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认识的三个问题_社会分层论文

对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认识的三个问题_社会分层论文

关于认识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的三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主论文,社会地位论文,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的认识,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将其定位于“属于独立的社会阶层”的认识之上,这从社会分层意义上无可非议。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为数不少的文章在谈及私营企业主作为独立社会阶层的存在时,却进而推论出“私营企业主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的结论,这就使关于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的认识,出现了某些牵强或似是而非的疑窦。对于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有必要提出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求对我国目前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的认识有所裨益。

一、对我国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的认识要注意区分社会分层与阶级分层的区别

把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主界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本身存在着一个对于“阶层”这一概念在内涵上的界定问题。就“阶层”概念而言,存在有两个方面的实际含义。

其一,作为阶级内部不同层次利益集团的阶层。一般意义上关于“阶层”的含义,实际上是就此而言的,在这样的意义上,隶属于同一阶级的成员,由于经济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层次。阶层之间经济地位和利益关系的差别,决定了他们存在社会政治作用的差别,政治态度与价值观念的差别,生活条件与生活方式的差别,教育程度与社会心理的差别等。但是,这些差别并不反映其阶级属性上的差别,即他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是相同的,所以,一定的阶层总是归属于相应的阶级的。例如近代欧洲的一些国家中出现的贵族、工厂主、农场主等阶层,分别隶属资产阶级。一个阶级中某一阶层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自身发生变化,那么在其变化的过程中,或者由于量的积累尚未达到质的突变而使之隶属于原先的阶级,或者由于量的积累演变成质变而使之转而隶属别的阶级。此外,当现存阶级特征已经不再能满足于某一阶层本身发展变化所表现出的特征时,这一阶层的演变,势必已经开始构成为某种新的阶级,例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将西欧资本主义早期发展阶段的手工业工场主,称作“中间等级”或“中等阶级”。其原因既是为了表明手工业工场主这一社会集团,当时已不同于封建社会中的地主贵族,也与农奴有本质的区别,并且明显区别于封建的或行会的工业经营方式的行会师傅,事实上它已形成了一个新阶级。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第一次产业革命后,随着西欧近代大工业对工场手工业的淘汰和工业中百万富翁的涌现,即用资产阶级来称呼这一新的阶级。所以,一定的阶层总是依附于一定的阶级之上的,否则,它就不能作为同一阶级内部不同层次成员意义上的“阶层”去使用。

其二,作为同一社会内部不同层次利益集团的阶层,按照社会分层的理论,当人们从分层角度观察社会时,人类不同群体和社会组织便被看成为各组不同的层次,权力、财产、名望等的不均匀的分布,使一个社会一个层次的社会群体区别于另一个阶层。在这里,社会分层理论从社会构成的细微与具体方面对社会加以分析,因而使之成为社会结构认识的重要方法之一。同时,无论我们对社会分层理论所依据的划分标准是否认同,社会分层的分法不是针对同一阶级内部成员所作的层次区别这一点,却是必须承认的。同属于某一社会层次上的社会群体,可以隶属于不同的阶级,例如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同属管理者阶层的人员,一些上层及下层管理人员实际上就分属于不同的阶级。而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同属农民这一阶层的人中,实际上作为雇工的人与作为雇主的人,也不能划归同样的阶级。所以,社会分层在针对社会不同成员所进行的层次区分时,被称作“阶层”的“阶层”,本来的意义仅仅是从作为阶级分层意义上的“阶层”中转引而来的引伸义,这种“转引”(借用)如果准确地加以界定的话,应当称之为“社层”而非“阶层”。而人们在使用社会分层意义上的“阶层”时,也应当将其理解为“层次”、“阶次”而非“阶级层次”。

由此就具有了两种意义上的“阶层”:阶级分层意义上的阶层与社会分层意义上的阶层。

两种意义上的阶层,蕴含着的是社会分层与阶级分层两种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理论。从联系上看,社会分层与阶级分层都是运用层次分析方法对社会结构加以把握的理论,任何社会体系都是与特定的阶级分层相联系的,社会分层因而只有求助于阶级分层才能使其结论更为科学与深刻;阶级分层又不可能脱离相应的社会体系去进行,阶级分层因而是处于社会分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区别上看,社会分层至少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不同:

(1)阶级分层以不同阶级内部层次划分自己的分层对象, 社会分层则以一定社会不同层次划分分层对象;(2 )阶级分层依托特定阶级结构揭示其内部层次构成,并藉以说明某一阶层在一定阶级中的地位,阶层的阶级属性极为鲜明,社会分层可以依托特定阶级结构,能够说明某一阶层的阶级属性,但也可以相反;(3 )阶级分层更多地偏重对社会群体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分析与区分,社会分层则有着更宽泛的区分标准。

显然,作为阶级分层意义上的阶层,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作为社会分层意义上的阶层,则并非必须强调特定的阶级属性。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对于我国目前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的认识,倘若我们的确认定他们业已构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时,就应当考虑这一“阶层”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这个问题。很清楚,如果从社会分层意义上认识目前私营企业主这一阶层,那么其意义更多地在于对这一阶层的形成、发展和趋向,以及其阶层特点、发展现状等问题加以分析,而其究竟隶属什么阶级的问题,则似乎难以简单从社会分层中得到说明;如果从阶级分层意义上确认目前私营企业主已构成为一新的社会阶层时,那么其意义则必须立足于说明其隶属于什么阶级,倘若现存的所有阶级都不足以说明或囊括其全部阶层特性的话,那么其发展进程中是否会构成为一个新的阶级,则应当得到回答。

二、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主在什么意义上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本文同意将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主视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认识,但这里的“阶层”,仅指社会分层意义而言。这就是说从社会结构的不同层次构成上来认识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之所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从目前大多数学者摆出的论据来看,主要依循如下几个事实:(1 )我国目前私营企业主经济收入和积累率远远高出了一般社会成员;(2)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影响正在扩大;(3)私营企业主与1956年之前的民族资本家产生的途经不同;(4 )目前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劳资矛盾程度、雇佣劳动形式等,都不完全等同于旧社会的资本家;(5)私营企业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某种独特位置, 在这样几方面的论据中,有些并没有直接论证目前的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或者没有构成一个新的阶级,有些则直接用以否认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为一个阶级。但在事实上,以上几个方面的论据,在说明私营企业主构成或者没有构成一个新的阶级的问题上,都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因为它们都没有触及判断一个阶级是否形成所涉及的起码标志: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以及相应在社会经济生活、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倘若要证明私营企业主并没有构成为一个阶级,则必须证明这一社会群体同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等在所有制、分配上的相同或相近;倘若要证明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为一个阶级,则要说明其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等在所有制、分配关系上截然相反。而目前关于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论证,基本的论据并不在于从所有制、分配关系上的论证其特征,论证的对应面其实也不仅仅是工人、农民等阶级。其论据事实上是以收入程度、形成状态、社会影响等特征,针对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职员、学生等社会不同阶层表现其特殊性的、因而,我们由此能够断定的,只能是认为目前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不同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职员、学生等阶层的新阶层,而非不同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资产阶级等阶级分层意义上的阶层。换言之,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存在,是一种社会分层意义上的阶层,由此并不能得出私营企业主构成或不构成一个阶级的结论。

也有一些同志在论述私营企业主不构成一个阶级时,用了如下理由:私营企业主没有形成稳定的经济基础;他们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有社会身份的联系;没有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阶级力量;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等。这样的说明,且不说以社会分层意义上的“阶层”用作推断“阶级”是否构成,本身就不能成立,即便就这些论据而言,其所得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据此难以导出私营企业主不构成阶级的结论。这里我们或许可以联想到马克思、恩格斯对欧洲早期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所作的阶级论述。就前者而言,尽管刚刚发展不久的资产阶级在从封建社会市民中分化出来时,尚不具备稳定的经济基础,也难于割断其与原有社会身份的联系,但并没有妨碍马克思、恩格斯将他们确定为一个阶级:“以前那种封建的或行会的工业经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随着新市场的出现而增加的需求了。工场手工业代替了这种经营方式,行会师傅被工业的中间等级排挤掉了”〔1〕这个“中间等级”, 恩格斯称之为“中等阶级”,是“和所谓的贵族有所区别的有产阶级。”〔2〕就后者而言, 当初期无产阶级处于尚未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阶级力量缺乏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时,“工人们还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并为竞争所分裂的群众。广大工人群众的团结,还不是他们自己联合的结果,而是资产阶级联合的结果,当时资产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必须而且暂时还能够把整个无产阶级发动起来”。但马克思、恩格斯同样以“无产阶级”对之称谓,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是否具备稳定的经济基础、与其原有社会身份的联系,以及是否形成有组织的阶级力量和独立的阶级意识等理由,都不能说明目前私营企业主不构成为一个新的阶级。当然,这自然也表明由此也不能说明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为一个阶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目前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存在,就只能是限定于社会分层的意义上了。

三、我国目前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属性应当如何认识

无论我们对私营企业主作什么样的称谓,只要试图从阶级分层意义上对它加以思考,关于私营企业主阶级属性的界定问题,就难以回避。而将私营企业主确定为一个新的阶层,并不是说这一社会群体不具有阶级属性上的特征,而是为了从社会分层意义上揭示其阶级属性的不确切性。

那么,对我国目前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属性应当如何认识呢?

这里起码有三个因素需要考虑。

其一,我国目前私营企业主与社会其他阶级的区别在阶级特征上不够鲜明,阶级与阶级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生产关系的占有,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获得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而在这样一些不同中,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主无论与社会主义改造前的资产阶级相比,还是与目前的工人、农民等劳动阶级相比,都不完全相同,却又具有某种联系。

其二,我国私营企业主在发展上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方面,从私营经济发展的内在属性来看,如同列宁所述,小生产是经常地、大量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受这种属性的作用,私营企业主具有内在地和自发地扩充其作为资产所有者剥削他人劳动的特征。另一方面,它的这种扩充过程,又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政治及其具体方针、政策的制约,后者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制的等手段,对其发展加以引导和限制,防止其任意地扩充,上述两方面因素在制约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谁消谁长,对私营企业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无论这种消长情况呈现什么样的发展势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内在要求,使私营企业主实际上都很难在完整意义上构成为一个新的资产阶级。

其三,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主不属于由一阶级向另一阶级过渡形态的阶层。完全排除某一阶级中某一阶层在向另一阶级(或形成新的阶级)转变过程中处于某种非此非彼“阶层”的可能,也是不恰当的。但这里应当明确的是,这种非此也非彼的特征,既不是固定的,也不是演变本身的目的。这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某种具有非此也非彼阶级特点的阶层,那么这一阶层必然具有向某一阶级演变的趋向,只要这一阶层是属于阶级分层意义上的,例如马克思在论及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前的西欧“中间等级”很快发展而为资产阶级,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后马克思提到的“中等阶级”演变时的情形,他们中除一部分人爬至有产阶级的行列中以外,大多数人,“即小工业家、小商人和小食利者、手工业者和农民——所有这些阶级都降落到无产阶级的队伍里来了。”〔3〕在阶级分层意义上的阶层中,如果阶层的发展与演变不是朝着阶级而只是以阶层为目的的话,那么实际上就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了。而由此来认识我国社会目前的私营企业主,那么就可以看出,这一阶层就其发展和演变趋向来说,无论将其定位于我国目前阶级结构的哪一个阶级身上,以及断定其已经构成或没有构成一个新的阶级,都确有其困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能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困难,就可以在社会分层意义上将私营企业主确定为一个阶层的同时,人为地将之赋于阶级分层意义上的内蕴,并由此得出其构成或不构成一个阶级的结论)。

在以上三方面因素客观存在的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究竟在阶级属性上应归位于何方,相当程度在于今后的实践发展,在于它自身以及制约其自身发展的外在条件的作用。

所以,对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构不构成一个阶级的认识,本文以为从思路上可作如下确定:在目前实践发展的情况下,对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属性暂不加以归属定位上的判定,而宁愿只限于从社会分层意义上将之作为一个阶层去认识,这就是说,对一个在阶级归属上尚未确定的问题,我们不对其给予确定的判断,而对其可以确定的方面(社会分层意义)则可加以确定。至于阶级属性的问题,它会随着实践的推移,最终为我们所认识,在实践发展了的情况下,我们对它的回答,可能就会变得轻松得多。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8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9页。

标签:;  ;  ;  ;  ;  

对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认识的三个问题_社会分层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