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缩短诉讼档案保管期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限论文,建议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制定颁发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中,将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三类:永久、长期和短期,即“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笔者在基层法院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多年,认为《办法》规定的档案保管期应当修改。
一、诉讼档案迅速递增的原因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在库存档案中,永久保存的档案为6316卷,长期保存卷为11039卷,短期保存卷为38029卷。1950—1990年期间的档案数为20027卷,而1991—1998年期间的档案数达35247卷, 短短的近8年时间入库的档案比原40年多了1万多卷。 为什么会出现近几年档案数会猛增的现象呢?
1.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法官办案效率提高,并且人民法院注意巡回审判,经常下到街道、村组就地开庭,以案讲法。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普法教育的深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更掀起了全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高潮,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加强。“上公堂、断公理、讨说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2.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为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经济交往的活跃,必然导致纠纷的增多,法院审判案源扩大。本院从80年代中期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5年仅收案35件。到了90年代,经济纠纷案件数猛增,1996年收案数为445件, 1997年收案达771件,1998年稍有下滑,但收案数也达到430件。
3.法院的规范化管理。其中较重要的一环就是借鉴企业普遍采用的“量化管理”,即“目标考核”。在年度目标中,每个审判人员都确定了具体案件任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会受到奖励和表彰,而未完成者,则将受到相应的惩处。实行目标管理,激发了审判人员的工作潜能,调动了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加之,法院经常开展诸如“审判质量年、执行年”等活动,努力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的新路子、新方法,他们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杜绝了原来个别干警存在的办案拖拉、案件久拖不决、久议不决、超审限办案等不良现象。
但是,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件材料也随之大量增加。诉讼标的额仅为20元、50元或100元不等的经济纠纷案,立案后即通过调解结案。 它们仅有案卷目录、立案审批表、起诉状(统一填写式)一份、应诉通知书两份、法人身份证明一份、调解笔录(一至两页)、结案说明等几页纸就组成一卷档案。笔者统计了近几年来这类档案的数量:1996年共收进245卷,1997年收进251卷,1998年为185卷。 这类档案按《办法》规定只能划归到短期类,但即使是这样,也要保存30年之久才能销毁,何价值之有?立案后撤诉的案件,原来只进行登记(保存到其诉讼时效两年后就销毁),不用装订成册,但现在办案人员迫于案件任务的压力,撤诉案件也将其装订成档案交档案室,充当案件数。这类档案,根本无利用价值可言,徒增了档案件数,加重了档案管理的负担,也使馆室面积与库存档案的矛盾日益突出。
4.众所周知,现在基层法院的财政主要靠地方解决。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地区,法院的审判设施建设跟得上社会的发展,而经济欠发达、地方财政薄弱的地区,其建设就相对滞后。本院从建院时临时租用办公用房开展审判业务到80年代末修建了审判大楼,有了自己独立办公的场所,地方政府确实给予了很大的财力支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的审判设施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特别是院档案室,档案已严重涨库。库房面积的不足,制约着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两种值得推敲的办法
1.对计算机的迷信,以为应用计算机就可以解决涨库问题。磁盘作为具有巨大空间的存储介质,有体积小,便于保存的特点,何愁档案库房的不够用呢?诚然,磁盘庞大的储存空间,为档案管理带来了新的理念。同时,由于网络应用的推广,只要档案馆建立了网站,将馆藏档案内容上网,那么,取得了许可证的用户就能在任何地方查阅自己所需的内容,方便了用户,提高了档案的利用率,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价值。
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只适用于资料型档案。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型的诉讼档案,也能全部由磁盘保存,将其公布于网上吗?这是不可行的,理由是:1)证据的原始性。从法律意义上讲, 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件或其复印件,如原始的凭证、物证、书证等。从网络上读取一份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全世界还未有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也未有国家采用。2)网络的不安全性。 尽管网络系统一般都设置了系统密码,以防止非法者入侵,特别是现在流行的防火墙技术,更迷惑了许多人,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对于技术高超的黑客而言,要破解一个网络口令并不是很麻烦的事情。美国中央情报局、国会等的网络系统,设置的系统密码不可谓不复杂,但却被一个十几岁的少年黑客在其间作客多次,畅通无阻。现在电脑黑客无处不在,如果把作为证据的材料上网,一不小心被“网虫”爬进来胡乱搞一通,那还不天下大乱了吗?
2.使用密集架存放档案也只能缓解一时之需。密集架型档案柜,在相同库房空间内确能存放更多的档案,但也不能永久地解决问题。就本院而言,有这样一组数据:1995年进馆档案数为3349卷,1996 年为4523件,1997年为4231件,1998年为4049卷, 即每年都要整理入库诉讼档案达4000多卷。这些进库档案中,其绝大部分为短期保存, 数量达3000多卷。如果保持现在这种速度,那么到30年的销毁期限时, 短期卷的库存量就将达到12万卷之多,再加上其他保管类型的档案,一个基层法院的档案室就将有十几万卷的档案。这需要多大的库房来储藏,对于一个基层法院来说,其对库房面积的需求是不可想象的。
三、建议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将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作如下修改:为不变动原有档案的管理类型,仍将保管期限划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类型。永久期不变,长期型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短期型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其理由是:
1.根据本院近5年来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5年中,共提供档案利用次数达2005人次。利用人员中,主要是公、检、法三部门,利用人次为1710人次,占总利用次数的85%以上,其利用的档案基本是本院近十年内入库的档案,利用方式为电话查询、阅卷、复印材料、提取判决书(调解书)等,主要用途是案卷质量评查、审判质量提查、案件再审、上诉、抗诉提卷、提取证据等。其他利用者,包括当事人(单位和个人)、律师等,其利用方式主要以阅卷、提取判决书(调解书)为主。如离婚案件当事人,由于其离婚判决(调解)书因保存不当而丢失,当需再去办理结构手续时,就找到法院档案室。这类利用者,利用的也基本是法院近十年内的档案。超过10年或更长时间的,5年内只出现过两次。
2.《办法》中对档案销毁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2.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1份,按年度、类别、 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从《办法》规定的销毁方法中可以看出,对到期后应予销毁的档案,经过专门鉴定小组的严格鉴定,对其中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已适当提升了保存档次继续存档,而对经鉴定应予以销毁的档案,已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取出了1份永久存档,保存了其作为证据的主要材料, 其后若偶有利用者,也已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