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经济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股份合作经济与合作经济、股份经济和传统的集体经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目前我国城乡兴起的股份合作经济本质上是引进了股份因素的合作经济。股份合作经济是从我国国情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出发,对合作经济的新发展,有利于壮大和发展集体经济。
【关键词】股份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 股份经济 集体经济
一、股份合作经济与合作经济
为分析股份合作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国际合作运动中有不同的合作学派,不同的理论观点,对合作社的定义各有不同,因而不同的合作社组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亦有所差别。1895年,国际合作联盟成立,把罗虚代欠的办社原则作为国际合作联盟的办社原则列入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联盟成员国的合作社组织共同遵循的原则,被称为罗虚代尔原则。193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修改联盟章程时,对罗虚代尔原则做了一些修改,保留原来的六条:(1)自愿入社;(2)民主管理(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4)盈余按购买额分配;(5)重视对社员的教育;(6)对政治与宗教守中立。同时增加了一条,即(7)限制股金分红。
到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二十三次代表大会,对罗虚代尔原则又作了修改,保留了原来的五条:(1)自愿入社;(2)民主管理;(3)股金报酬适度;(4)盈余返还;(5)合作社教育。同时增加了一条,即(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六条原则在1984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二十八届代表大会上又得到确认。当代国际合作运动都以罗虚代尔的六条原则为依据。特别是前四条都共认不违,比较严格地遵守。
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同国际合作运动的基本原则对立起来。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二者的基本精神有一致的地方。
马克思认为,在个体农民占一定比重的地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不应立即实行土地国有,而应当“首先把农民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①在引导农民走合作社道路时,必须贯彻自愿互利原则。
合作社的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作为基本原则。因为马克思是把按劳分配作为按资本分配的直接否定形态来把握的,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制度。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肯定了合作社在特定发展阶段上可以保留股金分红,但是对股金分红加以限制的思想。
合作社的内部关系,不具有阶级对立的性质,不再是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关系。它是劳动者“带着兴奋愉快的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是用事实证明有可能取代资本制度的“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②列宁则把民主作为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社的指导原则和国际合作运动的基本原则有一致的方面。即:(1)自愿;(2)限制股金分红;(3)按劳动分红(生产性合作社);(4)民主管理;(5)合作社教育。但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与国际合作化运动的基本精神也有差异,主要表现为
第一,出发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制作为改造小私有制的一种方式,通过把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既可以引导农民走上公有制的道路,又可以保护农民的私有权。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则不同,合作社作为弱者的组织形式是为了减轻中间商的盘剥,维护社员的个人利益。
第二,归宿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社作为农民走向共产主义的中间环节。西方国家的合作运动基本上是继承空想社会主义思想,遵循罗虚代尔原则。他们试图用合作社来改造资本主义,受改良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影响。
50年代,我国开展合作化运动,其指导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原则。比如,1952年颁布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发展工业合作社必须坚持的原则是:1.自愿;2.集体所有原则,即社员人股必须把主要生产资料折价为合作社所有,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股金作为合作社自有资金,年终按股分红。社员若退出合作社,则生产资料和股金退还;3.民主管理;4.自负盈亏;5.按劳分配。
上面我们具体地分析了合作经济,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现在我国城乡兴起的股份合作经济本质上是合作经济。这是因为:
1.合作制承认个人入股财产的个人最终所有权,这一点在股份合作制中得到体现。入股财产私有共用,不损害劳动群众的财产所有权。
2.限制股金分红,这是在合作制内部逐步消除资本劳动对立的表现。股份合作制对股金分红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经过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
3.提取公共积累,按劳分配。在合作制中,盈利必须先扣除用于合作社发展和公共福利所需要的费用后,再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或社员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这一原则在股份合作企业得到充分体现。
4.坚持自愿、民 主原则。股份合作企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劳动群众是否入股,全凭其是否自愿 ,其股权可以转让或退股。在股份合作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并行,相互分工。即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也是通行一人一票制。
5.对股权处置的限制与国外股份式合作制也比较接近。大都不允许抽资退股,大部分不允许转让合作组织外部的成员。
但是,股份合作制并不是简单地复制我国传统合作制或国外合作制。它与后者的差异表现在:合作经济的重点在于强调劳动联合,而非资本联合,社员入股只是劳动联合的条件。股份合作企业在强调劳动联合的同时,承认资金的联合,二者是并重的。这表现在: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继承、馈赠,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生存条件之一。股金在企业盈利中所占的份额比一般合作企业大。目前,相当多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扩大生产的部分是按股金比例记在股东名下。在产权的构造上,我国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集体所有制转化而来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集体产权部分界定给社员时,只是将其看作分红的依据,仍属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点与典型合作经济做法不同。此外,设置不同比例的集体股、企业股也与国际上合作经济一般做法不同。
二、股份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
首先,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都是转化为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竞争和资本集中的加剧,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为解决这个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产生的这两种扬弃资本所有权向公共占有过渡的形式,即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和工人组织的合作工厂。马克思认为这两种过渡形式,都是对资本主义所有权的潜在扬弃。
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中,由于把个人资本联合为股份资本,即转化为一种社会资本的形式,从而产生了两种分离;一种是资本的所有权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的分离,这时的资本所有权只以股息的形式从股份公司中获得利润;一种是资本的所有权与资本的管理职能分离。这两种分离又产生了两种对立:一是使社会资本形式同个人资本相对立;一是使社会企业形式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样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的所有者转化为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这两种分离和对立都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扬弃”。这是因为执行职能的货币资本家仍然都是股份资本的实际所有者,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在这仍未被扬弃。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公司是“联合的资本家”、“结合的资本家”,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消极扬弃”③只有改变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联合的基础,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它变“联合的资本家”为“联合的公有制企业”,才能改变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性质,成为资本所有权的“积极扬弃”。
而工人自己联合组成的合作工厂就不同了,它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本身就是对资本私有权的“积极扬弃”。因为,在这里生产资料不再是工人个人的财产,而已经是合作工厂公共占有的财产,它是财产私有向公共占有的转化。这个转化是对个人财产权的扬弃。同时,在这个公共占有的联合体内,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已被克服。因此,马克思对合作工厂给予高度评价。
其次,合作企业和股份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这是因为:
股份企业和合作企业都实行“资产股份化”,但股份制立足于资金的联合,合作制立足于劳动的联合。
股份企业和合作企业都发行股票或股权证书,但在股份企业中,任何人只要购买一股以上的股票,即可成为企业的股东,股份购买额通常没有限制,其股票通过谈判或在市场上买卖而自由地转移所有权。在合作社中,只有社员才能购买普通股,非社员只能购买优先股或债券,而且对社员的认股有最高的限制,以防止少数人利用资本的力量来操纵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合作社资产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目的是把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限制在合格的社员中。
股份企业的所有权益属于股东,利润按股票多少分配;合作企业的权益主要属于合作者,利润按劳动贡献或交易额大小分配,或作为集体公共所有。
尽管股份公司和合作社都有股金分红,但股份企业的股金分红不受法律限制;合作企业的资本报酬有限,股金分红比例受到严格限制。
股份企业和合作社企业都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但股份企业的公积金最终归股东所有,按股分配,或以给股东派送股的方式体现,或以股票增殖的方式体现;合作企业的公积金归企业公共所有,不分配给任何社员个人。
企业破产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清产核资抵债后的剩余资产,在股份企业里按股票种类(优先股和普通股)和股票多少分配;在合作企业里按业务交易量分配,或在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
在股份企业里,最高决策权属于股东会,股东根据一股一票的原则,有多少股票就有多少发言权;在合作企业里,最高决策权属于劳动者,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享有平等的权利。
经济活动的目的不同。股份企业的直接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入股者的根本目的是依据自己投入的股本从股份企业中分取比银行利息更多的红利,或在股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溢价。合作企业社员交纳股金,直接目的不是追求更大的红利,而是要利用合作社组织起来的经济力量改善他们的生产条件或生活条件,以抗御市场风险和大资本或中间商的盘剥。
在股份企业中股东与服务对象往往是分离的,而在合作企业中,二者是统一的。
再次,股份合作经济是引进股份经济因素的合作经济。
股份合作经济实质是合作经济,但它又不是合作经济的简单翻版,而是吸收了当代股份经济的某些有利因素,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些因素包括:
第一,吸收了股份经济有效的集资办法。古典的合作社是靠社员提供资金或贷款来满足合作社的资金需要,并强调社员之间入股资金要平均;现代的合作社也向社会发行优先股或债券等,但由于利率受限制,合作社筹集的资金往往不足。股份合作经济吸收现代股份经济的集资功能:有的股份合作企业内部股东出资额悬殊较大;不少股份合作企业规定企业内部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继承或馈赠等,增强了股权的变现能力,增加了集资的吸引力,增强了企业的稳定性;向社会发行有固定偿还期或没有固定偿还期的股票,而且股息率比较高。
第二,增加股金分红的比例。无论古典的合作社还是现代的合作社,股金分红的比例都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银行的存款利率,甚至不分红。大部分股份合作企业都规定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股金分红比例,以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在温州规定,股金分红比例不高于税后利润的25%,农业部规定分红比例不高于税后利润的20%。
第三,扩大股东在共有财产中的权益。合作社的盈利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公共积累,一方面用于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用于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共有财产不可分割,合作社破产时,共有财产在抵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按业务交易额进行分配。股份合作企业的盈利必须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但是,大部分企业规定,盈利用于扩大再生产形成的财产,一部分记在股东名下,作为股金增殖,一部分用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
以上可见,股份合作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但它吸收了股份经济的某些因素。
三、股份合作经济与传统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经济这一概念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是有助于克服把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混淆在一起的观点,把符合经典意义的合作制与不承认个人产权和资金收益的合作制区别开来;二是股份合作制不是典型意义的合作经济的简单翻版。它是从我国的国情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在经典意义的合作经济基础上有新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经济与原来的集体经济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所有制结构不同。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有两种形式,即一是以公股或集体股和企业股为主;二是以个人股为主。但无论那种形式都存在个人股,存在着公有公用、私有公用和私有私用等多种占有和使用形式。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集体经济则实行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生产资料公有公用,所有权和经营权必然是统一的。
2.产权的组织形式不同。股份合作经济以股份形式来积聚生产要素和明确产权,其价值形态的产权是明晰的,借助股份形式清晰地确定每个社员的股金在资金总额中所占的份额,从而有利于对企业资产的形成、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督。集体经济的资产属于本单位全体成员所有,每个成员占有的份额不能借助一定的规范而明晰地表现出来,不便于成员对企业资产的形成、使用和处置进行有效地监督。
3.产权的流动性不同。股份合作经济的股权可以转让、继承和馈赠,从而实现产权的流动,有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集体经济的资产归属不清,产权难以流动,劳动者离开企业就自动放弃他与其他成员共同拥有的产权。
4.资产来源的范围不同。股份合作经济的股金来自本企业成员,也可以向社会集资入股,集资的功能比较高。集体经济的资产主要依靠主管部门的投资、贷款和自身的积累,集资功能比较低。
5.风险机制不同。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的股东都要承担劳动报酬和股份(贬值)这两个方面的风险。当企业亏损甚至倒闭时,股东不仅不能获得红利,而且会丧失股份的价值,从而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集体企业的劳动者虽然受到劳动报酬的风险,却不能感受到资产的风险,容易导致企业偏重眼前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的短期行为。
6.权力结构不同。股份合作企业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审议和通过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决策;又建立股东大会制,并由此选举产生董事事会,同时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人事安排,二者并行不悖。集体企业内,只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企业的重大事项,企业主要领导往往由主管部门直接委派。
7.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合作企业的盈利一部分用于公共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企业集体福利和股金分红,股金分红虽然受限制,但一般高于银行利率,以保障股东的权益。集体企业的盈利一般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不用于股金分红。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必须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践证明,利用股份合作经济有利于壮大和发展集体经济。
从农村来看,由于改革,在包干到户的情况下,农民不仅占有了绝大部分的产品,而且有了自己的积累职能。在农村中,属于农户私有的生产资料得到了迅速的增长。对农民重新拥有的生产资料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如果说我们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就是要把属于农民最近几年来重新建立起来的生产资料再无偿拿过来,这个政策农民肯定不会拥护。如果有一种组织是农民参加以后,他的财产就不再属于他了,这样的组织农民肯定不会欢迎的。如果有一种经济组织使用了农户的资产,而农民又不能从这部分资产获得收益,那么农民肯定必然会发展他的个体或私营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农民财产关系的变化,要求我们探索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农村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股份合作经济本身包含着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农户的私有产权得到承认,依靠财产获得一定收益得到承认;二是一定要逐步积累起而且要不断壮大一块属于公共的不可分割的资产。因此,股份合作经济在我国农村具有生命力,能够把承认农民财产私有权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统一起来,能够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统一起来,是得到农民拥护的。
从城镇来看,由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个人收入分配是朝着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方向发展的,居民收入逐步拉开了档次。因此,城镇居民的积累功能也逐步加强,居民私有财产不断扩大。与这趋势相适应,城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80年代得到了广泛发展。就全国范围看,个体私营经济的比重不算大,但就某些行业来说,个体经营有了很大的发展。个体经济的生产规模小,经营方式落后,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入,个体经济落后的生产方式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环境。个体经济冲破小生产的篱笆,走上社会化大生产、规模经营的道路,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个体经济、家庭工业同样面临着不同的发展道路选择。把个体经济、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无偿地合并为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这是群众不能接受的。股份合作制是个体经济、家庭工业联合起来,走规模经济道路较好的方式之一。一方面,可以保障私人财产权及其资产收益,保障个体经济和家庭工业经营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可以积累集体公共财产,发挥联合经济的优势。
在城镇,我国解放初期组织和发展起来的集体工业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后来,几经波折,成了“二全民”。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真正按集体经济性质和特点办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分配”的原则,促进城镇工业合作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些改革思路仍然没有跳出“二全民”的框架,所以,80年代后期以来,城镇集体企业面监严峻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不少城镇集体企业,破除“二全民”的改革的思路,恢复企业所有权、落实自主以营权,坚持民主管理权,切实按“资产股份化,经营合作化”的性质和特点办企业,建立起股份合作企业。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是适合城镇集体企业的本质和特点的,为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明了广阔的前景,有利于不断发展和壮大城镇集体经济。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2、21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72页。
WW闻东
标签: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财产分配论文; 合作原则论文; 经济学论文; 股票论文; 农村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