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形式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形式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最早出现于中国农村,它是农民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实践中,为解决生产要素占有的分散性同集中生产要素之间的矛盾,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归属不清所创造出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股份合作制与原有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相比,产权关系有所明晰,利益关系更直接,操作也比较简便,因而它不仅在农村得到迅速发展,而且被广泛应用于城镇集体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国有小企业的改革。
但是,将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遇到了难以处理的矛盾。
按照目前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下的定义,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农业部于1990年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对这一组织制度的具体规定是:“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它的基本特点是:全员入股,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个人入股资产实行按份共有,集体拥有的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并坚持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作为企业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等。
股份合作制显然既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于目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相同之处是,在产权形式上都采取股份的形式构造,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入股不能退股,但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进行转让。不同之处是,在股权设置上,股份合作制企业设有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而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设为发起人股和社会募集股;在管理制度上,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全员入股,合资合劳,职工既是劳动者同时也是股东,因此,在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并实行民主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进行决策。股份制企业则按股权进行管理,并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不一定是股东,股东不一定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在股份管理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不得上市交易,而股份制企业的股份经批准可以上市交易;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而股份制企业则是按股分红。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的相同之处是,实行合资合劳,民主管理,不管入股多少,均一人一票参与管理,吸收股份时,都不向社会个人募集股份;进行分配时,都采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不同之处是,合作制企业主要是劳动联合,入股金额少,一般采取等额入股,而股份合作制的股权结构则是多元的,不仅本企业职工入股,还可吸收企业外法人入股;从职工入股的目的来说,合作制企业的创立是为了互助、合作,为入股成员服务,股金是社员交付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费、活动金,个人入股的目的是为了参与联合劳动,而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入股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取红利,把入股完全看作是一种投资。在股金管理上,合作制企业职工的股金可以在其退出企业时带走,而股份合作制企业规定入股后不能退股,遇到特殊情况可按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转让,由企业收购,不能因为职工离开企业而抽减企业资本金;入股形式上,合作制企业通常是自愿入股,自由退股,自愿联合,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要求全员入股,凡职工都应投入股份,企业应规定入股的上限和下限;领导体制上,合作制企业以职工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实行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然,上面所提到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比较标准的形式,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与标准形式相比,存在着一定差异。
我们认为,区别企业制度的最根本依据是资产组合方式、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以这三个方面衡量,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即使在同一地区,也有较大差别。
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量产生最早是在温州。80年代中期,温州的个体、家庭工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经营规模太小、资金不足的矛盾,需要合伙建立较大的企业。但是,这些企业的投资者担心被戴上“私营企业”的帽子,同时又想享受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于是以“集体经济”作为保护伞。而地方干部出于对“私有经济”的忌讳,也想使合伙企业尽可能地纳入公有制的范畴。股份合作制正是上述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在这批企业中,大多数是由个体、家庭企业,通过联户、联营、合资、合股等形式逐步演变形成的。从资产组合的形式看,基本有两类:一类是以资带劳,全员入股型。股东与职工的身份是同一的,每人持股均等,并且共同参与企业管理。另一类是按股经营,非全员入股型。多数职工不持股,股东按股数多少,合股经营,这类企业占绝大多数。1993年温州市抽样调查了9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只有4家全员持股,占4.4%,其余95.6%的企业都变成了部分人主要是少数人持股,企业的决策权也相应转到了少数人手中。分配上,企业除了按规定提取公共积累15%,福利基金10%以外,其余的用于扩大生产和分红,扩大生产形成的股份,直接记在股东名下。
安徽阜阳地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实行一股一票制,但为了保证职工的民主参与,一般强调职工全员入股。据1992年对该地区541家企业调查显示,股东约占全部从业人员的80%,同时规定董事会要有小股东的代表。但从目前的发展看,股权也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最显著的特征是部分人持股数量迅速扩大,不持股的员工人数增加。分配上,最初企业税后利润一般有60%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30%左右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30%计入股东名下作为股本增值,现金分红约占25%。由于不可分割的集体积累权属不清,实际操作又很困难,因此,集体积累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甚至有被取消之势。
山东周村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两种做法:一是对老企业(集体)的资产净值按3∶7的比例分为职工基本股和乡村集体股。职工的基本股一般是按照职工的工龄长短、工资级别和岗位职务等条件量化到人。职工在持有基本股的同时,必须向企业投入相等数额的风险股。二是新建企业按入股各方所投资产的价值确定股份,按股分红,股东不一定是企业职工。在周村,企业普遍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的权力主要是根据投入股份多少确定。分配上,企业税后利润的50%左右用于扩大生产,40%用于按股分红,10%作为职工的福利和奖励基金。
四川宜宾最初对国有企业采取“负债经营、抵押入股”的办法,将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给法人或内部职工,变国有企业为股份制企业。职工全员持股,持股额不完全均等,权力按股份多少分配。对集体企业,则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和贡献大小,将集体企业的部分资产量化到人头,并按量化金额的一定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增量扩股,将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量化部分,只能作为分红的依据,不享有终极所有权;以现金增量扩股的部分,具有终极所有权,可以继承、抵押、转让或赠予。分配上,积累部分直接记入股东名下,红利主要是按股份分配。
山东诸城对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的“先售后股”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做法就是先将国有或集体资产直接出售给职工,在此基础上实行股份合作制。职工认股的数量不是人人平等,多半是根据职务、工龄等因素决定,最高与最低相差几十倍也很常见。
上述这些地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是有代表性的,在全国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但从企业资产的具体组织方式和分配方式看,基本上找不到与标准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相同的企业。从全国的情况看,近几年被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大致有以下实践形式:
1.企业型股份合作制
这是当前我国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以单个企业为载体,建立股份合作企业。根据形式上的差异,它有以下3种具体形式。
(1)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造型。即对原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企业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同时向企业职工和社会法人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企业。由本企业职工所认购的股份一般称为职工股;由社会法人所认购的股份称为社会法人股。企业存量资产的股权通常划分为国家股、乡村集体股、企业股和职工股等。在集体企业中,量化给职工的股份对于职工来说原则上只享有分红权,不能抽走、转让和继承。
(2)原个体、私营企业转让型。即原来的个体、联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吸引职工参股、集体投股,或按有关规定引入新的制度规范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3)新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即由不同的经济主体,通过集资入股的形式,或者通过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设备、土地、劳动力、商标、经营管理等)合股联营的形式组建起来的股份合作企业。这是目前各地广泛存在的一种形式。可将这种股份合作企业划分为如下一些不同形式:联户入股型,集体与农民合股联营型,多元主体合股联营型,家庭成员合股经营型。
2.社区型股份合作制
即将股份制的某些机理引入社区性合作经济之中,使之演变为股份合作组织。这有以下两种:
(1)将原有的集体财产经调查核实后折股量化,然后分成集体积累股和社员分配股两类。每年所得股红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社员分配则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劳动者对集体财富积累的贡献大小,适当考虑农村习惯而定,并通过股份证书形式明确个人占有股份和股值,每年按股分红。对于社员分配股,规定只拥有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因而也不能抽资退股,不得转让、抵押和买卖。
(2)建立“三级合作、股为基础”的三级股份合作制结构。一是自然村建立股份合作社。二是行政村设立股份合作联社。三是镇建立股份投资有限公司。
3.农业中的股份合作制
(1)林业股份合作制。近年来,一些地区针对80年代初“分山到户”、“分林到户”后出现的新问题,在山权、林权不变的前提下,以村为单位,将原来平分到户的责任山上的林木,通过作价折成股份,一部分归集体占有,一部分归农户享有,实行按股分红,建立社区性的林业股份合作组织。二是股份合作制林场。即由国营单位、乡、村、户集股创办林场,联合开发山林资源,收入按比例分成。
(2)渔业股份合作制。有的是渔民与渔民之间的合股经营;有的是渔民与乡村集体合股经营;有的是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由各方面集资而成。
(3)种植、饲养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即在种植业和饲养业中,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通过以资金、土地、劳动力、实物、技术等作股份,实行合股经营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4.农村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
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等原则建立起来的,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内部资金融通活动的合作组织。
第一种类型在工商企业中比较普遍,小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基本上采取了这种形式。从股权结构分析,企业股份完全由本企业职工持有,每个职工拥有均等股份的企业只是少数,相应地,实行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合一、“一人一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企业,也只可能是少数。这类企业更接近合作制企业,应当是合作制的一种。而绝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设置是既有企业职工股,又有企业以外法人投入的股份,还可能有国家的股份,如果这类企业要实行按人配置权力,实行以劳动分红为主的制度,其它法人股东的权力将被取消或者大大削弱,在这种体制下,外部投资者将不愿意向该企业投资,企业的改组就没法实现。因此,在这些企业里,只有选择股份制的机制,才能吸引外部投资。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股份虽然全部由职工持有,但股份并非平均分散于每个职工,很多企业都是按工龄、级别认购股份,对有经营能力的人,往往要求他们多认购股份,从而使股权相对集中,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更紧密结合。全员入股和均等持股可使资本和劳动紧密结合,有利于企业职工关心企业的发展,但它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股份过于分散,易于导致“人人当家作主,人人都不关心”的局面,使经营者难以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同时,由于股东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表现较为疏远,因此易于导致分光吃净的短期行为。为强化企业长远发展的机制和竞争动力,企业通过有差别的股权结构突出了“股金分红”和“按股表决”因素,这类企业的机制也只可能是股份制的机制。
第二种类型即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就社区范围而言,是社区劳动者劳动合作关系的体现,在这个层次上,它比较接近标准的股份合作制。但是,社区内的各个企业,却是按照股份来分配权利和利益,就多数企业的机制作用看,它仍然是股份制的,只有少数与合作制的性质一致。
第三和第四种类型,产生的领域一般比较特殊,多半带有股务性质,尽管这类企业既合资又合劳,但合劳的因素是主要的,它们实际上更接近合作制,或者说是一种尚不完善的合作制企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形式,它的产生的确对农村经济发展、为分散劳动的农民解决需要的资金起了很大作用,然而,从实践的情况看,在这种组织中,合作的因素并不能真正体现出来,股份制的机制也不起作用,与其说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倒不如说是一种普通的社会组织,它存在的问题很多。由于这类企业数量少,本文对此不作进一步分析。
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这种差异呢?究其原因,关键是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机制不能实现有机结合。股份合作制将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机制融为一体,并不能取二者之长,两种机制是有冲突的。这是当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一大矛盾,具体表现在:一是资本分红与劳动分红对立。严格地说,真正的股份合作制应当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作法,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首先是承认劳动分红的权力,承认企业劳动者在管理中的权力,实行按人表决而不是按股份表决。而实际操作中,大股东要求按股分红,强调资本的权力,否则资产所有者就不愿意多入股,企业也相应失去了资本集中的动力。而合作制的原则强调劳动分红,即使考虑资本的分红,两者至少应当平衡,不能过分偏重哪一个方面,这就与要求资本分红的机制产生尖锐的利益矛盾。为调和这种矛盾,股份合作制最终不得不朝着股权均等的方面调整,这样做的结果,对中小企业降低经营的成本,提高决策的效率是不利的。因为股权均等的结果导致权力的分散化,权力分散以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很高,决策的周期长,这对于发挥中小企业机动灵活的优势是极为不利的。这个问题应当说是股份合作制在目前难以逾越的最大障碍。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一些不可分割的利益,决定了企业成员要竭力维护已有的格局,他们不愿意新的投资者加入。这种机制,使企业产生封闭,它对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横向联合等都是非常不利的,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要求也不相适应。三是股份合作制的运作缺乏相应的法规。由于其它国家在企业制度的规定上没有这种组织形式,也没有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因此,尽管股份合作制这一组织形式提出了多年,但仍然无法对此制订专门的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究竟包括那些内容,需要按照什么样的原则组建和运行,至少目前缺乏比较明确的思路。特别是在《公司法》出台以后,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已经明确并符合企业制度演进的方向,如果再专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必然与《公司法》产生矛盾。
正因为存在上述矛盾,许多企业名义上是按照股份合作制改组,实际上与股份合作制的规定有较大差异。目前,大多数已经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都不具备合作制的特征,企业不是实行按每个职工一票的权力设置进行管理,而是按股份确定票数,劳动分红所占比重小,主要是按股分红。这些企业更接近股份制或者合伙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表明真正的股份合作制适用的范围比较有限,股份制更适合现有的实际。
股份合作制会不会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尚不能做结论。企业组织形式(或称法律形式)是适应经济体制要求产生的。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法律形式规定上没有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企业要么是股份制,要么是合作制,要么是合伙制。当然,在股份制企业中,有的也吸收合作制因素;同样,在合作制企业中,有的也有股份制的成份。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以股份制为主,它的机制就是股份制的;如果以合作制为主,它的机制就是合作制的。硬把两者捏合在一起,不仅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相反产生了作用的相互抵消。
股份制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它追求资本的最大盈利,以资本为中心构造企业的经营机制,所有者的动力直接通过按股份配置权力传导给企业,因此它在市场中竞争力很强,我们目前正在实践着的股份合作制,虽然是一个包容类别很多的组织形态,有的股份制的因素多一些,有的合作制的因素多一些,有的又类似于合伙企业,而且仍在不断地演变分化之中,但是,股份制或合伙制应当占绝对比重。就股份合作制演变分化的趋向来看,相当一部分将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定数量的企业会成为合伙企业。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会成为合作制企业,但这类企业的数量不会太多。因为合作制企业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它建立的目的也只是为一些特殊的领域服务,以此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这类企业通过合作的方式服务企业和农民个人,帮助其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所以,就它自身来看,竞争力远不及股份制企业,它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下的主体。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合作制企业的数量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