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中小企业经营的新趋势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意大利中小企业经营的新趋势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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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消费者和政府是三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而中小企业,作为向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基本单位,担当着市场运行主体和角色。中小企业作为数量最大、部门构成最庞杂、地理分布最广泛的经济实体,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意大利是中小企业王国

工业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比重都很大,在企业总数中的比重一般都在95%以上,但意大利中小企业在全部就业人口中和比重高于美、德、英等国。

70年代末和80年代前半期,100 人以下的小企业在制造业部门就业人口中的比重,法国为28.6%,日本47%,意大利高达55.3%,据调查,在制造业部门企业总数中,意大利中小企业高于平均水平, 达到99.87%。

从意大利国内来讲,500 人以下的全部中小企业在就业人口所占的比重,意大利更是远远高于欧洲其它主要国家。如加工业就业人口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德国为39.8%,英国为47.5%,法国为51.4%,而意大利高达62.7%。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地区覆盖着全国领土的90%,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部门在116个工业部门中占82%。

意大利在历史上资本积累不足,资本集中过程缓慢乏力,因此,中小企业的地位就越发显得突出和重要。如在吸收就业人口方面,1971—1991年,500—999人的大企业就业人口减少27.9%,1000人以上的特大企业减少41.8%,而20—49人的企业增加23.6%,10—19人的企业增加74%。

在工业部门的出口中,中小企业占52.7%。除冶金、电机和精密仪器、运输工具、化工石油和煤炭加工,纸张和制造纸机械等5 个部门外,在其他9个部门出口中,中小企业均占优势。

70年代以来,中小企业始终保持蓬勃发展势头,出现了企业平均规模进一步变小的趋势。1971—1981年,在大企业数目减少情况下,各类中小企业则普遍增加。1981—1989年,大企业数目减少25.2%,19人以下的小企业增加15.8%。

1981年,加工工业部门企业平均规模为9.9人,而1989年降为7.1人,1987—1992年,制造业部门平均规模由14人降为13.7人。

中小企业向现代制度靠拢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美国学者钱德勒曾说过两个特征:一是企业下面有多个生产或经营单位;二是各级领取薪水的经理人员形成了管理上的层级制。意大利的中小企业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溶入社会化大生产企业体系之中。对于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有三条:(1 )是一种公司法人制度;(2 )是一种由领取薪水的层级经理对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的制度;(3)是一种由多个生产实体组成的多元组织结构。 从今天意大利的中小企业看:①相当一部分已加入了集团网络,各企业股份相互渗透;②已经大致有1/4的中小企业拥有两个以上的生产或经营单位; ③员工白领化程度也已相当高。1984年,101—500人的中型企业,白领员工占28.4%,超过了1978年大企业的水平;即使是11—100 人的企业,也达到了19.6%。

意大利中小企业专业区和社会化服务系统的形成,已使许多中小企业溶入了现代企业运作系统。

中小企业高度的专业化分工

中小企业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以及彼此间横向和纵向协作,使它们完全具有了参与激烈市场竞争的能力。意大利全国有70多个中小企业专业化区。在每个专业化区内,中小企业间实行着严密的分工协作,其主要形式有:(1)卫星式的。以一家大企业或中型企业为龙头, 周围众多的小企业为之供应零件或从事一道工序的加工。Benetton即是一典型。(2)无形大工厂式的。如生产服装的中小企业, 有的专门接受订货和设计,有的专门缝制,有的专门印染,有的专门负责运输。它们虽说是独立的小企业,但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无形的巨型工厂。(3)分散生产 、使用统一商标、 集中销售方式。如Imola生产椅子的中小企业即采取此种形式。当前, 我国台湾省许多中小企业为克服势单力薄的弱点, 也兴起了一股异业交流合作、集资打天下的风气。

这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有两个基本共同点:(1 )都以一种诚信和谐的企业文化为协作基础;(2)都以地区专业化为背景。

社会化服务系统完善发达

社会化服务系统完善发达,已成为当代意大利中小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生命线。这正如美国的家庭农场,如果没有强大有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是无法维持的。意大利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系统有4 个层次:(1)政府建立的服务机构,如咨询、融资机构;(2)由行业组织建立的行业性服务的机构;(3)跨行业的专业服务机构, 如专门为中小企业技术革新或出口服务的机构;(4 )多家中小企业联营(非集团化)自办的服务机构。这既是内部的,也是外部的服务机构。它类似于合作社,国家给予优惠,但其盈利不得在成员间进行分配。例如,意大利1991年第317号法律第18条第2款规定,小企业联合体和联营公司的“利润或经营中的任何盈余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成员企业中进行分配,即使在联合体或联营公司解散时,亦不例外。对此,应在联合体或联营公司的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当然,也反对个别大企业对联合体的支配,法律规定,每个成员企业在联合体的入股额不得超过总额的1/5。

不难看出,意大利中小企业的许多做法,对于我国乡镇企业实行地区专业化,企业间实行分工协作,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等等,均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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