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分权与经营权集中: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特征与效率分析_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所有权分权与经营权集中: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特征与效率分析_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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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怎样的产权特征,这一所有制是否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

一、生产力发展与产权制度变化

企业产权制度的变化,最终可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中找到原因。生产力发展在其社会发展上的体现是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这种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在生产形式上的表现是分工越来越细,生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生产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提高,对生产组织提出的要求是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后,就需要有产权制度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在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较低、社会分工不细的条件下,生产要素的组合是以生产者的主观意愿和本身具有的经济实力为依据的,这样的条件决定了生产规模是较小的,生产的形式只能是少量生产要素的简单结合。但在生产高度专业化、分工高度细化的条件下,生产要素的组合不再是以生产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是以生产的客观性质的要求为依据,即生产要素的组合要求突破生产者个人的主观意志,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进行。当生产要素的组合突破了生产者个人经济能力的限制,就要求通过运用社会力量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以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生产要素在社会范围内的组合,表现为资本的社会化。企业规模的扩大是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资本社会化是企业规模扩大的客观要求,资本产权制度的变化则是资本社会化的具体体现。从这一意义上说,生产社会化与资本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在生产组织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上的两种表现,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并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运用生产社会化与资本社会化关系的原理分析企业制度的变化,可从企业生产组织的变化中来揭示生产形式变化与企业产权制度变化间的内在联系。

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企业制度的变化可沿着两条线来分析:其一,从企业产权制度变化看,显示的一条清晰轨迹是由单一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转变。其二,从企业制度法律形态的变化看,显示的一条清晰的轨迹是由工厂制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转变。其实,企业制度在这两方面变化所反映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企业资本构成变化和与此相联系的产权关系的变化。

比较公司制度与工厂制度,实质区别在于产权制度的不同。公司制度以混合所有制为产权特征,决定了它的典型形式是股份公司。公司制度之所以能够迅速成为高度社会化条件下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形式,根本原因在于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符合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生产社会化要求资本社会化,资本社会化就其实质看,就是企业的资本来自社会。当企业资本是由社会资本组成时,其产权特征一定是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取代单一所有制,成为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度也随之成为企业制度的现代形式。

二、产权变化的特征和趋势

企业由单一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变化,使企业的产权关系出现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的特征。这一产权关系的变化,体现了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企业的高效率运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企业要能得到生产经营发展所必需的资本。二是企业要有一个有效的经营机制。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这两大问题,需要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以混合所有制和公司制企业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则是这一制度创新的集中概括。

解决现代企业经营发展所必需的资本,基本途径是走资本社会化的道路,具体是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实现。资本社会化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表现出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所有权分散。具体说,所有权分散从以下两个方面适应解决企业发展对资本的需要。第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突破了企业资本来源单一化的局限。发展混合所有制,扩大了企业资本的来源渠道,企业资本与社会资本间的界线越来越淡化。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的确立,基本解决了现代企业发展对资本需求的途径问题。第二,发展混合所有制而引起的所有权分散,适应了现代企业运行需要淡化所有权的要求。当企业是以混合所有制形式组成时,强调的重点是企业的经营权,而不是企业的所有权。即不管所有权掌握在谁手里,也不管所有权是否在不同的人手中转移,只要经营权是稳定的,那就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运行。另一方面,所有权的分散也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制度成为现实。只有在所有权分散的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才能是彻底的。

企业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经营机制,需要经营权的集中,经营权集中是企业高效率运行的前提条件。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要素中,一方面企业的发展需要强化团队精神,另一方面又需要有集中高效的决策体制。但必须要指出两点:一是这种经营权集中不是集中在所有者的手中,而是集中在企业家或经营专家的手中。二是这种经营权的集中不是在两权统一基础上的集中,而是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集中。经营权集中对企业建立有效的经营机制具有以下两方面作用:其一,在所有权分散基础上的经营权集中,使经营权掌握在经营专家手中成为可能。经营权集中其实质是把分散在所有者手中的经营权分离出来,集中到经营专家手中。这种经营权集中的制度安排,又为企业家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制度条件。因为分散的所有权要求有企业家来集中掌握经营权,从而对企业家形成了巨大的需求,而这种需求的满足要通过企业家市场来实现。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市场运作,才使经营权集中到经营专家手中成为现实。其二,经营权的集中使企业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成为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在所有权分散基础上的经营权集中,使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成为企业制度建设一个重要内容。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进行、提高经营效率、更好地保证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这一产权制度,从宏观上说,是建立在发达的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从微观上说,则是建立在以混合所有制为特征的企业制度上。由多元产权关系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要能顺利运行,是以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为前提的。在现代经济中,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都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特征进入经济运行的。资本社会化的结果一定是所有权分散,经营活动高效率的前提一定是经营权集中。无论从企业产权制度的变化看,还是从企业经营制度的变化看,都清晰地显示了这样的变化特征。

三、所有权分散和经营权集中的效率

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表现出来的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之所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因为这一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为企业高效率运行提供了条件。

1.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的产权效率。第一,所有权分散提高了企业资本规模扩大的效率。企业只靠自身的再投资行为来扩大资本的规模,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而主要通过市场运作来扩大资本规模,是现代经济中企业发展的基本途径。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来扩大资本规模,其效率之所以远高于企业自身积累的原因在于通过这一方式来扩大资本规模更符合资本社会化的要求。从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看,当单一产权的资本构成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时,就需要向多元产权结构变化,因为多元产权结构意味着资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因而更符合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正是由于多元产权结构导致的所有权分散突破了单一产权构成在资本数量上的局限,因而能高效率地实现企业发展对资本规模扩大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多元产权的构成又是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的,市场化也就成为实现资本社会化的主要途径。资本市场的建立、竞争机制的作用,会极大地扩展资本社会化的深度和广度。第二,经营权集中提高了企业运行效率。经营权集中之所以能提高企业运行的效率,是因为这一制度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两个要求:一方面,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活动的复杂化,要求把经营权集中到专家手中。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已不再是仅靠经验就能胜任的,而是需要具有科学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技术的专家来担任。实现企业发展的这一要求,前提必须是经营权集中。另一方面,从企业的所有者看,也要求把分散在自己手中的经营权交给专家,因为他们充分认识到,由专家来掌握经营权,远比由自己来掌握经营权具有更高效率。从决策的效率看,在一个经济体内,集中决策的效率要高于分散决策的效率。现代企业发展面临的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复杂的市场变化和转瞬即逝的商机。面对这样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必须要有高效率的决策机制。其中,集中决策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要使集中决策能得到保证,必须要有经营权集中的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是突出了掌握集中决策权的企业家的重要作用。企业能否高效率运行,重要的不是选择所有者,而是选择经营者。所有者是不需要选择的,需要选择的是经营者。企业家对企业高效率运行的作用之所以是不可替代的,是因为企业家掌握了企业的集中决策权,是企业的决策者。从这一点看,正是有了经营权集中的制度,才使企业家成为决定企业发展的核心人物。第三,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的制度能够提高企业治理效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功能是处理好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间的关系,保证企业规范、协调、有序、高效运行。要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有效运转,除要有一套科学的治理制度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这一治理结构的主体要有合理的构成,即要有多元的所有者主体来构成。就治理结构本身的问题看,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必须要解决好内部权力与制衡的关系。如所有权集中在某一个主体身上,在权力与制衡关系上是很难达到平衡的。因为权力行使者与监督者统一于一个主体的话,这一主体就只能是权力主体,而不能成为监督主体。当所有权分散于不同的所有者,就需要形成一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为权力与制衡间的平衡关系奠定产权制度条件,使权力行使者与监督者不再成为同一个主体。因此,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及以此为内生要素的法人治理结构,能更好地构建权力与制衡间的平衡关系,使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转具有更高效率。

2.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的分配效率。分配关系与产权关系具有内在关联性。当所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发生了变化,分配关系也一定会发生变化。考察一种分配关系是否具有高效率,主要标准是两条:一是看它是否能够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二是看它是否规范。从对利益关系的协调看,在所有权集中和所有权分散的不同情况下,利益分配关系是不一样的。与所有权集中相联系的分配制度的特征是利润独享,与所有权分散相联系的分配制度的特征是利润分享。利润分享制度比利润独享制度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首先,由所有权分散决定的利润分享制度有利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效率。在所有权集中的单一所有制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利益只是体现在某一个经济主体身上,而涉及企业发展的其他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样的分配关系是造成社会范围内利益不协调的产权根源。要改变这种利益关系,实质是变利润独享为利润分享。利润分享在产权制度上就是要实现所有权分散,使社会公众都有可能成为所有者,以所有者的身份分享企业利润。所以,所有权分散也就意味着利润的分享,从社会范围来看,分享经济利益的不再是单一的经济主体,而是众多的经济主体。这样的分配制度更有利于协调好社会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效率。其次,由所有权分散决定的利润分享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的动力,从而提高个体经济活动效率。在所有权集中的条件下,社会成员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从经济活动中得到利益,这就使社会成员的经济动力受到产权方面的障碍。企业所有权分散后,就存在着多个所有者,每个所有者都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使企业有了多个动力源泉。因此,所有权分散与利润分享为提高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的效率提供了制度条件。

从利益分配关系的规范性来看,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而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能使利益分配建立在比较规范的制度基础上。在所有权分散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一个法人实体,也是一个分配主体,利润的分配首先是表现为企业主体的行为。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它的分配行为是以产权关系和法规、公司章程为依据的,各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协调被置于一个规范的框架中,这为妥善处理好利益关系提供了制度保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在以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受益权和收益权的确定明确界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对生产成果分别享有的权利。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财产权利明确地分为出资人的所有者权利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两部分。出资人享有所有者的权利,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企业法人是利益分配的主体。具体说,就是企业法人拥有收益权,出资人享有受益权。这两种权利的确定使企业法人和出资人间各自的地位、权利、责任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当然一定是经营主体。作为经营主体,应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最主要的是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经营责任。这就大大强化了企业法人的功能、作用和责任。在公司企业中,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只是作为单纯的所有者存在,享有的只是所有者的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资产受益权,分散的所有者按照各自拥有的资产份额享有相应的受益权。同时,只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确定收益权和受益权的利润分享制度,不仅规范了企业中各经济主体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且把在利润分配中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统一起来。这种能使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分配制度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第二,以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为依据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较低成本优势。在存在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条件下,任何一种分配制度的确定和实施都是要花费成本的。这种成本的大小基本上是与分配的规范性成反比。分配的变动性越大,其花费的成本也就越大。在所有权分散条件下,利益的分配已不是由某一个所有者来决定。同时,经营权集中也只是对生产经营权力的集中,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对企业利润分配具有决定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间也不存在要对利润分配进行谈判的问题。企业利润的分配是由基本产权关系和公司的章程决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基本的分配关系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各经济主体不能凭主观意愿改变分配比例而获得更多利益,这就不会促使大家在这方面花费更多投入,把不能增加净产出的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因此,规范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较小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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