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然事件看我国的责任保险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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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美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安然破产了,但这并不是结局,必有人为此美国公司史上前所未见的事件负责。著名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安然公司的审计师,由于其出具的安然公司的财务报表被认为有误导投资者的陈述及作假账问题,而面临投资人的集团起诉,且由此导致了日前美国安达信公司CEO的引咎辞职。

由此,人们不能不关注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起步于1999年。人保、平安均开有此险种。2000年7月20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大华、长江、立信等9家沪上会计师事务所当场签下总保额5200万元的合同,成为我国首批投保这一新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

然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各家会计师事务所很热烈的响应。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例,一年多来发展了200-300家客户,仅占全国4600家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约5%。

其实,我国的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险早就有规定。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尽管这一规定已有7年之久,由于该保险领域始终是一片空白,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职业保险的要求一直无法落实。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规范有三大问题:第一,法规零散,未形成整体构架;第二,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第三,各项法规之间衔接不佳。

此外,由于人们对审计人员的性质、作用普遍存在误解,往往混淆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审计风险和审计失败三者的关系,促成诉案的增加,即使索赔最终不成立,保险公司也可能承担大量的调查和诉讼费用。不仅如此,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又处于发展迅速,而执业水平较低的阶段,内在风险程度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开办职业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我国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大势所趋,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解决注册会计师的后顾之忧,保证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2)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实施,便于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向合伙制过渡;(4)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5)有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的一些遗留问题。因此,应当在我国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立我国自己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采取强制形式进行保险。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部分都采用强制性措施规定事务所必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例如在德国,规定每个独立执业的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保险起点为200万马克,上不封顶,最低限的投保每年的投保费为6000马克。我国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民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刚刚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承担法律诉讼风险的能力还很脆弱,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又参差不齐,使该行业内蕴藏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因此,我国更有必要实行强制性保险方式。

二、充分利用免赔方式,采取开办保险与提取风险基金并行的办法。免赔方式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做出赔偿之前承担部分损失,以降低保险人的成本,并使降低保费成为可能。因为,发生完全损失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大量的是部分损失,如果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些小额损失,就不需要每次都经过索赔和理赔的程序,这样就必然会减少保险人的费用;更重要的是,由于被保险人需要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他们就必然会十分关心如何防止损失的发生,从而大大降低注册会计师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三、采取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保险有限期内提出索赔。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导致该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单有效期内。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方式被多数保险人认为对保户是不负责任的,因而不愿接受这种保单。由于我国目前各方面的法律尚不够完善,同时也为了更充分地保护被保险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应当采取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

当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出台,并不能使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况且在我国它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诸如怎样区分“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怎样区分“故意违规”与“过失行为”、怎样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等许多问题,都是必须予以关注和亟待改进的,需要一个专业化的界定机构来加以解决。其次,目前这一险种覆盖的范围还比较窄,仅限于审计风险方面的保险,随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这项保险业务的范围也有待继续延伸。与此同时,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钻该险种的空子,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或是与委托人合伙,骗取保险公司的财物的行为。

总之,只有客观公正地对待、认真积极地培育这一新兴事物,才能确保它的成长与发展,使之发挥为经济运行保驾护航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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