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词汇项目的意义与借鉴--一项基于税务实践的调查_分类学论文

自然类词项的意义与指称——基于分类学实践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类学论文,意义论文,自然论文,类词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34X(2015)05~0013~08

       DOI:10.16573/j.cnki.1672~934x.2015.05.002

       一、引言

       关于自然类词项(natural kind term)的指称与意义问题,因克里普克(S.Kripke)和普特南(H.Putnam)对传统描述论的挑战而倍受到关注。自然类词项指称自然类,而自然类是按照自然方式进行分类的结果。按照米尔(J.S.Mill)的观点,像自然类词项这样的通名既有指称又有涵义,这应当是一个正确的理解方向,因为通名既有指称又有涵义是自然语言系统中真实存在的现象。但是,米尔把通名的指称看作是由涵义决定的(至少有许多哲学家这样认为)。由此留下的问题导致了描述论与直接指称论的长期争论,对这桩公案至今也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

       按照传统的描述论,自然类词项的涵义决定了指称,或者内涵决定了外延。自然类是由一个或一组特征来定义的,理想情况下,有关这些特征的摹状词与借助这些摹状词引入的指示词应当是同义的。描述论的一个困难就在于他们所要求的“理想情况”与现实的情况总是有着很大的差别,被摹状的特征通常是不稳定的。假如把“四条腿”作为老虎的特征,在遇到一只三条腿的老虎时就会陷入尴尬:或者不把“四条腿”当作老虎的特征,或者不把三条腿的老虎看作是老虎。描述论者克服这种困境的一个策略是用更多的摹状词来完善老虎的定义,如塞尔(John Searle)的簇摹状词理论。这种做法显然是没有前途的,因为从认识论角度说,对一个真实自然类的完全描述是无法达到的。

       按照直接指称论,自然类词项的指称实际上就是通过实指定义(ostensive definition)这类方法而获得的,涵义并不决定指称。克里普克和普特南都相信,自然类词项的语义源于语言共同体的社会活动,用一个词项指称一个对象,意味着存在“命名仪式”这样的历史事实。直接指称论不能完全回避对特征的描述,如普特南就说过,隐蔽结构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决定了自然类的成员[1]。还可以顺便指出,直接指称论者所认定的“本质”与其他性质一样,并不具有必然性。在克里普克确信

可以作为水的本质之后,亨德利(R.Hendry)就指出,任何纯净的液体水的样本,除了

,还有

离子,而这种离子正是

分子具有极性的必然结果[2]。直接指称论的另一个麻烦是空名(empty term)问题:大量存在的指示虚构对象的词项,就不能用实指定义解释其指称的固定。

       关于自然类词项,直接指称论者说涵义对指称的确定没有贡献,而描述论者说涵义决定了指称,这些都与我们使用自然语言的经验不一致。我们应当找到一种解释自然类词项的涵义与指称关系的方案,该方案要符合我们的直觉或使用自然语言的经验。

       克里普克的历史因果理论和普特南的“语言劳动分工”理论,都是在人类社会活动的背景上考察自然类词项的意义与指称的关系,这一点是积极的。不过,他们所考察的不是杂乱无章的日常生活个别事例,就是与我们的语言实践关系不大的“思想实验”。为什么不考察一下分类学家的工作呢?分类学家在创造和使用自然类词项方面是最集中、最系统、最典型的。杜普雷(J.Dupré)注意到:“令人奇怪的是,分类这个话题在最近有关物种本质的争论中很少被提及。我所说的分类,是指把地球上大量的生物分派到具体种类的活动。”[3]杜普雷所言不错,忽视对分类活动的关注,的确普遍存在于有关自然类的哲学讨论中,哲学家几乎都没有仔细研究过分类学实践,他们关于自然类的划分观念与实际的分类活动严重不一致,他们关于自然类词项的语言分析也没有揭示出分类学家创造和使用自然类词项的情况。本文的工作就是要弥补哲学家的这个不足。

       对分类学的初步考察就能够表明,分类学家总是先定义一个分类系统,然后才是通过鉴定把某个自然类群划归到该分类系统的一个范畴。分类活动包含着建立分类系统和鉴定两个主要环节,从而诸如虎(Panthera tigris)这样的自然类词项,既是对实际动物类群的指称,也是对分类系统中的某个范畴的表达。按照这种理解,就有可能以一种比较自然的方式解决有关自然类词项的某些语义学问题。

       二、分类学家是怎样工作的?

       后达尔文时代的分类学家有三大任务:工作包括鉴定(identification)、分类(classification)和系统分析(phylogeny)。这三大任务构成了生物分类学的三个等级:α-分类学、β-分类学和γ-分类学。

       鉴定“是分类学家的基本任务,就是把自然界中个体间的几乎是无穷尽的复杂的差异加以整理,分成为易于认识的类群,找出这些分类单元的重要性状,以及相似单元之间的恒定区别。而且,他必须为这些单元订出‘科学的’名称,使全世界的科学工作者易于辨识。”[4]这项工作就被叫做α-分类学,其原则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分类系统和命名法规。这里的分类单元(taxon)是实在的生物群(group),具有命名所需的必要特征。直接指称论所理解的自然类词项就是指称这种分类单元的,克里普克所说的“命名仪式”可以与命名法规相对应。也就是说,直接指称论者只考虑了自然类词项的形成过程中的鉴定环节,完全没有考虑下一段就要讨论的分类环节。正如分类学家斯塔斯(C.A.Stace)所说:“鉴定或识别是参照已经存在的分类对一个生物进行命名。分类这个词经常被含糊和错误地用于这个意义;这是必须纠正的,因为分类必然先于鉴定。”[5]

       分类是建立分类系统以及将某个分类单元安置在这个系统适当位置的过程,也叫做β-分类学。分类学家所建立的分类系统通常都是阶层系统(hierarchy),所采用的等级主要有7个:界(Kingdom)、门(Phylum)、纲(Class)、目(Order)、科(Family)、属(Genus)、种(Species)。阶层系统的各个等级叫做阶元(category)。β-分类学的实质是什么呢?分类学家已经认识到,分类的实质是对分类系统及其各个阶元的定义过程。迈尔指出:“象蜂鸟、类人猿或企鹅这样的分类单元是非常‘自然的’或‘真实的’(也就是界限分明的);然而,给它们定的阶元等级却是主观的,至少对种一级以上的分类单元是这样。……阶元的级别主要是人为决定的。”[6](P223)在分类系统中为一个真实的东北虎群确定合适的位置,就是要对与这个位置对应的阶元进行定义,而这个定义也就是规定这个阶元的必要的特征。这种规定的约定性被一些哲学家忽略了,他们把鉴定当成了分类,进而用客观描述替代了约定。另一些哲学家则把分类当成唯一的,忽略了鉴定环节,以为自然类都是建构的。

       一个分类系统反映了分类学家所理解的自然图景,或者说,自然图景是建立分类系统的根据。达尔文之后,分类学家所坚持的自然图景是以共同由来学说为基础的,亲缘关系的远近成了确定阶层系统不同等级的依据。系统分析成了分类学家的第三项任务,也叫γ-分类学,是当代系统学(systematics)的核心内容。除了以进化论为基础的自然图景,历史上还有其他类型的自然图景。林奈所给出的自然系统就是基于物种不变观念和特创论的。历史上有许多自然神论者都依据这种自然系统的和谐来论证上帝的存在和智慧[6](P153)。构造这个自然系统并非林奈工作的全部。实际上,林奈在今天仍被尊重并非他的阶层系统,这个阶层系统已经被基于达尔文进化论的系统发育系统所取代。

       分类学家的实践表明,诸如“蜂鸟”“东北虎”这样的自然类词项有两种不同的用法:一是作为单元的名称,指称真实具体的对象;二是作为一个阶元的表达式,其意义源于根据一组特征所下的定义。在分类学中,定义特征常以检索表的形式列出,符合某些定义特征的标本将被归于分类系统的特定阶元。当发现一个动物标本具有发达的犬齿、头大而圆、前额上的数条黑色横纹极似“王”字等特征,就可以把它归于东北虎亚种。然而,自然类词项作为单元的指称和作为阶元的外延经常是不能完全重合的。我们可能发现一个东北虎群中的一个畸形个体,其性状不符合检索表列出的特征要求。这时,这个分类系统在经验上是不恰当的。面对这种情况,分类学家只能改进已有的分类系统。

       基色林(M.T.Ghiselin)和霍尔(D.Hull)等在上个世纪60年代~70年代提出了“物种作为个体”的命题,认为物种是个体,它们的名称是通过实指定义来固定指称的。这显然受到了克里普克和普特南的直接指称论的影响。个体命题大大地改变了系统学家对进化支及其命名的看法。一些分类学家认识到,作为普遍接受的原则——共同祖先起源,它只是在分类学中起到了表面的作用,亲缘关系原则并没有成为分类学的核心原则。现在流行的林奈式分类系统是以对模式标本(typespecimen)的描述为基础的,与模式标本的相似关系成了把实际的类群划归到一个阶元的依据。林奈的命名法针对一类对象之间在性状上的相似关系,这样得到的一个物种的名称并不指称一个具体的种群,而是指示符合某种标准的一类个体,也就是阶元。

       基于这样的考虑,德·奎罗兹(K.de Queiroz)、高希尔(J.Gauthier)和阚迪诺(P.D.Cantino)等人主张用谱系法规(Phylo Code)替代现行的命名法规,用系统发育关系来定义一个进化支的名称。德·奎罗兹和高希尔说:“系统发育定义的使用,将有效开启生物分类学的新纪元。在这个新纪元里,某种意义上将不再有单元,因为名称按照系统发育定义将不再与实体有明确地联系。一旦这些名称按照定义与完全的共祖系统联系起来,所有单元名称就能被看成是指称单系实体的。”[7]这个主张虽克服了现行命名法规没有贯彻共祖原则的缺陷,但仍存在着这样的不协调:一方面对进化支的名称给出系统发育定义,使得名称指称任何满足定义的对象,另一方面又企图把名称看作具体的单系实体。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一个原因仍是在单元命名与阶元定义问题上的含混。只有明确类词项的两种不同用法,才能真正摆脱在直接指称论与描述论之间举棋不定的局面。

       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概括。自然类词项产生于分类实践,而分类实践具有鉴定和分类两个环节。在鉴定环节有两项重要的工作:第一,描述新发现生物(个体或群)的鉴定特征,也就是指出能够把被鉴定对象区别开来的特征;第二,用一个词项为被鉴定对象命名,也就是确定这个词项的指称。在分类环节上也有两项重要的工作:第一,分类学家要一个建立分类系统,如阶层系统、系统发育系统等;第二,通过描述一个分类阶元的性状来定义该分类阶元,把被鉴定的单元归于它。这些步骤的先后顺序大致是:建立分类系统——描述鉴定特征——命名——分类阶元定义。需要指出,同一个自然类词项既用于命名一个单元,也用于表示该单元所归属的阶元;摹状词既描述鉴定特征,也描述定义特征。分类学实践表明,诸如“东北虎”“异木棉”“狗”这样的自然类词项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作为严格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被用于指称实际存在的一个对象(个体、群体或集合);二是作为范畴或概念,用来概括一类符合某些性状描述的事物。这里的严格指示词是克里普克意义上的,“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世界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指示词”[8]。

       三、自然类词项作为指示词和范畴的意义

       当我们教孩子认识“狗”的时候,就用手指着一只叫“花花”的狗说“这是狗”。这会有什么结果呢?孩子首先学会的将是“狗”这个词的指示词用法,也就是仅当孩子看到“花花”时才说出“狗”这个词。如果自然类词项只有这一种用法,直接指称论的主要观点就是正确的。然而,作为教育家,我们不会把教孩子认识“狗”的工作停止在这里,我们还会指着别的狗对孩子说“这也是狗”。终于有一天孩子指着一条从未见过的流浪狗向我们报告“这儿有一条大狗”,又指着一只猫说“这不是狗”。这时,孩子学会了“狗”这个词的概念用法,或者说孩子初步掌握了“狗”这个概念。掌握了“狗”的概念,就是能够把满足狗的定义特征的一类事物归于“狗”。直接指称论强调了自然类词项的指示词用法,而描述论强调了自然类词项的概念用法。

       在特定语境下,一个具体对象具有可用以与其他对象相区别的鉴定特征,因而描述这些鉴定特征的摹状词也指称该对象。在指称对象的意义上,一个对象的名称与相应的鉴定摹状词是同义的。我们可以用“花花”指称上例提到的那条狗,也可以用“早上打翻盘子的家伙”来指称它。在我们掌握了足够的外国文学知识的背景下,“《威弗利》的作者”这个摹状词足以让我们对斯科特和塞万提斯作出确定无疑的区别。摹状词可以描述鉴定特征,也可以描述定义特征,做出这样的区别是必要的。鉴定总是在特定背景下进行的,鉴定特征可以不是一个对象之所以为这个对象的充分条件,甚至可以不是必要条件。“早上打翻盘子的家伙”这个特征,就不是使得“花花”之所以是“花花”的必要条件,因为这条狗完全可以不作出打翻盘子的行为。尽管“《威弗利》的作者”在某些语境下可以与“斯科特”有着同样的指称,但罗素已经指出,在“斯科特是《威弗利》的作者”这句话中,对“斯科特”和“《威弗利》的作者”就不可以进行同义替换。同样,对于“老虎是像猫的动物”这句话,也不可以把“老虎”和“像猫的动物”同义替换。在这种不可同义替换的情况下,摹状词的语用功能已经不是指称,而是对相应名称所指称对象定义特征的描述。

       自然类词项作为一个概念是对一类对象的约定,这个类必须满足一组定义特征,这时,摹状词描述的就是这些定义特征。如果把这些定义特征叫做自然类词项的内涵,那么内涵就逻辑地决定了自然类词项的外延。说“狗”是当且仅当满足某些定义特征的动物,又说“狗”有时不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矛盾的。然而,下定义是一个主观约定过程,概念的外延是否与相应指示词的指称范围相一致却不是可以先验地知道的。实际的情况是,分类学家对特定模式标本的特征描述总是不能与他们所命名的分类单元完全吻合。普特南说:“对于‘树’这个词来说,当然有一些对象肯定是它的指称,也有一些对象肯定不是它的指称。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边缘性的对象。……关于外延的上述观点——即假定有一个事物集合,‘树’这个词适用于它们,存在着严重的理想化。”[9](P452)普特南在这里说出了我要说的两件事:建立一个分类系统是一个主观建构过程,具有“理想化的”的特点;一个自然类词项作为概念的内涵并没有决定自然类词项作为严格指示词的指称,而只决定了外延。概念的外延与指示词的指称是否存在某种对应关系,这是需要经验研究才能确定。普特南还注意到“边缘性的对象”,其特征不能完全符合某个自然类词项所表达的概念的定义。比如鸭嘴兽,按照现在的分类系统把它归于哺乳类或鸟类就都有难处。但是,这不能说明我们对“哺乳类”“鸟类”这样的概念没有定义,只能说明我们的分类系统在用于现实的世界时有缺陷。面对这种困境,分类学家不是放弃“哺乳类”“鸟类”指示词的概念用法。自然类词项作为概念的用法是毋庸置疑的,直接指称论完全否认这一点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所建构的分类系统是否与自然界相吻合,也就是自然类词项表达的概念的外延是否与指示词的指称一致,这是需要经验研究才能解决的经验恰当性问题。对此,普特南的解决方案是令人费解的。他说:“主张下述两点的那个理论,不仅不适用于像‘我’这样的明显的索引性语词,而且基于同样的理由,也不适用于像‘水’这样的自然种类词——这个理论认为,(Ⅰ)语词具有‘内涵’,它类似于与这些语词相关的那些概念;(Ⅱ)内涵决定外延。”[9](P473~474)这里,普特南的结论可以被概括成:自然类词项只有外延而没有内涵;既然没有内涵,也就不存在内涵决定外延的问题。这个结论暗含的重要前提是:自然类词项只能被当做“索引性语词”或克里普克所说的严格指示词,而不能被当做概念。按照我们对分类学实践的考察,这个前提是非常错误的。“哺乳动物”这个词项所表达的概念,其内涵就是诸如胎生、哺乳、体温恒定等定义特征,其外延就是符合这些定义特征的动物。概念具有普遍性,也就是不受时空限制。无论在何时何地发现符合胎生、哺乳、体温恒定等定义特征的事物,都要把它归于哺乳动物。实际上,普特南在谈到“水”这个词项的“外延”时,也要借助“相同的物理性质”才能做出两份水样本之间是否存在相同关系的判断。概念的外延是内涵决定的定义域,不能被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一个具体对象。现实世界并不存在满足“理想气体”定义的对象,但不能说“理想气体”作为概念没有内涵和外延,只能说“理想气体”作为指示词在现实世界没有指称。外延与指称,分属于自然类词项的两种不同用法,不可以把它们混同起来。

       自然类词项作为概念的外延是其内涵所决定的,自然类作为指示词的指称对象是概念在现实世界的一个例示。涵义决定外延,但不决定指称。指示词的指称范围是现实世界的具体对象,是确定的;概念的外延是开放的,覆盖一切满足定义特征的事物,并不限于现实世界的具体对象。

       四、空名问题和同一性命题的必然性问题

       直到目前,直接指称论者关于空名问题的各种解决方案都显得过于造作,很不自然,因而也不能令人满意。无论如何,在不承认空名具有涵义的前提下,要理解包含空名语句的语义内容是困难的。区分自然类词项以及摹状词的两种用法,把指称理解为对概念的例示,这对于解决某些空名问题或许是有启发的。

       克里普克在反驳弗雷格-罗素的观点时说:“被假定为在所有可能世界都具有相同真值的两个陈述(也即一个包含‘摩西’,另一个包含与这个名字典型地联在一起的摹状词),在可能世界中一个并不蕴涵另一个。可能一个是真的而另一个是假的,反过来也一样。当然,在历史哲学中可能存在某种(极端不可信的,也许从未有人主张的)观点,认为存在被唯一地赋予某种任务的伟大人物。很难想象这样去进行存在陈述和专名的分析。我因此认为,弗雷格—罗素分析在这种场合中是必须被拒绝的。”[10](P54)按照描述论者,“摩西是存在的”(Ⅰ)和“用拐杖凿出泉水的人是存在的”(Ⅱ)这两个句子有相同的真值。克里普克以为,句子(Ⅰ)不蕴涵句子(Ⅱ),句子(Ⅱ)也不蕴涵句子(Ⅰ),因为可以想象那样的可能世界,摩西并没有过用拐杖凿出泉水的事迹,或者,做出这样事迹的并不是摩西。克里普克在这里没有否认摹状词具有指称对象的语义功能,只是说摹状词在不同的可能世界可能有不同的指称,从而与作为严格指示词的专名是不同义的,严格指示词的语义只来自实指定义或命名。如果考虑到鉴定特征和定义特征的区别,克里普克的这个论证还是不能令人满意。命题(Ⅰ)和命题(Ⅱ)在某些可能世界中不等值,意味着句子(Ⅱ)包含的摹状词是对鉴定特征的描述,特定的语境是这个摹状词具有指称功能的前提条件,当然不能推广到所有可能世界。命题(Ⅰ)和命题(Ⅱ)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具有相同的真值,意味着句子(Ⅱ)包含的摹状词是对定义特征的描述,“摩西”是由“用拐杖凿出泉水的人”来定义的,这时说“摩西没有用拐杖凿出泉水”是与定义相矛盾的。此外,科学实践中也不乏这种只能由其内涵来理解的名词,如质点、孟德尔群体、经济人等。

       一个空名怎么能够通过实指定义而获得其语义呢?克里普克借助于所谓“假想原则”(pretense principle),把空名看作是对假想事物的指示。“一般地说,一部虚构作品当然是这样一个假想,故事的情节是真实发生的。写作这样一部作品就是去想象——也就是构思特定的故事情节——真的存在一个圣诞老人,想象‘圣诞老人’这个名字正如在这个故事里的使用那样,真实地指称某个叫圣诞老人的人,等等。……出现在故事里的命题不是关于某个具体人做什么事情的真实的命题,而只是一个假想的命题。这并不是说故事中的句子在最强可能的意义上是无意义的,因为可以说人们知道该句子表达的是什么命题。”[10](P58~59)克里普克的意思是:空名的语义功能在于指示虚构世界的人或物,同样不是借助对定义特征的描述而获得的。按照本文的观点,既然诸如孙悟空这样的空名出现在作家虚构的故事中,那么这个空名获得语义功能就与作家的虚构相联系。对不了解《西游记》的人来说,“玉华王”“九灵”这样的词项就是一些莫名其妙的符号。这类词项的语义功能是由作家对这些角色的刻画来规定的。文学的虚构是一个约定过程,这与科学家建构一个模型没有什么不同,都要对一个词项作为概念的使用进行约定。所以,空名总是这样出现的:一个词项作为概念没有现实世界的例示。

       关于自然类词项的直接指称论观点的荒谬性,在克里普克关于同一性命题的后验必然性的论证中得以充分暴露。克里普克把我们拖进了这样的困境:如果不把诸如“西塞罗是图利”“晨星是暮星”这样的同一性命题看作是必然的,那就背离了自身同一性的逻辑规则;而把像“水是

”“猫是动物”和“热是分子运动”这样的同一性命题看成是必然的,那就挑战了人们的直觉,使得我们难以理解科学史上大量存在的理论更替现象。关于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已经有学者指出:“克里普克经常在‘对象’和‘名称’之间这样游转,由此得出一些惊世骇俗的结论。如果始终在对象的层次上谈问题,或者始终在名称的层次上谈问题,那些结论都得不出来。而他之所以能够这样玩,就在于‘严格指示词’这个概念的系统模糊性:很多时候,他把它用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本身就是‘对象’,至少固定地指称一个对象;但有些时候他又把它作为‘名称’,对其做认识论或语义学的考察,思考其指称对象的方式之不同。”[11]需要进一步指出,克里普克之所以能够把几乎一切具有“x是y”这种形式的同一性陈述都论证成必然的,还在于这样一些不恰当的做法:把自然类词项的指示词用法与概念用法相混淆,把所有“x是y”形式的陈述都看成是同物异名的命题,对其形式推理进行了过度解释。

       克里普克相信,水和

都是严格指示词,都是指示一类个体的本质或一个个体的。这样,由对象的自我同一性就可以导出同一性命题“水是

”的必然性。我们首先怀疑水和

都是严格指示词的断言。因为如果“水”和“

”都是严格指示词,则它们就分别指称现实世界中具体的水样本和

样本,“水是

”这个同一性命题能够告诉我们的只是:有一个样本拥有两个等价的名字——“水”和“

”。根据自我同一性的必然性这一先验原则,“水是

”就是必然的,而且也应当是先验的。可是,克里普克主张它是后验的,因为那份水样本具有

这种结构,是经过科学家的经验研究才发现的。必须指出,如果认为“水是

”是后验的,水和

就不能同时作为严格指示词来理解了。这是因为,“水是

”作为一个科学命题,并不向我们传达对象自我同一性这样的先验知识,其经验意义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水”被当做严格指示词来使用,而“

”是谓词,表达水样本的性质,从而“水是

”报告了对水样本的观察结果;第二,“

”是一个概念,“水”仍作为严格指示词,从而“水是

”告诉我们水样本是“

”概念的一个例示,这是对比了“

”的定义特征与水样本的观察性质后所得出的结论。当然,“水是

”还可以作为一个科学定义来理解,这时“水”就不是严格指示词,而是一个概念的表达式,而“

”则是描述水的定义特征的摹状词。不过,定义或对应规则作为一种先验的约定,是先验真的。自然类词项有两种用法的事实足以消解把“水是

”这个同一性陈述看作是必然性命题的一个重要前提——“水”和“

”都是严格指示词。

       下面是克里普克给出的一个逻辑论证:

      

       这个论证核心原则是对象自我同一性的必然性,即

。既然对象自我同一性的必然性原则是同一性陈述具有必然性的逻辑前提,那么(4)这个结论就只适合于同物异名的情况。也就是说,仅当(x=y)关于同物异名的陈述,它才是必然的。然而,克里普克给出的许多同一性命题的实例都不属于同物异名的情况。假如“猫”和“动物”都是严格指示词,它们的指称物就不是同一个对象,“猫是动物”这个陈述对于分类学家来说不是对象自我同一性的例示,而是关于猫属于动物这个类的断言。分类学家绝不会对自我同一性感兴趣,当然也不会把“动物”这个自然类词项理解成严格指示词。实际上,“猫”是严格指示词,指称现实世界中猫的群体;“动物”是一个概念的表达式,其外延是一切具有动物性的事物构成的集合;这个命题告诉我们猫这个真实的存在例示了动物这个概念。如果“猫”这个自然类词项指称一个真实的分类单元,则“动物”表达的就是一个分类阶元。

       克里普克逻辑论证中的“x=y”,只能被解释为“x和y指称同一个对象”,不应该有除此之外的其他解释,因为x和y必须是指称同一对象的严格指示词。作为结论的(4)只是说,在同一个语言系统中,既然假定了(x)(y)(x=y),x和y就不可能指示不同的对象。自明的公理是先验的,不论我们做如此假定时是否参照了经验。假定“晨星”和“暮星”都严格指示金星这颗行星,“晨星”和“暮星”就不可能指示不同的对象;假定“天狗”和“月亮”都严格指示月球,“天狗”和“月亮”就不可能指示不同的对象。关于晨星和暮星的事情,那是天文学发现;而关于天狗和月亮一事,却是我在这里胡言乱语。但不管怎样,对于(4)的这两个解释没有什么不同,严肃的天文学家的科学发现和我的胡言乱语,也没有造成前提先验性或假定性的改变。

       可是,克里普克对(4)的解释不止这些,他对这个前提假定是如何被语言共同体获知这一点进行了分析。在他看来,由于诸如“晨星是暮星”这一事实是天文学家的经验发现,“x=y”这个自明的公理就是一个后验命题,通过论证,赋予“x=y”以必然性,从而有了后验必然命题。那个形式推理中不存在从偶然到必然以及从先验到后验的逻辑转换机制,克里普克的解释是过度的。他在谈到冰桌子的例子时说,“如果P是这样的陈述——桌子不是由冰做的,我们就可以通过先验的哲学分析得到某些诸如‘如果P,则必然P’这种形式的条件句”;但是,关于桌子不是由冰做的“全部判断都是后验的”[10](P16)。经过这样的转换,P就从一个可以对其进行先验分析的假定变成了后验判断,又从偶然的判断变成必然的判断。既然P是假定的,为什么还要追究P的经验来历呢?

       五、结论

       同一个自然类词项可以有两种用法——指示词用法和概念的用法,这是语言学事实。依据这个事实,有关自然类词项的一些语义学问题就不成为问题。我相信,对于专名问题以及自然类的形而上学问题,基于这个事实的讨论也会比较自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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