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金融系统效能监察的几个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效能论文,金融系统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追求的目标,专业银行要向商业银行转轨,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经营效益,然而,目前一些银行不能合理高效运用银行人、财、物等经营要素,致使经营效益不佳甚至亏损,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在金融系统没有开展好效能监察工作,对银行经营管理者提高经营效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在金融系统搞好效能监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具有非常迫切的客观要求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效能监察的概念
在《金融系统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出效能监察的概念,但在“执法监察工作的任务”和“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的条款中有如下规定:“增强监督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协助被监督单位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改革的顺利实施”、“对监督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正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等,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指金融系统监察部门除了要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对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及时有效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在法律规范下努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外部开拓力度、提高银行经营效益,有没有能力担负起与权力相应的职责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目标任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说明在执法监察中包含了效能监察的内容。有些执法监察工作者认为,执法监察包含了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廉政监察主要是解决监察对象有没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及法规、有没有以权谋私、不廉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的行为;效能监察主要是解决监察对象有没有失职渎职、办事拖拉、不勤政、经营管理不善和效益低下的情况,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系统效能监察是指各级金融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其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是否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大力拓展银行业务,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多出政绩和业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水平较低,业绩不佳的监察对象提请上级或本级人事部门给予降职、撤职;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者给予表彰,从而推动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效能监察的对象主要是各级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及负有较大责任的一般工作人员。
二、效能监察的意义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专业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经营效益为目的,以业务经营为中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然而目前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指出:“目前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加之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和在建规模偏大,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信贷资金周转减慢,经营效益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跟银行领导干部缺乏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的动力和压力有关,这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效能监督制约机制。近年来,有些省市的监察部门对一些经济效益滑坡的大中型企业,开展了专项效能监察,促使企业盘活了资金,增加了效益,如1995年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察局在109家大中型企业完成118个监察项目,为企业增加了经济效益4093万元,这一例子说明对企业进行效能监察具有重大作用。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在这样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对于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扩大资金来源,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合理高效使用人、财、物、信息等银行经营要素,促进银行经营机制和业务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银行经营效益,加快银行商业化进程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三、效能监察的具体内容
效能监察的具体内容是指金融监察部门要对监察对象哪些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监察对象能否及时有效执行金融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金融系统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而且要及时有效地执行。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政令畅通,提高银行经营管理的效率。目前,有些金融单位对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的速度和力度都很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拖拉拉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银行在执行“约法三章”和“结算纪律三不准”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改革步伐滞后,影响了银行的发展。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行效能监察,以提高监察对象执法、执纪、执行政策的效率。
(二)对监察对象的经营效益进行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应对监察对象的经营进行全面整体的衡量,对其经营状况既要有量化的业务指标,又要有量化的行为指标,根据这样的要求,笔者认为衡量监察对象的经营效益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营规模和发展水平指标:包括存、贷款净增量和增长率;国内外结算业务量;金融产品开发和金融工具创新情况,网点设施是否合理,人员素质状况,商业化进程方面的重大举措等。通过对这类指标的监察,可以了解监察对象在业务开拓方面的力度及业务发展水平,督促他们随时总结业务开拓的经验和教训,加大开拓力度,促使业务更上一个新台阶。
2.经营质量指标:包括负债结构,资产结构,“一逾两呆贷款”比率,利息收回率,人均费用,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资金成本率,系统内上存资金等等。通过对这类指标的监察,可以考核监察对象的经营效益,督促他们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合理使用人、财、物以提高经营效益。比如,在负债结构方面,活期存款和定期存的比例要适当,要督促监察对象努力增加低成本的资金,要监督监察对象努力降低“一逾两呆”贷款的比率,如果比率过高,要责成他们在短期内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降低比率,以提高银行经营效益。
3.经营风险指标,包括资本金的充足率、资产流动比率、备付金率、资产变现率、资产逾期率,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运用率、资金自给率、系统内上借资金量等。通过对这一类指标的监察,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上反映监察对象经营的稳键性,督促其降低经营风险。
(三)对监察对象经营成果、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有些基层支行领导为完成存款任务,到年终时突击拉存款,有的领导为实现利润指标,提前收取企业下年第一季度的贷款利息,有的领导为了降低逾期贷款率,让企业贷新还旧,等等,因此,必须对监察对象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真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效能监察的途径和方法
1.从组织形式看,各级监察部门对本级行领导及其下一级行领导进行以上几方面的效能监察,即总行监察部门对总行领导及各省、计划单列市分行领导进行效能监,省分行监察部门对省分行领导及市分行或中心支行领导进行效能监察,市分行监察室对市行领导及支行领导进行效能监察。效能监察由监察部门主办或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监督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办。
2.从方法上看:可采用定期或不定级、综合或专项、全面或重点监察等方式。
3.从途径上看:(1)要求监察对象就有关监察内容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2)按规定程序就某一效能监察内容深入基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3)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效能监察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4)根据群众就某些监察对象在有关监察内容方面反映、举报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督促其改正或寻找原因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效能监察的途径、方法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以找出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真正搞好效能监察的工作。
总之,在金融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具有重大意义,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