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地权交易的零细化研究——量化分析和案例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权论文,新中国成立论文,初期论文,乡村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土地零碎是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关于传统农村土地的零细化问题,民国时期学者如卜凯、陈翰笙、李景汉等进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和研究时,对此均有所关注①。近年来,国内外学者结合地权分散化趋势,对中国古代和前近代社会地权转移的高频率和零细化成因的解释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然地理因素,如山区或丘陵地区,地形高低不一,决定了土地分散、细碎特征。二是人地关系比例紧张。赵冈认为宋明以后地权转移呈现出逐渐分散的倾向,并指出了这一倾向可能与宋明以后中国人口的快速增长有关。三是诸子均分制。史志宏关于诸子均分制对明清时期和近代地权分散影响的说法很有说服力。四是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曹幸穗和凌鹏都认为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构成地权分散的社会经济基础。五是土地分割出售导致地块“畸零散漫”。刘克祥以皖南徽州为例,梳理了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指出永佃制下地租分拆零卖导致部分田产“合业”的产生和地权的相对分散。赵晓力指出随着土地小额出卖和分割继承,中国农村的耕地一直呈现细碎化的趋势,有的地块分割之小已达到不堪使用耕畜的地步,甚至引起南方水田田坎系数的持续增加。六是小农经济的普遍贫困。李金铮认为分家析产、农民惜卖、小农的普遍贫困等因素近代华北平原地权分散的推动力量,同时也导致了土地买卖中的零细化交易②。上述研究在时间段上多集中于古代和近代农村社会,鲜有对土改后地权的零星分割和地权交易中的零细化现象进行分析③。笔者以各省档案资料和村级契约文书为主,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解读,对土改结束后——集体化高潮前乡村地权交易中的零细化过程进行梳理,以期对当今农村土地流转中普遍存在的土地零细化问题提供历史借鉴。 一、传统农田零星分割的自然生态特征 (一)近代以来农田的零细化现象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农业土地制度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农田的零星分割”。赵冈认为,农田零星分隔的现象,“至南宋时已明显出现”。明清时期,同一业主土地分散各乡各图甚至是分散在不同县境内的情形已成“定局”④。卜凯在1920—1930年代对中国22个省份的农村典型调查中发现,每一农场平均有五六个田段,这些田段不但互相不毗连,而且距离甚远⑤。据社会学家李景汉对定县调查,每个农户所种之地分为数块,甚至于十余块,散布于村之各方。地块距家之远近多在二里之内,亦有距三四里者。他于1928年在一村调查了200户农家,其中以有6块田地的为最多计26家,其次9块者计25家,有的农户田块分20块散布于各处。不仅每家田地块数很多,且每块之面积亦颇小。200户农家共有田亩1 552块,平均每块4.2亩。其中不满5亩一块者计1 070块,占所有块数的69%,且其中不满1亩者计49块,1—1.9亩者计233块,2—2.9亩者计329块,3—3.9亩者计250块,4—4.9亩者209块⑥。山东省的耕地长期以来也一直被分割成很多细小的碎块,“一个农民或一个家庭往往拥有的并不是一整块的农田,而是分散在很多地方的小块农田”,农民从村庄的住处到其耕地要走长短不一的路,因此在田地里有众多的小路和小径。在夏季或收获季节,“田地看上去就像许多不同颜色的小邮票错落有致地排列在一起”⑦。 根据卜凯的研究,由于自然生态环境和作物耕作制度的差异,北方土地利用(或小麦区)平均规模是南方(即水稻区)的三倍以上,小麦区农场的平均田块数目是每农场有8.5块,水稻区每农场的田块数则高达14个。换言之,水稻区的田块面积小得多。如长江中下游地区山区和丘陵地多开垦山坡地辟为梯田,每个田块相当于山坡上的一个台阶,面积自然不大。此外,梯田作为水稻田,在稻米的生长季节中水田中要蓄水,而且水的深度在整个田块中大体一致,这就需要田面要基本水平,而这在较大的田块中很难做到。吴江县开弦弓村每家都有3—7条相隔甚远的几条带状田地,“从一条地带到另一条地带,有时要乘船20分钟”,这些分散的地带大多数“不超过1—2亩”,极少有面积在6亩以上的⑧。以无锡为例,如表1所示,每户耕地16亩有余,平均每家有地12块,每块平均二亩半,最小地块只有0.35亩。 在中共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这种土地零细化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张闻天主持调查的陕甘宁边区神府县,该县地处西北黄土高原,高山和深沟纵横交错。中共分别于1933年和1936年在此进行过两次土地革命,8个典型调查村的土地种类、数量和区位分布极不平衡,除了靠近神木河的贺家川、孟家沟在河两旁有狭小的川地,其他村庄都在山上或山沟里。“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起见”,在贾家沟等有少量的园地与平地的村子,土地分得比较散,块数也比较多。如贾家沟20户共分到土地137块,每户平均有7块土地。孟家沟过去有5个十垧以上的整块土地,“现在分散了”。有的村山地不够还要从别村分进,如贺家川从20里外的崔家峁分得了347.5垧山地(神府县的土地以垧计算,1垧相当于3亩左右,园地一般以亩、分计算),从20里以外的高家窊分得了49垧,从15里外的圪柳嘴分得了59垧。孟家沟从15里外的圪柳嘴分得了220垧山地。贸家沟从15里外的刘家窊、18里外的韩家园、20里外的李家南窑、25里外的贾家新庄子共分进了379垧地。这种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办法,虽然是“农民们平均主义的最高理想之体现”。但对于农民们的小生产说来,“也当然不很便利”⑨。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农田零细化与农业生产经营 土改后各地农民仍然面临地块零碎、分散而难以集中经营的困境。从笔者搜集到的各地现存的20世纪50年代土地房产证显示,多数农户土地被分割成远近、大小不一的很多块,农村“插花田”随处可见。山东省淄博专区桓台县第三区睦和村(笔者搜集到该村保存的近400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地处华北平原地带,农户的农田规模较山地和丘陵地区面积大,但多数农民分得的土地在区位上也面临地块零碎、分散的困境。该村大部分农户分得可耕地(非耕地多为场园、湾和坟茔)平均分割为2—6块,最大一块不超过15亩,一般都在3亩、4亩之间,甚至小至几分。各段分布在村庄的不同位置,距离一里、半里的田地较多。如某农户共5口人,分得耕地11亩8分2厘,其耕地被分割成互不相连的6段,其中有2块耕地的面积超过3亩,其余的仅1亩多。⑩。另据一份华北区土地房产证资料显示,被调查农户共占有土地11亩2分,耕地共分为8块且所处位置不同,其中最大的一块2亩2分,最小的仅1亩(11)。 前述南方水稻区因地形高低不平,田地多呈梯形和零星小块,如苏南句容县丁庄村全村土改后总使用土地共分割成3 441块,最多的一户富农,其占有的36.11亩土地多达68块。每户占有的耕地面最大一块9亩,一般都在一二亩之间,小至几分的。每户拥有的土地四散分布,距离一里半里的田地甚多,有的农户分得的3亩耕地远隔4里(12)。如图1所示,湖北省汉川县某农户分得的15亩可耕地共分14段,最大的一块也只有2亩多,最小的一块仅7分。由各地段的四至可以看出,每处的耕地也各自不相连,分别分布在该村的不同地方(13)。江西省临川县章舍乡章舍村某农户分得土地7亩8分5厘,这些耕地被划分为互不相连的9段,其中有4块耕地的面积超过1亩,但最大的一块也仅1亩9分,另外5块地的面积均不足1亩(14)。如湖南省衡山县园洲乡周祖忙互助组共有稻田23亩9分8厘3毫都是梯田,共有26坵(15)。 农业生产不像工业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均衡生产,农作物的播种、施肥、灌概和收获等不同环节都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完成,而且劳动强度极大。按各地的耕作习惯来看,占有土地较少且集中的农户在播种和收获的农忙季节经营他们的土地没有困难,但对于那些占有较多且分散土地的农民来说,“需要的劳动力比家庭能够供给的多”。农田零星分散使得农户在农忙季节要奔走于许多面积狭小、互不毗连、分散遥远的田块之间,浪费大量时间和体力。除了自耕外,各地农民对细碎化土地采取以下几种经营方式: 图1 建国初期湖北省汉川县土地房产所有证 1.雇工经营。为了照顾孤寡户的生活、生产困难,土改中老年人尤其是寡妇往往拥有多于他们本人耕种得了的土地(16)。此类农户分得的土地较多且多数集中在一处,当然有的孤寡户的耕地也分散在村庄的不同地方。如山东桓台县某村孤寡户1口人,分得土地4.619亩,共分为三段(分别为1.269亩、1.794亩、1.556亩),分别分布在村庄的不同位置(17)。由于农业生产所固有的季节性和单个农户在劳力供给、调配方面的局限性,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尤其是老弱孤寡户往往通过雇工来补充家庭劳动力在分散经营方面的不足。从湖南省典型乡的调查来看,1952年因老弱孤寡无劳动力而雇工的农户有411户,占总雇工1 059户的38.8%(18)。另据广东省8个乡统计,因老弱孤寡缺乏劳动力等生产上有困难而雇工的占总雇工户数的62.08%,雇工数量占总雇工数的49.91%(19)。 2.互助合作。伴工互助在传统乡村由来已久,但只是局限于血缘和宗族关系圈中的临时性协作。土改结束后,随着中共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各地农民通过入组入社来克服农地经营的零细化困难。如沭阳县马厂区赵甫亚互助组组员赵洪彩和赵同顺各人1亩半地搭界,打破地界前,要耕两趟、种两趟,稻谷上场要打20场,打破地界后一趟就耕好、种好,只要打6场。该互助组在夏种中不但比别的小组种得快,而且收得又快。到秋收的时候25亩田,多收15笆斗(每笆斗90斤),计多收1350斤豆子(20)。 3.租佃经营。面对土地经营中的零细化现象,各地自耕农更多地根据自己耕地的远近肥瘦和对自身生产经营提供的利弊关系利用了租佃制提供的灵活性来调节配置家庭生产资源,把一些对自己生产经营不利的远田、瘦地租出,再在有利于自己耕种的居住地附近或与自有耕地可连片耕作的地方租进适量田地。据笔者调查的各省档案资料中,农民的此类生产经营行为均有记载,如湖北应城义和乡丁加斌有3.15亩地,因离家较远不便耕种而全部出租,同时在附近佃种1.4亩以弥补不足(21)。广东潮安莲云乡新中农周海清有4亩田在外乡,因耕作困难而全部出租,再在本乡租入土地耕种;新会县北洋乡新中农林善邦,全家9人,3个劳动力,有11.92亩地,因田远出租2.052亩,再承租2.144亩(22)。安徽霍山县大化坪乡地处大别山区,自然村庄分散,地势起伏,该乡土地总面积约3万亩,其中林山占33%,荒山垦地占10.38%。因路远无法经营而出租的占总出租户数的50%强(23)。 也有的农民通过土地买卖来调剂土地远近或肥瘦。如河北省怀来县南水泉村杨维“卖了6亩坏地又买了9亩好地”(24)。安徽肖县杨阁乡共19户农民卖地,其中7户农民因土地坐落外乡或离家远耕作不便,或因自己原土地孬,卖孬田买好田。19户农民买入土地,其中4户农民卖孬田买好田,卖远田买近田(25)。也有因婚嫁导致土地远,不便耕种而买卖的。如肥西县竹西乡贫农张永才,1953年结婚,爱人从娘家带来的土地太远不便耕种而卖了,又就近买了1.9亩田(26)。 从各大区农村工作部的农村调查资料来看,东北、华北、中南、华东等地农村因土地远近调换、距离田远耕作不便等原因而进行土地买卖、租佃的农户在地权交易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如山西省阳高县三个乡因远地换近地、坏地换好地者占总卖地户数的13.33%,为了调整土地而买地者占总买地户数的7.9%(27)。河北省10个典型调查村因换地而(以好地换坏地或以坏地换好地)买地的40户,占总买地户数的13.42%,因换地而卖地的户数47户,占总卖地户数的16.2%(28)。辽东省凤城县黄旗村因分地远不便经营而出租的户数22户,占总出租户数的44%(29)。黑龙江省海伦县第16区永安村、西安村因调剂土地而出租者占12.9%(30)。江西省5个乡1954年因距离田远耕作不便而卖地的2户,占总卖地户数的15.38%。因调剂而买地的21户,占总买地户数的46.24%(31)。广西壮族自治区10个典型调查乡因土地远近调换而卖地的18户,占总卖地户数的39%,因此而买地的9户,占总买地户数的11%(32)。 如表2所示,湖南省典型调查乡部分农民因田远耕作不便而出租土地和为便于耕作而租入土地,其中沅陵县肖家桥乡因田远耕作不便而出租的占总出租户数的达52%。 当然,有些“成分高”的农民,如富农怕二次土改、怕提升阶级干脆献田或将土地撂荒。 二、互为诱因:农地分散与地权交易 上述土地碎小且分布分散的局面和土地利用分散的情况,既不利于农户集中经营又造成农户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各地在土改结束后出现了因土地利用分散而发生的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田段之分割及其位置上之零星散布,则更多的是在土地买卖和租佃等地权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下面从各省地权交易的计量分析变化和具体案例来分别述之。 (一)地权交易的计量变化 土改结束后,由于各阶层按人口都分进了一份土地,贫雇农、中农等普通劳动群众对土地的需求暂时得到了满足,各地的土地买卖数量也随之急剧下降。土改前后相比,各省各典型调查县、乡和村土地买卖多数处于停滞状态,即使有土地买卖的地区,所占的比重也很小且户均买卖土地的规模较小。安徽省10个典型调查乡土改结束后6个乡没有土地买卖现象,其余4个乡土地买卖户数和土地数占总调查户数和土地数的比重均不到0.1%(33)。据江苏省16个县23个典型村调查,土改结束后有10个县16个村发生土地买卖关系,各典型村出卖土地占总土地数的比重平均为1.2%,最高仅为3.09%,最低为0.01%。买进土地占总土地数的比重平均为1.1%,最高为3.67%,最低为0.02%。从买卖数量上看,一般都仅几分地,个别的一亩、二亩田(34)。 和土地买卖相比,土改结束后土地租佃关系普遍存在,但土地租佃率明显低于解放前。如表3所示,和土改前相比,中南区6个省出租和租入户数分别减少41.87%和66.29%,出租和租入土地数减少的更多,分别减少了89.77%和88.52%。同时,由于地权占有的分散,户均租入土地规模也大大减少,租佃关系呈分散化趋势,中南区6个省解放前户均租入土地7.46亩,土改后户均租入仅2.54亩,减少了65.95%,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土改前后相比户均租入土地减少最多,由6.73亩减为1.95亩,减少71.03%。 土改结束后-集体化高潮前,中共鼓励——限制——禁止的相关土地政策演变,使得土地买卖呈先增后减的趋势。如表4所示,除山西和河北省外,其余各省买卖土地数量占总土地数的的比重均小于1%。各省户均土地买卖规模,除山西省和河北省外,其余中南区和华东区所属的户均土地买卖数量都较小,多数低于2亩以下。 资料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土地改革结束时期·1952年·1954年山西省20个典型乡调查资料》,1956年8月;河北省财政厅编印:《河北省农村经济情况典型调查资料》(附表一),1955年10月;湖北省农村工作部:《湖北省十二个典型乡调查统计表》(1955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54;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部:《各乡1952-1954年经济情况调查分析表》(1955年) ,146—1—204,146—1—205,146—1—272,146—1-176,146—1—197,146—1—246,146—1—153,146—1—165等卷宗整理;江西省委调研组:《关于全省(9个典型乡)经济调查综合表》(1956年),江西省档案馆,X006—2—13;《广西农村调查》,选自《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1958年,第263页;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1955年,根据10个乡资料汇总。 从户均净买入土地的角度来看,土地买卖的规模也较小。根据表4中的资料统计,湖北省1954年各阶层户均买地高于户均卖地0.01亩,其中贫农净买地0.8亩、新下中农净买地0.2亩、新上中农净买地1.3亩、老上中农净买地0.3亩。江西省1952-1955年户均卖地都高于户均买地亩数,1952年,只有富裕中农户均净买地0.5亩。1954年新富裕中农户均净买地1.5亩、老富裕中农户均净买地1.8亩。1955年贫雇农户均净买地0.2亩、老富裕中农户均净买地3.1亩。湖南省1952-1954年户均卖地均高于户均买入土地数,1952年没有净买入土地户,1954年只有中农有净买入土地户。安徽省除土改结束时,各阶层户均净买入土地0.1亩,1952-1954年户均卖出土地都高于买入土地。由于受国家政策的限制和当时地方政府舆论的影响,上述各典型调查乡、村地主和富农多数为净卖地户。 土改结束后的几年时间内,中农和贫雇农等普通劳动劳动群众纷纷卷入土地买卖中,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调查,1953年各省土地买卖主要发生在中农和贫农之间,其中以中农所占比重最高。河南省9个典型乡贫农和中农买地户数23户(内中农17户),卖地户数29户(内中农24户),分别占总买卖土地户数的100%和90.63%,湘鄂赣三省10个典型乡普通劳动群众买卖土地户数分别占总买卖土地户数的97.53%和90.77%,广东省12个乡买地户全为中农(35)。 另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分析,到合作化高潮前的1954年,全国各省(23省15 432户调查资料)土地买卖占总土地数的比重很小,分别占总占有土地的0.52%和0.33%,户均买卖土地分别仅为0.11亩和0.33亩(表5所示)。即使户均占有土地较多的东北、华北等地土地买卖数量和规模也较小,从阶层构成来看,中农在土地买卖中占有主导地位。如吉林省买卖土地数量分别占土地总量的1.74%和0.15%,户均买卖土地仅为0.77亩和0.07亩。陕西省户均买卖土地仅为0.28亩和0.21亩,买卖土地数量也仅占土地总量的0.97%和0.74%。 各省的户均土地租佃数量和规模也较小,如表6所示,1954年全国(广西、云南除外)户均租入和出租土地数为0.8亩和0.4亩,分别占户均使用土地数和占有土地数的4.5%和2.3%。从土地租佃关系的阶层结构来看,贫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在租佃关系中也处于主导地位,如长江中下游6省贫雇农和中农出租、租入土地所占比重分别为81.8%和95.3%,其中中农所占比重均超过55%以上,中农租地户所占比重有的省如湖南、江苏省高达80%以上。 可见,土改结束后-集体化高潮前,地权交易数量大大减少,户均买卖和租佃规模也较小。同时,土地买卖和租佃主要发生在贫农、雇农和中农三个阶层,由于这三个阶层占据了农村绝大部分的户数与人口,因此每户所购买的土地必定不多。他们作为主体的经济特征和土地买卖行为,造成了地权交易的零细化,同时也进一步导致了土地经营中的零细化现象。 (二)案例解读 从具体的农户调查案例来看,土改结束后,农户之间的买卖土地多数为几分地甚至几厘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不仅承载着作为农民最基本生产要素的功能,还承载着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民非到万不得已时是不会把农田出卖的,即使出卖,也要“通过转弯抹角的形式来完成”(36)。同时,土改中刚分到土地的贫雇农和中农等普通群众多数认为“没有正当理论卖田是不光荣的”(37)。因此,卖地通常是零打碎敲,如河北省井陉县窦王墓村1951-1953年仅6户卖地4.8亩,阜平县白河村3年来12户卖地7.2亩(38)。湖北监利县吴桥乡2户中农卖田1亩9分5厘,3户贫农卖田2亩1分7厘(39)。光化县白莲寺乡有2户共卖地1.36亩(40)。江阴县夏港乡土改后发生土地买卖关系11件,其中小土地出租者卖掉1亩田,富农卖掉7分田,2户中农卖掉1.5亩,6户贫农卖掉1.5亩(41)。土地购买者要想得到较大面积的整块土地,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这就导致了一个土地交易现象:“一个家庭从邻居那里买下的往往是小片土地,很少是整块土地”(42)。如江苏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土改后全村4户中农共买进土地6分5厘,3户贫农买进土地5分6厘,1户小土地出租者买进土地1分8厘(43)。安徽省典型调查户中,4户下中农共买入土地2.23市亩(44)。 安徽休宁县北山乡八个自然村112户次出卖土地,其中因耕种不便而出卖的37户次,占33.04%。石岭头村1953-1954年共有14户次卖出土地14.661亩,内有12户次是因为耕种不便而出卖土地。如该村中农吴兆椿因耕种不便分5次共卖田7.763市亩,又从北山、龙源村分别买进0.977亩和0.970亩。 部分农民将农田切割成小块,前后分批卖出,或是卖出若干块再根据距离远近或价格等因素分批次买进小块土地。如邱家村中农邱五九,分7次卖田7.732市亩,龙源村赵观金分3次卖田2.885市亩,最少的一次仅卖田0.485亩。北山村陶祯福卖田0.490,又分别分4次从该村其他农户中买进土地5.039亩。山脚村贫农李玉美因管业不便3次卖山2.1市亩,又从3里外的余家坦村买山0.762市亩。 从北山乡现存的多份土地卖契可以看出农民由于所分土地在区位上的分散导致耕作不利,试举以下2例: (1)1953年1月,石岭头村的余银庭,将坐落余家坦村下上坡的0.558市亩水田,卖给余家坦的余积元。石岭头距余家坦有6华里,家住石岭头的余银庭距离余家坦下山坡水田显然“路远”,而住余家坦的余积元距这块水田显然“路近”。原始白契对于卖因如下所示: 立出卖水田字契人余银庭,兹因路远,耕种不便,特托证将坐落余家坦村土名下上坡水田叁丘,计税市亩伍分伍厘捌毫正,立字杜卖与余积元同志名下耕种。 (2)石岭头村的丁仁安、余显耀、丁日发、吴椿泉将各自座落小源村土名大坡合计2.456市亩水田,卖给小源村的王玉崑,卖因皆为“耕种不便”。此份卖契对买卖方来说可谓双赢,石岭头村距小源村有10.5华里,距耕种之田很远,而小源村的买主王玉崑距耕种之田就非常近(45)。 针对占有和使用土地分散零碎的情况,部分农户还采取“交换土地”的形式调剂远近便于耕作。江苏省此种情况较多,如南汇县石西村土地交换情况发生较多,其中该村与村外交换的4起,本村与本村交换的3起。中农与贫农交换的2起、贫农与贫农交换的3起、贫农与富农交换的1起。交换的时间大都在本村土地分配后,个别也有在发土地证前交换的。共交换土地12块、44.36亩,其中大部分是分进的土地,自耕土地只占5.67亩。交换的均为面积大体相等的整块土地,交换土地最多的为5.43亩,最少的也有2亩。其中土地数量有相差一二分的,但在双方自愿互利的情形下均不计较。交换后的耕地一般近2里左右,最多的可近4里,这样更便于互换双方耕作。交换的大都是耕作土地,个别也有用耕地交换屋基地的(46)。丹徒县上党区里墅乡里墅村交换的2户,根据肥瘦和面积分别换进耕地0.75亩和0.6亩,没有贴钱。姚墅村交换的2户,分别换进换出0.9亩和0.6亩(47)。句容县丁庄村土改后也曾发生土地互换的情况,换田户团四银土改中分得一块田3.07亩,离家3里路,劳力弱耕种困难,但与赵见仁却只隔半里路,而赵见仁有2.89亩田离家1里,与团四银家只半里路,于是双方商量换地,因两块田相差无几,土质也差不多,“就无条件的交换了,并立有互换契据”。值得注意的是,乡村干部对农户间的这种出于调剂目的的互换,采取了默认、支持的态度,上述三例交换土地均是通过村干部进行,丁庄村的农民交换土地甚至“请干部做中人以照信用”(48)。当然,类似农民之间的换地往往带有很大的地域性特征,因为农户间拥有的地块面积、肥瘦匹配度和相邻的概率都非常低,导致农地互换交易成本远远超过地块的规模经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田零星分散的现象使得农户自耕处于不利的地位,出于理性考虑,农民根据自己耕地的远近肥瘦,把对自己生产经营不利的远田、瘦地卖出和租出,再在有利于自己耕种的居住地附近或与自有耕地可连片耕作的地方买进或租进适量田地,以便在同等资本、劳力投入的情况下获取更大的收益。同时,由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贫雇农和中农在土改中分进了一份土地并获得了一部分生产资料,他们在地权交易的阶层构成中一开始便占主导地位,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地权交易的主体。就社会经济单元而言,个体小农的经济特征与田地交易行为,构成了20世纪50年代初期地权交易的主导方面。在土地买卖和租佃总量较低的情况下,使得每笔交易额数都很小,该时期的地权交易普遍呈现小额数、零细化的特征,这种特征的地权交易难以导致土地由贫雇农和中农等普通劳动群众向地主、富农手中集中。从这个角度来讲,土地买卖和租佃导致农村两极分化的说法是对当时农村实际情况的误解,但却成为中共意识形态宣传产生效果和形塑中国合作化高潮的关键因素之一。 从本文的分析也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权交易并没有降低土地细碎化的程度。农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和租佃之所以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的土地零细化现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该时期的地权交易一直处于被抑制的状态。虽然有的地方提出为了有利生产、便于耕种,农民间自愿相互调换之土地“应予承认,不受任何限制”。但是多数认为:“土改后田是可以卖的,不过总要有一个正当的理论”(49)。西北局一方面指出因生产方便而相互调换远近土地、好坏土地,属于农民间的合理调整,另一方面要求所属各地乡村党支部和农会须注意掌握,使土地以公平价格卖给真正缺地的农民,避免把土地卖给地主、富农和占有土地已超过一般中农水平的富裕农民(50)。另有部分乡村干部因对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认识模糊,甚至反对出卖土地。如辽南驼龙寨村干部要求“一律不准买卖”(51)。在各级政府舆论的导向下,各阶层农民对土地买卖心存顾虑:富农与富裕中农因怕露富,怕买田多了要被评为地主。一般贫雇农、中农认为没有正当理论卖田是不光荣的,有困难也不敢卖田(52)。上述各级政府的行政态度以及农民的思想顾虑,使得各地农民出于调整性质的地权交易多数是零碎进行,这进一步强化了农田田段之分割及其位置上之零星散布。 ①卜凯:《中国的土地利用》,南京:金陵大学出版社1937年版;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二辑),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②赵冈:《地权分配的长期趋势》,《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史志宏:《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43—48页;凌鹏:《近代华北农村经济商品化与地权分散》,《社会学研究》2007年5月;刘克祥:《永佃制下土地买卖的演变及其影响》,《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2辑;李金铮:《相对分散与较为集中:从冀中定县看近代华北平原乡村土地分配关系的本相》,《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3期。 ③有关土改结束后到集体化高潮前中共对农村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的相关政策演变主要集中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献汇编》(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薄一波著,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等;更多的有关建国初期农村土地买卖、租佃等地权交易的资料散见于1950年代各大区、省市土改委员会和农村工作部所组织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资料中。此外,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保存了一批休宁北山乡新中国土改后的土地卖契,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④赵冈:《农地的零细化》,《中国农史》1999年第3期。 ⑤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⑥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579—580页。 ⑦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中译本)》,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⑧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70—171页。 ⑨张闻天:《陕甘宁边区神府县直属乡八个自然村的调查(1942年4月12日)》,选自《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 ⑩山东省桓台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第5732号,1951年4月4日。 (11)华北区建屏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第4335号,1949年2月。 (12)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句容县三区春城乡丁庄村调查工作总结》(1951年10月25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63。 (13)胡必亮、胡顺延:《中国乡村的企业组织与社区发展》,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14)江西省临川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第7157号,1953年2月28日。 (1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周祖忙互助组创造梯田一季稻大面积丰产的经验》,《长江日报》1952年11月28日,引自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业经济组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043页。 (16)[加]宝森:《中国妇女与农村发展——云南禄村六十年的变迁》,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17)山东省桓台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第5762号,1951年4月4日。 (18)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部:《9个乡1952-1954年经济情况调查分析表》(1955年),湖南省档案馆,146—1—204、146—1—205、146—1—246、146—1—153、146—1—272、146—1—176、146—1—197等。 (19)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广东省农村经济调查(第一部分)》,编者刊,1954年,第31页。 (20)《走向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赵甫亚互助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下册)》,第819页。 (21)应城县委调研组:《应城县义和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5。 (22)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广东省农村经济调查》,编者刊,1954年,第Ⅰ34页,Ⅲ90页。 (23)中共六安地委工作组:《霍山县大花坪乡的调查》(1955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编者刊,1956年,第159页。 (24)河北省财政厅编印:《河北省农村经济情况典型调查资料》,1955年10月,河北省档案馆,F—327—2—C2,第42页。 (25)中共宿县地委工作组:《肖县杨阁乡的调查》(1956年1月),《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第26页。 (26)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调查组:《肥西县竹西乡竹西、姚公两个选区的调查》(1955年12月),《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第134页。 (27)《山西省农村调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编印:《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1958年,山西省档案馆,21—8—1—2,第22页。 (28)河北省财政厅编印:《河北省农村经济情况典型调查资料》,第3页。 (29)《辽东省凤城县黄旗村经济调查》,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编:《1950-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沈阳:东北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2页。 (30)《黑龙江省海伦县第16区永安村、西安村经济调查》,选自《1950-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第59页。 (31)《江西省农村调查》,选自《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206页。 (32)《广西农村调查》,选自《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264页。 (33)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根据10个典型乡资料整理而成。 (34)江苏省农村工作部:《江苏省农村经济概况》(1953年3月18日),江苏省档案馆,3062—永—3。 (35)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中南区1953年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1954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J—517。 (36)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1页。 (37)苏南农村工作团:《土改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的调查研究》(1951年),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6。 (38)河北省财政厅编印:《河北省农村经济情况典型调查资料》,第3页。 (39)监利县委调研组:《监利县余埠区吴桥乡农村典型调查材料》(1952年12月31日),湖北省档案馆,S218—1—7。 (40)光化县委调研组:《光化县白莲寺乡土改后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3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S218—1—47。 (41)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五队调研组:《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年10月18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33。 (42)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中译本)》,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43)苏南农协会调研科:《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2年11月25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289。 (44)安徽省统计局:《1955年农家收支调查分析报告》(1956年1月),安徽省档案馆,J63—1—609。 (45)汪柏树:《徽州休宁北山乡土改后的土地买卖考察》,《徽州社会科学》2005年12期。本文借助于汪柏树教授的整理数据进行分析。 (46)中共南汇县委员会:《南汇县泥城区北窑乡石西村情况调查报告》《1952年8月28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24。 (47)苏南农村工作团:《丹徒县上党区里墅乡情况调查报告》(1951年12月),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31。 (48)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句容县三区春城乡丁庄村调查工作总结》(1951年10月25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63。 (49)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土地改革后土地买卖办法》(1951年11月2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6。 (50)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中共中央关于“西北局关于目前是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问题的意见”的指示》,江苏省档案馆,3 011—长—93。 (51)《辽南4个村阶级关系变化的调查》,《1950-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第114页。 (52)关于各阶层在地权交易中的行为分析详见拙文《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地权交易中的农户行为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2期。建国初期农村土地权利交易零细化研究--定量分析与案例解读_量化分析论文
建国初期农村土地权利交易零细化研究--定量分析与案例解读_量化分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