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法理的源流、要义及其实践论文

地球法理的源流、要义及其实践论文

地球法理的源流、要义及其实践

杨学科

[摘 要] 地球法理是以地球为中心重新思考法律和环境治理的新兴理论。在“生态临界点”“人类理性的疯狂”“人类法律的荒谬”“生态思想的启蒙”等因素影响下,经由托马斯·贝里、科马克·卡利南理论建构形成了伟大法理、地球法理、荒野法一体的地球法理理论,其基本主张是地球中心主义、自然权利、恢复性司法。地球法理思想激发了以维护整个地球的福祉为宗旨的越来越多的地球运动和组织勃兴,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日益凸显,值得大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中国关注。

[关键词] 地球法理;荒野法;地球中心主义;自然权利;生态文明

地球法理① 英文为Earth Jurisprudence,最早经由於兴中先生在中国高校演讲和其著作《法理学前沿》中将该英文表述译作“大地法理学”。郭武博士在《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中译为地球法理。本文的研究梳理表明地球法理的译法更为妥切得当,尽管大地是地球的别名,也不宜翻译为地球法理学,地球法理研究尚未形成学科体系,颇似新中国成立之始民族研究称为民族理论而非民族学称谓一样。 是由文化历史学家和地球学者托马斯·贝里(Thomas Berry)创造的术语,始于2001年在弗吉尼亚州的艾尔利(Arlie)举行的盖娅法理学会议上,贝里说“地球需要一个新的法理”,“地球法理”这个术语就这样杜撰出来了[1]。地球法理是一个以地球为中心重新思考法律和环境治理的新兴理论,认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康应成为人类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中心关切,非人类实体不应被视为客体,而应被视为具有权利的主体。正在兴起的地球法理运动提供了将更广泛的自然和所有人纳入法律和治理的哲学锚和一系列以地球为中心的角度重新设想法律和治理的实用和多学科的方法,其理念和实践,值得大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中国关注。

一、地球法理的背景和源流

(一)地球法理的背景

1.生态的脆弱性(生态临界点)。在当今的地球,生态脆弱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我们面临着一系列新的危机:全球变暖、传统文化的迅速消亡、森林砍伐、荒漠化、全球饥饿、战争、疾病、自然栖息地的破坏以及即将到来的第六次物种灭绝。我们生活在超生态极限内,目睹着地球母亲已经达到了其可持续性的极限,生物多样性下降、物种灭绝、自然资源枯竭、污染和森林被砍伐破坏。如科学家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指出的那样,地球没有能力实现无限的经济增长和持续的环境退化,生态系统是非线性系统,它们不会逐渐衰退,而是达到“触发阈值,生态心脏病发作,它们突然崩溃并死亡”[2]。在这生态临界点,我们的任务可能不是创造可持续发展,而是一个可持续的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关系。

2.人类理性的疯狂。人类的理性,经历古希腊罗马的萌芽,以及长达千年的中世纪神性压制理性的发展阶段,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在16世纪中期开创了欧洲现代化的曙光。启蒙思想由等级的二元论支配,以一种自然客体化的方式构建哲学,主体是被赋予价值的人,其他实体都被认为是他者,在接纳和允许自然退化的前提下,将人性与自然分离开来。自然只是客体的集合,地球被理解为一种支持工业和利润的物体(或自然资源)的集合。二元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了自然作为一种被使用(和毁灭)的对象来作为人类的利益。例如,勒内·笛卡尔断言动物只是无感觉、无理性的机器,没有心灵,没有痛苦[3]。弗朗西斯·培根主张把物质理论作为基本的自然哲学规律,将自然呈现为女性,应该被热情地追求,提供服务和奴役[4]。这种启蒙哲学启蒙的人类理性的疯狂,生态过载、过度消费等对环境的影响,如前所述达到了生态临界点,以至于一些科学家声称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地质时代“人类世”(Anthropocene)。这种过时有害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人类理性疯狂,被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定义为“人类意识的一种视觉错觉”(an optical delusion of human consciousness)。这种错觉对我们来说就像是一种囚牢,把我们局限于自己的欲望和对最亲近的极个别人的关怀中,我们的宗旨务必是把我们自己从这一囚牢中解放出来,扩大同情心的范围,使得它包容一切活着的生灵和整个美妙的自然界[5]。“以人类为中心”的人类理性疯狂的谬误在于把人类从自然整体中疏离,主客二分,统治、征服、疏离、控制、支配自然的理性欲望扩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3.人类法律的荒谬。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发展主要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资本主义商品化和私有化的逻辑根深蒂固,私人财产的共同理念是对事物具有个人或绝对权利,这是由国家意志保护的,可谓是人类对自然的唯一和专制统治。在法律中,人与人、人与社会是法律关系的重点,自然只是人类的财产、利用的对象,可合法占有转让,限制自然主体的权利。尽管有环境法律法规的出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主要理念还是人类中心主义,不承认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最终影响有限,环保法律法规可能只是在边缘旮旯处的修修补补。大部分人类法律的核心失败在于,它们根据人与自然二元分离的谬误来规范人类行为,人类将自然排斥在道德和法律共同体之外,将法律的规范性中心完全定位在人类事务中。并能在自然系统所施加的边界之外运作,容忍先污染再修复的发展道路对环境的损害,例如美国司法制度,法院容忍对环境的损害,除非原告能证明其在经济增长的效用方面是“不合理的”[6]。大部分环境立法仿效普通法,以人类为中心的大部分人类法律,还没有设计出来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基本结构。以“一种机械论的、笛卡尔式的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 (人类圈哲学)”[7]奠基的现有法律结构,“基本不会对侵犯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地球权利进行惩罚,不存在相应的制裁措施”[8],试图使用现有人类法律系统来识别和保护其他物种的权利有点像“让狐狸去保护小鸡”。人类不是存在于真空当中,回归自然的限制范围内制定法律,承认自然的主体地位才是人类法律的除谬之道。

4.生态思想的启蒙。地球法理是在深厚的生态思想传统启蒙基础上的 “接着讲”“继续说”。地球法理学者自认为,地球法理是宗教生态学的分支,根源于天主教和多米尼加的宗教传统(Dominican religious tradition),他们尊重自然世界作为创造的一部分,并教导人们有责任保护它。实际上,生态伦理学之父、美国著名生态学家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的大地伦理思想(Land Ethics)、挪威哲学家阿恩·内斯(Arne Næss)的深生态学(Deep Ecology)、克里斯托弗·斯通(Christopher Stone)的自然权利观、詹姆斯·拉伍洛克(James Lovelock)的盖娅假说(the Gaia hypothesis)以及土著的生态智慧,都是地球法理的思想基点。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源于对“个人是相互依存的大地共同体的一员”的认识,扩大了社会的边界,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统称为大地。人类要改变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角色,成为共同体平等的一员,另外大地伦理,不仅包含对每一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阿恩·内斯的深生态学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一是地球上所有生命系统相互联系,二是人类中心主义被看作一种被误导的看待事物的方式,进而指出以生态为中心的态度更符合地球上生命的本质。克里斯托弗·斯通(Christopher Stone)在其代表作《树林应有诉讼资格:自然体的法律权利》提出了自然权利主张,认为“像河流、森林、海滩和原生地等自然的无生命的物体应该有保护它们自己利益的诉讼资格”[9]。詹姆斯·拉伍洛克的盖娅假说的设想,认为地球作为一个连贯的生命系统,一个自我调节和自我改变的巨大生命体,其所有部分都一样,是相互关联的,正如人体的细胞是相互依存的。地球自我调节,像一个自我调节的实体一样运行,从而能够保持自身内部的平衡状态[10],应在自然界限内生存。土著文化和智慧也可以为地球法理的发展提供灵感和指导,像我国哈尼族的苦扎扎传说、玻利维亚的地球母亲(la Madre Tierra)观念、厄瓜多尔“地母”帕查玛玛(Pacha Mama)女神观念等。

(二)地球法理的源流

生态神学家、以“地质学家”自居的圣父托马斯·贝里(1914—2009)的伟大法理(The Great Jurisprudence)理论是地球法理的理论溯源。贝里的伟大法理理论主要参考点不是地球,而是宇宙,建议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从进化角度来认识“作为主要法律给予者的宇宙”。他认为,法律的第一秩序是伟大法理,它指的是地球共同体的原则。贝里认为,伟大法理的三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区别性(differentiation,“本质上是不一致的”)、主观性(subjectivity,字面意思是“自我创造”)和共享性(communication,“宇宙各方面的相互联系”)① 贝里:《伟大的事业》,曹静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190.在《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中译为分化、自创生和和融共济,见科马克·卡利南:《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郭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79. 。第一个原则区别性体现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自然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主体性。第二个主观性原则专注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授权保护现在和未来几代人的生命多样性。第三个共享性原则提出了相互依存的法理原则,即人类是地球社会的一部分,作为道德和法律的代理人,具有伦理和法律上对自然的责任[11]。伟大法理既承认进化中的宇宙的历史和起源,又认为自己只是地球共同体众多相互关联的成员之一,所有人类和“非人类”的生命形式(如植物、动物、河流、山脉、岩石、大气)都是我们整个地球的组成部分。自然是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对象的集合[12]。每个自然都有三种权利:成其为(某种组成部分)自己的权利、栖息的权利和履行他们在地球共同体(原文译为地球社区)不断更新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权利[13]。认识到这些权利相当于承认每一个共同体成员是具有不可剥夺权利的主体,成为地球共同体的一部分,并在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中不断自我表达。所有的生命体的权利都来自所有生物的本源——宇宙,因为宇宙“是主体的共融而非客体的集合”[14],可以知道贝里的权利观为,宇宙的组成部分是可以持有权利的,拥有和人类一样享有权利的权利。

2.服务效率偏低。机关图书馆(室)大部分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建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市场竞争压力。因为缺乏经济效益,资本市场一般不会投资机关图书馆(室),现代图书馆(室)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也不会应用到机关图书馆(室)来。因为没有竞争压力,机关图书馆(室)自身也缺乏发展动力。服务模式单一,服务人员短缺,服务效率低下,已经成为当前机关图书馆(室)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关于地球法理核心范畴概念伟大法理、地球法理和荒野法的关系,是理解地球法理理论发展源流脉络的有用抓手、可靠门径。三者呈现出子集关系,即荒野法≤地球法理≤伟大法理。伟大法理来自于理解,承认宇宙的历史和起源,作为人类的向导和灵感,“伟大法理”刻入宇宙(原文译为世界)的每个方面[25]。作为宇宙的一部分,人类有能力通过移情式参与自然和反省的途径领悟“伟大法理”的原则,地球法理嵌含于“伟大法理”,并且是“伟大法理”的延展[26],“地球法理”之于“伟大法理”,就如同人类自然之于自然[27],地球法理把伟大法理转化成人类的术语,人类在自我治理的同时,也尊重非人类地球共同体成员的自我治理,“一个健全的人类地球法理是伟大法理的物种特异性构造”[28]。荒野法,是地球法理的明示原则,地球正义的宣示,是从自然法律中派生出来的,可以看作是更广泛的地球法理的一部分。三者都是以一种新的法理、一种新的方法来管理我们自己,都质疑任何超越生态环境界限来满足人类需求的法律的价值和合法性,以应对21世纪的挑战和可能性,以保护地球系统的完整性。

一般情况下,人类将自然排斥在道德和法律共同体之外,将法律的规范性中心完全定位在人类事务中。而地球法理理论中,贝里的自然权利是通过存在之本源(宇宙)的追溯,来规避用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存有的法律制度和人类法理探讨自然权利的困难。而卡利南先生认为,地球法理基础上的治理制度不仅应当有一个概念性框架承认自然权利,而且要设计出一套术语来描述自然权利的法律机制。地球法理激发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运动,争取在人权的延长线上承认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运动的伟大意义在于“把人民模糊的同情意识提升为一种明确的权利观念。对于压迫者来说,达到这点的必要条件是承认被压迫者是其所属的共同体的成员”[37]。毕竟权利是法律世界最好的礼物,赋权是消灭敌意、减少对立、优化情感、和谐秩序的制度性措施[38]

面对老年人,尤其是那些失智失能的老年人,子女在聘请照护人员后,也要多关注、多关心,以保证照护人员善意照顾老年人。

二、地球法理的基本要义

(一)地球中心主义(Earth-centred)

① 三组CEA、CA242、CA199检测结果;② 三组CEA、CA242、CA199检测结果阳性例数。

(二)自然权利(The rights of nature)① The rights of nature最合适的译法是自然的权利,为了表达流畅和尊重既往译法,译为自然权利,尽管与大家耳熟能详的自然法中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译法相同,但是存在本质区别的。本文出现自然权利都是The rights of nature意义上的,文中不再释明。

自然权利的法律承认,最初是由南加州大学法律教授克里斯托弗·斯通于1972年提出的。对于地球法理,如果地球中心主义的观点被接受,那么自然世界的元素有权利——存在的固有权利,并继续它们的进化历程和发展——是合乎逻辑的。所以,贝里认为自然权利必须是任何问题的中心问议题,“必须是我们目前社会法律领域中讨论的中心议题”[32],“每一种存在都拥有被承认和被尊敬的权利”[33]。人的权利是履行职责、责任和基本禀性的自由,用类推的方法和原则,其他自然实体有权履行自己在地球共同体的角色。除非自然世界这一固有权利的合法身份得到承认,否则,就不存在可持续的未来,即便是现代工业社会也无法逃脱这种命运[34]。不过,现今显而易见但最基本的一点是,人类活动正在贬低人类的家园地球,我们这唯一的家园正以加速度在退化。自然权利的学术实践,自然权利退隐和人权膨胀的实践窘境,日益在国际领域被引起关注。来自95个国家1360名专家参加的2015年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根据他们的报告,“这是物本身的价值,不管其对他人的效用”[35]。在地球法理思潮中,为什么自然有权利?何为自然权利?它们与人权相似吗?对这些问题的最早和最全面的回答是在托马斯·贝里的地球法理十原则② 托马斯·贝里的地球法理十原则存在于英文书籍:Peter Burdon.Exploring Wild Law:The Philosophy of Earth Jurisprudence[M] .Wakefield Press,2011:8-9.中文译本现有三个译本,可参见於兴中:《法理学前沿》,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138;科马克·卡利南:《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郭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113—114;宋泓宜:《大地法理学释析》,《浙江学刊》,2017年第5期。 中找到的。地球法理十原则就是托马斯·贝里在2001年盖娅基金会中心发表的著名《权利的起源、区分及作用》演讲中系统阐述归纳的10个原则。地球法理首倡者卡利南先生对贝里的地球法理十原则进一步精炼总结为简洁明了的地球法理基本原则(Principles of Earth Jurisprudence)[36]:(1)地球共同体和构成它的所有生物都拥有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拥有一个栖息地或居住的地方,并参与地球共同体的演变。(2)每种生物的权利受到其他生物的权利的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维持其他生物的生命,以维持其存在的共同体的完整性、平衡和健康。(3)侵犯这些基本权利的人的行为或法律违反了构成地球共同体的基本关系和原则,因此是非法的和“不正当的”。(4)人类必须调整自己的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使之与根据这些原则管理宇宙如何运作和引导人类的基本法则或原则相一致,这意味着人类治理体系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考虑到整个地球共同体的利益。必须注意以下方面:通过是否加强或削弱构成地球社区的关系来确定人类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对整个地球的最好做法,保持人类与地球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促进恢复性司法(注重恢复受损的关系)而不是惩罚(报复);承认地球共同体所有成员为法律面前的主体,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并对侵犯其基本权利的人类行为给予有效的补救。

回应贝里的伟大的事业,全球著名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南非律师科马克·卡利南(Cormac Cullinan),在认同“自然世界(即宇宙如它应当的那样运行)提供了我们对宇宙本质掌握的最佳指南”[17]的基础上,首倡“地球法理”新概念,视域上从宇宙拉回了地球。地球法理要求在地球共同体原则的基础上,阐明人类的法律。卡利南支持这一解释,认为伟大法理应该被理解为设计参数,由我们中间那些从事为了人类利益而创立“地球法理”的人来操作。简言之,地球法理是人类创立的一种试图将我们的法律置于地球系统的基本性质之内(即在伟大法理中)的尝试,“并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且自容于‘伟大法理’的法律哲学”[18]。科马克·卡利南的《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是表达地球法理并源自自然法则的法律,更是直接改变了我们的法律和治理系统支持地球共同体,其可以被看作是更广泛的地球法理的一个子集。荒野法中的荒野是狂野的,它们保护了自然的力量、活力和无限的创造力,是所有人和有机体与生俱来的属性。荒野法虽然表达着地球法理,认同并体现其俱已存在的地球系统的本质属性,但它不是关于规范自然世界的,而是规范人类行为的法[19]。卡利南认为地球法理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对法律和治理目的的理解,而不是仅仅改变法律,“地球法理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一套指导人类治理制度发展和实施的哲学基础(可能包括伦理观、法律、习俗制度、政策、实践及其他)。就法律而言,地球法理可以被视为像法的精神那样起作用”[20]。践行地球法理,触发人类治理制度的改变,同样也需要荒野法的自觉养护[21]。荒野法也主要是启示地球正义的思想和理念的超越,非法律的一个分支部门或诸多法律的集合,更好的理解是关于成为什么和如何做的方式到达人类治理的一种路径,从简单的环境治理法律工具万能论转向面向“伟大事业”的地球治理,他所采用的方法是:为所有地球共同体成员创造自由,使他们在地球的持续协同演化中发挥应有作用。荒野法盛行的地方,就有文化和生态的多样性、创造性,以及在地球协同演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自由[22]。荒野法不只是理论,还是一种鲜活的生活方式,可通过“回归荒野的苏格兰超越主义体验,学习原住民的宇宙观,与自然一起的美丽舞动”[23]等在偏离所熟知的文明正途的情况下,对其加以体验来理解荒野法的思想状态,“当我们记得联接我们与所有生命的自然荒野时,就会重新获得归属感”[24]

(三)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卡利南先生在归纳的“地球法理原则”中,指出人类治理体系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考虑到整个地球共同体的利益,并且必须促进恢复性司法(注重恢复受损的关系)而不是惩罚(报复)。地球权利的实施不能局限于其经常被限制的司法模式。传统的法律目的是保护公民不受他人伤害(包括政府及其代理人),这样个人就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自由地达成自己的计划。在法律下自由进行合同交易,就将法律和治理体系引向短视和浅薄的“经济利益”,多数法律制度在把自然当作财产,在促进人类社会经济利益增长的同时,没有对其他物种的真正保护,也没有对地球本身的保护。它们反映和延续了一种把地球看成是人类的“资源”或“物”的集合、人类有资格利用它们的排他利益的观念[39]。转向基于生存、治疗和恢复的地球法理治理结构是正确的,将地球共同体视为法律的规范基础,自然的内在价值、可持续性和相互依赖性将是法律的核心,人类不再是中心,只是地球群落整体的一部分,法律的目的是支持地球共同体的完整性、平衡、健康、互惠互利的关系。法律的作用不再是监管环境,而是将地球法理恢复性司法融入法庭的主要争端解决过程,考虑到那些在主流法律体系中没有被认可或听到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地球和后代,以及他们的土著/当地社区托管人,协调争端解决。当然,只有当我们对那些保持地球生命系统运作的动态和关系保持谦逊的态度时,我们才能学习如何制定法律和治理,以有效地规范我们自己作为整体的一部分[40]

地球法理不相信狭义的环境法律万能论,认为仅凭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法律来治理环境是难有佳效的。贝里认为我们时代的历史使命:在物种水平上,以批评性的思考,在生命系统的共同体之中,于一个时间进化的场景里,凭借故事和分享梦想体验的手段重塑人类[41]。荒野法是一种开创性的法律,强调人类对自然的依赖,卡利南寻求的是一条解决知识的、情感的和存在的危机之路,认为首先是改变我们个人理解世界的方式,其次是转换人类社会甚或大致的主流人类社会的治理范式,再次是发展一种地球法理,最后是采取荒野法的路径实施更为荒野的法律[42]。总之,地球法理主张人类法律的生态化,需要新的非人类中心的生态世界观重新配置具体法律概念,且法律实践中需要更广泛的对话来理解法律和学习借鉴新的方法来恢复和促进生态健康。

阿里巴巴最新公布的2019财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阿里大文娱第一财季运营亏损高达42.9亿元。这个数字要大于爱奇艺的亏损数字,由于腾讯视频业务并不是单独出现在腾讯财报中,但业内人士估算,腾讯视频的亏损额应该与优酷相当。

同时,贝里反思以人类为中心的世界观支撑着当代工业的所有社会治理结构:经济、教育、宗教、法律,并培养了信仰,自然世界只不过是人类的一堆物品而已。所以,根据托马斯·贝里和布莱恩·斯温的说法:“我们有着共同的命运,不仅仅是一个共同的人类命运,而是行星社区所有组成部分的共同命运。”[15]“我们伟大的事业”是改变人类的治理体系,并在地球共同体上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也就是“从新生代对地球毁灭性影响转移到生态纪一种更加善意存在模式……我们对未来的希望是新的黎明——生态纪(Ecozoic Era,原文为生态生代),人类将以一种共同增强的方式出现在地球上”[16]

地球法理,作为一种理论,在认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的灾难性愚蠢后果,以及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不可能完全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基础上,认为人类的法律应该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认识到权利源于宇宙的本质,来自于存在本身的本质,而不是人类的法律体系;所有生命都在地球系统中发挥作用;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约束,以防止对他者产生不好影响。基于这一认识可知,地球法理的出发点应该是地球运行的原理。地球法理的焦点应该是地球群落的生态完整性,人类的治理安排应建立在对整个地球系统最好的基础上。易言之,即地球法理的目标是改变认识论,利用法律,从我们目前的人类中心认识论到一个新的生态中心主义[29]。“地球共同体”“共同增强关系”“互惠”和“创造性合作(纪律)”作为许多地球法理话语中的核心范畴,都是围绕着地球中心主义展开的。地球共同体(Earth Community)的概念,意指人类是更广泛相互联系的地球共同体的一部分,包括生命和非生命实体;地球是一个主体的共同体,而不是一个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物品的集合体。“共同增强”是地球法理的基础概念,人类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分享自然权利。我们生活在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方式中。传统认为人类可以以牺牲更大的地球共同体为代价来实现繁荣发展的想法是一种错觉。相反,一个健康、多样性的地球共同体的繁荣才是人类生存的先决条件。这就需要从以人为中心的观念转变为人类和非人类成员在内的完整地球共同体“相互促进、共同增强”,基本的伦理标准是“综合共同体的健康和人类在其中实现幸福”[30]。生态纪,人类将以一种共同增强的方式存在地球之上。“互惠”和“创造性合作(纪律)”,表明过去我们从地球上大量索取需要,不是整体的地球共同体的成员之间的和合表达,是非均衡的,我们需要建立互惠关系在生态责任(权利越大,责任越大)上实现新的均衡。贝里认为建立一个奇异世界就是建立一个浪费的世界,真正的自然奇异世界,才是人类可持续状态的适宜场景,所以,必须从奇异世界的心理转向创造性纪律,这就要求人类自我限制,从建构人类奇异世界的努力转向在自然界的有机功能中创造性地生存[31]

三、地球法理的实践努力

地球法理和荒野法越来越成为实用和建设性的工具。这反映在越来越多的地球运动和组织中,以维护整个地球的福祉为宗旨,提倡自然权利(更广泛地说,以地球为中心的法律和治理),为重新塑造法律和治理提供了机会。2008年,厄瓜多尔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承认自然权利的国家,自然权利不是把自然当作法律中的财产,而是承认所有生命形式中的自然都有生存、坚持、维持和再生生命周期的权利。2009年,玻利维亚总统埃沃·莫拉莱斯在纽约联合国大会上宣布,“现在,大地母亲的权利终于得到了认可”。他同时提议将每年的4月22日定为国际大地母亲日(现称“国际地球日”),联合国大会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这一提议。2010年,在关于气候变化和地球母亲权利的国际会议上,起草了《地球母亲权利世界宣言》(UDRME),这与地球法理的基调和意图相呼应,这一宣言随后被提交给联合国,但未被正式的国际法所认可。同年,玻利维亚立法机构通过了《大地母亲权利法》。在这部法律中,不仅生命本身,包括生命多样性、水、清洁的空气、因果均衡、休养生息和零污染生活等多种概念都被赋予了法定权利。同为南美洲的哥伦比亚,其宪法法院也有承认自然权利的司法实践——宣布阿特拉托(Atrato)河流域拥有“保护、维护和恢复”的权利。美国部分州以下行政地区也认可自然权利,比如宾夕法尼亚州的两个地方政府机构(塔玛瓜县和匹兹堡市)就通过了相关条例,承认大自然同样具有权利。还有,新西兰北岛蜿蜒而下的旺格努伊河(Whanganui)河,2012年被《怀坦尼 55 条约》(Treaty of Waitangi 55)赋予了生态系统合法的权利,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获得“法律人格”的自然资源。

2014年1月,全球自然权利联盟(GARN)在基多成立自然与地球权利国际法庭,以执行《地球母亲权利世界宣言》的各项条款。法庭在2014年1月审理了8起案,以地球法理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范围内审理这些案件,国际法庭的目标是审理涉及侵犯自然权利的案件,并就适当补救和恢复提出建议。但法庭没有具体的执法权力,现在只能为不同案件的“自然权利”的法律分析提供一个平台。现今全球自然权利联盟成员在美国和澳大利亚拥有4个区域分庭,区域分庭与国际法庭有同样的作用。201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绿党已经成为第一个将自然权利纳入其政策的英国范围内的政党。2016年印度CELDF组织将恒河权利法案(The Ganga Rights Act)提交给印度莫迪的政府审议。2017年,印度北部北安恰尔邦州高等法院裁定,恒河与亚穆纳河被授予人的主体地位。这都是地球法理的法律实践努力。

感谢这次的英伦之行特别定制的文化活动,让我体验到了不一样的游学方式;而两周的深入式营地生活,让我懂得了什么叫做集体,什么叫做尊重。虽然语言不是那么流利和顺畅,但是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交流,别有一番乐趣。

除上述地球法理机构外,其他环保专业机构和学术机构也对地球法理发展和地球运动推动居功甚伟,如2006年佛罗里达州贝瑞大学和圣·托马斯大学成立地球法律中心(Earth Law Center),2010年由贝瑞大学单独运作,改为地球法理中心(The Center for Earth Jurisprudence),并创建了地球法学和环境正义杂志(Environmental and Earth Law Journal );南十字星大学的法律和司法学院的地球法理和自然权利研究。还有,社区环境法律保护基金 (CELDF)协助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塔玛瓜县(Tamaqua)的社区,起草并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自然权利的法则。

四、结 语

地球法理作为后人类中心主义新兴思潮,作为一个跨学科的努力、发展的框架,本身就是丰富性和复杂性的概念,被包括法学、哲学和社会、自然和生物科学在内的一系列学科范式所揭示。理论上,其指“最有价值的遗产是某种‘伟大事业’的观念”[43]。地球法理不是奢侈品,而是哲学的象牙塔流派。它是一个帮助法律和治理找到围困我们时代根本危机答案的机会和工具。地球法理可以帮助我们打开生存的钥匙——对我们所有生物来说,不仅仅是人类[44]。实践意义上,地球法理以地球为中心从内部和现有法律之外寻求全面解决方案,对于地球和所有居民的福祉是必要的,其激发了相对于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的地球法理运动蓬勃发展,特别是其中自然权利的全球运动,曾被Shift 杂志评为全球十大草根运动之一。地球法理,不管理论上多超前,还是实践上多草根,其在自然关系上谦卑、慷慨、耐心、克制的理论教诲,学通弄懂做实,人类将会受益匪浅。对于中国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的今日,强调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种对生态环境的敬畏和惊奇,不正是地球法理思想的建设生态纪社会的曙光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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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学科,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吉林 长春 130012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728(2019)01-0034-08

[基金项目]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考察”(17VHJ007);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18JF210);2017年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人权建设与国家形象研究”(17C1490)

[责任编辑: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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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法理的源流、要义及其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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