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与公共正义:基于“史料+科学方法”的研究范式_历史论文

公共利益与公共正义:基于“史料+科学方法”的研究范式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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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12-0038-07

      一、体系正义观问题的提出

      人类经常使用战争手段来解决问题,但战争并不是解决冲突的良性手段。第一,战争既解决冲突,也制造冲突。第二,无论是短期战争还是长期战争,由于战争必然导致交往体的利益总量减少,所以,战争必然导致输局。这是因为,无论胜败,一方所获得的利益都来自另一方,因此任何一方的利益获得不可能增加交往体利益总量,但获得利益的过程却要支付大量成本,所以,战争必然导致交往体的利益总量减少。综上两点,战争不是解决冲突的可持久的良性手段,而只是个别利益集团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短期手段。人类历史上没有永不消停的战争,战争各方无论多么敌对,战争都会消停,或者一方消灭了另一方而终止战争;或者一方不能消灭另一方,而各方不得不坐下来谈判,从而消停战争。虽然战争在消停之后仍会再起,但没有一方希望战争永远进行下去,即便强者也只是希望通过战争使对方屈服,在对方满足自己部分利益诉求的情况下,终止战争。

      既然如此,人们对战争应大加贬斥才对,但实际上并不然,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和古希腊时期对战争的看法就不同。春秋时期,人们对战争在总体上持批评、遏制态度,此种战争观可称为“消极战争观”;而在古希腊,人们对战争却持一种中性态度,认为战争只是一种中性的工具,此种战争观可称为“中性战争观”或“工具战争观”。两相比较,值得怀疑与追问的是:为什么中西形成了不同的战争观?这种不同,是偶然还是必然的?若是必然的,其间有何内在机理?本文认为,中西战争观之不同是必然的,这由两方面原因决定:其一,体系公共利益与体系正义观具有必然关系,一个体系具有公共利益乃是形成该体系的体系正义观的充要条件——此为一般条件,亦即大前提;其二,中国春秋与古希腊的社会条件不同,在春秋时期,天下体系使诸侯之间形成了超越于诸侯的以周王为代表的体系公共利益,而在古希腊,并没有形成超越城邦的体系公共利益,亦即:前者有天下共主,后者无天下共主——此亦是小前提。上述两点相结合,则可得出:中国春秋时期因形成了体系公共利益而促进了体系正义观的形成,从而形成了消极战争观;而古希腊因无体系公共利益而无法产生体系正义观,从而只能形成中性战争观。

      根据以上问题与初步解答,本文首先对中国春秋时期与古希腊时期的战争观进行比较;再考察二者因社会条件之不同,导致各自拥有不同的体系正义观;然后分析体系公共利益与体系正义观的一般关系;最后从实践角度讨论这一关系的实践意义。

      本文没有事先预设问题,上述问题完全来自对历史材料的解读与分析,但本文并不打算沿用传统的历史学研究方法,而准备引入新的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概括为“历史材料+科学方法”的研究范式。关于这种范式,在另外两篇副标题与本文副标题相同的系列文章中有专门说明,同时另有两文对之有较专门的讨论①。

      二、中国春秋与古希腊战争观比较

      春秋战国与古希腊在中西方历史上都是极其重要的一段时期,都属于雅斯贝尔斯所说的“轴心时代”,对后世影响都非常大。在此期间,中西都发生了许多战争。中国的《左传》记载了745次战争②,而古希腊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亦详细记载了一系列战争。同时,两本著作都比较明确地记载了当时中西的战争观念。

      中国春秋时期的战争观,可以概称为“消极战争观”,人们对战争持批评、贬斥,甚至否定态度,都希望消除战争。即便人们认为战争不可根除,也是将战争作为以不得已的手段。

      春秋初期,鲁国的众仲(鲁大夫)说:“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左传·隐公四年》)。众仲认为,战争有害,如果不加遏制,不但会损害他国,还会损害自己。在春秋时期,楚国是比较好战的。在邲之战(鲁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中,楚国大胜晋国。楚国的潘党向楚王建议建立京观以彰战功、垂示子孙时,楚王指出,“武有七德”,而他领导的邲之战虽然获胜,却没有功德可言,于是,楚王拒绝了潘党的建议(《左传·宣公十二年》)。

      诸侯国之间征战不断,导致天下苦兵,于是,有人提出了弥兵(消除战争)的愿景。春秋的弥兵大会其实有两次,第一次是鲁成公十二年(公元前579年)。此次盟约相当具有道义,不但谈到了晋楚两大国互不挑动战争,还有保障交易顺畅等利用厚生之举(《左传·成公十二年》),但是,晋楚两国对盟约的内容执行得并不好,鲁成公十六年(公元前575年),晋楚就发生了鄢陵之战。第二次弥兵大会是在鲁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年)。会前,晋国的韩宣子指出,“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灾也。将或弭之,虽曰不可,必将许之。弗许,楚将许之,以召诸侯,则我失为盟主矣”(《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韩宣子此言有几层意思。第一,战争造成负效用,残害人民,消耗财物。第二,战争不能彻底消除。第三,虽然战争不能彻底消除,但这不等于可以放任战争,而应该采取措施,遏制战争。

      春秋时人认为,战争具有明确的正义属性(或道德属性),有正义战争,亦有不正义战争。面对战争,人们首先拷问战争的正义性问题。人们不但明确反对不正义战争,并且在总体上反对战争手段。春秋时期反战言论很多。例如,卫灵公向孔子问军旅之事,孔子连谈都不想谈,以“军旅之事,未之学也”敷衍卫灵公,且于次日便离开了卫国(《论语·卫灵公》)。孟子曾说:“春秋无义战”(《孟子·尽心下》)。老子说:“夫兵者,不祥之器”;“兵强则灭,木强则折”(《老子》三十一章、七十六章)。连兵家的司马穰苴在其《司马法》中亦以“仁本”为开篇,指出要“以仁为本”,并说“国虽大,好战必亡”(《司马法·仁本》)。同为兵家的孙膑亦说“义者,兵之首”(《孙膑兵法·将义》)。

      但是,春秋时人又不是一概反对战争。首先,重视战备。孔子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论语·子路》);“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论语·颜渊》)。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孙子兵法·计篇》)司马穰苴曰:“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司马法·仁本》)周王的卿士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这都是强调战备的重要性。其次,对正义战争持支持态度。鲁哀公曾问孔子:“用兵者,其由不祥乎?”孔子说:“胡为其不祥也?圣人之用兵也,以禁残止暴于天下也。及后世贪者之用兵也,以刈百姓、危国家也。”(《大戴礼记·用兵》卷十一)这里的祥与不祥,可以理解为正义与不正义。孔子的意思是,战争的祥与不祥,不可一概而论,禁止残暴的战争就是正义的,危害人民和国家的战争就是不正义的。《商君书》更明确地肯定了以暴易暴,其言曰:“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商君书·画策》)。《司马法》亦曰:“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司马法·仁本》)。

      基于对战争危害与战争正义性的考量,春秋时人认为,战争是可以遏制的。例如,墨家提出以“兼爱”解决天下之乱,甚至认为“兼爱”“更是一种德性、一种理想人格之性质,值得所有人追求”③。赵文子说,“若敬行其礼,道之以文辞,以靖诸侯,兵可以弭”(《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正是基于战争可以遏制的观念,诸侯国才进行了大量调停战争的会盟④。例如,召陵之盟后,楚国暂时退却,中原诸侯国获得了更多回旋空间。并且,召陵之盟后,齐国召会诸侯,没有再直接以武力为后盾威逼诸侯。第二次弥兵大会后若干年,不但晋、楚之间没有直接冲突,并且两大集团的同盟国之间也没有战争。诸侯还根据盟约展开了一系列交往。这说明,虽然人类还没有创造出完全消除战争的条件,但通过努力,战争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从而减少人类的生命财产损失以及不安全感。

      然而,古希腊的战争观与中国春秋明显不同。

      首先,古希腊人以海盗为荣。“现在大陆上某些居民仍以曾是成功的劫掠者而自豪。”⑤海盗行为是抢掠性、侵略性的,甚至可以说,海盗行为具有战争性质,属于小规模战争。海盗文化是一种抢劫文化、侵略文化,显然也就是一种好战文化。其次,希腊人对扩张持一种欣赏态度,而扩张者明确为其行为进行毫不掩饰的辩护。在拉栖代梦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大会上,许多国家抨击雅典。恰好,当时有雅典使者在场。雅典使者并非专门去参加这次大会,而是另有要务,碰巧在场。当听到对雅典的抨击后,雅典使者临时请求发言。得到允许后,他们为雅典的扩张作了辩护,说他们是受恐惧、荣誉和利益的驱使,且“因为弱者应当臣服于强者,这一直就是一条普遍的法则”⑥。

      概括起来,希腊人奉行弱肉强食的实力原则。实力原则不仅被希腊人付诸实践,且被理论化了。希腊人认为,实力是公正的基础,“当今世界通行的规则是,公正的基础是双方实力均衡;同时我们也知道,强者可以做他们能够做的一切,而弱者只能忍受他们必须忍受的一切”⑦。但问题是:基于实力的“公正”,还是公正吗?如果强者A与弱者B发生冲突,需要进行正义裁判,按照实力原则,A是正义的。若此,还用得着正义裁判吗?实际上,A与B之间的正义性问题,应该由一个超越于二者的C来裁判。C即基于A与B的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公共正义观念。但是,希腊人没有形成C的社会环境与条件(详见下文)。

      在希腊人的实力决定一切的观念里,战争只能成为工具或手段,而无所谓正义与否。希腊人这种战争观(甚至可以一般化为暴力观),对西方的战争观产生了深刻影响。例如,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作为一种暴力行为,“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限制是微不足道的”,且“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在战争中,出于仁慈目的,试图以最小伤亡为代价而战胜对方的指导思想,“不管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⑧。罗西瑙则指出,直到近代,“虽然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确有以国家相互承认主权为基础建立国家秩序的要素,但欧洲人从未强烈地认识到战争是或应该是非法的。为侵占领土或企图更换外国政府而发动的战争司空见惯——它们是‘国家政策再合法不过的工具’。这种情况在20世纪才开始得以改变”⑨。而华尔兹在其《国际政治理论》(1979年)中则指出,“在国际政治中武力不仅是终极手段,而且是首选的和常用手段”⑩。实际上,即便到了21世纪,美国以及美欧的联合,仍经常以战争手段干涉他国内政,颠覆他国政权。这说明,战争乃是西方文化解决国际问题的常规选项。

      三、体系公共利益是体系正义观的充要条件及其实践意义

      由此可以说,中国春秋战争观与古希腊战争观具有明显差异,前者是消极战争观,后者是中性战争观。那么,中国春秋时期和古希腊为何形成了迥乎不同的战争观?其间有何内在机理?为了表述方便,这里把中国春秋时期天下诸侯国及其所构成的关系称为“中华体系”,把古希腊诸城邦及其所构成的关系称为“希腊体系”。

      中华体系与希腊体系在社会结构上的重大差异导致了中希战争观的重大差异。中国春秋时期的社会结构是天下体系,诸侯国之间形成了公共利益,而周王室作为天下共主,代表着公共利益;古希腊是城邦体系,城邦之间没有形成公共利益,相应地,亦无代表城邦间公共利益的城邦共主。

      中华体系内部不是独立邦国之间的关系,而是在周王室与诸侯的协商之下,并在周王的统一布置下形成的分治的中央—地方体系。在周朝的天下体系中,若事关天下秩序的大政方针,诸侯在法理上必须服从周王的命令,这就是“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尊王(拥护周王室),乃是封建体系的第一要义。周王室对于诸侯,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中央政府的特征。因为,(1)诸侯要服从周王的98命令;(2)诸侯具有维护周王室安全与利益的责任,如当京师面对威胁时诸侯应保卫京师,当王室内部出现分裂时,诸侯应平定内乱,保卫王室;(3)诸侯要遵守周王室颁行的礼制;(4)诸侯要承担向王室纳贡的义务;(5)诸侯还有帮助王室筑城等等日常义务。而周王室则代表着天下的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的调控者。

      正是体系公共利益的存在,促使周朝体系形成了体系正义观。也正是体系正义观,使诸侯国许多行为的正义性成为可判定的。凡是有利于体系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体系内都被视作正义的;凡是不利于体系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体系内都被视作不正义的;凡是零利于体系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体系内都被视作零正义的(用“零正义”来表达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这种情况,更简洁)。

      但是,希腊体系与周朝体系之间具有重要区别。其一,希腊体系没有超越城邦的中央(或天下共主),城邦是独立的。这是根本区别。其二,由此产生的另一重要区别是,没有一个中央向各城邦分派责任、义务与权利。各城邦不需要承担超越于城邦的公共利益与公共责任,不需要保卫中央、向中央纳贡,等等(城邦内部的公共利益与公共责任,另当别论)。其三,在希腊体系中,城邦利益就是最高利益;而在周朝体系中,天下利益才是最高利益。因此,希腊体系没有形成公共利益与公共责任,城邦只考虑自己的最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战争就无所谓威胁体系秩序和利益,也就没有超越城邦利益的更高利益作为正义判定的更高根据,因而使城邦之间的战争无所谓正义与否,沦为仅仅是城邦追逐最大利益的工具。这与城邦内部有公共利益、公共责任以及公共正义观并不矛盾,城邦内部的正义观是较小范围的正义观,而不是希腊体系的正义观。

      体系公共利益与体系正义观之间,不是一种偶然关系,而是一种必然的逻辑关系。我们可以对二者的关系作一逻辑证明。不过,这里不直接针对国家间体系,而是针对外延更宽泛的交往体来证明交往体公共利益与交往体正义观的逻辑关系,证明了后者,也就证明了前者。何谓交往体?任一行为者因要从其他行为者处获得利益而与其他行为者构成的交往关系,就是交往体。行为者是广义的,包括个体与群体,群体又包括家庭、邻里、公司、社会、国家、国际组织等。交往体至少由两个行为者构成,但交往体自身不是行为者,例如,家庭内部的交往,家庭成员才是行为者,家庭不是行为者;邻里之间的交往,则家庭是行为者,而邻里不是行为者。

      证明(一)

      (1)预设1:交往体由多个成员构成。

      说明:为了便于讨论,这里设定为两个成员A与B。

      (2)预设2:交往体没有公共利益。

      (3)设:M是可能有利于一方但必然损害另一方的手段,即:M是攻击性手段。

      说明:M作为攻击性手段,一定是损害他方的,同时,M既可能有利于自己,也可能损害自己。

      求证:手段M无所谓正义。

      (4)由(2)可得,交往体没有公共责任。

      说明:责任与利益是直接相关的,不存在无关利益的责任。出于论证简便,可以把预设(2)修改为:交往体没有公共利益与公共责任。

      (5)由(4)可得,当成员A与B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成员都不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违背公共责任。

      (6)由(5)可得,不存在判断交往体成员行为的公共正义标准(简称为“公共标准”)。

      (7)由(3)、(5)、(6)可得,由于没有公共利益,所以,手段M无所谓损害公共利益而被判定为不正义,也就无所谓正义。这也就是说,在公共利益层面,手段M无所谓正义。

      (8)由(1)、(6)、(7)可得,若要对成员行为进行正义判定,只能以成员的利益为标准。

      (9)由(1)、(3)可得,当成员A与B发生利益冲突时,若A以A的利益为标准,且采取M手段,则M则可能有利于A而必然损害B,这是B所不能接受的。

      (10)同理,若B以B的利益为标准,采取M手段而损害A,亦是A所不能接受的。

      (11)由(9)、(10)可得,A与B互不认可对方使用M手段的正义性。

      (12)由(11)可得,在成员利益层面,手段M的正义性质无法在A、B之间达成一致,因而手段M的正义性不可判定而无所谓正义。

      (13)同理,如果交往体成员有三个,即有成员A、B、C,那么,C与A或B发生冲突,手段M在C与A之间(或C与B之间)的正义性质与手段M在A与B之间的正义性质相同,即也是无所谓正义;其论证方式也与上述论证完全同构。

      (14)同理,设交往体有成员n个,即P[,1],P[,2],……,P[,n],那么,任意成员P[,h]与P[,i]发生冲突,手段M在P[,h]与P[,i]之间的正义性质与手段M在A与B之间的正义性质相同,即也是无所谓正义;其论证方式也与上述论证完全同构。

      (15)经过从(12)到(13)、(14)的完全归纳可得,在成员利益层面,手段M也无所谓正义。

      (16)由(7)、(15)完全归纳公共利益层面和成员利益层面可得,当不存在公共利益时,无论在交往体公共利益层面还是交往体成员利益层面,手段M都无所谓正义。

      (17)结论,攻击性手段M无所谓正义。

      延伸论证——

      求证:在上述三个前提之下,必然形成强者应该征服弱者的行为逻辑。

      (18)由(17)可得,成员对手段M的使用无所谓正义。

      (19)由(18)可得,如果成员A认为手段M更有利于他,则他出于效用最大化原则,会选择M。

      (20)由(3)可得,由于手段M是损害B的攻击性手段,所以,只有A自认为自己是能够战胜B的强者,他才能使用手段M。

      说明:这里的强者只能设定为自认为的强者,实际上未必真是强者。当成员采用攻击性手段时,它对双方实力有一个估量,主动攻击者必须自认为自己占优势而属于强者。但是,防御性行为(如防御战争)则不需要成员自认为是强者。

      (21)由(18)、(19)、(20)可得,当自认为是强者的成员认为手段M有利于扩张自己的利益,且选择M手段不需要承担道义责任时,则强者会选择M手段。

      (22)由(21)可得,强者征服弱者,是强者的必然选择。

      说明:这个必然选择还是合理选择,因为采取M手段无所谓正义,那么,因追求效用最大化而选择M手段,显然是合理的。

      (23)结论:强者应该征服弱者。

      因此,如果把M手段明确为战争,则在没有国际公共正义标准的情况下,战争必然成为解决利益冲突的常规手段。

      根据上述证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公共利益是形成超越于交往体成员利益的公共正义标准的必要条件。

      接下来,还可以证明,交往体公共利益是交往体正义观的充分条件。

      证明(二)

      (1)预设1:交往体由多个成员构成。

      (2)预设2:交往体有公共利益。

      说明:这两个预设与证明(一)相应,只不过将证明(一)中的预设2交往体没有公共利益修改为这里的交往体有公共利益。这种修改的对称性体现了这里的证明的严格性、完备性和优美性。

      (3)设1:M是攻击性手段。

      (4)设2:N是维护性手段。即:N可以增加其作用对象的利益。

      (5)设3:P既不是攻击性手段也不是维护性手段,即中性手段。

      说明:这种设并非条件,它的作用,等同于用方程解应用题时设某些量为未知数x、y、z。指出这点,是想表明,这种设并没有增加条件,因而没有增加论证成本(条件属于成本)。这里的M、N、P三种手段,是对手段的完全分类。只有分类是完全的,才可能构成完全归纳论证。

      求证:交往体公共利益是交往体正义观的充分条件。

      (6)由(1)、(2)、(3)可得,如果某个成员A对公共利益采取了攻击性手段M,则M伤害了A之外其他成员的利益,则M将被其他成员以及公共利益代表者判定为不正义的。这种判断就是交往体正义观的一种实现形式,它意味着,交往体已经形成了关于攻击性手段正义性的判断标准。

      (7)由(1)、(2)、(4)可得,如果某个成员A对公共利益采取了维护性手段N,则N有利于A之外其他成员的利益(还可能有利于A自己),则N将被其他成员以及公共利益代表者判定为正义的。这意味着,交往体已经形成了关于维护性手段正义性的判断标准。

      (8)由(1)、(2)、(5)可得,如果某个成员A对公共利益采取了中性手段P,则P既不有利于也不有害于A之外其他所有成员的利益(但可能有利于A自己),则P将被其他成员以及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判定为零正义的(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这意味着,交往体已经形成了关于中性手段正义性的判断标准。

      (9)由(6)、(7)、(8)完全归纳可得,如果交往体具有公共利益,就一定会形成交往体正义观。

      (10)结论:交往体公共利益是交往体正义观的充分条件。(关于这种证明方法的意义,另文有说明(11)。)

      证明(一)与(二)合起来即是:交往体公共利益是形成交往体正义观的充要条件,亦即:交往体要形成正义观,当且仅当交往体具有公共利益。这一命题是定性表述,在定量上,则应如此表述:交往体公共利益的多少与交往体正义观的强度成正相关关系。这一普遍性结论运用在国际关系中,则是:体系公共利益是形成体系正义观的充要条件,并且体系公共利益的多少与体系正义观的强度成正相关关系。

      因此,若要通过塑造交往体公共正义观来规范体系内行为者的行为,从而调节交往体(包括国际秩序),就需要形成和扩大交往体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形成与扩大,有助于交往体正义观的形成与强化,有助于遏制交往体内的不正义行为,这就是考察交往体公共利益与交往体正义观之关系的实践意义。

      那么,交往体正义观如何可能遏制不正义行为呢?

      首先需要辨析的是,这里的遏制不是消除,而是指通过增加不正义行为的成本,从而降低不正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任何交往体的正义观都可以增加不正义行为的成本,和降低正义行为的成本。

      在实然层面,行为者要考虑自己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对于行为者来说,什么样的行为选择算是效用最大化的,并无刚性的标准。什么是行为者的效用,哪些效用具有优先性,行为者如何进行行为选择等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他所处的环境。例如,行为者所处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道德环境、法律环境,都会影响其效用评估和行为选择。而在行为者所处的环境中,有一种因素是正义环境,此即应然层面。正义环境包括道德环境、法律环境以及风俗、习惯等隐性的制度(institution)环境,而正式且强制执行的法律及公认的道德规范是正义环境的基础和核心。正义环境规范着行为者的行为。在公共交往中,行为者的行为要接受正义性判定。正义判定可以鼓励或遏制行为者的行为。在一个交往体中,如果一件行为被判定为正义的,则该行为会被鼓励;如果一件行为被判定为不正义的,则该行为会被遏制;如果一件行为被判定为零正义的,则该行为既不被鼓励也不被遏制。被鼓励或被遏制,可以表现为行为成本或收益的减少或增加。采用普遍化的表达则是:正义环境必然增加或减少行为者的某些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以成本为例,正义环境所增加或减少的成本,就是正义性成本或合法性成本。在一个交往体中,如果行为者在实然层面期望实施某个行为,而其行为在应然层面被判定为正义的,那么,该行为就会受到他所处的交往环境的鼓励,从而降低其实现成本,而行为的实施与目标的实现就会更容易。反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是不正义的,成本就会更高。如果行为者的行为是零正义的,则其成本就是常规成本。

      关于应然对实然的作用的成本分析,可以这样进行。这里规定,当行为者行为是零正义时,其行为成本与收益的标准值为:实现成本为a,其正义成本为0,收益为b。当行为者的行为与正义性要求相冲突时,则其行为被遏制,从而产生正义成本x,则其最终总成本为a+x,收益仍为b。当行为者的行为与正义性要求相一致时,则其行为被鼓励,从而产生正义成本-x,则其总成本为a-x,收益仍为b。成本与收益可以转化,正义环境的作用也可以体现为增加或减少某些行为的收益。正义环境引发的收益变化与成本变化同理,故从略。

      上述分析完全符合经验。例如,如果某个交往体是反对赌博的,某甲想赌博,那么,他会为了躲避惩罚而承担更多的成本,这个成本就是该交往体的正义环境产生的。如果某甲来到另一个交往体,而该交往体对赌博持无所谓态度,则某甲不需要为逃避惩罚而支付成本。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考察春秋战争观对战争的影响。在应然层面,春秋战争观的主流倾向是反战——消极战争观;而在实然层面,一些诸侯想通过战争扩大自己的利益。那么,诸侯通过战争扩大利益的成本为a+x。这意味着,春秋战争观导致的战争成本比中性战争观所产生的成本高,因此,诸侯国出于效用最大化考虑,则更不容易选择战争。春秋战争观究竟能遏制哪些战争呢?如果诸侯对某场预计的战争的估量为:成本a+x大于收益b,那么,该次战争就被遏制。例如,春秋时期有“不伐丧”的礼制,这条礼制是诸侯所处正义环境的一部分,它会产生一定的正义性成本。如果A国在他国丧君期间而攻打之,就会被认为是不正义的,因而会增加成本。例如,有些诸侯国不遵守“不伐丧”规则,就会受到谴责。晋国因侵郑而受到贬斥(《左传·襄公二年》)。而有些诸侯遵守“不伐丧”规则,则受到表彰。晋国又因退师而受到表彰(《左传·襄公十九年》、《公羊传·襄公十九年》)。又如,向周王纳贡是周朝体系的公共正义观,召陵之盟时,管仲就以楚国不向周王纳贡这一事实谴责楚国,迫使楚使认错,管仲基于公共正义观的谴责(作为正义判定)在迫使楚国让步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左传·僖公四年》)。当然,一个国家只能根据它所处的环境来估量标准成本a、正义成本x和收益b,而且,其估量很可能是不准确甚至错误的。但是,无论如何,以上理论论证与案例验证均意味着,对战争持反对态度的正义环境对战争肯定是有遏制作用的;更一般地讲,对于任何交往体来说,一切正义观都会降低正义行为的成本或增加其收益,增加不正义行为的成本或减少其收益,并通过调控行为成本(或收益)来规范行为,从而调控交往体秩序。

      从文化角度看,西方文化传统比中国文化传统更好战,但是,从文化角度解释中西战争观的差异并不彻底。西方文化好战的根源不是文化,不是西方人的人性或道德,而是利益博弈格局。希腊体系的社会环境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必然形成中性战争观。

      或许有人会质疑:为什么现在西方有强大的反战思潮呢?这是因为如本文开头所言,战争未必能给胜者带来收益,且没有一个国家能保证它永远是胜者,相互征战的后果只可能是两败俱伤,所以,人们就试图遏制战争,寻找成本更低的冲突解决方法。

      或许有人还会质疑:既然春秋战争观对战争有遏制作用,那为什么春秋时期战争如此频繁,并且到了春秋中后期以及战国时期,战争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烈?这是因为,战争是否发生不是取决于某个因素(参数)的单独作用,而是众多因素的联合作用。上述讨论,是搁置其他因素来考察正义环境对战争以及一般的公共交往行为的作用(鼓励、遏制或中性作用),而战争究竟是否发生,乃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①邓曦泽:《论大国交战函数——基于“历史材料+科学方法”的研究范式》,《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邓曦泽:《为谁而战:对内治理与对外竞争的关系——基于“历史材料+科学方法”的研究范式》,《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邓曦泽:《发现理论还是验证理论——现代科学视域下历史研究的困境及出路》,《学术月刊》2013年第4期;邓曦泽:《问题研究与文本研究——基于知识生产视角的学术方法论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②《中国历代战争年表》统计出395次战争(解放军出版社2003年版),朱宝庆的《左氏兵法》统计出531次战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笔者在做博士论文时,通过反复通读《春秋左传正义》,并辅以其他二手文献,对每次战争以列表的方式作了完全统计,统计出745次战争(参见邓勇[邓曦泽]:《王霸:正义与秩序——从春秋战争到普遍正义》附录2《春秋左传战争表》,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270—295页)。笔者还对《左传》的战争进行了考证,作了《春秋左传战争考》(同上,附录1,第247—269页),对《中国历代战争年表》与朱宝庆的《左氏兵法》的统计失误作了校正。

      ③邝雋文:《〈兼爱〉上篇、中篇、下篇的演变与发展——对“爱”的逐步反省》,《周易研究》2014年第1期。

      ④刘伯骥认为春秋会盟为206次(参见刘伯骥:《春秋会盟政治》,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216页),但其统计误差非常大,这可能是他过多地借助了顾栋高的《春秋大师表》、郑樵的《通志》等二手文献。笔者在做博士论文时,通过反复通读《春秋左传正义》,并辅以其他二手文献,对每次会盟以列表的方式作了完全统计,统计出406次(我在博士论文中最初统计为408次,博士毕业后又予以校正,参见邓勇[邓曦泽]:《王霸:正义与秩序——从春秋战争到普遍正义》附录3《春秋左传会盟表》,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296—309页)。

      ⑤⑥⑦[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徐松岩、黄贤全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及以下、40、313页。

      ⑧[德]克劳塞维茨:《战争论》,解放军出版社1964年版,第12—15页。

      ⑨[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国家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⑩[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

      (11)邓曦泽:《反对霸权主义如何可能》,《思想战线》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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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公共正义:基于“史料+科学方法”的研究范式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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