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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2-0147-05 学界一直以来基于“伦理就是道德”或“‘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的含义,大体相近相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替代”[1]的认识,将伦理学的对象归于道德。 在笔者看来,伦理与道德虽然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概念,关涉两种不同的社会精神现象,是不可以、不应当“相互替代”的,更不能以道德“替代”伦理。只把“道德”作为伦理学的对象而舍弃“伦理”,势必会造成伦理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使之成为“单边体系”或“半截子体系”,而这正是目前伦理学体系普遍流行的“缺陷样态”。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结构性缺陷给了我们一种学理性的逻辑警示:科学研究对象之“在者”边界越宽、内容越多,其实质内涵之“在”及其“是”反而会越少,以至于使得整体趋向“无”。 一、澄明伦理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是把握伦理学对象的学理前提 伦理与道德是两个有着内在逻辑关联的不同概念,反映两种不同的社会精神现象,唯有分析和厘清两者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才能真正把握伦理学对象问题的学理前提。 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可以简要表述为: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思想的社会关系”;道德,不论是“社会之道”的价值规则还是“个人之德”的德性,实质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伦理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是因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出现的,道德是因由维护和优化伦理之需而被一定时代的人们创建出来的。 从语言逻辑来看,伦理与道德的这种差别和逻辑关联既可以从《礼记·乐记》和《说文解字》等古籍中找到释义性的词源根据,也可以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发表的“善既可以用来述说是什么(‘如神和理智’),也可以用来述说性质(‘如德性’),还可以用来述说关系(‘如有用的’)”[2]之类的见解中找到西方古典式的学理解读,更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唯物史观道德论的著述中得到直接的证明。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将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后来,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中阐明“自从《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设,而是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3]之后,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他们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3](171)伦理之“理”就是“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普遍形态,它由一定的“物质的社会关系”所决定,同时又以思想观念的价值取向能量深刻地影响和支配着“物质的社会关系”的逻辑程式和实践方式。关于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般是在社会意识形态和“统治阶级思想”的意义上言说的。他们关涉伦理道德的著述,如《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德意志意识形态》、《反杜林论》等,主要是创建和阐发历史唯物主义道德论的基本思想,所以并不特别关注道德与伦理的学理界限,也没有注意在学理上将两者合乎逻辑地关联起来。 历史唯物主义道德论一反此前唯心史观“逻辑优先”的建构范式,通过对经济“物质关系”的批判揭示其间的“思想关系”本质,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探寻道德发生和发展的经济根源,从而创建了道德批判与经济批判相统一的建构范式,实现了道德科学理论的历史性变革。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经济、伦理、道德三者关系的解读范式应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派生”一定的伦理(关系),一定的伦理(关系)要求一定的道德体系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只能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而不能用“直译”的方式理解道德现象与经济关系的关系。否则,越过伦理的“思想的社会关系”这个中间环节,道德的制订和提倡就可能会误入主观主义、绝对主义的歧途,而这正是“左”的思潮盛行的年代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在那个年代,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讲社会道德”,却根本不讲伦理的“社会思想关系”,致使人们貌合神离、以邻为壑。 概言之,在伦理与道德两者之间,伦理是“体”,道德是“用”。没有伦理之需何来道德之要?如果仅把道德作为伦理学的对象,那就实在是有些“舍本求末”而使得伦理学“不伦不类”之嫌了。当今人类普遍感到“生活在碎片之中”,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强烈地感受到了道德模糊性的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以前从未享受过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把我们抛入了一种以前从未如此令人烦恼的不确定状态”[4]所困扰。人们“思想关系”上的这种无所适从的失序状态亟待梳理和抚慰。当代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能不聚焦于伦理。 二、伦理之“理”的根源、样态及其实质内涵 伦理(关系)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根源于物质形态的经济关系,有着不同的样态,因此有必要探究它的实质内涵。就生成机理而言,伦理(关系)有两种样态:一种是伴随“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自发”形成的“伦理观念”,具有“自然而然”之必然性的伦理(关系)特质;另一种是依据政治和法制等物质的上层建筑建设之客观要求而建构的伦理(关系),同样具有一种必然性,但不是“自然而然”的必然性,而是“人为使然”的必然性①。这种伦理(关系)有三种基本样态: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包含职业伦理和公共生活中的人际伦理)、国家伦理。由此可见,所有物质的社会关系“背后”都存在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伦理(关系),它们可能会因为人们“看不见”而被轻视以至于忽视。 恩格斯在说到伦理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时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5]恩格斯的这个著名论断长期被我国伦理学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道德论的人们误读和误解,以为“伦理观念”就是“道德观念”②,一个社会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自然而然”地推行和倡导什么样的道德。这种貌似坚持唯物史观的“直译”的阐释范式,其实恰恰违背了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原理。因为它绕开和规避了经济与道德之间存在“思想的社会关系”之伦理(关系)这一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事实。由此推论,即使视“道德观念”与“伦理观念”的“含义大体相近相通”,也更应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来解读道德与经济及“竖立其上”的整个上层建筑的关系。 历史证明也是如此。如在自给自足、一家一户搞饭吃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之“伦理观念”,本是小农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基本“伦理”——“思想的社会关系”。这种“自然而然”形成的伦理(关系)样态并不能适应“竖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国家的政治和整个社会建设之“大一统”结构模式的客观要求,于是,作为国家意志和社会理性的儒学道德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应运而生。再如,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伦理观念”是“人对人是狼”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显然是有碍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整体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的,资本主义法制和所谓的“合理利己主义”及人道主义由此而在观念的上层建筑意义上应运而生,并伴以被创造的“上帝为大家”之宗教来梳理人的“心灵秩序”。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市场经济的本性是开放的、排他的,不会因为冠之以“社会主义”就自发产生社会主义的伦理(关系)和道德(意识),故而,我们强调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倡导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由此看来,道德之于伦理的生成机理,一方面在于维护和固化直接与经济关系相适应的“伦理观念”形态的基本的“思想关系”,另一方面在于提升和优化“竖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政治等上层建筑的国家伦理秩序。后一种生成机理使得道德势必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观念的上层建筑,从而具有相左于“伦理观念”的性质。这种理论和实践的逻辑程式,可以从中国优良道德文化传统中看得很清楚。孔子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以及“为政以德”,无疑就是相左于“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之自私自利的小农“伦理观念”,其伦理和道德的基本立场是维护封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故而在西汉被封建统治者推崇至“独尊”的地位,成为影响中华民族精神几千年的主导道德文化。 所以人类有史以来的每一个社会都有两种基本的伦理(关系),也有维护和优化两种伦理(关系)的道德。前一种道德是“广泛性”的道德,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与法律规范相协调,为广大民众所必需;后一种道德是“先进性”的道德,为治者所尊崇并致力于践履。 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其实质内涵是一种“心灵秩序”,在人与人之间表现为“心照不宣”、“同心同德”之类的“默契”,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则表现为“心心相印”和“齐心协力”的观念认同,以及“民心所向”的社会风尚和风气。伦理(关系)处于常态就产生正能量,展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推动社会和人发展进步的巨大的精神力量。反之,伦理(关系)失态或变态就会出现负能量,产生“离心离德”、“貌合神离”的不正常的社会风气,使得“人心”涣散,社会和人的发展进步失去基本的社会认知基础。当一个社会出现“道德问题”、包括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时,应视其本质上并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伦理之“理”出现了“不合理”的问题。正因如此,时下人们多用“人心不古”和“心灵无序”等词语而不是道德评价的标准来描述和评论当前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 历史地看,中国先哲十分重视“人心所向”、“人心向背”的问题。在治理国家问题上主张重视政治伦理或政治哲学建设,强调“得人心”对于“得天下”的极端重要性;在人际伦理建设方面则大力倡导“推己及人”的伦理观念和生存智慧。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以及“为政以德”的主张,本意并非是在阐发什么具体的道德规则和教条,而是强调构建“推己及人”——“将心比心”伦理(关系)的重要性。同样之理,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这种美学形式的描述,不过是要赞美“劳心者”与“劳力者”之间“星星相映”——“心心相印”之政通人和之善的政治伦理(关系)正能量罢了。 三、道德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优化伦理和谐 不论是哪一种伦理(关系),其价值取向的目标都是和谐。和谐是一种“思想关系”,所指并不是没有差别和矛盾。伦理和谐之目的是在承认存在“伦”的差别乃至矛盾的前提下,使各方观念认同、心灵有序,态度趋向一致,从而形成一种“心心相印”、“齐心协力”的“心灵关系”。每个社会维护和优化伦理和谐都是一项系统工程,道德功能不过是其中的一个要素。 有史以来的伦理学著述都会仔细分析和阐述道德的功能,然而多缺失伦理(关系)的立场,避开了道德维护和优化伦理(关系)和谐的功能。实际上,道德功能的取向不在社会,也不在人,而在社会和人所需要的各种“思想关系”,促使社会和人具备尊重他者(他人、集体、社会)的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能够彼此善良和善于与他者和谐相处,“心灵有序”、“心心相印”地共生共荣、相得益彰。也就是说,道德是经由维护和优化伦理(关系)而对全社会物质的社会关系包括其他思想的社会关系发生正能量的作用的,由此而成为推动社会和人发展进步的最重要的文化软实力。这是道德功能的真谛所在。 道德维护和优化伦理和谐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职业道德的功能就是要引导和规约“同事”做到“同心同德”,社会公德的功能就是要规约和引导公众“心照不宣”地遵循公共生活秩序,如此等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个人如果缺乏与他者“心心相印”、“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伦理精神,只是一味表露自己的高尚而不尊重和关切他者的伦理立场,这种“优良品德”对于维护和优化社会和人的发展进步所必需的“思想关系”或“有序心灵”,究竟能有多大的积极作用呢?“道德人”应首先和同时是“伦理人”,视珍惜和维护伦理和谐为“道德人”的本性。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道德不能凭空发挥功能,就其与伦理的关系而言,它需要以一定的伦理为前提和基础。道德发挥功能的途径、方式和目标不能离开伦理。它借助的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实质内涵都是“思想的社会关系”,没有这些“心心相印”的社会认同和默契,道德发挥功能也就无从谈起。由此看来,道德发挥维护和优化伦理功能与伦理支持道德发挥功能,本是一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过程。 如此来理解和把握道德功能的真谛,对于伦理学提出培养和评价人的优良道德品质的目标和标准,也是具有学理性的启发意义的。优良道德品质本是一种历史范畴,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标准,同一时代不同时期的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优良道德品质在任何时代都已或应隐含一种最为重要的德性元素,这就是:具备重视和善于同他者(包括社会集体)“心心相印”、“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实际能力。在践行人民当家做主、大力倡导和谐、平等、公正、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进程中,这种优良品德元素更是不可或缺的。 四、伦理学应以伦理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为对象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把伦理学的对象仅归结为道德,那就是在“思想的社会关系”这种最广泛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上,丢掉了伦理学存在论的学理基础,易使道德这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成为主观主义、绝对主义的“特殊”教条和说辞。其在道德建设上的危害性可以一言以蔽之:诱发“讲道德”的表面化和形式主义,营造虚空的社会道德进步假象。如此建构的伦理学体系易于成为伦理学家们的“精神家园”,却难于真正促进社会和人的道德发展与进步。伦理学应以伦理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为此,需要丰富和发展伦理学的基本原理。面对当今之世普遍存在的“人心不古”和“心灵无序”的伦理(关系)缺失问题,伦理学基本原理要观照人们对伦理(关系)问题的普遍关切。历史地看,人类的伦理思想发端于社会关系特别是“思想关系”发生“分崩离析”的变革年代,一开始便显露出其关切社会和人生问题的情怀,彰显“第一智慧”的样态。 伦理学是人文社会科学家族中最古老的学科之一,其著述在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中浩如烟海,学科范式也跟随社会变迁几经转换,其间的进步自不待说。当今的伦理学体系早已超越《论语》和《尼各马科伦理学》。但是《论语》和《尼各马科伦理学》的问世作为伦理思想史上原创性的重大事件,对于当今伦理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解释学意义”并没有过时。伽达默尔说:“历史理解的真正对象不是事件,而是事件的‘意义’。”[6]在他看来,历史不是已经过去的事件,而是一种“不断产生效果”的发展过程,后人理解历史事件特别是重大事件,不是要去做一种复原性的注解工作,而是应该去关注历史事件对于当今的意义,真正把握“效果历史”。 近现代以来的著述家们,包括刷新孔孟儒学、程朱理学和现代新儒家、试图恢复亚里士多德德性主义伦理学的学者们,多自觉或不自觉地基于“伦理就是道德”的逻辑前提津津乐道于各自的发现和发明,却忽视或很少仔细分析在“轴心时代”的先哲们那里,伦理学的对象是否包含伦理与道德,或是否立足于伦理(关系)来分析“善”的问题,进而才言说道德的。实际情况是,那些开创伦理思维的先哲们多是关注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并将伦理(关系)之“善”作为提出道德要求的逻辑根据。孔孟儒学的“人性善”说其实就是“人心善”说,谈的是作为伦理范畴的“人心”问题,并非作为一般哲学范畴的“人性”问题。孟子所谓人的“四端”说则干脆把人皆有之因而心心相印的“善心”——“善端”,看成是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则赖以发生的根基。再如亚里士多德,他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分析和论证“善”时所说的“关系(‘有用的’)”无疑也包括伦理(关系)应有状态,因为伦理“关系”实在是很“有用的”!可以说,中外伦理学先哲们所谈论的“人性善”和“善”,主要是为了在“思想的社会关系”之伦理(关系)意义上,为道德何以必要和可能寻找逻辑根据,而不是为了论证道德的“根源”或“起源”,因此也就不存在有悖唯物史观的所谓“历史局限性”问题。③传承先哲关怀“思想关系”的伦理思维范式,应是当今伦理学的责任。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伦理与道德的根源或“起源”只在经济关系,伦理学基本原理的理论向度和样态至少应当能够说明三个基本问题。其一,分析和阐明一定的经济关系“自然而然”地“派生”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伦理(关系),说明这种关系形成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其二,梳理和说明伦理(关系)的本质特性、样态、实质内涵、功能及其获得维护的社会机理与机制。伦理学自然要研究道德,但应因伦理而研究,在研究伦理基本学理问题的基础上展开。其三,分析道德与伦理(关系)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历史逻辑及其演绎史,提出创新当代道德理论的学术话题。如是构建起来的伦理学基本原理才能为伦理学体系提供可靠的学理基础,承担引导和推动社会和人发展进步的学科使命。 两百多年前,追随康德哲学的费希特在其著名的《论学者的使命》演讲中曾说:“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真正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7]他还认为,学者应当把自己的知识“真正用于造福社会。他应当使人们具有一种真正需求的感觉,并向他们介绍满足这些需求的手段”[7](42-43)。当代中国伦理学家们要让自己的著述让业外人们有“真正需求的感觉”,就应切实关怀社会改革和发展,培育与社会和人发展进步之需“心心相印”的伦理情怀和学科使命感。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在说到事物的必然性时指出:“必然性有两种:一种出于事物的自然或自然的倾向;一种是与事物自然倾向相反的强制力量。因而,一块石头向上或向下运动都是出于必然,但不是出于同一种必然。”后一种必然不同于前一种,是因为它缘于人“为了某一目的”或“为了某种目的”(参见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余纪元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 ②恩格斯在这里说的“伦理观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版第9卷中译本的译法),与英文ethical ideas相通;在1995年及此前的中译本中,恩格斯所说的这个词被译为“道德观念”,与德文sittlichen Anschauungen相近。究竟是译为“伦理观念”还是“道德观念”,哪一个更合乎恩格斯的原意,这个问题似乎不必过于考究,但有一点是需要肯定的:后期译法当比前期译法更贴近恩格斯的原意。 ③什么是“善”或“善是什么”,一直以来有争论。但是,“善”究竟是属于伦理(关系)范畴还是属于道德(意识)范畴,或属于两者的共有范畴,多没有引起伦理学著述家们的认真关注,这或许正是引起“善是什么”之争论的根本性学理原因所在。有学者考证,伦理一词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源于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的“ethss”,表示一群人居住的处所,后来扩展到表示这群人相处期间的性格和气质等“心心相印”的心灵秩序或心灵关系。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将“ethss”改造为形容词“ēthicos”,赋予其“伦理的”意思,并创建了“ēthika”即“伦理学”(参见强以华:《西方伦理十二讲》,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标签:伦理学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文化论文; 尼各马科伦理学论文; 读书论文; 道德论文; 社会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