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应用研究——基于裁判文书网2014年的样本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样本论文,裁判论文,文书论文,案件论文,鉴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贪污案件与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基础 (一)贪污罪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从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界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犯罪手段主要为侵吞、窃取和骗取;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等委托进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内涵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贪污案件调查中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及诉讼意义主要体现在确认某单位会计处理的含义和正确性;确认某项经营业务的经营损益额;确认某单位某时点现金应结存额与实际结存额是否相符;确认某银行某客户的账户贷方发生额的真实性;确认某证券资金账户所列某期间的证券交易损益额;确认某单位会计报表的项目数字是否正确。 二、基于不同变量的统计与分析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为选取样本的来源,以“司法会计鉴定”、“贪污”案由为搜索核心关键词,选取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以下简称涉鉴贪污案件)裁判文书,并采用“司法鉴定”、“判决书”、“裁定书”等为辅助关键词,以得出不同类型的分析比较结果。经过对无关裁判文书和重复裁判文书的剔除,本文最终确定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裁判文书的数量为108例。 (一)基于省份的地理分布统计分析 由图1可以看出,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分布最多的省份是福建。分析省份分布的前十位则可以看出,事实上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数量与案发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非密切相关,如分布前十位的省份中,福建和安徽2013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分列我国第11位和第14位,这两个省份贪污案件数量的多发性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完全匹配。进一步观测可以发现,集中在前三位的福建(22例)、广西(16例)、云南(10例)的案件数量占了全部有效裁判文书108例的接近一半,结合对这几个省份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图1 涉及司法会计鉴定贪污案件的省份分布图 (1)三个省份的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占了绝对比例。从表1可以看出,福建、广西和云南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类别绝大部分集中于刑事案件,而在这些刑事案件中,贪污案由又占据了至少1/3的比例。而作为对比省份的吉林,本身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的比例就很低,贪污案件的绝对数量自然很少(0例)。因此,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的地理分布事实上是与刑事案件的分布密切相关的。 (2)司法会计鉴定在三个省份中具备了专业和人员优势。《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贪污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所属的技鉴部门在司法会计鉴定方面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个省份中,除广西和云南分别有2例司法会计鉴定由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鉴定中心或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其他全部由检察院的技鉴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使得司法会计鉴定在这三个省份具备了更佳的专业优势和人员优势,其业务上的可行性也就随之提高,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司法会计鉴定在这三个省份贪污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运用。 (二)基于被告身份的统计分析 按照被告的身份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将被告划分为以下类别: (1)对涉鉴贪污案件被告为村干部的统计分析。涉鉴贪污案件的被告数量的1/3为村干部,整体来看,这与我国一贯重视三农问题,不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和各种款项补贴密切相关,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城镇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也就涌现出越来越多土地补偿款的贪污案件,这些都造就了村干部成为贪污“主力军”的大背景。具体到本文涉及的裁判文书而言,村干部涉及贪污案件如此之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村干部在所在村庄几乎都是“一言堂”,对涉及的资金往来拥有绝对话语权;村干部往往文化水平不高,对资金核算不明就里,对财务会计问题漠然视之;由于长期同居一村,村干部之间的联系更紧密,更容易互相串通,截留国家补助、补偿款,从而导致财务会计问题的发生。 (2)对涉鉴贪污案件被告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统计分析。本文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员划分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员工三个层级,之所以这样划分,是考虑到不同主体、不同层级的人员在贪污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涉案数量则远超过普通员工和负责人的涉案数量。经过对涉鉴贪污案件的逐个分析,形成以上情形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比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单位资金有更大的权限。在涉鉴贪污案件中,几乎每个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都对单位资金具有支配权,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手国家各种补偿款或补助款,本身就给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贪污提供了作案动机。 第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类型是资金收付,与国有企业相比明显单一,这就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员工提供了作案环境,由于资金收付业务的集中,行政事业单位员工有更多的机会采取虚列支出和少计收入、套取国家款项的手段进行贪污犯罪。 (三)基于鉴定机构类别的统计分析 从本文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裁判文书样本看,目前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机构有不同的称谓,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中心等。上述鉴定机构除了检察机关内设的技鉴部门之外,其他均为社会鉴定机构。检察院内设技鉴部门侦办的涉鉴贪污案件70例,占所有有效案件的81%,明显体现出了检察院在涉鉴贪污案件中的绝对主力地位。 其他社会鉴定机构包括了前文所述的会计师事务所(4例)、司法会计鉴定所(5例)、司法鉴定所(4例)、司法鉴定中心(3例)、司法会计中心(1例)等,其中,除1例的司法鉴定中心是由高校(华东政法大学)设立,其余12例的社会鉴定机构全部为企业法人单位,且业务范围全部包含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符合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资格。 (四)基于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质证程序与鉴定人是否出庭的统计分析 108例裁判文书中,92例明确表述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16例裁判文书中没有质证的相关表述。在92例有质证表述的裁判文书中,22例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异议率(本文所指的异议率是指异议数量占总数量之比)达到24%。从持有异议的内容看,主要包括:(1)对鉴定程序有异议(3例)。异议主要针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而提出;(2)对鉴定意见的金额有异议(15例)。异议主要针对鉴定意见得出的金额有误而提出;(3)对鉴定依据有异议(4例)。异议主要针对鉴定依据的完整性、运用检材的客观性、与其他已有证据的关联性而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在经过质证的92例裁判文书中,却没有1例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表述。根据以上持有异议的内容,如果说对鉴定程序有异议还可以借助《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予以驳回和否定异议,那么对鉴定意见的金额异议和鉴定依据异议,如果没有鉴定人出庭作证,事实上就违背了程序法律。特别是对鉴定意见的金额异议,由于财务数据构成了财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而财务数据是由鉴定人计算所得,其计算依据的资料是否适当、计算标准和过程是否科学等问题,只能由鉴定人亲自出庭才可能解释清楚,因而此类异议情形中法庭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 上述情形还集中反映了审判机关目前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的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多达16例的裁判文书中都没有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表述,这就无法排除那些不经质证便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形。此外,由于质证不足导致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比例大大提高。 (五)基于异议是否进行了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统计分析 当事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22例样本中,没有1例进行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通过对审理法院异议处理结果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导致未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原因主要包括:审理法院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和结果符合客观情况,对提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信;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由于鉴定成本等因素,主动放弃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六)基于审理法院是否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统计分析 在全部108例样本中,106例司法会计意见被审理法院采信,2例未被审理法院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率高达98%,而没有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比例不到2%。 极高的采信率,有两种可能的原因: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较高,法院的采信率也随之较高;部分法院不重视鉴定意见的质证,以及鉴定人零出庭,也可能说明了这种高采信率是由法院盲目采信导致的。逐条分析2例未被审理法院采信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情形,即鉴定依据不完整和检材运用不客观。 三、贪污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应用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则 总体来讲,应当尽快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则,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在108例裁判文书中,不乏超范围鉴定的案例,如刑事案件“张曼华等人贪污、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黔威刑初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为:经鉴定,本案张曼华、李章先等人虚开发票列支贪污款项354982.00元。”该鉴定意见明显界定了被告人的“贪污”性质,而“贪污”的界定只能有审理法院的法官才能够做出,最终该鉴定意见被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只有建立了真正规范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和标准,才能避免诸如超范围鉴定、程序不规范等容易导致异议的事项。 (二)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域分布研究 就本文的观测结果而言,对于福建、广西、云南这类涉鉴贪污案件分布大省,应当着重细化分析其司法会计鉴定及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验等工作的规范程度,找出常见的问题并予以改进。在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着重参考以上省份的鉴定经验和教训,同样,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则和标准体系初步建成后,也应当着重观察其在以上省份的应用情况。 (三)加大对涉嫌贪污案件的贪污主体与贪污方式的研究力度 从本文的分析结果看,除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之外,大量村干部涉嫌贪污并定罪的涉鉴案件值得重点关注,除了从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层面规范完善国家各种补助、补偿款的拨付机制和程序,并对村干部予以有效约束之外,如何加强广大农村地区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强化村干部的财务观念和责任意识,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肯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通过本文分析发现的行政事业单位员工贪污案件高发的现象,尤其需要相关制度的约束。 (四)完善质证制度与鉴定人出庭制度 从本文的分析结果看,没有相关质证表述的16例裁判文书中,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或者是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质证但最终的裁判文书中没有相关文字表达;或者是庭审过程中根本就没有经过质证,鉴定意见直接被审理法院予以采信。对于前者,仅需要对裁判文书进行格式规范,只要经过质证的,必须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对于后者,则关系到程序法律的遵循和执行问题,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必须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如前文所述,只要满足“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两者之一,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而本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22例案件中,没有一例鉴定人出庭。审理法院在对贪污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相关程序法的要求,落实质证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只有这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才能真正具有其证据效力和权威性。司法会计鉴定在腐败案件中的应用研究--基于2014年司法公文网络的样本分析_司法会计鉴定论文
司法会计鉴定在腐败案件中的应用研究--基于2014年司法公文网络的样本分析_司法会计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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