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收制度及其征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拿大论文,税收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了加拿大的税制结构、政府间转移支付和税收征管等问题,对加拿大税收制度的特点有初步的探讨,并且指出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经济上深受美国的影响,在政体上又深受英国的影响,再加上历史上法国的影响,使加拿大经济具有许多自己的特点。本文将着重论述加拿大现行税收制度及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以探讨加拿大税收制度的特点。
一、加拿大现行税收制度
现行的加拿大税收制度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至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形成的,随后根据加拿大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对其税制进行调整、补充、改革,使其税收制度逐渐完善起来。
根据加拿大宪法规定,联邦、省和地方政府都有征税的权利。联邦、省和地方政府各自征收自己的税收来满足其支出的需要,这就形成了联邦政府税、省政府税和地方政府税三级。
加拿大税制结构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主要税种是几级政府共享的。税收中最大的收入来源是:个人所得税、一般销售税、社会保险税、关税、财产税、公司所得税和消费税。除财产税基本上为地方政府征收、关税由联邦政府征收外,其余均在联邦和省政府之间共享。分享比例大致为: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占61%,省政府占39%;一般销售税联邦政府占49%,省政府占51%;社会保险税联邦政府占65%,省政府占35%;公司所得税联邦政府占66%,省政府占34%,其他消费税联邦政府占33%,省政府占67%。从以上分享比例可以看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消费税则是省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加拿大税制结构是以直接税占主导地位的。个人所得税始终是加拿大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销售税则在税收收入中占第二位,这是加拿大税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社会保险税在加拿大主要是以社会退休金与失业保险金等形式出现,一般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16%;公司所得税则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这构成了加拿大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联邦政府税制结构
加拿大联邦政府税收结构主要包括: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加拿大居民的收入和非居民在加拿大的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入、个体经营收入等。扣除各种形式的退休和储蓄计划、某些特殊开销、补贴、慈善捐助、资本亏损以及税收抵免等,剩下的部分便是应税收入。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三级征收:年收入在29590加元以下适用税率为17%;年收入在29591—59180 加元适用税率为26%;年收入在59181加元以上者适用税率为29%。同时, 联邦政府还对应纳税额扣除个人抵免额后的税款征收附加税。如果扣除抵免后的税款低于12500加元按3%征收附加税,如果税款高于12500 加元按8%征收附加税。根据财政部统计,按现行税制纳税,加拿大有66 %的纳税人在最低一级税率纳税,按26%税率纳税者占29%,按最高一级税率纳税者仅占5%。2.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基是对所有在加拿大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应税所得额进行课征。征收时还需按公司年度收入在扣除各类经营费用、资本折旧及其他有关扣除后,再根据所处的不同行业类别按其各自的累进税率征收。加拿大政府十分注重利用公司所得税对加拿大经济发展的引导和刺激作用。加拿大历届政府都强调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公司所得税率和优惠条款来刺激企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力。同时也注意区域之间经济的平衡发展。尤其对国内制造业和包括农、渔、石油天然气在内的资源工业以及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重点扶植,以调节和刺激经济的综合发展。目前加拿大公司所得税是按28 %的比例税率征收; 制造业是按23%税率征收;资产在20万加元以下的小企业则按12%税率征收。3.销售税。1991年以前,联邦政府主要征收制成品销售税。 从1991 年1月1日开始, 制成品销售税改为商品与劳务销售税。 该税的开征对加拿大税制改革产生很大影响,它不仅拓宽了课税税基,有利于增加税收,减少政府的财政赤字,而且就整个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看,大多采取减税或增税措施,却并没有开征新的税种,加拿大政府的税制改革却提供了不同的经验。商品与劳务销售税税基为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其税率为7%。此外,联邦政府对珠宝、手表、火柴、游戏卡、汽油、 打火机等征收货物税,对烟制品和酒类等征收消费税。关税则是对进口制成品征税,包括机器、设备、零件、合成纤维制品等。4.薪给税,也称社会保险税。加拿大是社会福利制度尤为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由薪给税收入支付。联邦政府征收的薪给税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计划和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失业保险计划的资金来自雇主和雇员交纳的税款,按规定,雇员每周100加元的收入交纳2.25加元失业保险金, 雇主每周100加元收入交纳3.15加元失业保险金。 养老金计划则是由雇员和雇主共同分担。
(二)省、地方政府税制结构
加拿大宪法规定省、地方政府拥有征税权,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情况制定税法和预算程序。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立法机构通过地方政府的法律,但在征税方面,除了省政府授给他们的一些权力外,很少有征税的主动权。
省税收结构主要包括:1.个人所得税。除魁北克省按本省的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余各省都与联邦政府签署个人所得税征收协定。按协定规定,个人所得税由联邦税收管理局代收,并按一定比例拨给省财政。各省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附加税率以及减免等优惠都不相同。1991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省税收额27.9%。2.公司所得税。加拿大各省都对公司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大多数省还对资本额征税。所有省对保险费征税,部分省还对火灾保险费征税。联邦政府给予省政府部分税收抵免,以便鼓励企业的投资。 各省公司所得税税率不等, 1991年7月1日以后,最低税率为2.5%,最高税率为17%。 小企业最低税率2.5%,最高税率为10%。同时,各省都对公司保险金收入征税, 并对银行、信托贷款公司征收特别税。3.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收入占省税收收入12.2%左右(1991—1992财政年度)。各省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比例是不相同的。例如: 魁北克省对养老金计划是按雇员和雇主各交2.3%征税,同时还征收3.45% 的薪给税;纽芬兰省按1.5%征收薪给税;马尼托巴省则按2.25%征收薪给税。4.消费税。该税是省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加拿大征收省消费税通常包括一般销售税、酒类、烟制品税、摩托车燃料税等。一般销售税除阿尔伯达省外其他省都征收,税率由6—12%不等。1991年1月1日在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协商下, 各省可参照联邦政府征收的商品与劳务销售税的税率标准来制定其征收率。各省的税率是不相同的,但大部分省是按8%税率征收。5.自然资源税。各省根据有关条件规定,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征税。在大西洋省份和马尼托巴省,该税不大重要,但在阿尔伯达省则是该省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这5项税收占全部省税收收入的55%以上。
此外,还有些税目各省规定不一。
地方政府税收结构主要包括:1.实物财产税。各地政府根据本地不同情况规定各自的实物财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减免等。如安大略省的地方政府规定实物财产税税基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和土地或建筑物的附着物。财产的价值是根据市场价值和实际价值进行估价而定,所以不同的财产其税率是不同的。但总的看来,如果财产被当作住宅使用的要比当作非住宅使用的财产支付的税款少得多。2.营业税。它是针对在经营上使用的财产,它与财产税的区别在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征税,营业税是对将土地或房屋用于经营的占用者征税。营业税税基包括估价的使用财产和年租金收入。其税率各地政府定的也不相同,有的地方政府完全按一般财产税税率征收,如新斯科舍省、安大略省和萨斯喀彻温省,但大多数地方政府按7—10%的税率征收。
有的地方政府还征收娱乐设施税和剧院税。
二、加拿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加拿大政府间除各自享有征税权以满足自身支出的需要外,省、地政府每年还享有来自联邦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一做法源于加拿大宪法。加拿大宪法规定,各级政府要自筹收入来满足其支出需要,同时宪法又规定联邦政府有义务使各省的居民获得基本相同的服务。实际情况是各省的收入能力是不平衡的,联邦政府为使各省居民受到大致相同的服务,实行了将联邦政府的一部分收入向省、地政府转移的做法。通过转移支付给予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计划等方面的资助。这对省、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地区间的平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处理政府间关系的重要方面。通常这部分金额占到省财政收入20%左右。
加拿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通过某一法案或计划向省、地政府提供资助的。其中法定资助计划、加拿大协助计划和收入平衡计划是转移支付中最大的三项资助,近年来分别占转移支付金额的54%、18%、19.4%。
法定资助计划始于1977年。最初实施该计划的目的是提供一笔资金代替对医疗保险、医护和支持教育与省分摊费用的制度。在此之前,联邦政府是按省支出金额进行补贴。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医护要求的提高和新药品使用等,使省的这部分支出急剧增长,结果联邦政府的补贴也不断增长,这促使联邦政府对这一补贴制度进行改革。从1977年开始不再根据省的支出来提供全部补贴,而是采用控制增长的办法。具体的做法是,在编制法定资助计划时,资助的金额多少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按GNP计算人均标准,然后减去联邦对省的收入转移, 再扣除平衡计划转移给省的金额,剩余的就是联邦用于支持省对居民提供医疗保险和支持教育的资助金额。
加拿大协助计划是指联邦政府为了使省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对居民提供充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而采取的措施。具体做法是,根据每个省的具体情况,联邦政府提供相应的资助。提供资助金额的多少,则是采用先扣除省支付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数额后,再对其超过部分给予50%的补助。这种方法可使不同省的居民所享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大致相同,缩小了省与省之间的收入差距。
收入平衡计划是联邦与省财政间的转移支付。该项计划实施的最初原因是加拿大联邦成立之初,联邦政府将关税和交易税两项最大的收入来源实行垄断征收。对此各省提出联邦政府应给省政府部分收入转移。以后随着省、地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增加,其财政收支不平衡也加重,于是纷纷要求联邦政府增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使联邦与省政府间的矛盾增大,直到1957年才正式形成了收入平衡计划。从此,联邦政府向财政能力较低的省提供资助,也就是说,该省收入能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服务标准,联邦政府提供资助;而对财政能力较高的省,如安大略省等,联邦政府则不给予资助。在收入平衡计划中,人口因素是很重要的方面。人口基数大,虽然人均受补贴的金额不多,但其受补比例占整个平衡计划的比重很高。反之,人口基数小,受补金额相对多,而在受补比例中所占的比重却很低。
三、加拿大的税收征管
加拿大的征税权,根据英属北美法案的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开征新税种,而省政府在征收直接税时要受到限制,市政府没有法定的征税权,只能由省政府来指定。一般程序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开征新税种时,先由财政部长和省财政厅长提出征税建议,然后交立法机构审批。立法机关再呈送国会财政委员会,经过国会多次辩论和讨论之后,经英国女王的批准,便成为法律,才可行使征税权。
在加拿大负责税收的机构分为三级,即联邦、省、市税务机构。联邦税务机构系统分成三级管理。第一级是税务部,税务部下设联络咨询、税收计划和征收、电脑资料处理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立法和政府事务、法人事务、行政诉讼等八个职能部门。第二级是大区税务局,是按经济区域划分的,主要负责全国所得税申报、核定、征收工作。第三级是小区税务局,也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的,隶属于大区税务局。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联邦与省政府的协议,代各省征收公司所得税及处理有关联邦政府的税收事项。地方税务机构包括省税务机构和市税务机构。省税务机构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与联邦税务部无隶属关系,主要征收属于省政府的税种以及协调好省与市政府之间税务关系。市税务机构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征收财产税和负责本地区的税收管理工作。
加拿大的纳税申报主要以自核自缴为主。每年1—4月是纳税期,而纳税人通常在前一年的10—12月收到由国家税务部门寄来的纳税辅导材料,由纳税人自己核算、整理,按税表要求逐项填报,并于第二年4 月底前寄到税务部门。在税收辅导材料中,详细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申报、填写纳税表以及如何计算扣除各种费用项目、优惠和应缴的应纳税额。这种做法给纳税人提供了许多方便,也使政府减少了税源的流失。在具体征收上,加拿大对个人所得税采取了从源征收和综合征收两种。从源征收是指从雇员工资中按规定的税率直接扣除个人所得税交给政府,这种方式是加拿大税收的最主要途径,往往管理也严格些。综合征收则是指对自由职业者、农场主按其各种收入的总额进行征收,收入额是通过银行帐户来掌管,也难以偷税漏税。近些年来,由于税项多,税率又时常改变,给纳税人增加了填报税困难。为此,加拿大纳税申报服务行业应运而生,如会计师事务所向纳税人提供核算及企业咨询服务、国内及国际税务服务;报税代办所不仅代公司企业报税,还代个人报税,从而减少了纳税的麻烦,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加拿大税收征收已实现电子计算机网络化,这对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加强稽查力量,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的发生。
为了加强税收的管理,使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地、有保证地征收到国库,加拿大政府加强了税务审计工作,专门成立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税收违章案件的选案和审查。同时,政府授予审计部门一定的权力。当审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税项有疑问时,就填写列有详细调查项目的T—134表交特别调查员去进行调查,特别调查员要在60天内对所调查的情况对照表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如果调查结果确定纳税人申报有问题,将立案进行处理;如果认为没有问题,将表退回审计部门。
在执法方面,加拿大税务机关具有检查权和执行权。为了收取纳税人偷税漏税有关证据,税务机关在获取法院的搜查证后,可以对其目标进行搜查,当纳税人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决定时,税务机关可按照法定程序使其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加拿大也没有税务法院,负责审理所得税、销售税、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民事案件。当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纳税核定或再核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如纳税人对地区税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税务部门寄出复议决定书90天内到加拿大联邦税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法院的判决仍不服,可在6个月内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 如纳税人对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再不服,也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当然,凡经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件必须是在全国有影响或是带有普遍意义的案子。
四、几点启示和建议
通过以上对加拿大税收制度和征管等方面问题的分析,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加拿大实行的是分税制的财税体制。在联邦与省的关系上,既有集中又有分散,而在征收的主要税种上是由联邦和省按比例分成,共同分享。这就使联邦和省政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证其支出的需要。同时,加拿大的分税制也反映出他们也分享税权,也就是说,除对间接税的征收有一定限制外,省政府和省议会有权决定以多高的税率征收哪几种税,确定自己的税率和征收方式,从而使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第二,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加拿大实行了由联邦政府制定的税基为统一税基的作法。这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各级政府税政统一,并带来较高的行政效率,而且统一税基有利于实行税收代征制度。例如,在统一税基的基础上,联邦一级统一征收交叉的税种,然后按比例分摊,或者让地方政府代征再与联邦政府分成。这避免了多次征税和税收管理上的麻烦,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第三,规范纳税申报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纳税服务。确定如何申报纳税,并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是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问题。如为纳税人寄纳税辅导材料、设立咨询服务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认识到,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既然是义务,税务机关就应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使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得到各种方便,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减少税收漏洞。
第四,加拿大是个福利国家,而一切福利费支出都来自纳税人,所以加拿大也是高税制国家,不仅收入要交税,消费也要交税。近年来,随着联邦财政赤字额的扩大,经济波动的影响,社会福利给政府和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有些人利用国家的福利政策不劳而获,从而损伤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人们要求改革社会福利制度的呼声日益增强。加拿大政府近期对社会福利措施也做了一定的修改。可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应是适当的、渐进的,需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而定。同时还需要建立较为健全的制度,防止某些人钻制度的空子。否则将会给政府和纳税人带来负担和负面影响,最终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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