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方面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用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腐败斗争必须突出重点,下大力气解决危害最烈、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用人方面的腐败现象在党内外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必须严格整肃,坚决惩治。
一
用人即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腐败是政治领域最突出的腐败现象之一。表现为:①任人唯亲。有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不讲德才标准,而是以我为中心,从个人好恶出发,论亲疏,决升降,定去留。②不讲党性原则。一些地方任免干部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封官许愿,或搞临时动议,或讨论问题“跑风漏气”。③利用管理干部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或授意送礼甚至公开勒索,或利用权力把子女和亲友安排在有某种“特权”或福利高的单位,或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把“自己的人”安插在重要岗位上,或利用提拔干部子女的机会与领导干部拉关系,在工作安排或职务晋升上不是让他们同应选者处于同等起跑线上,而是给予他们特殊的“优惠”。④跑官、要官、买官。或在换届选举中送钱送礼拉选票,或用欺骗手段骗官当。甚至雇佣坏人将自己的竞争对手或晋升障碍者毁容乃至干掉。
为什么说用人方面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呢?
第一,用人失察、用错人给党造成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直接给党和国家机关留下隐患。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而不符合干部条件、思想品质不端的人和利欲熏心之徒走上领导岗位,不可能经受住权力和地位的考验,或者迅速成为不正之风的俘虏和载体,或者堕落为腐败分子。
第二,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在政治上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更为严重。这种做法不仅直接违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工作原则,其政治上的消极影响已经超出了干部工作的范围。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不仅是对党的宗旨的背离,也是对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破坏,严重玷污党的形象。
二
为什么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会出现呢?
首先,是由于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作为腐败诱发剂的,主要是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腐蚀。这与我国国情密切相关。我国的封建社会历史源远流长,封建主义意识形成发展得最为成熟。封建社会缺乏民主法治,社会靠行政权力来维持,封建社会的历史实质上是封建官僚统治人民的历史。封建社会的官员都是任命的,做官成为一种特有的、尊贵无比的职业。封建统治阶级通过层层相叠的、只对上负责的各式官僚机构来实现对人民的统治。等级森严、贪赃枉法,贿赂公行是封建官僚政治的基本特征。反映在意识形态方面,则是极端化的特权和官本位思想,封建社会一切是非由官吏来评价,官吏享有其他社会成员不能享有的种种特权。“权力拜物教”成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作为封建主义残余的特权和官本位思想仍然表现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对权力的极度向往、盲目崇拜和疯狂追求,深藏于许多人的潜意识中。特权和官本位思想对于执政党的党员干部来说,腐蚀尤为严重。当然,也不能忽视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对执政党的侵蚀。资本主义私有制使极端个人主义成为资本主义思想的核心。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对于拥有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说,是十分危险的腐蚀剂。从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出发,会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谋私的工具,追逐权力,滥用权力,假公济私,乘权作奸。
其次,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商品必须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实行交换,这个原则,就其性质来说不具有政治性,它只是经济运动的规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应发生作用。但在现实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这个原则反映在一些人头脑中时被严重曲解了,变成了互相利用的代名词。这种被泛化和扭曲变形的“等价交换”原则成为一些人处理同志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准则。他们把党组织当作“商品交易所”,把党的原则、党的权力、党内关系商品化,认为一切都可以交换和买卖。这是一些人陷入买官卖官的泥潭不能自拔的重要原因。另外,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侵入党内政治生活,导致党性和党的原则的削弱。在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的人看来,党性、党的原则是一种束缚,人情、关系才可以给自己带来实惠。办事想问题重关系而不重原则,要人情而不要党性,这种思想也对用人方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长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最后,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与干部制度、组织制度、领导制度方面的不健全和缺陷有关。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全面性和稳定性,往往比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更加重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带普遍性的问题都是社会问题,任何社会问题的根源都不能简单地归结于个别人的功过和个别组织的强弱,而应该从制度上去考虑。制度的作用在于防止和解决社会问题。在制度健全的条件下也会发生腐败现象,但一般不会发展为带普遍性的问题。如果制度不健全,有缺陷,个别问题就会发展为带有倾向性、社会性的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更是与制度上的缺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当然,制度是一个多层的体系,有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之分。所谓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是指公有制、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等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则是指党和国家的管理制度以及党内的各种规章制度。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是优越的,是克服腐败的有力保证。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具体制度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弊端和不健全的环节,也会产生社会问题。
干部制度涉及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交流、回避以及对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制度改革提到日程,特别是1995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选拔干部的原则、任用条件、考察方式、决定程序作了规定。几年来,贯彻条例的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这项工作的政策性极强,涉及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加上历史传统和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其它方面相比,干部制度改革是滞后的。时至今日,存在和积累的问题不少,如德才原则失准,选人视野失宽、组织考察失实、执行程序失严,职数管理失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一些地方或单位采用委任制的情况没有改变,选任制或根本没有,或形同虚设。尽管委任制有它的必要性,但不能代替选任制,也难以体现选任制的全部优越性。实践证明,如果仅仅实行委任制而不实行选任制,会影响党员和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民主决定权、监督权,客观上容易助长被委任者只注意对上级负责,忽视对下级负责。在领导机关存在严重官僚主义的情况下,还会给极少数人“跑官”、“要官”、压制民主、欺压群众、以权谋私提供机会。二是选拔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缺乏具体制度上的保证。一些制度从形式上看有了,但过于原则、抽象,缺少具体、明确的内容,可操作性差。如中央明确要求,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不应提拔。但怎样全面、深入地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时至今日没有很好的办法。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常常是在极狭窄的范围内进行的,民意测验结果也不公布。这就难以杜绝任人唯亲和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
三
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目前确实有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当前,要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着重抓好党内的思想教育和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对干部进行党的宗旨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一方面,作为普通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实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另一方面,作为担任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又必须解决正确认识和运用权力的问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通过一定方式支配客体的一种能力,同权力相联系的权力观,是人们认识权力的根本观点,包括权力所有、权力目的和权力态度三个基本方面。权力所有,即权力属于谁,权力的使用权是谁给的?这是权力观的首要问题,它决定了行使权力的目的和对待权力的态度。在我国,人民对权力拥有毋庸置疑的法定所有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代表人民掌握领导权的。党的领导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服务。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受托于人民群众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公有的而非个人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且要用之于人民的。如果把使用权当成所有权,把人民的权力归为己有,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去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完全可以取消他使用人民的权力的资格。
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行使权力的目的。为公奉献还是为私索取,是两种根本不同的使用权力目的。剥削阶级权力观认为权力是谋私的工具,利用手中权力搜刮民脂民膏是其官吏的贪婪本性。共产党人则要借助权力这个工具,完成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为民造福是行使权力的根本目的。表现在实践中,一要重责。权力是一种责任。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人民给予他一定的权力,意味着他对人民担负了一定的责任,权力越多,职务越高,责任越大。二要慎权。即正确地、谨慎地行使权力。要以一个勤务员的姿态,鞠躬尽瘁,恪尽职守,千方百计为人民办好事,使手中的权力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满意的效果,决不能滥用权力。正确行使权力的标志是让人民满意。三要无私。权力和私利联系在一起,必然导致腐败。党员干部应当享受制度和政策范围内允许的正当利益,但绝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谋取非分的利益。
服从人民的选择和党组织的安排,是共产党人对待权力的基本态度。剥削阶级权力观表现为极度的权势欲和升官欲。如果说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本,那么,被权欲支配的剥削阶级官吏则已成为“人格化的权力”。对于执政的共产党党员干部来说,剥削阶级的权势欲是十分危险的腐蚀剂,它诱发以权谋私,甚至助长个人野心,造成极大危害。共产党人在权力面前应有的态度是:当人民需要和党组织安排你担任领导职务时,应勇挑重担,迎接考验,在有限的任期内为人民多办好事;当事业需要你离开领导岗位时,就应主动让贤,尽一个党员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伸手要官、跑官,用各种心思和手段为自己谋取职务。
2.改革和完善党的干部制度。第一,要加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扩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正确认识和实行委任制和选任制。选任和委任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两种基本方式,选任制有利于遴选者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加强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淘汰落伍者。对于防腐治腐来说,选任制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同时,委任制也是不可缺少的。如党的派出机构的领导成员,党组织具体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各级国家机构中各部门的领导干部,都可以实行委任。必要时,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干部,也可以任命。这对于及时交流干部、调整干部是必要的。今后在干部使用问题上,必须把委任与选任结合起来并不断扩大选任的范围。在必须委任领导干部时,要充分走群众路线,通过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让群众更多地参与。还要认真进行组织考察,充分酝酿,最后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要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办法,防止流于形式。组织部门不应事先内定名单,把征求群众意见作为表面文章,要真正深入群众,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并如实向党委汇报。还要看到,仅仅实行选举并不意味着实行民主,如果工作没有做好,仍然有可能流于形式。搞民主是不能怕麻烦的。实行选举,领导机关既不能放弃责任,又不能简单从事,要做好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工作,完善选举程序,保证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二,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集体讨论制度,防止集体讨论“走板”。干部任免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近年来在干部任免中,出现过集体偏离党的原则、甚至“一致同意”做出错误决定的现象。如,有当事人的“内线”在场,班子成员采取“宁丢原则,不伤感情”的态度,违心地表示赞成;在讨论主要领导赞同的人选时,对主要领导的话“顺向思维”,放弃原则。为防止集体讨论“走板”,必须使班子成员明确自己的责任,出以公心,把向人民群众负责与向上级领导机关负责统一起来。同时,要建立党内投票表决制度。党内投票表决制度是党内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保障党委成员的民主权利,保证每个成员在党内的政治平等地位,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体现集体领导,从而达到对权力的制衡。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通常采用口头表决或举手通过的形式、很少实行投票表决。即使进行投票表决也往往按主要领导的意见进行投票,使本来平等的一票权出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很难保证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策。强化投票表决制度,一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加强党内民主的教育,增强党委成员的民主意识,树立集体智慧高于个体智慧的观念、政治平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特别要懂得民主需要一定的程序作保证。投票表决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准确性的特点,是保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其重要作用是其它方法所不能代替的。二是明确投票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必须进行投票表决。三是建立严格的程序。投票表决必须在对议题经过民主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要以鲜明的态度认真填票,明确表明或赞成、或反对、或弃权。填票要在相对保密但又融洽、和谐、平等的气氛中进行,使大家能够按照个人的意志表明态度。表决结果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要有严格的纪律保证投票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对于利用投票营私舞弊、故意刁难、报复持不同意见的投票人以及擅自在会外泄露投票情况等行为,必须作为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问题严肃处理。四要对制票、检票、监票等技术性工作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如发生个人决定任免干部,或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要求提拔本人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在选举中违反党章、法律,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等现象,都属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着用人工作中责任不清的现象:用错了人,推荐的、考察的、决策的各有什么责任,都不清楚,结果是大家都有责任,又都没有责任。对此可以考虑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用人责任制,并规定以下内容:①明确规定选用干部每一环节应负的责任。如了解情况不全不实,要负失察的责任;对干部工作不管不问,不按原则办事要负失职的责任。根据失察、失职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纪律处分。②在用人的责任上,领导班子作为决策者应负重要责任。而主要领导干部在班子决策时居于事实上的主导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强调主要领导干部用人责任,不是赋予主要领导干部以用人特权,不是要在用人问题上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说了算,而是要求主要领导干部必须负起主要责任。在用人问题上,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有相应的责任,“班长”负有主要责任。③对于那种已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却提拔重用的,要坚决追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要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并与升降、奖惩制度相衔接,使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制度。这方面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缺乏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明确的考核标准。这样,就给客观而正确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带来困难。你说他没完成任务,却没有具体的尺度来考核;你说他人浮于事,却没有科学的分工和职责去限制;你想调换他的工作,又拿不出具体的证据说明他不称职;你要提拔他,也无法证实他有担任更高职务的能力。从而造成极大的随意性,也无法杜绝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对此,要在定机构、定任务、定编制、定人员的前提下,明确而具体地规定每一岗位干部的职、责、权。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的具体内容,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并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和准确评价。另一个问题是,目前在干部心理和舆论上,都存在能上不能下的传统观念,使解职和调职工作十分棘手。要建立必要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制度,使干部能上能下成为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