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定义研究

经济法定义研究

刘水林[1]2014年在《经济法定义的逻辑反思》文中提出目次一、引言二、经济法定义的前摄理论叁、对中国经济法定义的反思四、本文的定义及解释五、结语一、引言任何部门法的定义固然有其特点,但都必须遵循形式逻辑关于定义的一般规定性。按形式逻辑关于定义的一般规定性,可以说,经济法的定义就是对经济法本质特征或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表述,是对经济法内容的高度浓缩。因而,如何定义经济法?即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就成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是研究经济法的逻辑起点。

薛克鹏[2]2002年在《经济法定义研究》文中认为概念是人们对事物固有属性的概括,是人们进行思维、交流和对话的基本工具,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建立在概念和范畴基础之上的思维过程。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无疑应当以严密的概念所构成,而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应当与法律概念的严密性要求相适应,以利于形成一个能明确指导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体系。 经济法是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一个概念。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和需要,经济法开始从最初理论上的空想逐步向现实的法律制度演变,因而,经过一个近世纪的发展,今天的经济法已经从逻辑上的虚拟概念演变为一个真实的概念,而且在当今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中被普遍接受和使用。可以说,无论是观察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还是思考二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进行法学思维和学科交流,还是从事法学教育;无论是国家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还是市场主体对自己经济行为进行判断,经济法概念在其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毋庸否认,目前的经济法概念尚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对经济法作为部门法概念的否定,也有经济行政法的论调,在本学科内部更有多种经济法定义可谓学派的林立。经济法概念中的混乱导致的不仅仅是学科之间无休止的争论和磨擦,关键是影响到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特别是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此,从理论和实践需要出发,以现实的法律规范为观察对象,在已有法学理论基础上对经济法的内涵进行抽象并定义十分必要,以便使人们的思维有一个正确的逻辑起点。 按照一般的逻辑思维,经济法可以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无疑在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中意义非凡,而狭义的经济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可能更为急需,所以,本文主要是论证狭义上的经济法如何定义。 (一)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同样具有多方面的属性,诸如产生原因、价值取向、调整原则、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实施方式、性格品质以及功能作用等等,这些都从一定方面反映了经济法的特殊属性。而定义经济法是要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进行揭示,从而确定其应有的内涵。所以,要在众多的法律规范中揭示出经济法的固有属性,并且要使据此形成的认识能成为学科间正常对话和交流的工具,就必须尊重已有部门法划分原则和定义方法。通过对法的一般定义和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定义方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调整对象集中反映着部门法的本质属性和定义部门法的主要方法。因此,作为法律体系中最新成员的经济法也应当通过调整对象对其定义。 从法律产生和法律体系扩张的原因看,决定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是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产生,而且这种经济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主要矛盾,传统的法律部门无法对其调整。由此可见,个别学者将经济法产生原因归结为“战时需要”或“危机对策”是违背法理学一般原理的。此外,目前学界被广为接受的“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理论因为过于依赖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这种观点是根据“市场缺陷——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新的经济关系产生——经济法出现”这一思路来探讨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不是直接将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作为探讨法律体系扩张和新的部门法产生的起点,从而将国家介入市场之后产生的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唯一的调整对象。而且,这种理论重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分析,轻直接原因即经济关系的探讨,缺少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考察。因此,结合经济法定义和产生的直接原因,我们要准确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就必须以经济关系作为研究的起点,从中寻找出经济关系和传统部门法调整的盲点。 (二) 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体系中居于最基础的地位,它是所有法律包括经济法产生的本源,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这种基础不仅决定着法律应当采用的调整方法,而且也决定着法律体系的内部构成及其联系。所以,考察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应当从经济关系开始。 但是,法学界至今并没有从本学科出发对经济关系进行界定,而存在着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财产关系”、“物质关系和物质利益关系”和“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等不同看法,其中许多人更是直接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哲学和经济学意义上对经济关系的理解移植到法学中去。为了对经济关系进行科学的揭示以及正确认识在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应当对法律调整之前的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的考察。 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以物质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它与财产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商蔓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关键在于人们对“经济”与“财产”、“生产”、“政治”及“商事”等概念如何理解和把握。秩序是法律的首要价值,而经济关系是决定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秩序的紊乱也就是经济关系的失衡。因此,从秩序的角度讲,经济关系是法律必须调整的对象。 现行的法律体系是建立?

林涛[3]2012年在《经济法定义辨析——兼评《法边际均衡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当前各种关于经济法定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介绍,并集中对《法边际均衡论》中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评析,提出该书的相关提法仍有一定的片面之处,最后在全面考察前人研究结果及结合经济法实际的基础上利用属加种差的方法对经济法进行了新的定义,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公共权力组织为了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颜运秋, 周晓明[4]2007年在《经济法的“名”与“实”》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经济法研究已近30年,一直是学说林立,混战不断,这种状态如果持续下去,对经济法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经济法概念对经济法理论研究意义重大,中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首先在经济法的概念上达成共识(正其"名"),并以此来规范、引领经济法的研究,从而构建科学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体系(求其"实")。

肖江平[5]2012年在《经济法定义的中国学术史考察——侧重于经济法调整对象》文中提出经济法的定义特别是调整对象研究,是经济法学特别是经济法总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对其进行学术史考察价值显着。学界有关经济法定义特别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及其成果的梳理,可以从研究视角类型化入手。叁十多年来特别是1992年以来,学界从主体、行为、特质和定义规则等视角的研究及其成果具有较高的共识,成为中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赵笑君[6]2008年在《论经济法的国别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首先从总结现有的经济法定义入手,认为应当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广义与狭义的划分,而国别性对准确诠释狭义的经济法定义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次,本文运用比较法并结合史实探讨了美日两国之间具有代表性的国别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国别性对中国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性。

程南[7]2011年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文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全文围绕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与经济法存在密切相关的八个理论范畴展开,具体包括: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独立、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不同于既有主要学说共识于将国家调整经济所形成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本文论证了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矛盾运动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身,也为可能的经济法调整确立了价值目标,即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否定之否定过程展开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法来说,根本地切入点是及时、有效地监管资本集中。正因为以符合经济活动对的法律调整需要这样的方式来调整整体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既基础又重要。能够有效调整资本集中的方式决定了规范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存在,于是为历史所检验的、有着畅通调整渠道的产业法、货币法、财政法、市场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四大基本构成。经济法实现正是经济法调整作用发挥的过程。在经济法有效链接整体经济社会的过程中,法主体、法关系、法组织、法秩序是一以贯之的,而范畴间起关键连接作用的就是有着规范意义的产业行为、货币行为、财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这四种经济法律行为。通过经济监管机关作用于货币财产和财政财产的具体经济法律行为,个体经济利益得以轨导而与整体经济利益统一,从而有效组织起整体经济的运行,实现经济法调整制度化,最终建构起经济法所追求的调整秩序。在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组织整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历史中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正是服务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调整方法的适用,也就是根据经济本体的要求来确定责任主体,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使其服从于整体经济利益,这是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调整方式。而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其中,经济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旨在发现服务于整体经济利益的个体经济利益存在,立足于法制实践分析,经济机关监管程序的关键是引入当事人影响对程序的导向作用;而经济监管机关解决问题、强制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诉讼程序,旨在为个体经济利益提供最完善的宪政保护。在经济法实现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建构依赖于个体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责任定位无非是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律程序设置倚重乃至保护个体经济利益当事人,都充分说明了整体经济利益的存在本身是与个体经济利益辩证统一的存在。经济法的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整体经济利益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经济利益的,二者相辅相成而共同统一于市场经济本体。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

王旭, 冯永明[8]2010年在《得鱼与得渔: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管窥》文中研究指明一对于一本经典着作你期待什么?一本经济法的经典着作能带给你什么?只要打开目录看看它研究的问题:国际竞争、国际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等等,就可以领略到本书丰富的内容,展现出来的是一幅宏大的经济法画卷。上世纪80年代,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争论甚嚣尘上,是法学领域中最激烈的争论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及其法治热潮,使得这场争论归于平寂。本书作为德国当代法学界大师级人物沃尔夫冈·费肯杰(Wolfgang Fikentscher)先生的代表作之一,在中国的出版或许将会再次把人们引入对经济法的冷静

王柳[9]2016年在《经济法定义的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诸多问题的存在,经济法最基本的定义仍然没有得到统一,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的论述最终认为"需要国家干预说"具有优势地位,并对此学说中经济法的定义进行解释,希望通过此对经济法定义有所探究。

莫世健[10]2008年在《国际经济法之“独立性”辨析》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或国际经济法的性质是一个老问题。我国许多学者对此问题都发表过各自的见解。笔者期望在这些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一些新的角度,如文字解读、欧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国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环境等方面,重新思考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本文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并探索更科学地推动我国和世界国际经济法研究、发展的合理、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经济法定义的逻辑反思[J]. 刘水林. 经济法论坛. 2014

[2]. 经济法定义研究[D]. 薛克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3]. 经济法定义辨析——兼评《法边际均衡论》[J]. 林涛.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

[4]. 经济法的“名”与“实”[J]. 颜运秋, 周晓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

[5]. 经济法定义的中国学术史考察——侧重于经济法调整对象[J]. 肖江平.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6]. 论经济法的国别性[J]. 赵笑君. 法制与社会. 2008

[7].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 程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8]. 得鱼与得渔: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管窥[J]. 王旭, 冯永明. 经济法学评论. 2010

[9]. 经济法定义的探究[J]. 王柳. 法制博览. 2016

[10]. 国际经济法之“独立性”辨析[J]. 莫世健.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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