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中国农村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过20个年头,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其运行轨迹进行科学的概括,揭示其所固有的规律性,以及所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进一步把改革引向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联产承包制所引起的深刻变革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是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经济基础。这就必然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其生产经营形式从以往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转变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次表现在,其所有制结构由以往单一集体所有制形式,变成为集体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形成积累私有财产的新功能。
诚然,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是始于经营方式的改革,即从传统的“两权合一”改革成为“两权分离”。而一旦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户,为了在经济运行中不断增值,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客观上要求在原生性的集体所有权之旁,发生所有权分蘖,即再生次生性个人所有权。这个道理是容易被理解的。在以往那种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两权高度统一”的传统体制下,其生产经营成果自然而然要归集体所有,没有别的可供选择的余地。而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两权分离”的情况下,集体只有对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所有权,而不完全拥有承包户运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产品(或收益)的所有权。何况,我国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一般是采取包死上缴任务的大包干形式。这就决定了除上缴归集体以外的大部分产品和收入,是归承包户所有,其产权是很明晰的。不论承包户对这部分资金的运用是采取什么形式,是用于消费或者用于积累,均不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不仅如此,属于承包户个人所有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从再生产过程看,乃是一个能动的、可变的量,即可以不断地增值着。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民随之由过去的单纯的劳动者与消费者,转变为劳动者与经营者(投资者)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农民在获得对剩余产品的部分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同时,具备了积累私有财产的功能。
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对农民个人所有制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致使我国农业生产的动力结构,只有集体积极性,而无个人积极性。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只有集体的积累与投资,而无个人的积累与投资,这就很难把集体的积极性与个人积极性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我国农业长期存在积累少、投资少、缺乏生气、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严重弊端,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进一步调整我国农村所有制结构,自觉地把农民个人所有制引进农业合作经济中来,鼓励农民个人向合作经济投工(指劳动积累)、投资、投料,使过去那种完全公有化的、纯粹集体所有制,变成目前这种不完全公有化的、集体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相结合的新型的混合所有制。发挥公有、私有两种所有制的互补作用。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民个人积极性,把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转化为投资基金,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生产经营规模,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农村经济的活力。
由此可见,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赋予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它的更为深远的意义,还在于把农户逐渐塑造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使农民重建家庭的私有财产,从而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和扩大积累的积极性。在普遍实行家庭经营体制的头一年,即1983年,我国农户当年购买和建造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为67.6亿元,比同期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多24亿元;到1996年,农民个人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已经达到550亿元,比同期社区集体的相互投入多250亿元。一些主要的农业机械,农民个人拥有量占全国总量的比重在70%以上。至此,从70年代末开始的以经济政策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演变成为一场难以逆转的经济制度创新的改革,即把经营方式的改革与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有机地统一起来,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崭新的产权制度,实现投资主体明晰化。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是,从土地的集体统一经营向农户分散经营的转化,则相应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发生了变化。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农民部分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权、剩余索取权及转让权。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迄今的实践经验表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农村第一步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最成功的一部分,但是,这项改革并不是依照一个预先设计好的蓝图开始的,而是由农民群众自己发动的。在改革发动的初期,家庭联产承包制违背了政府的现行政策,处于僵持的状态。邓小平同志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善于倾听来自下面的广大农民群众的呼声,并且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制定了正确的政策,改变了政府的立场。这具体表现在,当改革启动以后,政府起了主导作用,连续多年下达“一号文件”,把局部经验迅速推广到全国。把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巧妙地结合起来,是这一改革所以取得成功并具有巨大生命力的根本原因。
二、农业比较利益偏低与价值规律调节之间的矛盾
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固然曾经有力地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却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全部问题。发端于70年代末的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把农户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随之而来的必然要求是把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重点,放在如何为农民进入市场铺平道路。但是,值得引人深思的是,当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的时候,又会越来越明显地感到,仍然需要继续解决客观存在着的深层次矛盾,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与价值规律调节方向不相一致的矛盾,使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如果说,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农民种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给性的需要,或者说是为了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价值;是为了温饱,而不是为了致富。对于他们来说,除了尽可能多地投入自给性资源,尽可能快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再也没有比这更为强烈的欲望了。然而,当我国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转化时,农民的价值观念、成本观念、盈利观念必然随之强化。每一个农民的心里都有一本投入产出账。虽然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还来不及从理论上弄懂什么是价值规律,但他们对价值规律的作用的反应则是很敏感的。因为这是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问题。在这种运行机制的支配下,他们的生产经营目标就会逐渐地由以往那种追求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考虑的是使用价值)转向提高单位劳动的纯收益(考虑的是价值增值)。
与此相联系,在以往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由于产业结构是以农业(尤其是大宗作物种植业)为主体,农业(尤其是大宗作物种植业)是农村近乎惟一的产业,绝大多数农村劳动者都是以农业(尤其是大宗作物种植业)为主业,再加上传统的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使得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趋于零。在这种单一的经济结构下,即使种田再苦,收益再低,也是无可奈何,因为在这封闭式的农村社区里,并不存在比较利益高低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向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转变,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必然诱使农民把愈来愈多的注意力放在权衡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比较利益上。
长时期以来,许多人都把我国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改革开放20年,为了缓解这个矛盾,政府屡屡采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办法。但是,对于我国农产品来说,其价格上调的空间极其有限。我国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存在,以及与此相联系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异常狭小,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极低,在这个基础上所确定的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其比较利益格局,无论如何是满足不了农民的收入期望值。问题还在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远未达到工业反哺于农业的阶段,工业对农产品价格上调的承受力是很低的,在这种背景下,固然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可以在短时间内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但终究会导致轮番涨价,“比价复归”。使得农民因提高农产品价格而增加的收益,很快地被非农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的轮番上涨所抵消。何况,目前我国许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已接近甚至达到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在日益扩大的对外开放形势下,一旦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则意味着我国主要农产品依靠国际市场供给的程度将不可避免地加深,这不仅会导致大量进口农产品所必须承受的巨额外汇负担,同时势必严重影响我国农民的收入,给我国农业造成极大的损失。这就要求把改善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途径,重点放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上面。如果说,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那么,“第二个飞跃”,则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因势利导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承的。如果不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就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市场机制就无从发挥作用,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就不可能自由流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是一句空话。我们不能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对立起来,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个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无论何种制度创新的模式设计,农业的直接生产过程最适宜家庭经营的制度安排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应当说,家庭经营所形成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堪称为农业经营中有着最大制度绩效的好形式。而其在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某种制度缺陷,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应当更多地归结于制度外的经济变量约束。就其内在本质而言,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所表现出来的制度绩效是难以估量的。作为一种制度载体,你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却不可改变家庭经营的内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无需监督。这是在多次农业制度变革的不断试错中得以证实的。也是中央何以再三强调家庭联产承包制长期不变的根本原因。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赋予农民独立自主生产经营权,并在此比较利益的驱动下,促进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尤其是在东部沿海地区,已有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但由于这种转移带有明显的家庭内部分工性质,并没有相应地推动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从而导致农民兼业化和农业副业化。这就不利于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只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有可能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容纳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适用的技术装备,促进农业生产向着高产、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进而把我国农产品商品生产,逐步转移到建立在现代农业基础上。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相辅相承的。换句话说,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是相当一部分农民愿意放弃土地,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使土地有可能向种田能手集中。当前阻碍我国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以乡镇企业(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的产物)为载体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越来越缓慢。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数量从“七五”期间年均925万人、 降到“八五”期间年均719万人、降到1996年647万人、再降到1997年400万人。 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和乡镇企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联系在一起的。
(1)1978年以来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唤起了广大农民群众进入比较利益较高的非农产业的巨大热情,然而由于城乡隔绝制度的存在,迫使农民不得不就地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转移。由于这种转移半径小,与农业、土地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既不彻底也不稳定。农民既不把非农产业(乡镇企业)看作自己长久的生存保障,脆弱的农业也不可能确保农民的收入来源。这样,农民想走出土地又走不出来,而留在土地又没有致富的出路,只能兼业式的“亦工亦农”,这就不利于造成土地向种田能手相对集中的态势和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2)乡镇企业所固有的封闭、半封闭式的社区属性, 限制着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并使劳动力流动带有相当程度的季节性、区域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生产要素市场发育程度低及其价格的扭曲,使得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迫使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过早地走上“资本替代劳动”的资本密集型道路;(3 )现有乡镇企业的极度分散(80%左右分散在村落),与城市化发展不同步,不能有效地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会延续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过程。如果我们不对乡镇企业的现有模式做根本性改革,就谈不上有效地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为此,必须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结构的限界,因势利导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改造我国目前农村工业化方式,将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价值规律在全国范围(而不受城乡分割的限制)内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开辟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
国内外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实践经验表明,当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土地还是农民基本谋生手段时,农民是不愿意轻易放弃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土地;当二、三产业相当发达、但因高速度、高水平的非农业化而导致土地资源严重稀缺,因而显示出土地迅速增值的前景时,农民也是不会愿意轻易放弃土地的。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佳时机应当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从非农产业获得丰厚而稳定的收入,不再把土地视为谋生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土地迅速增值的前景又尚未显现,因而农民不会为了追求高额增值而固守土地不放。如果能够抓住这个时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会以较低的运作成本,取得较高的改革成果。
某些实行粮食价格支持政策的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省),给人们留下的深刻教训在于:当农业小规模经营的低效益开始暴露时,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而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土地价格的迅速上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难度和代价就相当大。因为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得土地地租与农业利润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形成了农地投机心理。与此相联系,连地价也计算在内的农业投资成本迅速提高,这就必然会严重削弱农户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问题的“两难”性质在于:当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消极后果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的时候,人们对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动机不会强烈,当时即使改革阻力与改革成本不是很大,也不会发生改革;当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消极后果充分暴露出来的时候,人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异常强烈,其改革阻力与改革成本也随之迅速加大,从而越是需要进行改革就越是难以下手了。我们对发展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四、积极而又稳妥地实现农业产业化
问题的实质在于,即使有可能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仅仅依靠农业规模经营的内部经济,还不可能完全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这就必须借助于外部规模经济。所谓外部规模经济,就是指因社会分工的发达、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及由此引起的要素投入的增加、科学技术的积累所造成的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就要求强化以资金为载体的外部物质技术的投入,以及必不可少的补贴。不论是发展中国家或者是发达国家,农业始终是一个需要特殊扶持和补贴的产业。而在当前我国中央政府保护农业的财力极其有限、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农业生产、特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有效供给,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由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经济组织对务农者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贴,便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把农业规模经营的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联结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使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成为自强自立的高效益产业,促进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客观上要求在农业经营体制上寻求新的突破,这就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根据现代农业的要求,大规模地组织分工分业生产,把分散的家庭经营纳入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把分散独立的许多生产过程融化为一个社会生产总过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为的是调整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体制问题,它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这仍然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千家万户的农民在极为分散和闭塞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谁,卖多少价格,都带有很大盲目性和风险性,很难适应大市场变幻莫测的需求,时而出现农产品卖难,时而出现抢购大战。而实施农业产业化,用“公司加农户”的办法,以大型工商业为龙头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有利于增强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性、有序性,增强农民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实力,在谈判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长期以来,农业(狭义农业)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效益很大、经济效益很低的产业,而实行农业产业化,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重新组合,把贸、工、农和产、加、销有机统一起来,使农民也能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所增值了的一部分价值,这就有利于促使农业由低效益产业转变为高效益产业。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就是使农业能够获得平均利润,惟有如此,农业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农业产业化的实现,使人们第一次把农业真正作为一种现代产业来对待,改变过去把农产品加工附属于第二次产业,把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服务从属于第三次产业,以及农业是与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相联系的传统观念。通过实行农业产业化,把贸、工、农和产、加、销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平均利润率规模第一次在我国农业领域发挥作用,农民成了平均利润的分享者,农工商各方、各环节由此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无论是为保证原料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还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都促使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基本原料或营销对象的各类企业采取这种方式,与初级产品生产者保持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而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无论从降低市场风险、摆脱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窘境,还是从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价值增值,都要求与市场运作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
如何建立合理的经济利益调节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农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作为投资者,作为商品生产者,不仅要求得到资源性农产品的初级收入,而且还要求得到行业平均利润。平均利润率规律开始为农民所认识,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变为现实。其结果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以生产价格作为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甚至将经营利润的一部分返还给农民。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从事资源性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同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企业一样能得到平均利润,而且能够得到部分超额利润。如果没有这一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利益主体就不可能以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联结起来,即使通过其他因素连结起来,也不可能稳固持久。所以,平均利润具体地体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是连接产业链内各构成主体的纽带,是决定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凝聚力的关键,反映着农业产业化的本质特征。
在制约农业产业化的一系列因素中,农业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伴随着农业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业部门内部各个企业的联系以及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的联系,都在不断地加强着,即呈现横向一体化与纵向一体化。农工商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是一种纵向一体化形式。它是农业产业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业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程度还相当低,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形成处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而农业合作社是这类中介组织的有效形式。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代表农民利益的。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与农民打交道,交易成本会明显降低;合作社作为农民的代理人,可以提高其谈判地位和谈判实力,也更有利于保障农民自身的利益。目前,一些地方的龙头企业将农业作为“第一车间”建设,由其投资、扶持和指导农民实行科技兴农,明显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与此同时,作为联结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中介组织的合作社,则通过各种方式参股入股,与龙头企业结为利益共同体,从而更有效地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逐步建立起新型的运行机制。
据农业部1997年的统计,全国有各种利益连接机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11824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占45%,中介组织带动型占29%,专业市场带动型占12%,其他类型占13%。妥善调节如此形形色色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完善和巩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体制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各种经济成分和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还很不协调,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还不多见。如何建立合理的经济利益机制,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其转变的起步阶段,在利益总和既定情况下,各利益主体应当依据其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对经济利益进行分割。而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从事初级产品生产的农民的利益是明显偏低的。因为农民处于出卖原料的地位,作为价格的消极接受者,一般难以得到正常的利润,往往需要对其实行特殊扶持和保护。这就必须把加工运销所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以兑现契约的形式转移给农民。产业化的实质是利益一体化,加工和运销企业与农民互利互惠,是产业联结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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