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育运动论文,责任保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是体育运动责任保险产生与存在的基础。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一旦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了他方的损害时,他们将面临着对他方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此类责任的大小和费用高低均需根据法律予以确定,体育活动中的相关事宜也不例外。因此,可以说,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体育运动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体育运动第三者责任保险、体育产品责任保险、体育公众责任保险等,其中体育运动第三者责任保险基本上可以隐含在体育建工险、体育安工险、机动车辆保险之中,本文不具体阐述。体育运动责任保险对投保人(即体育单位或组织)而言,发生依法由自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赔偿会使他受到经济损失,所以他对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具有保险利益,他可以通过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来规避或转嫁相关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这是建立体育运动责任保险关系的前提条件;而且,客观上大量存在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又是保险人经营责任保险的基础。
1 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民事赔偿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种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或依合同应由致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义务——经济损害赔偿。因此,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或自然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侵权责任又可分为过错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及故意侵权责任。体育运动责任保险人只承保过错侵权责任及无过错侵权责任。
2 体育产品责任保险
体育产品责任保险是体育运动责任保险的一个险种,系指承保体育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体育责任保险。
2.1 体育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2.1.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体育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一切可能对体育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视具体情况,可由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投保,也可由他们中的几方或全体联名投保。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且征得保险人同意,也可以将其他有关各方作为被保险人列入,但必须加收保险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
2.1.2 保险责任
体育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险人必须对其承保的责任进行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体育产品(商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使用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二是被保险人为体育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2.1.3 责任免除
体育产品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导致的产品责任,不予承保:一是根据合同或协议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二是根据劳工法、雇主责任法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是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体育产品或体育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五是被保险体育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回收有缺陷体育产品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六是未按照被保险体育产品说明进行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损害事故。
2.1.4 保险期限
体育产品责任保险期限通常是一年,但强调按时投保,以保持其连续性。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体育产品也可投保3年、5年的体育产品责任保险。体育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应按保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索赔时效为准。一般为事故发生后的3年内。另一种以索赔期限划分,即在这一年内提出索赔为限,不在这一年内提出的索赔,保险人不予负责(不论体育产品事故是否在这一年内发生)。
保险公司依体育产品责任保险承担的责任,一般以两种方式作为承保基础:一是以“期内发生式”为基础。只要体育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即使体育产品是在保险生效前几年生产或销售的,也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均负责;二是以“期内索赔式”为基础。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均予以负责赔偿,而不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该保险期限之前。
2.1.5 赔偿限额
在体育产品责任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的限额和保单累计限额。前者指对每一次体育产品责任事故赔付的最高金额;后者指在整个保单有效期内可以赔付的最高金额。该两项限额还可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限额,因体育产品责任事故导致用户或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分别适用各自的限额。
3 体育公众责任保险
体育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体育责任保险,它是体育运动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它主要承保各类体育单位、组织、团体、个人等在固定的场所或场合从事体育竞赛、经营等活动以至于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1 体育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
由于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人需要设计多种体育公众责任保险单来承保不同的业务。概括起来,体育公众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种:一是体育场所责任保险。这是体育公众责任保险中最有市场前景的险种,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该场所内进行体育竞赛、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如大型运动会观众责任保险、体育器械责任保险等。二是体育项目承包人责任保险。适用于体育建筑工程、体育安装工程等承包人在进行合同项目的体育工程或其他作业时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是体育项目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体育项目承运人在运送观众和运输体育器械等货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货主或对观众的人身伤害或货物损失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是体育个人责任保险。承保运动员在体育竞赛活动中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该个人对第三者的损害依法负责补偿的责任。
3.2 体育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3.2.1 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单列明范围,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其承保责任主要有两项:一是被保险人对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因发生损害事故时需要承担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3.2.2 责任免除
有以下6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一是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是对被保险人的职工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三是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或使用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损失;四是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①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②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五是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房屋的损害责任;六是由于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引起的损害责任。
4 职业体育责任保险
职业体育责任保险承保体育活动中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职业体育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各种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经纪人、体育医生、体育建筑设计人员等。
4.1 保险责任
职业体育责任保险所保职业责任风险,不仅包括被保险人自己,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疏忽行为所导致的职业责任。保险人所保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对合同对方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或在保单上注明的有关费用的补偿。
4.2 责任免除
主要包括与职业无关的个人责任、违约责任、故意行为和犯罪行为;在酒醉或麻醉状态下的行为以及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等。
4.3 保险期限
职业体育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由于从职业责任事故的产生或起因到受害方提出索赔,往往可能间隔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因此,各国保险公司在经营职业责任保险业务时,通常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条件形式进行承保。
4.4 赔偿限额
职业体育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通常规定一个累计赔偿限额,而不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但也有些保险公司采用每次索赔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法律诉讼费用,一般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
5 运动员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集合多数人的共同资金,而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约定的不幸事件或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或年金的一种自愿互助的保险。
一般讲,运动员人身保险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一是运动员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运动员的生命或身体;二是运动员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不幸事故或疾病、衰老等原因造成的生、老、病、死、伤残;三是运动员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保险期内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运动员的伤残、死亡等,或是保险期满,被保险运动员生存;四是运动员人身保险多是定额给付。
5.1 运动员人身保险的分类
运动员人身保险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以下两种分类:
5.1.1 按保障范围划分
运动员人身保险可以划分为运动员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运动员人寿保险又可分为运动员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等。运动员死亡保险可进一步分为定期死亡保险、终生死亡保险等。运动员生存保险主要有年金保险形式。运动员两全保险是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的结合。运动员人身意外保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健康保险可进一步分为医疗费用保险、疾病停工收入补偿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
5.1.2 按投保方式划分
运动员人身保险可分为个人投保的个人人身保险和团体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两大类。运动员个人人身保险与团体人身保险,主要以一张保单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为标准划分。但是运动员团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人数。
5.2 运动员人身保险主要险种简介
5.2.1 运动员人寿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类同)
5.2.2 运动员健康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类同)
5.2.3 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即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残废或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可以独立投保,也可以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投保。(2)意外残废及伤残保险:这个险种一般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投保。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相比,它保障的项目只有意外死亡保障和残废保障,且给付比例相同。此险种的最高保障年龄为65岁。此保险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投保人身保险时意外保障的要求。(3)附加意外死亡保险:这个险种是人身保险的附加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此险种的最高保障年龄为70岁。与前面两个险种相比,此险种保障项目最少,保险费率也最低。投保时有最高保额限制,如以主险保额的三倍为限。(4)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指承保被保险人因特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特定地点遭受的意外伤害。此险种保险期限一般较短,如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登山意外伤害保险等。
5.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四个条件构成:(1)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3)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4)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然而,目前我国的许多体育项目在体育保险方面还基本上是空白。虽然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从1998年开始就向国内两家保险公司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了运动员伤残险,但由于险种设计上的诸多缺陷以及理赔程序太过复杂,加之国家队人员组成和机构组织的变动频繁,因此这项计划仅保了两期就不幸“夭折”了。此后,基金会曾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希望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但却没有成功。目前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还是参照以往的保险条款在基金会内部完成对国家队队员的投保和理赔工作,即所谓“内保”。由此可见,在欧美国家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的体育保险在我国却迟迟难以迈上市场化、商业化的“正道”,目前国内市场上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理赔不及时,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不同项目运动员、不同体育爱好者千差万别的要求,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体育保险已经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针对国内体育保险在走向市场化时遇到的种种困难,许多有识之士指出,体育保险落后的现状和我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和体育强国的地位相比,显得十分不相称,而体育保险的滞后更有可能进一步影响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因此,中国的体育保险亟待突出重围,走出困境,而坚决走市场化、商业化的道路则是打开突破口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