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面临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工会论文,集体合同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1、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客观存在。
在企业中,经营管理者的工作着眼点往往是从物质生产经营的角度出发,关心的具体问题往往是生产计划、产值、利润、劳动管理、资金周转、设备利用和劳动生产率等等,而职工关心的具体问题多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及其相应的民主权利等等。简单地说,经营者关心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职工关心的则是劳动报酬水平的高低,这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时至今日,这种矛盾在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但这种矛盾不是根本对立的,是可以通过协商得到很好解决的。工会正是要做这方面的工作,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这一矛盾的有效机制。
2、集体合同是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的这一作用是劳动合同所不具有的,这就是为什么签订了劳动合同,还要签订集体合同的缘由之一。
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作用可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确立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其二,以法律契约的形式明确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可以说,这两方面的作用体现了劳动合同制度最本质的特征。然而,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及效力是有局限性的。首先,现行劳动合同对职工来说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面对用人单位无力提出过高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不完全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的功能。其次,职工个人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定,尚缺乏统一的事先经劳动关系双方代表集体协商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规范标准,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就难免带有随意性,也难以使职工的正当权益在整体上得到保障。
而集体合同能够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之处,最关键的是集体合同能够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集体合同制度是对职代会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发展。
职代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而集体合同制度则是以工会作为职工集体劳动权力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平等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的劳动标准,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可以说,上述两种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及作用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
《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就使二者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职代会成为集体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又为集体合同能够符合大多数职工的利益要求进而有效地加以实施提供了保障。
集体合同制度和职代会制度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互为补充。同时,二者共同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关于集体合同和共保合同的关系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在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应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要求规范实施。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劳动法》规定的集体合同,在国有企业实施尚难一步到位,因而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其中,在一些国有企业多年推行的共保合同制度可作为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而后逐步在实践中使二者接轨。
判断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是非曲直,客观尺度只有一个,这就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及特殊性。基于这一事实,上述后一种意见更切实际,因此也就有必要来探讨集体合同和共保合同的关系。
共保合同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1984年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过渡,政企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开始发生变化,相当多数的国有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并相应获得了部分自主经营管理权限。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共保合同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方面在于保证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指标落实到每个职工;另一方面在于通过落实和完成企业经营承包责任,进而提高和改善职工的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其他劳动条件。企业改革的实践证明,共保合同制度的上述作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因而得到许多国有企业党政工的支持,职工对此也予以欢迎。
但是,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政企之间的权责关系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开始或逐步落实到位,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及其矛盾进一步明晰和突出,因而适应于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共保合同制度也亟需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完善。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提上了日程。同时,也为原有的共保合同制度确立了发展方向。集体合同与共保合同在一些特征上既有共性的方面,也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共性方面,表现为二者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对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利益整体上的调整,从而达到协调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以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二者均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并依照规范程序,形成书面合同,以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等。正因为二者存在着上述共性,因而二者有着彼此结合的可能性,这就为共保合同走向集体合同奠定了基础。所谓区别点,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上。此外,共保合同与集体合同在当事人、法律依据、审批手续、争议处理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保合同不是规范的集体合同,因而它应在实践中依照《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逐步向规范的集体合同制度过渡。
实现共保合同向集体合同的最终转轨,根本条件还在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尤其是通过业已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在国有企业逐步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职责分开、管理科学的基础上,使企业的经营权权或法人财产权确实到位。只有经过上述改革,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才能够切实从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劳动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才能够在理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权责关系的基础上得到界定,劳动者也才能够在企业经营或法人财产权不受政府干预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同企业法人代表就劳动权利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
三、如何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1、明确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
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通过工会)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工方面的首席代表为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与协商时,均应以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在一些企业中,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职务由一人承担,遇到这种情况时需要注意,在集体协商中,此人的角色只能有一个,即担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而不是党委书记的职务。同样,有些工会主席也是企业的党委书记、副厂长,他们在协商中的角色也应当只是一个,即工会主席。
2、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开展此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合法原则。协商的内容、程序、合同的条款等,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平等原则。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企业行政和工会组织都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
③协商一致的原则。参与集体协商的双方主体,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集体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书面协议,双方意见不一致,就形成不了最后协议,而要取得意见一致,就必须经过认真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
④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既在集体合同文本中要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的责任对职工而言是权利,职工的义务对企业来讲是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应在合同文本中得到妥善处理。
⑤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企业的工会组织都要注意从企业实际出发,把企业发展与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结合起来。国有企业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基础上,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3、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实质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它也是集体合同订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劳动标准;②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雇用被解雇职工等;③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的条件等。
4、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充分酝酿,提出要求。工会要在全体职工中充分酝酿,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又能为多数职工接受的要求。此外,企业行政有义务向工会介绍和提供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资料和数据。
(2)起草草案。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可以由工会或行政单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分头起草,还可以由双方各自的代表组成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小组。从规范性的要求看,应由工会提出或起草草案。
集体合同的通用格式一般采用条文式的格式,由下列部分组成。
①名称。集体合同应在卷首标明该合同的名称和适用年代。
目前,一些企业合同文本名称尚不规范,有叫“集体(共保)合同”,或“共保(集体)合同”,等等,不符合法律规范,应称为集体合同。
②序言。序言是集体合同正文前的一段叙述文字,一般写明签订本集体合同的目的和作用等。
③正文。正文就是当事人双方议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即集体合同的基本条款。
④结尾。结尾部分的内容大多数在“附则”一章中,一般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及办法;第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三,集体合同的期限,起止年、月、日;第四,集体合同的正本和副本的份数及其法律效力,正本保管何处,附本发给哪些单位;第五,注明集体合同呈报核准登记、备案单位;第六,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第七,集体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第八,注明附件及其他应注明的有关事项。
(3)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就企业劳动标准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有争议的重大原则问题,经多次协商无效并超过60天时,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协调处理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协调处理。
(4)审议决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谈判对合同草案达成一致意见后,把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
(5)签字、报送与公布。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文本签字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为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须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即进入实施阶段,工会应主动采用多种形式检查落实集体合同各项规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