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福利: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源头_农产品论文

公共福利: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源头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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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1)05-0092-06

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过程充分表明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1.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产生是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经济基本上采取的是承包制,承包制突破了传统统制式的集中经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同时,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迫切要求社会以现代化手段为他们提供信息、技术、供销、信贷、储运等方面的服务,特别是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服务尤其迫切,需要实现农业组织职能结构和运转机制合理化,以形成和发展农业综合生产力,维护和增进农民的物质利益与民主权利。除了农贸市场外,建立和举办从事大宗交易且有固定场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成为必然,这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

2.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仅限于农村变革,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完善的要求

国有、集体、合作、股份、私人以及三资企业等构成了多成分市场经济发展主体,其经济联系是立足于等量劳动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基础之上的。在大多数农产品退出计划购销的今天,有效培育市场交换的组织体系,以保证公平交换的实现,保证国家的宏观调控,已成为农村流通改革的当务之急,即寻求一种环节少、经营方式灵活、产销双方均有较大选择余地的公平交易形式。因此,以产销双方直接见面、对等谈判、自主成交为特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就成为必然选择,这也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内在要求。

3.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革的需要

在农产品取消统派购向合同订购转变后,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农民有经营自主权,但有必要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这种经营自主权予以有力补充,使其成为农民实现经营自主权的主要场所。另外,跨地区、跨省市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的买卖,大多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来实现,但履约率很低,且没有形成交易网络,对价格形成极为不利,需要建立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既能纲举目张,又能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较准确的依据。

4.财政补贴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人为制定农产品价格必然导致财政补贴的大量增加。1986年,我国的价格补贴(主要是食物补贴)为1978年的4倍多,占全年基建总额的1/2,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的2倍;1988年物价补贴已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1/3。这种补贴方式不仅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且容易形成生产不足和浪费过多并存的矛盾,只有实行市场化,才能解决根本问题。[1][2][3][4][5][6][7]

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1.为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所决定

一方面因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生产周期长,直接生产过程难以分解为工厂化的生产;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又依赖于工业和现代科技的成果,需要市场流通、储运加工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之相适应。

2.农业为社会经济服务的两重性所决定

农户经营下的农业,既是农民就业、获取收入的途径,又必须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特殊需要。只有在包括流通领域在内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促进下,农业经济才能跳出家庭经营的局限,走向市场化、现代化。

3.是农业生产和流通矛盾的解决办法

农业生产中,流通不畅、价格不顺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买难、卖难,其症结是价格不顺,行政性的定价造成市场需求的扭曲。要根本解决生产与流通的矛盾,单纯依靠原有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主渠道已无法满足农业商品生产的需要,必须塑造和培育与生产相适应的新的流通体制。

4.农业周期性波动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

农产品因与自然联系紧密,生产周期长,因而价格始终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由此而产生的高风险只由生产者承担显然不利于农业稳定增长。而分摊风险,发现价格,平衡供求,不仅依靠即期现货交易市场,而且也要依靠远期市场(包括期货、期权交易市场),需要市场的高级化与之相适应。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农村经济改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率的提高,在总量扩大的基础上,农产品的交易出现了批量交易的要求,为批量成交的批发市场提供了充足的商品货源。农村产业结构的逐步优化和专业化分工的逐步深化,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和比较灵活的经营队伍。[8][9][10][11][12]

三、公益性背离或缺失是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国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发挥了很大作用。(1)拓宽了农副产品的集散渠道。目前的农产品流通已由地区性、封闭性的商品交换,发展成为面向全国的开放式商品流通网络,并具有流程长、环节少、集散快、效益高的特点,是城乡居民的“大菜篮子”,已形成南菜北运、水果和水产品流通全国的格局,促进了农业生产商品化的进程。(2)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3)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了价值规律的作用。突出表现在鲜活农产品,如畜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已形成了市场决定价格的格局。(4)为商品生产者提供服务,尤其是销售、信息服务,使农民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并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农产品流通领域。(5)促使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批发机构转变经营机制,在用工、价格、经营、分配4个方面搞好批发业务。(6)创新组织,发展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流通组织。[13][14][15][16][17][18][19][20]

但是,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背离或缺失了其原本的属性——公益性,不仅使其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打了折扣,而且在农产品价格非理性上涨过程中,农产品批发市场也难逃干系。2011年1月,为了调查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两位记者不辞辛苦,历经3天3夜,全程采访了海南蔬菜到北京的过程。海南产的杭小椒以平均每斤6.9元的价格从菜农手中收购后,经过多种环节,北京的消费者购买时的价格已经是每斤15元,批零差价超过80%,而在这个过程中,菜农、运输从业者等基本上都是无利可图的。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农产品在进入销区批发市场时往往要缴纳高额的入场费、管理费等杂费外,从批发市场到零售市场环节过多,并导致“最后一公里”菜价翻番成为常态。[21]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这种变化及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我国20年来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企业来办,谁投资,谁受益”的状况一直未能改变,这违背了大型批发市场设立之初的公益性属性。目前,影响大的几家销地大型批发市场最初都是按照公益性属性创办的,政府在土地审批、税费、食品安全仪器设备等方面提供优惠和减免,为了吸引购销客户,它们的收费都不高。但这些市场站住脚后,就完全按照企业性质来办,导致了收费环节多、收费高的现实;(2)一些市场完全按股份制公司经营,资本运作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标,且其他市场进行效仿;(3)以办市场名义,搞房地产之实。市场用地动辄几千亩,土地成本非常高,从而提高了农产品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对这种情况一般都给予支持;(4)对批发市场建设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划,仅有各行其是的部门规划,且管理上也不统一;(5)农贸市场过高的摊位费、超市过高的进场费及其他税费,使零售商无利可图,并加重消费者负担。

四、回归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的本质属性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违背其本质属性有密切关系,当务之急是以法律的形式恢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属性,尽早颁发国家《批发市场法》。

1.法律法规的理论指导思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批发市场是实现商品流通计划化、合理化的最佳组织形式,这是建设批发市场的理论依据,其主要功能包括:

(1)调节社会商品供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商品供求平衡依赖于市场信息的引导,但由于零售市场面广而分散,常出现此处脱销但彼处积压的现象,而批发市场对同类(种)商品在较大地域内具有聚集和辐射作用,能够调节商品供给,引导生产者调整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进出口商品结构。

(2)确定商品均衡价格,使其成为刺激或抑制某些商品生产的经济杠杆。由于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批发市场的价格必然使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优胜劣汰,促进技术进步,降低生产及交易成本。

(3)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和国内外市场的接轨。全国性、高层次的批发市场,其会员、经纪人连接全国大中城市的生产经营企业,他们在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打破了地区、部门、行业的界限,促进了国内产品的国际化和国内外市场的接轨。

(4)为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由于批发市场的价格,包括现货、期货价格的形成,取决于众多生产者、经营者的广泛参加,能较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结构的长线、短线部位及变化趋势,可为国民经济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决策依据,指导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5)批发市场是零售市场建立正常商品流通秩序的基础。进入批发市场的商品具有同类可比性,易与厂家和批发企业建立稳定关系,而质次价高和伪劣商品难以进入零售市场。批发市场形成的趋近均衡价格又是零售商定价的基础,促使零售市场的价格跟随批发市场的价格变动。[22][23]

2.法律法规的实践建设目标

(1)规模结构要有层次梯度。批发市场的规模大小要根据市场辐射半径确定,而不应以主办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交易量为依据,要保证以最小费用及最小损失,以最节约的时间把农产品顺利准时地供给消费者。按照辐射半径的大小,批发市场可划分为三种规模:一是全国性中央批发市场,进场交易者以全国大中城市的大中批发商、厂商为主,购销者的活动半径超出本省、市、区;二是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其凝集和辐射范围主要是本省、市、区及周围省、市、区的大中型商户或经营户;三是市区性批发市场,是以中心城市为经济区的批发市场。

(2)批发市场的地理布局应该“大集中,小分散”。批发市场的地理空间要服从进场客户的要求,并以商品流向和交通便利为主要依据。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不能分散在各个城市,而应集中在一、二个中心城市,形成各类优势产品的高中层批发市场群。市区性批发市场是主要为零售服务的鲜、活农产品、副食品等日用消费品集散地,在一个城市内适当分散,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以避免短途运输拥挤,方便分散的零售客户进场。总之,要把批发市场与城市总体规划融为一体,将其作为发挥城市经济中心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3)对每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必要性必须进行仔细分析。一般的说,应该具备这样几个要素,即周围农村地区商品生产比较发达,能够提供充足的货源;靠近消费集中的城市或集镇,且交通方便,大批量农副产品能够就地集散或转口运销;城乡经济比较开放和发展,具有一大批贩运专业户和个体商贩组成的批发商与零售商队伍;有宽敞的交易场地,并附设必要的服务设施;有高效率的工商管理机构和杰出的市场创办者与管理者队伍。批发市场的设备组合要适应服务对象的状况,不要一味追求建大楼配微机,搞巨额投资,脱离实际。各种批发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有零售商、批发(厂)商、消费户、经纪人等。在市区性批发市场中,主要是零售商和批发(厂)商之间的现货交易,一般应有货场、质量检测、备用库、短途运输等设施。在区域性和全国性批发市场中,除一部分无法标准化的小商品种类外,大部分应是近、远期合同交易,因其商品品种单一,质量标准易统一,只需设有一定样品的展室及交易、结算、信息等办公性设施,不需大面积的商品陈列场地和房屋设施。

(4)批发市场的专业结构要适应生产和消费需要,并正确处理专业结构合理性问题。在专业性和层次性关系方面,高层次、市场交易半径大的批发市场,其专业性应更强些,交易品种不宜太繁杂;市区性批发市场的专业性程度不宜过高,可包括一个或几个大类商品。在批发市场的数量方面,要符合商品流通需要,讲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要有明确的目标模式和过渡措施。[24][25]

3.法律法规要明确批发市场公益性的经济性质,从而确定政府的管理体制

(1)批发市场公益性的法律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服务为唯一宗旨,是社会公益事业,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的建设投资应以政府为主体并组织有关部门筹资主办,其性质如同大城市的地铁工程一样。政府必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公益性的属性及其作用和职能,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日本,政府是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一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要经过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的批准。中央批发市场需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开设,开设者为地方政府部门、公共团体;地方批发市场开设要经都、道、府、县批准,开设者为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农协、渔协等。[26]二是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的专门法规。为有效组织蔬菜、瓜果、肉食、水产等生鲜食品的流通,日本政府在1971年修订了1923年颁布的《中央批发市场法》,并更名为《批发市场法》,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以《批发市场法》为准绳,修订地方批发市场的规定和执行细则。该法严格规定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具有公共性、公开性、公正性。为进一步提高批发市场的水平,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自下而上实施整备计划,对其硬件和软件建设以及改善流通状况发挥了很大作用。[27]

我国批发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法规的指导,更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公益性。从批发市场的作用和功能看,组建批发市场是政府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有效手段,抓批发市场就是抓商品流通的“纲”,能达到“纲举目张”效果,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可实现国民经济运转的良性循环。因此,批发市场应该是政府组织建设、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性经济组织。[28][29]

(2)以政府投资保证大型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原则。政府必须无偿投入资金,才能确保批发市场的公益性,但是由于投资数额巨大,即使在发达国家,全部资金由政府解决也是不可能的。在日本,政府资金投入是无偿的,但是投入的比例有所区别。对于新建市场,国家在房屋、仓库、场地、道路等主体设施建设费上出资2/5,在冷暖房、电气、通信等关联设施上出资1/3,在加工设施、管理事业等附属设施上出资1/4。在批发市场整备改建时,日本政府在资金上也都给予补助,在上述项目中分别出资1/3、1/4和1/5,其余的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团体集资等途径解决。总体看,日本政府的投资占批发市场建设总投资的40%左右,起着启动资金和吸引其他资金的作用,这些批发市场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进场客户实行低收费,这些费用用于设施维护、人员开支,以保证市场正常运转。[30]

我国的批发市场,特别是中央级批发市场的建设,政府必须提供足够的资金进行硬件建设,建议我国政府在批发市场建设上,参照日本集资办法拓宽渠道,对政府资金的无偿投入统筹安排,在土地征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全国或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及中型批发市场应纳入政府建设规划,将其作为公共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安排。

政府应把投资重点放在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因为它们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核心。在批发市场管理方面,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使政府投资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收回。另外,批发市场建设中集资入股也是可行方式。

第二,中小型批发市场可由集体、个人集资或企业出资兴办。小型批发市场只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注册就应允许开办,其兴建不应有排他性,要允许竞争和淘汰,但也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所需投资一般应是有偿使用。

第三,对解决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问题的建议。可以成立一个由政府管理人员、流通专家学者、批发商、生产者等组成的“全国批发市场建设咨询委员会”,对全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总体布局、规模档次、资金需求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权威性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于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应先经该委员会可行性论证后,方能提交有关部门决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可以设立“市场建设专项基金”,以此作为引导性投资。具体措施如下:

可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为“市场建设周转金”,实行有偿无息发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优先为这种社会效益大的批发市场项目提供政策性贷款,并给予利息优惠或贴息;在政府资金投入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市场建设征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为了节约投资,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应坚持以改建、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对现有批发市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估,择其重点给予优先支持;对与全局关系不大的批发市场,继续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方投资进行建设。

另外,在国家未出台《批发市场法》前,应先制定《批发市场建设投资暂行管理条例》以解决目前投资的混乱局面。

(3)法规应明确规定“五分开”,即投资者、主办者、经营者、服务者、管理者“五分开”。

主办者。是批发市场的主体,组织商户进行买卖撮合,其活动应体现“事业性”的特点,收取撮合交易的服务费,自收自支自养,享受免税待遇。

经营者。进场交易的商户,享受税费等优惠待遇。

投资者。是批发市场资产经营的实体,应获得合理的投资报酬,通过出租、出售批发市场场地取得经济效益,并按章纳税。

服务者。是设在批发市场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种机构,服务项目包括食宿、短途运输、仓储设施、法律和会计咨询、信息通信设备等,应按照商品交换、独立核算原则自成实体,收取费用,照章纳税。

管理者。包括相关政府机构,如税务、物价、卫生、质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派驻市场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其基本任务是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市场规则,处罚市场违规者,建立正常的批发市场秩序。[31][32]

(4)法规内容。

第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性质和组建程序。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的建设投资应以政府为主体并组织有关部门筹资主办,中、小型批发市场可以由集体、个人出资兴办。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及中型批发市场应纳入政府建设规划,作为公共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安排。小型批发市场只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注册,允许竞争和淘汰,但也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所需投资一般应是有偿使用。

第二,交易方式。公平、公开和效率是批发市场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在集中设置的显示装置上公布货源的品种、规模、等级和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叫价拍卖或集体协商议价出售。成交后的现货商品不得在场内二次交易(期货和远期合同除外)。禁止市场外交易,一经发现,取消会员资格或进行经济、行政甚至法律处罚。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应实行会员制,进场商户必须携带批发市场会员证。对进场交易者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交易活动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其他的批发市场应由目前的“大集贸市场”状态,逐步规范到会员制的阶段。待农产品流通状况正常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后,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实行规范化,借鉴日本的经验,规范化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①拍卖、招标。原则上,所有批发业务都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成交方式。但对个别量少的也允许买卖双方相对议价成交。②委托集中上市。批发业者对上市的产品多采取委托销售的方式。同时,也允许生产者直接卖给批发市场。③不准场外交易。批发业者不得在场外从事同类批发业务,或在场内从事指定业务以外的买卖活动。④一视同仁。批发业者对生产者、场内的中间批发商、买卖参加者都应一视同仁、公正对待。⑤批发对象的限制。批发业者只可对市场中间批发商、买卖参加者批发,不准对其他对象进行批发,但遇入库增多发生积压或批发后出现剩货时,为调整区域内或其他市场的进货量,根据规定可以对该市场的批发业者进行批发。⑥按规定收费。批发业者接受生产者委托销售,只能依法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禁止收取其他费用。⑦权利和义务。进场者有监督市场管理者行为和获得市场信息服务的权利,有遵守国家法规和市场规则、按期交纳有关税费的义务。⑧管理系统和管理者行为准则。在批发市场内,辖地政府的税收、工商、卫生、质检、公安、检疫、邮电、运输、物价、仲裁、金融等部门应派出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市场管理所(站),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管理机构应实行委员会制,以协调部门、地区间的关系,委员会由政府负责人及交通运输、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由批发市场主任(总裁)负责日常工作。市场内部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组成,但对其行为准则应有明确规定,以行政或法律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者。⑨处罚和仲裁。对合同纠纷应有明确的仲裁程序,对违反市场规则和法令的交易行为应给予经济制裁,甚至使其承担法律责任。⑩市场配套服务和收费的规定。市场的配套服务包括通信、短途运输、包装、储藏、加工、垃圾处理等以及配套的食宿、银行、医药、商店等服务应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接受批发市场协调委员会的指导和辖地执法监督部门的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管理费和出租费,费率可自定。对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冷链物流业,在收费上实行保成本的低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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