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马化”及罗马帝国文化认同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罗马论文,罗马帝国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2)04-0170-06
罗马帝国各行省文化变迁的动因、过程和表现方式,一直是罗马帝国文化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自19世纪末以来,“罗马化”(Romanization)这一概念便主导了相关研究。①尤其在地中海西部,罗马文化的流布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值得称道的——罗马给这些尚未开化之地带来了“文明”。然而,随着后殖民主义的兴起和文化多元主义的盛行,“文明”一词今天已失去了它一度享有的合法性,“传播文明”有时甚至染上“文化入侵”的意味。相应的,“罗马化”一词在当下学术著作中常常被打上引号,表明它饱受争议的性质。在这种背景下,对“罗马化”及相关问题的学术史进行理论反思,无疑有助于把握当前罗马帝国研究中视角的变化。由于参与“罗马化”讨论的许多重要学者长于罗马行省——特别是罗马不列颠——的考古,本文将从反思不列颠罗马化的研究而展开。
一
最早系统阐述“罗马化”问题的学者是英国考古学家哈弗菲尔德。他认为罗马化并不简单地意味着罗马的所有臣民都成了彻头彻尾、千篇一律的罗马人,而是意味着两种趋势:首先,罗马化消除了罗马人和帝国西部行省居民之间的不同,使他们在语言、物质文化、政治情感和宗教上趋于一致;其次,罗马化在不同地区的进程和取得的成功各不相同,它并没有在任何地方都立竿见影地摧毁了当地的一切世故人情,这些至少在某些地区仍留存了一段时间,且不表现为积极的反抗,而是化为潜在的坚持,并有可能在适当条件下复活。因此,“这些行省人虽然已经成了罗马人,但仍然可以像隔代遗传那样重新继承其祖先的特征”。②这段论述揭示出,罗马化不是罗马文化完全替代了本土文化,而是一种趋势,它在不同地域深浅不一。更重要的是,哈氏为“罗马化”及其表述的历史现象奠定了认识论基础:“罗马化”这一概念承认本地人可以变成罗马人,本地人可以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由此改变原有的文化认同。换言之,这一概念预设了罗马人与本地人之间的对立和差别,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本地人在多大程度上变成了罗马人?罗马化的这种内涵在随后几十年中左右了学者们对罗马帝国之历史与考古的研究。
哈弗菲尔德的亲炙弟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阵亡殆尽,战后留在牛津大学唯一的衣钵传人是著名历史哲学家柯林武德。柯林武德把罗马不列颠史研究看作实践和磨砺其历史哲学的园地。他发现,在罗马征服不列颠之前,当地的凯尔特艺术具有很高水准,但罗马征服后艺术水准反而大大下降,到罗马统治末期,凯尔特艺术却再度复兴起来。如果不列颠人已经学会采用罗马帝国的风格而放弃了凯尔特风格,为什么300年后他们又重新回到凯尔特风格中去?对这一问题的反思使柯林武德看到,不列颠人在罗马化的艺术中取得的成功越小,他们就越有可能在记忆中珍视自己原有的风格,因此可以相信凯尔特风格从未在其后辈中消失。柯氏本人非常看重这一论断,曾在《自传》中将之作为自己“研究罗马不列颠史的惟一纪念”。③如果撇开柯氏的问题意识和论证方法不谈,单就论断而言,其着眼点依然停留在本地人罗马化的程度,而他对乃师关于隔代遗传论述之传承发扬,是颇为彰目的。
上世纪60年代以后,有些学者觉得“罗马化”一词过于强调罗马文化对本土文化的单方面影响,而忽略了本土文化对罗马文化的反作用,遂开始关注地方文化在罗马化进程中的作用。弗瑞尔就宣称,“罗马不列颠的文明是罗马因素和凯尔特因素的综合”。由此形成的“罗马—不列颠”文明不等同于“罗马”文明。后者是单一的,前者则具有双重的特征:其外表是罗马的,骨子里仍是凯尔特的,且表里之间并无内在的冲突。④这一观点显然受到当时流行的“文化适应”(acculturation)理论的影响。“文化适应用以理解这样一些现象,这些现象产生于拥有不同文化的各个群体之间发生不断的、直接的接触及随之而来的一方或双方原来的文化模式发生的变化”。⑤文化适应这一权威定义强调了文化互动,把文化要素之借取视为一个双向的过程。外来文化在与本土文化深入接触后,本土文化在接受外来文化的同时也必然发生外来文化本土化的变化。我们不妨把弗瑞尔对罗马化的理解称为“镶面板”模式,它尽管承认罗马文化与不列颠本土文化之间的互动,但却设想罗马的影响本质上是肤浅的:罗马的生活方式和体制从未深入不列颠本土文化。这或许有助于解释为什么罗马统治结束后不列颠的本土文化在某些方面又重新得以伸张:一旦镶面板脱落,内在质地便暴露出来。但应当看到,在罗马统治期间,尤其在元首制时期,不列颠社会结构及政治组织之变化堪称显著而广泛,⑥这些变化势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价值观和自我认识都产生深刻影响。而镶面板模式认定罗马文化影响肤浅,自然难以对这些变化的根源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此外,显而易见的是,虽然文化适应理论强调文化交流的双向互动,但它本身把参与交流的各方视为自成一体的整体,并预设了各方内部是同质而无分化。运用它来分析罗马化,仍难以摆脱“罗马人—本地人”的二分法,这使讨论的取向最终依然指向本地人罗马化的程度。
二
上世纪90年代以后,“罗马人—本地人”的二分法开始遭遇挑战。米利特质疑了哈弗菲尔德关于罗马化的内涵:“我们必须把罗马化视为一个有着辨证的变化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文化对其他文化产生的影响。”⑦这一方面接受了文化适应所强调的文化交流之双向互动关系(“辨证的变化”),另一方面又指出罗马文化并非“纯粹的”。后一方面使“罗马人”这个曾经一看即懂的概念骤然变得问题丛生,以不列颠为例,这里既有高卢、希腊的商贩,又有色雷斯、日耳曼和西班牙的士兵,当然还有罗马和意大利的官员,难道他们都能被不加区分地整合进“罗马人”这个概念中去吗?接踵而来的问题是,本土文化究竟受高卢、希腊之熏染?抑或为西班牙、意大利所激荡?此类问题犹如催化剂,催生出新一轮关于罗马化的争论,至今方兴未艾。
如果说90年代之前的争论在文化适应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并以争论罗马化的程度为特色,那么,在后殖民话语的推波助澜下,新一轮争论的一个共同特征表现为对“罗马化”这一术语的解构。其中的两种努力尤其值得注意:巴雷特从本体论的角度挑战了“罗马人—本地人”的二分法,认为文化交流过程中双方各自的文化标记的意义总是视人们把这些文化标记置于某种语境中的能力、并视由此产生的解释它们的能力而定的。“无论何时听到‘罗马人’这个术语,我们可以在当下设问:怎样才能识别并体现这种理想,在那个时间和地点将自己变成罗马人意味着什么?这不单单是一个法律地位的问题,还是一个与体态举止、性情外表、对某些地区的占领、种种控制关系和使自己顺从其他权威有关的问题”。⑧易言之,文化变迁中不同地点的不同人群在不同时段中对变迁的感受和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像“罗马人”或“本地人”这样的分类毫无意义。“罗马化”的传统的认识论基础遂遭瓦解。
另一种挑战来自一些学者对学术史的回顾,即通过追溯“罗马化”的建构过程来解构它。他们指出,今天我们所理解的“罗马化”实际上是19世纪一些历史学家(尤其从蒙森到哈弗菲尔德)的知性建构,它承载着当时的帝国主义意识形态,所以在今天已成为有待抛弃的“遗产”。⑨
“罗马化”一语所暗含的“罗马人—本地人”的二分法在新一轮争论中被充分解构了。但由此宣告“罗马化”死了,一如后现代主义者常做的那样,尚为时过早。连某些致力于解构它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19世纪的学术缺乏对罗马化的理论分析,这使得对这类根本概念的解构变得困难重重。⑩其中一个原因显然在于罗马化所指涉的文化变迁现象毕竟是无可争议的历史真实,诚如沃尔夫在研究了高卢的罗马化后指出的:“如果要描述创造了一种帝国文明的各类文化变迁,罗马化不失为一种简洁方便的表达。”(11)此外,过分强调“罗马人”的区域特征,未尝不是在一个模糊的范畴上贴上许多差不多同样模糊的民族标签。因此,对罗马化的深入讨论并不会终结“罗马化”。相反,这只会为“罗马化”注入新的活力,使老问题获得新生。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关于罗马化的新争论已让人充分意识到文化交流的多维性和多变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理解“罗马化”的范式的转向:各行省的文化变迁不应再被理解为本地人在多大程度上被罗马化了,而应理解为不同的地方人群对罗马文化的感受和反应是什么。在这一转向中,文化认同的问题由于关涉罗马文化的接受方对罗马文化的态度和对生活方式的选择,始终是个核心问题。如果说传统的范式更强调罗马文化通过哪些途径影响了哪些人,新范式则启迪人们去思索这些受罗马文化影响的人在特定的社会、政治语境中对自身认同的理解和领悟。
三
毋庸置疑,行省上流社会与罗马文化接触最多。罗马文化意义之大小总是与对它适应和接受的程度成正比。与之接触最多者最能把它编织进自己原有的文化背景中去,受其影响自然最大;而与之接触甚少的寻常百姓,所受影响自然甚为皮相。根据上述理解“罗马化”的新范式,这里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地方精英之接纳罗马文化,究竟是罗马自上而下强加推行的结果,还是他们自下而上自愿接受的结果?
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现代人所熟悉的一种观念,即罗马人是否意识到他们是较高文化的传教人,因而肩负着一种崇高的“文化使命”(civilizing mission),觉得有神圣的义务将自己的文化加诸属民。的确,罗马人相信他们的帝国是普世性的,自信他们的征服和统治不仅符合被征服者的利益,还得到众神的认可。(12)但这并不能用来说明他们怀有什么文化使命。首先,就罗马官员而论,以总督为首的罗马官员只关心征税和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由于他们在行省中任期短暂、人数屈指可数,所以必须赋予各城市以高度的自治权,且不得不倚重地方领袖之援手。可以肯定,只是为了便于交流疏通,阿古利可拉等罗马官员才对这些地方领袖之子施以拉丁语教育。作为罗马文化的载体,拉丁语在整个罗马时期没有成为不列颠寻常百姓的用语,而基本上作为特权阶级的语言在上流社会中流传,即使在这里也没有完全替代凯尔特语:上流社会使用双语的现象可能较为普遍。(13)一言以蔽之,见之于汉代以礼乐教化移风易俗的循吏,从未在罗马帝国的行省总督中出现过。(14)
其次,就军队而论,罗马人从未彻底征服不列颠——既未征服爱尔兰,亦未征服苏格兰的大部分。所以不列颠与日耳曼一样,属于有边境的行省,承担着军事防御任务,故驻有重兵。由于军队是扩大罗马公民权的重要渠道,驻有重兵对于不列颠此类边鄙之地的罗马化尤为紧要。但随着兵源募选本土化及驻军定居化之趋势日益增强,兵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辅助军士兵退伍状之措辞于公元140年前后之变化便说明,如何将边境防御任务转嫁到行省居民身上以减轻行政负担才是罗马政府的首要考虑。(15)
复次,就宗教而论,罗马的宗教可以分为公共宗教和私人宗教。(16)前者是罗马的官方宗教,后者乃个人关怀之所系。与今天的一神教不同,这两者之间无甚联系。公共宗教在行省中由当地政治、经济领域内的精英把持,他们只关心在每年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正确地执行皇帝崇拜的仪式,以此表达地方政权对中央的效忠。他们并不关心人们究竟信不信罗马人的神灵,只要不妨碍这些仪式得以实现,个人私下里建构自身宗教认同的自由便有保障。此外,无论是罗马的公共宗教还是私人宗教,都缺乏一套明确的教义,这使得传教和皈依的观念无法应用于罗马宗教。此处特别提及宗教,乃是因为某一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系统往往寄生于宗教。
最后,罗马人虽然对被征服者好奇,喜欢在著作中穿插一些形形色色的人种志,但这种好奇与近代帝国主义者的好奇有根本区别。一位杰出的英国古典学者曾指出:罗马人对其属民的过去没有兴趣,他们不会对属民过去的记载加以保存或恢复;而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后,英国的语文学家和考古学家却复活了印度的古典文化,从而再现了印度文明的古老荣光。(17)两相对照,罗马人的好奇未经求真求知精神的洗礼,实为猎奇,其所透露的底色是对异文化的无动于衷和冷漠。罗马人根本没有把自己的文化传诸落后地区的文化使命,他们也就不会强迫地方精英说拉丁语、穿拖袈(toga)、起罗马人的名字。
地方精英之所以受倚重,其实是罗马政治传统在行省中的惯性延伸。众所周知,罗马社会的显著特点在于庇护制盛行。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之间的关系有这样几个特点:一、互惠性,双方须礼尚往来、投桃报李;二、私人性,双方的关系是长久的,有别于短暂的商业交换关系;三、非对称性,双方的身份地位高低不同,有别于平等的友谊;四、自愿性,并非法律强迫。(18)共和时期个别豪门世家是些大庇护人,他们通过层层庇护关系左右了共和时期的内政外交。进入帝制以后,由于皇帝垄断了政治决策、控制着军队、把持着所有重要职位的任命,他实际上成了最大的庇护人。在他周围聚集着一批亲信,这些人替代原来的豪门世家成为大庇护人。总督与皇帝的关系就可以看作一种庇护关系:皇帝把行省交给总督(总督或为直接被皇帝庇护之人,或通过大庇护人的影响得到这些职位),总督则用好的治理(以及其他交换)来报答他的庇护人。总督又会在行省中建立相应的庇护关系,把行政任务进一步分摊下去。在这个过程中,那些社会关系广泛、号召力强大的地方领袖当然是总督的首选目标。(19)为报答他们的合作,总督帮他们从罗马获得罗马公民权、职位和荣誉,使他们进一步融入罗马文化和罗马社会,而他们或他们的后代若才能出众,有可能成为被皇帝直接庇护的人,甚至当上皇帝。越来越多的行省人跻身罗马元老院是个不争的事实:公元15年的罗马元老院中就有来自小亚细亚的元老;从1世纪后半叶起,近东地区尤其是来自叙利亚的元老的数量日见增多;希腊本土则从2世纪早期开始产生元老。(20)到公元3世纪,绝大多数元老已不是意大利人了。早在公元98年,图拉真就成了第一位来自行省的罗马皇帝,公元247年罗马举行建城千年庆典时的皇帝(Philip)则是一位阿拉伯酋长。庇护关系对于铨选新一代罗马贵族官员至关重要,皇帝虽然垄断了对所有重要职位的任命权,但由于没有现代官僚制、没有培训官员的学校、没有科举考试制度,他只能任命那些他注意到的人,而这些人是通过层层庇护关系脱颖而出的。通过庇护制,来自各地上流社会的成员被不断整合进罗马的政治传统中,帝国的精英阶层由此不断得到补充与更新。
罗马人未曾意识到他们是较高文化的传教人,行省人也未必认为他们接纳的是更高的文化。洗热水澡、喝葡萄酒或许不失为人生享受。但拖袈裹身往往行走不便,即使在罗马的公共场合,穿拖袈也需要皇帝们三令五申地强加执行;至于拉丁语或罗马名字,其本身显然不会更加悦耳。我们难以想象成为罗马公民仅仅是为了接受这些东西。当使徒保罗告诉即将对他动用鞭刑的人他是罗马公民的时候,他知道人们会立刻对他刮目相看,因为他心里很清楚未经判罪便对罗马公民动用鞭刑乃违反罗马法律之举。(21)同样,不列颠人也很清楚罗马公民权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尽管塔西佗认为拉丁语、拖袈、罗马的器物与风尚其实是他们被奴役的一种方式,(22)但地方精英知道这些东西是使他们继续保持自由的一种方式,既然罗马征服不列颠初期爆发的布狄卡起义已向他们表明了不合作的下场是什么;他们也知道借助这些东西他们能在权力的阶梯上步步上升,既然罗马已通过庇护制向他们表明了这种可能性。所以,各城市在他们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争取罗马公民权成了公元2世纪引人瞩目的历史现象。在罗马帝国按罗马制定的规则生活,能活得更好、更容易。
罗马世界等级壁垒森严,社会向来是两极分化的,没有什么中产阶级。随着罗马公民权日益普及,从2世纪中叶起,公民与非公民之分逐渐为上等人与下等人之分所取代。上等人中不仅包括元老、骑士和地方元老(decuriones),还包括退伍军人,这些人是罗马统治的既得利益者。(23)罗马统治结束后,不列颠原有的凯尔特文化又复活了,这容易产生一个不是不正确的印象,即罗马之占领不列颠并没有对不列颠日后发展产生显著影响。但不应混为一谈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列颠在罗马时期没有发生显著的文化变迁现象。无论是隔代遗传论还是镶面板模式都承认了这点,但前者只是用一种生理现象来比喻文化变迁现象,而后者虽然试图解释变化的原因,却混淆了罗马对当时与后世的不列颠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事实上,不列颠罗马时期文化变迁的推动力量正是来自罗马统治的既得利益者。相形之下,地位低下的百姓缺乏改变自己命运的渠道或手段,因此对改变自己命运不抱希望,也就对罗马的生活方式提不起兴趣,他们保持了自己原有的生活习惯,正因如此,他们才有可能在罗马统治结束后促成凯尔特文化的复活。
罗马化的重要特征在于上流社会,并且只有上流社会被罗马化了,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帝国其实只是各地上流社会之精英名流的联合体。而罗马化的后果是扩大而非缩小了精英与百姓、富人与穷人、城市与乡村之间的鸿沟。地方精英越是接受罗马的生活方式,就越是认同罗马人订的规则,越是需要只有罗马人才能提供的那种保护。一旦帝国的政治秩序趋于崩解,其所引发之震荡必然也以他们首当其冲。自5世纪初开始,罗马军队逐步撤离不列颠,北方蛮族乘机频频入侵。不列颠人数度请求罗马支援,但罗马此时已自顾无暇。6世纪编年史家吉尔达斯记载了公元446年他们向罗马的最后哀求:“野蛮人把我们赶进大海;大海又把我们赶回野蛮人那里。在这两种死法中,我们不是被杀死,就是被淹死。”(24)足堪深省的是,这里非但没有摆脱殖民统治后的欢呼与沸腾,反倒充满了失落与苦闷。
注释:
①这方面的研究汗牛充栋,相关综述和基本书目可参阅刘津渝《罗马研究入门》,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出,第4章第5节。
②F.Haverfield,The Romanization of Roman Britain,3rd edi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15,p.22.
③R.G.Collingwood and J.N.L.Myres,Roman Britain and the English Settlements,2nd edi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37,pp.247-260;柯林武德:《柯林武德自传》,陈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5页。
④Sheppard Frere,Britannia:A History of Roman Britain,3rd edition,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7,p.1,p.295.
⑤R.Redfield,R.Linton and M.Herskovits,“Memorandum for the study of acculturation,”American Anthropologist 38 (1936),p.149.
⑥参阅宋立宏《罗马帝国的地方政府》,《古代文明》,2009年第1期;宋立宏:《罗马帝国西部行省的城市化》,《西学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11-334页。
⑦M.Millett,The Romanization of Britain:An Essay in Archaeological Interpret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
⑧J.C.Barrett,“Romanization:a critical comment,”in D.J.Mattingly,ed.,Dialogues in Roman Imperialism:Power,Discourse and Discrepant Experience in the Roman Empire,Portsmouth:Rhode Island,1997,p.60.
⑨R.Hingley,“The‘legacy’ of Rome:the rise,decline and fall of the theory of Romanization,”in J.Webster and N.Cooper,eds.,Roman Imperialism:Post-colonial Perspectives,Leicester: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6,pp.35-48; P.W.M.Freeman,“Mommsen through to Haverfield:the origins of Romanization studies in late 19th-century Britain,”in D.J.Mattingly,ed.,Dialogues in Roman Imperialism:Power,Discourse and Discrepant Experience in the Roman Empire,pp.27-50.
⑩P.W.M.Freeman,“Mommsen through to Haverfield:the origins of Romanization studies in late 19th-century Britain,”p.46.
(11)Greg Woolf,Becoming Roman:the Origins of Provincial Civilization in Cau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7.
(12)相关举证参阅P.A.Brunt,“Laus imperii,”in P.D.A.Garnsey and C.R.Whittaker,eds.,Imperialism in the Ancient Worl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p.159-191.
(13)E.C.Polomé,“The linguistic situation in the western provinces of the Roman Empire,” in H.Temporini and W.Haase,eds.,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mischen Welt,II.29.2,Berlin and New York:Walter de Gruyter,1983,pp.532-534; D.E.Evans,“Language contact in pre-Roman and Roman Britain,”in H.Temporini and W.Haase,eds.,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mischen Welt,II.29.2,pp.980ff.
(14)参阅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2页。
(15)详参宋立宏《行省中的罗马军队》,《古代文明》,2008年第3期。
(16)James Rives,“Religion in the Roman Empire,”in J.Huskinson,ed.,Experiencing Rome:Culture,Identity and Power in the Roman Empire,London:Routledge,2000,pp.253-257.
(17)P.A.Brunt,Roman Imperial Them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127.但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英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后来被受过西方教育的本土精英如尼赫鲁等人利用和普及,使印度人意识到他们有过光辉灿烂的古老文明,从而在思想上武装了最终使英帝国解体的民族主义。
(18)R.P.Saller,Personal Patronage under the Early Empir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1; A.Wallace-Hadrill,ed.,Patronage in Ancient Society,London:Routledge,1989,p.3.
(19)Brunt论证了赢得地方领袖是罗马的一贯政策,参阅P.A.Brunt,Roman Imperial Themes,pp.267-281.
(20)G.W.Bowersock,“Roman Senators from the Near East:Syria,Judaea,Arabia,Mesopotamia,”in Studies on the Eastern Roman Empire,Goldbach:Keip Verlag,1994,pp.141-159.
(21)《新约·使徒行传》,章22节25-29。
(22)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马雍、傅正元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章21。
(23)P.Garnsey,“Legal Privilege in the Roman Empire,”in M.I.Finley,ed.Studies in Ancient Society.London:Rouledge and Kegan Paul,1974,pp.154-165.
(24)Gildas,De Excidio Britanniae,20.引自S.Ireland,Roman Britain:A Sourcebook,2nd edition,London:Routledge,1996,p.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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