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的新动向_国内宏观论文

财政政策的新动向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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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财政政策正在向公共财政政策转向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抑制国内通货紧缩趋势的蔓延,我国连续6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为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前几年相比,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正在发生一些深刻的变化。一是经济自主增长的机制逐步增强。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势头较猛,1-9月增长30.5%。在投资增量中,除政府投资以外的民间投资、外资和银行贷款占了80%左右,过去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局面正在转向以社会投资为主导。二是外需增长强劲。原来扩大内需的前提是外需不足,但这几年,我们在扩大内需的同时,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外需,使外贸蓬勃发展,在去年高增长的基础上,今年1-9月外贸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增长都在30%以上,有力拉动了经济增长。三是通货紧缩趋势的阴影正在逐步消除。今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首次由负转正,1-9月上涨0.7%,预计全年上涨1%左右。虽然从价格构成来看,目前商品零售价格仍为负增长,但考虑到货币发行较多、农产品价格与生产资料价格呈上升趋势等因素,通货膨胀潜在压力已经显现。

公共财政体制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社会发展滞后,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现象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际上是突出了财政政策协调发展的思路。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五统筹”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依然很大,有必要继续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中央财政要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建设国债和保持一定规模的赤字水平,使财政政策总体扩张力度不能减少太多,关键是要适当调整积极财政政策的方向和力度,由过去主要为了刺激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财政政策要更多地发挥税收、贴息、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手段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积极财政政策将逐步融于公共财政政策中去。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

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这是结合我国国情,在税收管理权限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程度不一,如果把税政权完全统一在中央,不给地方下放一定的管理权,对各地经济调节就缺乏一定的弹性,也不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由于地方一头权限卡死了,一些地方就走歪门邪道,滥开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子,既扰乱了税收秩序,又侵蚀了国家税收特别是中央税收的权益。因此,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政管理权。由于目前我国实行五级财政,对应五级政府,造成机构和人员臃肿、财力负担过重、财权分散等问题。要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减少行政级次,可考虑逐步取消计划单列市和市管县,淡化乡镇级次,这样地方财力财权也可相对集中。在统一税政前提下,应首先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在不影响中央税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税种的立法权、税种开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在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范围内,也可赋予地方一定的减免税权力,以更好地调节各地区的经济发展。

“或有负债”应引起重视

世界银行对政府债务的划分比较细。为简约起见,我们根据财政承担债务风险的责任和性质,可将财政风险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的财政风险,即由财政直接承担的债务,相当于世界银行讲的直接显性债务,一般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并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批准的债务,是可预见可计算出来的;另一类是间接的财政风险,即由财政间接承担的其他领域的债务,相当于世界银行讲的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和或有隐性债务,也相当于三中全会讲的或有负债,一般是在财政预算以外可能要由财政来承担的债务,其中有些债务是事先无法确定的。按照这种分类,今年我国直接显性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为20%,直接财政风险并不大,远低于国际公认60%的警戒线。关键是看或有债务。我国1998年由中央财政为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而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累计到2003年底中央财政出口欠退税3300多亿元,以及各种地方政府债务、养老金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等,把这些或有债务与直接显性债务加起来,总债务占GDP的比重将超过60%。

应当指出,或有债务只是一种静态的可能性分析。真正能够由中央政府分摊多少,何时分摊,是一个动态的可变化的过程,它将取决于国家整体经济实力和控制经济风险的能力。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越好,国家控制和化解经济风险的能力越强,各种债务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压力就越轻,反之就越重。朱镕基同志在2000年初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上曾经指出:“所谓‘财政或有债务’问题,这是一个多年累计且由理论推算的概念,真正可直接归于财政,以及可分摊到年度财政的债务是很有限的。当然,不能说绝对没有一点风险。在平常时期,财政风险包括金融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和加以有效控制的。但是如果出现突发性、影响国家信用的重大事件,风险就相当大,对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多年来我国或有负债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对中央财政形成债务风险的压力越来越大,又不能无限夸大这方面的问题,束缚住财政政策作用的发挥。在平常时期,要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把各种可能引发债务风险的突发性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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