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的特征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管理者论文,伦理论文,启示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09)11-0031-05
一、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制定的相关背景
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是由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ors,简称AASA)制定。AASA成立于1865年,它是全美由超过13000名教育领导者组成的专业组织,由一个经过选举的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管理。AASA与49个州协会、加拿大学校行政管理者协会(the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ors、国际教育进步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简称AAIE)有隶属关系。AASA成员由州级行政官员、管理者、高级学校教育管理者以及内阁成员、教授和学校系统领导等组成。[1]
AASA的宗旨是支持与培养能够致力于高质量的全美儿童公共教育的教育领导者。[2]AASA成员在他们的管辖区以及全国推行公共教育目标和发展儿童教育事业。在AASA最近发表的伦理声明中,支持公共教育运动的目标有:1)增强公众、新闻媒体和政策制定者之间对公共教育的意识;2)加强学校领导与公共教育对话的积极影响,对公共教育的误导信息要做出反应,保持公共支持并持续改进对每一个儿童的教育;3)支持公共教育有三个基本原则:让儿童做好入学的准备、让学校做好儿童受教育的准备、让儿童做好民主参与的准备。[3]
AASA制定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是对学校行政管理者思想与行为的要求和期望,以此保证管理者管理的行为质量。伦理规范是一名管理者行为的道德约束条件,尊重和遵守伦理规范是管理者的基本义务,而鼓励和强调管理者专业的管理行为,是强大的和有效的领导管理能力的保证。
二、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的内容及其要求
AASA从建会以来一直都很关注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行为。1962年,美国学校教育管理者协会执行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专业伦理规则作为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行为标准,称为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简称规范)。伦理规范还有伦理宣言的称谓。这套专业伦理标准经过1966年、1976年、1981年、1996年、2007年的实践与修订,逐渐形成具有伦理性与时代精神的规范。根据现有资料的收集,在此以最早年份1966年和最近年份2007年修订的规范为主分析其内容和要求,并思考其对我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建设的意义。
(一)1966年规范内容及其要求
1966年规范包括两项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学校行政管理者信念与责任的界定,描述了一名管理者每天的工作职责,对专业的忠诚,并展示了一名管理者可接受行为的标准,伦理规范不是对管理者一般道德的陈述,它是管理者行为的具体要求。协会的管理政策共有9项,明确了专业的学校行政管理者思想与行为的伦理要求:1)在其一切行动中,在其与学生、同事、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公众的关系中,坚定不移地维护其专业的荣誉和尊严;2)遵守地方、州和国家的法律,恪守高度的伦理与道德标准,忠于国家、忠于民主和自由的事业;3)在其工作生涯担负责任,精通学校行政管理作为一门专业所需的不断增长的专门知识、观念和技能,并对此做出贡献;4)竭力向学区所有个人提供最佳教育经验和机会;5)申请职位和签订合约时,力求维护并提高本专业的声望和地位;6)真诚执行当地董事会通过的一切政策及州权威机构的法规,并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7)以公众对本职位的信赖为荣,甚于任何经济或社会报酬;8)不容许考虑私人收益或个人经济利益,以免影响其履行专业职责;9)承认公立学校是公共事业,力求全面而诚实地公示学校信息。[4]
第二部分包括了AASA成员或所属各级各类委员会的工作职能、非会员的伦理要求以及伦理问题的受理。具体包括州伦理委员会组织与职能;AASA各州特别是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能;AASA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能;AASA执行委员会及执行秘书的职能;起始行动程序;投诉、调查与听证;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判决及执行纪律的行动;协会成员的个人权利与上诉权利;伦理与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非协会成员的组织与职能。
(二)2007年规范内容及其要求
2007年规范是在1966年规范的基础上,经过1976年、1981年、1996年修订,总计12条要求。[5]
首先,1976年规范是修订1966年规范的9项政策要求,仍突出以行政管理者的责任和信念为主,具体并细化行为要求,而另一部分学校行政管理者行为标准制定与执行则作为AASA的管理事项分离出去,成为AASA的管理要求。1976年修订的规范总计有10条要求,[6]具体如下:把学生的健康或幸福作为所有决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公正与诚实地履行所有专业责任;支持经过正当程序的原则并保护所有个体的公民权和人权;遵守当地的、州立的和国家的法律,并且不故意直接或间接地参加或支持鼓吹反政府的组织;执行理事会的教育政策、管理规则与条例;寻求适当的措施以纠正那些与合理的教育目标不一致或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法律、政策和条例;避免利用职权通过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经济的或其他方面的影响谋取私利;只认可从合格机构颁发的学位或专业证书;维持标准并通过研究和持续专业发展探索以改进专业有效性;遵守合同所有条款直至其完成或废除。
其次,在1976年规范基础上,1981年、1996年、2007年修订的规范变化不大。1981年规范建立在1976年规范的基础上也是10条要求,其中只对1976年规范最后一条稍作补充为遵守合同所有条款直至合同所有方相互同意完成履行、取缔或废除,其他条目都相同。1996年规范与2007年规范基本相同,是在1981年规范10条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条要求,即“接受所有因自身举动或行为而带来的责任或义务;致力于服务他人的理想高于个人私欲。”[7]所以,2007年规范总计12条要求,明确了行政管理者具体行为的伦理要求,伦理规范体现出专业与敬业、责任与信念、能力与效率、守法、参与法律修订以及发展公共教育等价值理念。
最后,美国各地州的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要求是以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为主,稍做变化。如加利福尼亚州学校行政管理者协会伦理宣言是在1976年规范的10条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两条要求,即“寻求公众参与并保证他们真实地了解学校行政管理情况;在雇用、发展、提升等方面,推荐最好的人力资源以保证教育项目的质量”。[8]俄勒冈州学校行政管理者联盟伦理规范以1966年规范的9条政策要求之上新增了一条要求,即“专业学校行政管理者通过参与学术会、管理实践或计划性质的技能发展项目寻求获得最大程度的专业有效性”,总计10条要求。[9]华盛顿学校行政管理者协会伦理规范细则是将1976年规范10条要求进一步细化。[10]如第一条要求“把学生的健康或幸福作为所有决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细化为:1)将提供基于学生不同需求与能力的教育经验;2)主张平等的教育机会,并因此依据学生的需求分配更多的和不同的资源;3)有责任告知教育董事会和社区关于教育服务缺乏的状况,并且委派寻求改进的领导负责人;4)应寻求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并应用公平的和客观的标准。
三、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的特征
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要求管理者具有较高的思想与行为的伦理标准,学校行政管理作为一种成熟的职业,其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伦理规范对管理者思想与行为的要求以专业化为目标,管理者工作实践中践行专业化要求,以培养管理者成为专业化的工作者。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协会主席、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公立学校负责人尤金(Eugene G.White)说:“学校管理领导在他们的区里应该建立高水平的道德和专业的水平,这些已经制定的新的伦理规则的高标准是保证所有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途径。”[11]伦理规范之所以体现了管理者思想与行为的专业化,就在于这些具体要求蕴含了教育的伦理本性与时代的伦理精神。其特征有如下几方面。
(一)为公共教育服务的核心价值理念
公共教育是美国民主的基础,是成年公民使下一代成为民主社会一员的最主要的方式。AASA认为通过公共教育使美国公民代代成为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成员,所以,伦理规范的核心目的就是提高学校行政管理者对公共教育的服务,使儿童受到最好的公共教育,使公共教育成为高质量的公共教育。[12]管理者不是简单地为自我实现而工作,而是以增加儿童公共利益的方式为儿童服务。管理者通过公共权力促进公共教育的发展,尊重儿童受教育的公共权利,处理公共教育出现的各类问题,把维护与发展高质量的公共教育作为最根本的职责。
(二)以促进儿童发展为工作动力
AASA把儿童的健康或幸福作为任何决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取向,AASA的政策、活动都是为公共教育中的儿童服务。首先,要保证每一个儿童的公民权和人权。AASA认为高质量的公共教育就要保护所有儿童的权利。其次,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条件。目前,AASA“通过医疗保健、住房裁决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的联合手段来缓解长期贫穷造成的不平等;还通过支持儿童保护基金、为所有儿童提供健康保险等来改进他们的学习条件”。[13]再次,关注学生学业成就。州与当地学校系统的领导者致力于帮助学生达到高水平的学习和让学生具有参与全球社会的能力。由此,AASA认为,教育领导者的目标是使离开公立学校的学生具有以下的能力:[14]使他们在瞬息万变的全球社会中,具备参与劳动、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学术背景;熟悉与掌握专业领域内和跨专业的知识,并具备坚实的知识基础和社会理解力;在积极扩展知识和理解与他们息息相关的世界时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有能力与不同肤色、信仰、种族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人一起学习、工作和生活;能够接受包括美术、音乐、文学和表演艺术等方面的教育;形成创造与创新的能力是美国在全球社会中保持竞争力的关键。总之,促进儿童发展是管理者一切工作的动力源泉。
(三)以信念与责任为核心的个人素养要求
信念体现在管理者要有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识,在管理过程中发展儿童的自由与民主的意识。“管理者忠诚自己的职业,信赖并维护其专业声望,不利用宗教的、社会的以及其他的影响而损坏专业声誉。”[15]其次,作为一名领导者要有职业道德责任,要公正与诚实。“领导者有责任心主要表现在管理者领导具有服务意识,向每一个学生服务,向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来服务于社区与学校,并通过提供领导力量与资源帮助州与学区发展儿童教育事业。”[16]管理者们要成为有责任的管理团队。
(四)以能力与效率为准绳的组织价值理念
AASA要求学校教育领导者要不断地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教育提升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管理者要具备行政管理作为一门专业所需的不断增长的专门知识、观念与技能。AASA要求管理者要充分体现组织沟通能力,在工作对象上强调教育领导者与父母、社区人力资源、同事以及其他工作者建立合作关系。管理者要把父母看作儿童的第一任老师,把社区人力资源看作是儿童发展的支持因素、把同事看作是自己工作不可缺少的伙伴。所以,管理者有责任建立和保持有助于学生获得学业成就的强大的伙伴关系。
规范还要求管理者把工作效率放在首位。组织设计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效率与效能。罗伯特·邓哈特(Roberts Denhardt)认为人们应在多种价值中更加重视效率,“合道德的才是有效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效率在价值理念系统中是第一位的。”[17]为了提高管理者的效率,一方面要把为儿童公共教育服务作为管理系统目标,使机构有好的声誉,吸引和留住高质量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规范,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倾向,管理者有明确的、具体的工作效益。如1966年规范明确指出:“专业的学校行政管理者,应竭力向学区所有个人提供最佳教育经验和机会。”[18]
(五)遵纪守法与参与法律修订的国家公共事业意识
美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中强调合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管理者要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律、教育法律与政策以及教育规范、条例等。法律象征着政治协商的价值,当管理者决策出现道德两难时,人们运用法律和合法的程序来处理问题。法律通常是人们解决两难问题的重要方法。所以,伦理规范不仅要求一名管理者在工作中维护其专业声望,是一名尽职尽责、守法的专业工作者,而且能够主动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进与修订,尤其是教育立法事务,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发挥管理者改革与创新精神,主动为社会做贡献。
四、启示
(一)我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能够明确管理者工作的专业发展目标
AASA强调行政管理者的工作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各方面的要求向专业角度发展。目前,我国已提出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要求,学校行政管理者从作为一名管理者的角度也应提出向专业化角度发展,要求进入这一领域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教育和实践标准。在美国教育管理领域,对管理者受教育程度有较高要求,并有计划地使其接受继续教育,并几乎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管理人员的高教育标准会带来管理领域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而且熟练的管理技术与能力会提高管理人员的决策水平。所以,专业化是形成合乎时代要求的较高伦理标准的有效手段。
(二)我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针对的对象应由“工作”转向“学生”
我国学校行政管理者伦理规范多以工作细则规定为主,规范针对的对象是工作,而不是人。由工作事务细则的规定转向对学生全面发展与成长的具体要求是伦理规范内容的建设重点。现代教育理念是以“人”为核心,重视受教育者的全面素质发展,使受教育者具备作为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在公正、民主、人道的制度下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是教育的至善本性和本质的伦理诉求,学校行政管理应体现这种时代的先进伦理精神和至善本性。所以,管理者伦理规范应关注人的发展。伦理规范的具体要求要关注尊重学生发展的内在需要、学生的个性与自主性、学生的整体性与真实性,从而生动、活泼、有效地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整体要求,促进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形成完整的个性。因此,以学生的发展为主既是管理者的首要要求,也是管理动力的源泉。
(三)强调学校行政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管理,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
“效率”是管理者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度化的伦理规范能极大地提高管理活动的有效性。AASA鼓励管理者运用伦理的手段提高组织的能力,为公共教育提供有效的服务。如要求管理者对公共教育的设施、条件等有责任尽力去改善;管理者要有具体的管理方式来应对公共教育中出现的各种情况;AASA鼓励学校组织建立监督、定期检查等伦理准则,以提高效率。AASA鼓励与激发管理者的创造力以及为组织发展献身的精神。管理者工作的效率还体现在对学生能力的发展有具体的目标,具有针对性,如培养儿童与不同肤色、信仰、种族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人一起工作、生活和学习的能力;关注儿童学业成就的获得以及儿童生命价值意义的体现等。以上措施或要求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儿童全面发展的需要。所以,我国管理者伦理规范的具体要求是应关注管理者工作效率,体现重视人的生命价值意义和满足个体个性的发展。
(四)建立符合伦理精神的新型管理关系
在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学生之间构成了一种以责任和权利结合为基础的特殊的伦理道德关系。在我国,这种伦理关系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要提升现代管理的伦理境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需要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建立起一种符合现代管理发展需要的新型伦理关系。建立新型管理的伦理关系,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管理者要切实树立民主、平等的思想。民主、平等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必然要求,要求管理者与学生要有明确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意识。二是管理者要切实提高权利意识,保护学生利益。在当前的教学实践中,学生个人权利受侵犯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因此,应把保护学生权利作为管理的明确要求提出来,通过责权明晰的制度保障与个人高尚道德境界的有机结合,促使管理者与学生的伦理关系更符合时代的伦理道德精神。
[收稿日期]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