相对的态度,观点、立场或思想感情,从而达到其他文艺作品形式所无法实现的独特效果。这种特征决定了滑稽模仿作品必须通过对原作的片段截取、内容摘录、画面再现等方式以达到批判的目的。这种使用是为达到表达批判艺术效果、产生读者心理共鸣最好的方法甚至是唯一的选择。就谷阿莫的作品而言,使用原作的目的是为了和原作形成对比联想,使公众认识到一个完全不同的新的作品。

(3)滑稽模仿作品具有喜剧性、批判性和导向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滑稽模仿作品所具备的喜剧性除了能够给观众带来一时之虞,更重要的使命应当是能够引发大众对原作无论是艺术表现形式的精湛性,还是表达的主题思想、亦或是反应的社会现实的一种思考,甚至是激起或指引原作创作者更上一层楼的追求。所以,这种喜剧性的背后批判性才是更重要的目的,滑稽模仿是为了批判而存在,其产生的效果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的导向性。[3]如谷阿莫的某短视频中,对原作的画面配上解说“躲在附近天桥上的男主,立刻从天桥上跳下来,这是下天桥的正确方式,走楼梯的人都是蠢蛋”,指明电影细节的漏洞,人怎么可以从很高的天桥上跳下并毫发无伤,以此讽刺电影剧情狗血不合乎常理。显然,谷阿莫对原作品镜头画面的使用,是他进行讽刺、批评、评论本作品,而并非与本作品毫无关联的现象。谷阿莫的电影解说短视频从其特征来说属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一种,那么,谷阿莫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有人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有人这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二)滑稽模仿作品法律性质鉴定

(1)比较法上对滑稽模仿作品性质的鉴定。对音乐作品、画作、及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的滑稽模仿在法国法中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应当以批评原作为目的。【4】美国法规定如果对作品的进行转换性使用即为合理使用。即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 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相对于被使用作品的整体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德国法规定: 已发表的作品,允许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使用, 但不允许讽刺性使用音乐作品。这些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同特点在于: 滑稽模仿不应是原作的复制品, 不得与原作混淆,不应损害原作者的人格权。

(2)厘清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性质。著作权法的保障成为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划界藩篱,使得著作权人有一种天然的优势,这些天之骄子就开始垄断作品权利,限制使用人的使用和表达,从实质效果来说是不效率的。因为一部巨作可能因为没人敢触碰红线而被束之高阁。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充当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和限制其著作权之间的天平,在著作权人的独占权利与使用人的使用空间进行优化。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旨在追求表达自由,并非是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所以,我们应该考虑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来寻求表达自由和著作权保护这两种宪法权利之间的平衡。

(3)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不足以解决类似于谷阿莫二次创作行为的法律纠纷,著作权法的完善对于指导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平衡表达自由和著作权保护的我国现行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面临着诸多挑战,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考量标准,或者将22条中的“评论或说明”的范围进行解释,使其国内化,规范化,才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三、结语

在修订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时候,必须高度重视对著作权和基于表达自由基础上的二次创作行为加以平衡保护。既要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挫伤二次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只有通过修订、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才能实现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尊重表达自由,鼓励支持源于原作品合理使用基础上的二次创作行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催生出更多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今.著作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42

[2]赵林青.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探析—滑稽模仿作品为视角.[J]海峡法2016(4):65

[3]【美】威康 M 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 05:189、 20 1

[4][德 ]M 雷炳德.著作权法 , 张恩民译,[M] 法律出版社,2005:261

论文作者:王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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