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兑换过程中外汇市场培育的比较研究_外汇论文

自由兑换过程中外汇市场培育的比较研究_外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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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币兑换自由程度不同的国家,外汇市场发育程度和外汇供求关系有着重要的区别。对外汇供求和需求主体的培育以及对供求关系的调节是与市场发育及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密切关联的。

一 不发育的市场和外汇管制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缺乏健全的外汇市场,或只存在不发育的或不规范的外汇市场。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实行国家外汇统收统支制度几乎不存在完全意义的外汇市场。表面上国家与各种经济实体有外汇交易,国家买入外汇也卖出外汇,但是这种外汇买卖交易实际上是按照国家指令进行的外汇行政分配,实质是政府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因此,这只是名义的外汇交易。虽然这种极端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但是,它也是研究外汇市场消失的典型例证。现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官方市场和自由市场的平行市场这种比较复杂的类型。有的国家官方市场仍占主导地位,自由市场所占的比重较小;有的国家自由市场已占主导地位,官方市场交易比重较小;有的国家正把平行合并为单一的自由外汇市场,但是,国家仍频繁地参与外汇交易,间接操纵交易和汇价。无论哪种情况,官方市场与自由市场都是不平行的。然而,各国的平行市场大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自由市场外汇汇率过度波动,由此国家实施外汇管制,集中全社会外汇越来越大的份额,按政府规定的方式和汇率进行外汇分配,形成官方外汇市场。一些国家在殖民时期殖民统治者垄断了外贸外汇。独立后,国家收回外贸和外汇经营管理权,形成了官方控制的外汇市场。因此,平行外汇市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有着较久远的历史。

传统的观点认为,政府强有力的外汇管制和官方直接控制外汇交易是脆弱经济和外汇资金短缺的弥补手段,也是保护本国弱小市场的必要的措施。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而言,外汇管制和官方控制外汇交易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例如在国际收支极端恶化情况下,国家强制的外汇控制可缓和国际收支持续恶化并由此遏制经济的恶化。但是,这是否能产生保护本国市场和脆弱的经济的长期效果呢?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

现在一些已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往往也存在市场和官方汇价,例如比利时货币当局每天挂牌公布官方汇价,欧美国家的货币当局采取公开的和隐蔽的方式影响外汇供求和汇率。但是,有限制货币兑换国家的官方市场完全不同于已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国家的官方市场。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前者的官方市场是以独立的市场形态出现的,有与本地自由市场相区别的外汇分配交易方式和汇率决定体系,官方市场和自由市场是两个“平行”的市场。后者的官方市场并不构成独立的市场形态,严格地说,它只是指官方(货币当局)的“交易”或官方参与的外汇“交易”。在这些国家境内只有单一的自由外汇市场,官方为实现宏观目标参与市场的交易都是按照同一的自由外汇市场的规则进行的。

第二,前者往往存在着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两个以上平行的汇率。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有固定的差距,实际上是多种汇率或复汇率制。后者只存在单一的市场汇率。官方买入或卖出的汇率有时高于或低于市场汇率,其目的是通过吞吐外汇影响市场汇率水平,它作为汇率之一种,最后会融合于市场汇率之中。

第三,前者官方市场的参与者是固定的,是享有特权的外汇供应者和需求者。后者官方的外汇供求采取灵活变异和相对隐蔽的方式,官方对外汇供求对象不以法定的形式固定。

通过严厉的外汇管制维持的官方市场能否起到保护本国市场的效果呢?这是不可能的。它对本国的自由外汇市场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相反对自由外汇市场产生阻滞和瓦解的作用。在垄断和官方外汇市场上,国家是外汇供应的垄断者,它可以不需要任何外汇交易中介,直接把外汇分配给外汇需求者。银行被视为国家的外汇收付出纳,而不是作为外汇交易的中介;个人、企业和银行进行的外汇中介交易所产生的中间外汇供应和中间需求,通常被视为投机和非法套汇,官方市场对外汇的供应和需求运动均产生扭曲效应,抑制和瓦解市场要素的形成。中国上海曾经是远东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是远东地区外汇交易的集散地。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国家统收统支的外汇体制,使外汇供求完全脱离市场运行规则,多种外汇经营主体——外汇银行、企业、外汇经纪商或者从市场上消失,或者蜕化为国家外汇经营的代理机构。垄断性的外汇供应和行政直接分配产生的需求,使这个著名的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地从国际金融界消失。

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民族经济和本国市场的良好愿望,建立起平行的官方市场。但是,在国内经济和国际收支恶化的情况下,往往加强外汇管制,缩小自由外汇市场,扩大官方市场,由此产生出政府行为可以没有经济制约,官方市场“胜”于自由市场的错觉。不可否认,政府直接控制一部分外汇,对国际收支和汇率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职能之一。然而,微观经济活动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没有数以千万计的微观经济活动,也就没有宏观经济活动的基础。一旦国家把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活动集于一身,市场成为国家的异已力量,现代社会经济也就不可能正常运行。因此,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在经历了六、七十年代世界经济动荡后愈益意识到,不发育的外汇市场不能依靠外汇管制来保护,而只能通过促进货币自由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来解决。

二 培育外汇交易中介——外汇缴售制的分析

发展中国家和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培育外汇市场主要是依靠有计划地推进货币自由兑换,重新塑造培育市场主体。在市场主体中,尤以外汇交易中介的银行及其外汇经纪人为最重要。可以说,完备的外汇市场或完全意义的外汇市场是指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这是因为:(1 )银行是外汇交易、结算、流通的中枢,也是最重要的外汇经营主体;(2)银行还是最重要的外汇交易中介。银行充当中介调节和疏导外汇的供应和需求,根据外汇供求变化,灵活地运用和创造各种业务手段,平抑外汇供求;(3)银行外汇经营的各种指标(如银行间外汇汇率、成交量等),综合地反映市场的动态发展,是外汇市场方向的指示器;(4 )银行(主要是指外汇银行)的通货兑换权也是一国货币兑换自由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各国在推进货币自由兑换过程中,都把培育外汇交易中介——外汇银行作为中心环节,并以此推动市场的发育。

许多国家在放宽外汇管制和扩大民间通货兑换权的过程中,采取银行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各个国家推进货币自由兑换的进度不一样,其经济背景不同,实行这类制度的具体做法也有区别。因此,我们应详细分析银行外汇缴售制对于调节外汇供求的影响情况。

从外汇持有和政府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划分,有这样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允许创汇企业的一部分或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牌价缴售或结售给指定银行。如1988年以前印尼政府规定企业出口商品收入所获外汇的30%和非贸易收入,必须按官方牌价缴售给指定银行。印度政府则规定外汇收入(包括出口收入和非贸易收入)均须出售给指定银行。第二类即按市场汇率实行银行缴售制。例如菲律宾政府规定出口收入和非贸易收入缴售给指定银行。银行贸易汇率则是根据菲律宾银行家协会的有关贸易规定,及协会根据外汇供求状况确定的即期外汇买卖的差价决定。第三类是按货币当局操纵的市场汇价交易的银行缴售制。

实行银行外汇缴售制或出口结汇制,相对于全部外汇收入按官价出售给中央银行或财政当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不仅有利于培育银行充当外汇的经营主体,促进了银行间的外汇交易,而且货币金融当局的微观外汇经营活动得到弱化,宏观调节方面却得到加强。这无疑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

银行缴售制对于放松和解除外汇管制,培育外汇市场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有的国家在实行经常项目货币自由兑换后仍采用银行缴售制。但是,外汇缴售制仍然是对出口外汇收入的一种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缴售制仍是一种行政强制的外汇交易的方式, 尤其是对外汇收入者通货自由兑换权的限制。外汇持有者还缺乏发达的外汇市场的那种外汇交易的对象、币种、时间等的充分选择权。虽然这不是影响经常项目的货币兑换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到一定时间却会对其产生消极的影响。(2 )缴售制通常会对银行与缴售者之间收益权产生不平等的效应,这种现象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更为突出。

这种收益权不平等效应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外币汇价下浮时,缴售者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低价出售给银行,一单位外汇换取较小的本币;当外币上浮,原缴售者却需要用较多的本币换取一单位外汇以便进口商品。例如:某国贸易商出口获10万美元外汇,按1美元8元的银行买价出售该外汇,获80万元。一月后,该商人又进口10万美元的货物,汇率涨至1美元9元(银行卖价),这样,该商人需支付90万元本币方可获得10万美元的外汇。该商人在卖出和买进10万美元的两次外汇交易中净损失10万元本币。也就是说,在全额缴售外汇的条件下,外汇收入者既承担了创汇的责任,也承担了全部外汇风险,却不享有外汇经营盈利机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分析,全额外汇缴售制保证了银行通货兑换权,但是并没有充分保证进口商人和企业的通货兑换权,因此,各种外汇持有主体享有的通货兑换权仍是不平等的。

其二,在部分外汇缴售的情况下,外汇收入者可以自主支配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或者这部分留成外汇被允许在指定银行设立台帐用于支付未来的进口费用。外汇收入者取得了一定比例的外汇支配权,这较之全额外汇缴售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他们仍然承担着另一部分外汇的净风险,无法自主地采取避险措施防范这种外汇风险。即在外币汇率下跌的情况下,外汇收入者也承担了留成外汇价格下跌的风险。仍如上例,当汇价跌至1美元合7元本币时,如外汇收入者要求将留成外汇变成本币现金,那么,与结汇时相比,外汇收入者出售1 美元外汇净损失1元。

其三,在缴售制下,当外汇收入者需再买入外汇时,也承担了按银行买价出售外汇与按银行卖价买进外汇的差价费用。一些国家官方硬性规定的银行外汇买卖差价,既不变动,也不反映外汇供求状况,其差价又规定得相对较高,则贸易商承担的外汇买卖差价负担更重。显然,在任何外汇市场上,银行外汇买卖差价是银行外汇经营成本和盈利的一部分。但是,外汇缴售制既使银行享有外汇买卖差价的收益权,同时又享有无风险的外汇经营权和收益权。然而过度有保证的收益不利于外汇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竞争力和经营效率。

外汇缴售制是由严厉的外汇管制向货币自由兑换过渡的一种办法,表明该国政府对经常项目的货币收付仍有较严的限制,是对银行和贸易商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因此,在银行间正常的外汇交易网络形成之后,应当进一步放宽和取消经常项目的货币收付的限制,允许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境内开立外币帐户;允许进出口外汇交易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以此逐步取消外汇缴售制。为此,必须健全外汇市场的宏观管理,形成适应外汇市场发展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和外汇储备管理方式。

三 发展外汇业务的分析

改进和发展外汇中介业务既是促进外汇银行发展,培育外汇市场的必要步骤,又是外汇供求的调节杠杆。有限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往往既缺乏外汇交易的中介,又对外汇交易的中介业务施加种种限制,甚至禁止银行开展一些外汇业务。

在推进货币自由兑换中,银行外汇业务对于社会供求的调节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我们通过对其中的一些业务的对比分析,共同探讨改善外汇供求关系的途径。

(一)银行打包贷款与银行议付的比较

银行在途抵押贷款、打包贷款、押汇等业务在国际贸易融资中使用广泛。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信用证出口融资通常采取出口押汇。然而,一些国家在放宽外汇管制的过程中,银行对远期信用证往往不采取议付方式,而在采取打包贷款或在途抵押外,还要求另有担保人。这种现象是与发达的金融市场大相径庭的。为什么在放宽外汇管制的过程中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在外汇管制较严的条件下,进出口融资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我国进出口融资是在流动资金信贷项下采取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层层审批的办法进行的。无疑进出口融资大都属于流动资金信贷范围。但是,流动资金包括的范围极其广泛,情况极其复杂,因而其融资的途径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进口信贷同样有着多种灵活的方式,有的可以凭信誉获得,有的依靠信誉卓著的公司充当担保人获得,有的依靠财产抵押获得。指令性流动资金计划划拨和审批办法违背了流动资金需求的运行法则,排斥了国际通行的融资规则,改革这种信贷经营管理体制应是必然选择。

在进出口融资中采取打包贷款之类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进出口贸易融资的一个进步。这表明授信者(授信主体)能够根据可能出现的贷放风险和本身的实力,自主地选择和决定贷放的对象、数量和方式。资金需求方也可以寻求有利的融通资金渠道。但这种资金供求双方的自主运动,只能在减少国家过度的直接干预、放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

从另一方面分析,在银行信用证条件下,出口信贷仍采取打包贷款之类比较原始的融资办法,其弊病也很明显。在国际业务中,打包贷款和在途抵押贷款主要适应于托收方式的出口融资,银行考虑到信贷风险也可能采取在抵押的基础上加上担保人的担保方式。银行信用证下出口融资仍采用抵押加担保的方式则有失偏颇。一般地,如果开证行和通知行信誉可靠,信用证下的出口融资原则上应采取议付方式,除非信用证条款不允许议付或没有明确规定议付或开证行有问题。

为什么在放宽外汇管制过程中会出现信用证项下出口融资押上加保的现象呢?归结起来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在放宽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还缺乏健全的金融市场,金融运作还是采取传统落后的方法揉合现代方法进行的;二是在外汇管制比较严厉的条件下,资金供应总是处于主导地位,而资金需求处于从属地位,缺乏自主选择的余地,外汇资金供求双方的不平等导致借贷条件过于苛刻和严厉的情况;三是在放宽外汇管制的初期,为培育外汇市场,政府实施的一些措施往往有利于银行积累外汇资本,而较少顾及贸易商利益。由此可知,改进银行外汇业务,通过业务改进调节外汇供求关系,不仅取决于银行自身的努力,也决定于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以及外汇管制的放宽和货币自由兑换机制的形成。

(二)远期交易及其安排的市场效应

外汇管制宽严不同、货币兑换自由程度不同的国家,对于远期抵补安排和远期交易的做法有着一定的区别。远期外汇业务和远期抵补安排对于发展和健全外汇市场,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机制都有重要作用。缺乏远期抵补安排的市场是不完善的市场,是缺乏必要的外汇风险管理的市场。不同的远期外汇抵补安排,对于市场中介的发育和市场的成长又有着不同的作用。

1、远期抵补安排与货币可兑换性有密切的相关度, 并表现为远期抵补安排的层次性。外汇管制较严、市场发育不健全的国家较少考虑外汇风险,政府和银行不作远期抵补安排。这类国家的官方市场通常占主导地位,国家承担和控制着汇率风险。如前所述,一些国家信用证议付业务是与远期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在缺乏一个发达的远期市场的条件下,银行议付资金的周转缺乏有力的市场支撑。当买入或卖出远期时,难以及时轧平其远期头寸,从而承担着汇率风险,阻碍了议付业务的开展。

在放宽外汇管制的过程中,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往往根据本国的情况对远期交易作不同的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严格限制远期交易的期限。例如马来西亚规定远期合同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土耳其规定远期外汇买卖可以在15天到6个月之间,银行间存款市场远期外汇买卖最短为一天,同时规定中央银行与银行的掉期交易期限为1个季度到12个月。

第二类是规定一定期限(如1年以内)远期交易的规则, 超过期限的不予规定。

第三类对远期交易不作规定或政府保证不干预远期交易。

对于远期外汇交易价格的确定和政府对远期交易价格的影响,又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政府对远期外汇交易及其价格不施加影响,听任市场决定远期汇价。

第二种情况,对远期、掉期和期权交易价格不加限制,但规定远期交易应基于真实交易,远期合同金额不超过预收预付金额。

第三种情况,是收取远期外汇升水或远期费。印度尼西亚银行通过外汇对卢比的掉期方式向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无限量地提供远期外汇,收取远期外汇升水,同时买入同量的远期外汇。远期升水的另一个作用是印尼银行按当日干预价与指定经营者进行外汇或卢比交易,交易按对其优惠的远期外汇溢价办理。中国对远期外汇价格使用即期汇价加远期费用。远期交易仅允许在贸易项下使用,银行卖出人民币远期收费,而除荷兰盾、日元、瑞士法郎外买入时不收费。

2、远期交易和远期抵补安排的效应。

以推进货币自由兑换为目标的国家,通常把培育远期市场作为完善外汇市场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政府在培育远期市场中发挥特殊的作用。(1)一些国家在放宽外汇管制的过程中, 对远期交易的方式作了规定,规范了交易行为,有利于形成有序的远期市场。(2 )中央银行对远期抵补或远期外汇保险安排,对于稳定商业银行的远期业务,融通远期交易资金以及加强政府对国际收支和储备的调节能力均产生积极的效果。(3)一些国家政府除了允许银行开拓贸易项下的远期业务外, 也对非贸易项下乃至外债清偿作了远期交易安排,从而使外债清偿有序地分散安排。菲律宾成立的私人债务调整与清偿公司可以对债务人提供部分或全额远期外汇,并与债务人形成远期契约关系。债务人向该公司支付与债务等值的菲律宾比索;比索汇率按此笔债务列入方案,以当天比索兑美元的卖出价,加上每季度的贷款利息计算。最后由中央银行国库司汇付债权人。(4 )政府(中央银行)也作为远期交易者成为远期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客户与银行的远期交易,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远期交易相互交织的网络。

3、各个国家对远期交易的期限、远期价格确定、 交易方式等的做法以及中央银行对远期外汇安排,各有特色。这是它们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以及远期交易的影响自行决定的,不可强求一律。但是,各国远期交易及远期安排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汇管制放宽和推进货币自由兑换的进度。

在放宽外汇管制的过程中,政府对远期交易合同期限(大多数国家为6—12个月)和以真实交易或贸易项目的交易为基础的规定, 有助于遏制外汇投机和过度急速增长的外汇需求。但是,对远期外汇需求并不一定都是来自于贸易的需要,非贸易往来和各种原因的资本流动对远期外汇需求有着特殊的影响。适应远期外汇需求的发展,一些国家对远期交易的期限和交易的范围的限制会逐步放宽。这将有利于外汇市场的发育。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一国外汇的供求调节, 主要是通过外汇市场和市场的各种业务进行的。政府对各种外汇业务过多的直接干预和限制,只能使外汇的供应和需求处于扭曲的状态。在放宽外汇管制的过程中,各种外汇业务也会开展起来。其中有的是在政府允许下进行的,有的则是外汇经营者自发地开展起来的,有的业务可能会与现行管制律令相冲突。对待货币自由兑换过程中的业务创新,一方面不要全盘否定,应该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有关外汇管理的律令,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全发展;另一方面,也不能采取一蹴而就的态度,寄希望于不经过过渡阶段和若干过渡步骤就达到发达市场的水平和成熟业务的状况。

(2 )应该参照世界上各类国际金融市场的经营经验和通行的惯例,对照本身的情况,改进业务,主动地发展现代的外汇业务。银行外汇业务应该注重信誉,贯彻权益平等的原则。

(3)境内外汇市场的发育是一国货币自由兑换的基础。 现代的多功能的外汇市场将适应外汇供求的需要创造出新的业务,创造出新的交易方式和新的交易工具,境内外汇市场也有可能发展为国际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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