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论文_李润佳

互联网背景下,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论文_李润佳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摘要:社会舆论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群体对于现实社会所存在的现象问题,进行的群体性意见表达,其对于现代社会中产生的诸类问题事件处理的进程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提升,越来越多的公民依据网络、现实多类载体进行自我呼声的表达。然而网络舆论因诸多原因出现了异化的险情,甚至造成对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中探究和谐解决二者冲突关系的路径,保持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平衡便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法制建设

1现实背景

随着转型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的分化和发展,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性动员愈益频繁爆发。与此同时,互联网在我国经历了“超常规”的高速发展,用户规模获得了快速增长,应用领域也在继续扩大,影响力持续增强。互联网社会舆论呈现出了新的发展态势。互联网既是社会舆论的工具、表达观点的平台,又为政治参与、发展民主提供了途径和渠道。互联网使用者所具有的理性与反思精神,使得他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反应更加强烈,对司法审判高度关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不断表明,新媒体对于舆论的影响力正在迅速增强,往往一个普通的案件,经过舆论的发酵,随即演变为使社会各界轰动的热点事件,若不加以控制,往往会引发比案件带来的负效应更为严重的后果。

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阶段,公民权利的实践和公民社会的成长都依赖公共参与活动。而司法权威由于种种现实原因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公众对于司法仍缺乏信任。这两者实际上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公共参与和司法权威在终极价值层面是一致的,所以司法权威与社会舆论公共参与的关系很值得深入研究和挖掘。对于在网络时代的中国,在网络公共参与中,公众如何建立自身的法律信仰,司法机构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应对网络公共参与,从而逐步确立起司法权威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问题提出

在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驾车撞倒行人张妙后,又连续刺张妙八刀致其死亡,随后驾车逃逸。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投案自首。2011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整整8个月时间,关于药家鑫一案于网络之上众说纷纭,网络舆论 更是激烈,众多人依旧持愤怒态度要求维持原判,判处药家鑫死刑,更出现“要么药家鑫死,要么法律正义亡!”这种激烈言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舆论压力下与庭审时发放《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的“无奈”之举。[1]

可以看出,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个社会性案件很容易进入到公众的视野并形成公共参与,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很多人的真正目的不得而知,是否存在煽动性言论来引起民众呼应来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我们也无从考证,但是如何正确对待网络社会舆论是政府必须重视的,是司法机关必须去面对的。

3互联网社会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寻求

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如影随行,相伴而存。在中国,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应寻求一个合适的点,使两种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保持平衡,达到一种和谐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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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

推动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的有效保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权利都缺乏稳固的支点。因此,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公众提供一个指引性的预测和评价标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网上的言论自由权。另一方面,公众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要注重提高自身道德规范和理性精神,提升社会责任感,有效规范自己的网络舆论行为。构建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伦理,培养网民的自主型网络道德意识,强调网络受众的责任,养成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的评论作风,形成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网络传播环境。

3.2以理性司法引领主流价值舆论导向

由于舆论和司法是两套不同的系统,遵循不同的规律。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司法讲程序,舆论讲时效。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是基于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把握上进行的,而舆论通常来自对媒体报道的理解。当网络舆论刨根问底事实真相后作出的网络宣判与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真实作出的宣判大相径庭时,两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因此提升司法机关与社会的沟通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形成与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

在大众舆论积极地试图影响司法过程时,司法机关应当因势利导,以透明的司法审判过程重塑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重视采用柔性的、科学的和适当的方式,在事件发展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给予合理的引导。

3.3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需要舆论监督,监督不可替代司法。如果舆论监督不加以规范和完善,则必将导致以情绪代替理性、以伦理代替法律,使呼声压倒程序,司法独立与公正也要受到冲击。而司法直面网络舆论,坚守司法职责,用公开赢取信任,用公正获得权威,用制度保证独立也成为网络时代司法审判的必由之路。

从根本上说,法律权威来自于法律能够实现公平和正义,来自于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唯有司法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正当行使话语权,二者相互砥砺形成良性互动,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切实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网络舆论给司法权威带来了严峻的现实挑战,却也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不论它是否真实地反映着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都给了司法以最佳的修正窗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真正独立的司法根本不担心传媒的干扰,正像它不担心社会势力的干扰一样;真正自由的传媒也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因为总会有几种不同的声音,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言论都不具有杀伤力,只有“唯一”的声音才是可怕的。[9]因此在一定层面上讲,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与民意不断沟通、交涉、博弈与回应的过程。

4结语

在这个呼唤自由且渴求正义的时代,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当封闭的司法面对自由的网络舆论,我们只有理性的审视,冷静的思考,在两者的冲突之间尽量寻求平衡与和谐,让司法者倾听与包容更多不同的观点和理念,让更多的网民拥有辨析和理性传播民意的能力,才能真正迎来一个民主时代的到来。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药家鑫案.

[2][德] 黑格尔.范扬 张企泰译.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82:14-17.

[3][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3.

[4]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2)[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770.

[5][美]沃尔特•李普曼.林珊译.论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2.

[6]刘建明.舆论学大辞典[K].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343.

[7]孙晓娟.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思考.黑河学刊,2017年7月

[8]何悦.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J].产业观察,2012,(1)

[9]“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J].中国社会科学,1999,(5)

论文作者:李润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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