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及其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个人消费论文,信贷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缓解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使消费增长速度适应经济增长速度,现在,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个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已出现在银行业务中。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全面拓宽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范围、品种及规模,并对经营个人消费贷款的银行给予了十分宽松的自由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个人消费贷款有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医疗贷款、家庭装修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楼宇按揭贷款、婚嫁贷款等八大类,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现代生活消费的主要方面。商业银行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对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改善国民经济运行机制,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经营活动都存在着不确定性风险。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信用程度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低。这种条件下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势必面临较大的风险。因而个人消费贷款中的风险防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中最大的潜在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借款人不能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我们不排除借款人的恶意欺骗行为会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但在个人消费贷款中信用风险的存在是由个人(家庭)消费的特点决定的。
按照经济学理论分析,当个人(家庭)收入比以前减少时,在较短时期内,人们宁肯减少一些储蓄甚至举债维持既有的家庭消费水平。个人(或家庭)的消费还受同一社会团体内别的家庭消费的影响,以保持在相应社会团体中的地位。在我国人口密度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城市,人们预期消费向高标准攀比和看齐的心理倾向更加明显。这就使得一旦短期内家庭实际收入下降,就会表现出消费增长快于收入增长。另外,个人消费支出不仅取决于当前收入,还受家庭实有财富和预期收入的影响,预期收入越大,当前的负债消费越有可能。目前我国居民对于举债消费的心理承受力不是很强,个人消费贷款尚处于尝试阶段,但随着国家货币政策、利率政策、信贷政策对个人消费贷款的引导和支持,个人(或家庭)消费的上述特点会愈加明显地体现在人们的消费行为中。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来源是个人收入,而个人(家庭)消费的特点表明,个人(家庭)的消费开支并不完全由当前收入的绝对水平决定,实际的消费开支增长有时可能会超过收入或预期收入的增长。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准确核定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或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收入变动情况,就难以有效地防范个人消费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这种风险具体表现在:
1.各家商业银行考察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主要依据是借款人收入证明,但对于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却难以考证。借款人为取得贷款,往往提供虚假证明,也可能利用一份证明在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多笔消费贷款。由于现代社会中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加之银行间信息交换方式的落后,商业银行也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查。
2.个人消费贷款期限长,最多长达30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社会经济的周期性变动,经济政策的变化都会引起个人收入的改变。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人口的流动性,职业选择的多样性,使许多人难以确切地回答自己的明天会怎样。对于个体私营经济者,他们的经营状况也会受到社会经济形势以及个人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而变得不稳定。
3.消费信贷与生产信贷相比,借款者规模大,单笔贷款金额小,信贷人员很难密切跟踪每一个借款人的经济变化。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尚未健全,对于私营经济缺乏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运作而产生的自我约束及财税审计等外部约束,更加大了银行随时考察借款人偿还能力的难度。然而风险一旦出现,银行为催收贷款投入的人、财、物力不会因个人贷款的标的小而有大幅度减少,从而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目前在个人消费贷款的操作中,商业银行力求以严谨周密的业务程序以及要求借款人提供高价值抵押物或多人保证的担保方式来规避信用风险。但从实践来看,这类做法一是造成贷款手续的繁琐不便,二是并不能真正满足一些借款人的融资需求,限制了大量潜在的个人消费贷款需求。另外,由于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变现市场,采用高价值抵押物也不能避免变现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如果抵押品是生活住房,一旦通过拍卖变现偿还债务,又会涉及到社会安定的问题。
要想使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蓬勃开展起来,积极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有效地刺激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个人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加大个人收入监管力度。在现有的银行代发工资系统上充分利用借记卡、储蓄卡、信用卡等先进的结算工具,进一步扩大工资转帐发放范围,增加全社会的转帐结算量,使银行能够大致掌握每个借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从法律上明确提供收入证明的单位对证明情况的真实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个体、私营经济者应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金凭证来推算其收入数额,这对防止个体私营经济偷漏税也是有所裨益的。同时工商税务部门也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审计。在贷款归还过程中,银行有权要求个体、私营经济者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其纳税证明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随着个人收入转帐系统、税收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
第二,建立个人信用评估制度。针对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对象规模大、情况复杂、银行对消费者收支状况缺乏全面统计方法的特点,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仿效人民银行对企事业单位实行的贷款卡管理办法,实施个人消费贷款的网络管理。在个人收入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职业、个人经营状况、历史信用记录等相关的个人资料建立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同时各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共享,既能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又能防止同一借款人超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联保体系,逐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与银行相比,借款人所处的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往往具备更直接有效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来制约借款人的信用行为。可以考虑在一些社会团体组织、企业集团、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以会员制形式依法设立个人信用担保机构,入会者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会员基金,担保机构利用会员基金为有借款需求的会员提供信用担保,以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减少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对于有良好信用保证的会员,银行可以给予优惠利率。
当然,要想真正地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还有赖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及政府各类配套政策的完善。国家应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第三产业进行政策性支持,鼓励下岗再就业,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创新,提供尚未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增加经济收入;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城镇居民的收入稳定增长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