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为何是存在主义理论的逻辑--从黑格尔对传统辩证法的创新看_存在论论文

辩证法为何是存在主义理论的逻辑--从黑格尔对传统辩证法的创新看_存在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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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14)06-0009-05

       众所周知,辩证法是与其思想对象紧密相关的存在论逻辑。但是对于“辩证法何以是存在论逻辑”这一前提性问题,我们往往采取自明性的态度,很少加以追问和反思。其实,辩证法作为“存在论逻辑”的哲学根据并非不证自明。在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对于辩证法理论内涵的不同诠释,使辩证法呈现出不同的理论形态。追问和阐发辩证法何以是存在论逻辑,必须以追问和阐发黑格尔怎样革新了传统辩证法为理论前提。因为黑格尔对于传统辩证法的革新具有转折性意义,使辩证法的理论形态从认识论的主观逻辑沉降为存在论的客观逻辑。辩证法的存在论蝶变深刻影响了其现代命运,马克思正是从这种存在论的辩证逻辑出发,才触及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使辩证法作为历史的内涵逻辑真正发挥了推动历史发展的重大作用。

       一、新实体逻辑的辩证法

       众所周知,区别于形式逻辑,辩证逻辑不仅关注思维的形式,而且关注思维的内容;辩证法不是与客观事物截然对立的主观思维形式,而是以理论的方式面向事情本身的客观实体逻辑。黑格尔认为,在哲学史上,首先自觉到辩证法是实体逻辑的哲学家是亚里士多德。通过对亚氏实体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黑格尔使辩证法成为在近代重新焕发生命力的新型实体逻辑。

       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对于逻辑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形式逻辑上,从而把形式逻辑当作亚氏逻辑思想的全部。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是以另外一种逻辑思想为基础和前提的,这就是实体逻辑。不同于形式逻辑可以摆脱经验事实,实体逻辑是实体本身所蕴含的内涵逻辑。近代以来,形式逻辑的兴起与实体逻辑的衰落成为黑格尔创立思辨逻辑的理论背景。

       黑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自中世纪开始就被曲解,最典型的曲解就是“奥卡姆剃刀”。“奥卡姆剃刀”的“思维经济原则”强调:只承认确实存在的东西,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概念都是无用的累赘,应当被无情地“剃除”。那么在“剃除”了普遍性实体之后,我们又如何把握事物呢?这时只能借助最符合“思维经济原则”的形式逻辑,因为形式逻辑不关注思维的内容,只关注思维的形式,不关注事物的整体,只关注范畴的片段。但是,形式逻辑作为有限性逻辑只能把握事物的有限形式,而不能把握承载这些有限形式所依附的经验内容,只能描述存在规律而不能表征存在意义的弊端也暴露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被曲解的代价是其实体逻辑思想的被遮蔽,形式逻辑丧失了自身本有的存在论基础,变得抽象空洞而缺乏生命力。黑格尔把这种逻辑称为没有精神的“逻辑枯骨”:“它的规定牢固不变,规定间相互的关系也仅仅是外在的。因为判断和推论的运用,主要都归结到并建立在规定的量的东西上面,所以一切都依靠外在的区别,依靠单纯的比较,成了完全分析的方法和无概念的计算。”[1](P34)“为了使逻辑的枯骨,通过精神,活起来成为内容和含蕴,逻辑的方法就必须是那唯一能够使它成为纯科学的方法。”[1](P35)可见,黑格尔立志要超越近代以来实体逻辑所遭受的唯名论损坏,激活形式逻辑这架“枯骨”,使亚里士多德的实体逻辑在精神哲学体系中获得革新,重新赋予逻辑以活生生的内容和生命。

       黑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想在本质上是思辨的,形式逻辑不应该被当作其逻辑思想的代名词,否则,亚氏哲学的思想高度必然被降格:“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依照这些三段论的形式来进行思维的。如果亚里士多德是这样做的话,那他就不会是我们所认识的这个思辨的哲学家了;如果他是依据这些普通逻辑的形式的话,他的命题、观念就没有一个能够被建立、被断言、被主张”[2](P379)。可见,黑格尔认识到亚里士多德哲学的逻辑基础并非以三段论为代表的形式逻辑,而是高于普遍逻辑的实体逻辑,正是实体逻辑保证了亚氏哲学的理论高度。通过挖掘亚里士多德实体哲学的目的论原则,黑格尔决心把辩证法定位为旨在重塑事物整体性的实体逻辑。

       亚氏的实体逻辑能够与辩证法相互贯通的根本原因就是亚氏对于实体的理解本身贯彻的是辩证思维。《形而上学》一书明确用实体的辩证属性来论证质料作为潜在性和生成性的动力之源:“形式作为分离物是实现的,还有两者的组合物和缺乏,如黑暗和疾病,质料则作为潜能而存在,因为它具有正反双方得以生成的能力”[3](P247)。可见,亚里士多德在创建实体逻辑的过程中,始终隐秘地运用辩证逻辑及其自否定原则,或者说正是辩证法的自否定性使实体逻辑得以可能。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唯名论把范畴形式作为形式逻辑的理智工具从实体中抽象出来,结果使原本能够维系相互对立的范畴形式之间联系的载体——“实体”——被阉割掉了。与之不同,黑格尔则认为,实体之所以能够作为辩证逻辑的载体,是因为实体的潜在-实现关系内含的是一种自否定的有机体特征,贯彻的是一种目的论的解释原则。实体及其属性的关系并非是外在的规定与被规定关系,而是体现了实体自我生成、自我发展的存在规律。因此,黑格尔强调,辩证逻辑对亚里士多德实体逻辑的改造,“不是把它改造成为一个分类正确、没有一部分被遗忘,并却依正确秩序表达出来的一个系统的整体,而是要使它成为一个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在其中每个部分被视为部分,而只有整体作为整体才具有真理。”[2](P379)可见,黑格尔对亚里士多德实体逻辑的重塑表现为,挖掘实体逻辑自身所固有但被遮蔽了的辩证逻辑内涵,重新阐发实体作为辩证逻辑载体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黑格尔对于传统辩证法的革新之举有着深远的亚里士多德哲学背景。这一背景主要体现在,黑格尔从生命总体性和目的论原则出发,重新挖掘和阐发了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的实体性和思辨性特征,赋予被唯名论哲学所抽象化的亚氏形式逻辑以生命力。从而,黑格尔把有限的范畴形式革新为无限的范畴整体,使有限性范畴在实体的生命整体性中扬弃了自身的有限性,最终从认识论的主观认知形式沉降为存在论的实体逻辑。

       同时,黑格尔也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的实体逻辑虽然具有思辨逻辑的自否定性质,范畴形式之间的矛盾关系也可以在实体自身中获得能动性说明,但其也存在着缺陷。亚里士多德的实体逻辑的缺陷是:范畴形式之间的矛盾关系还只是直接的和自在的有机联系,而非思辨逻辑要求的自为的联系。因为在思辨逻辑中,实体仅仅满足于自身与形式的潜在关系还不够,它必须对自身的自否定性有着自觉的认识,或者说,实体应能够以反思的方式自觉到自身的思辨性质,并以概念的方式表征这种思辨性。为了克服传统实体逻辑的这一缺陷,黑格尔把近代认识论哲学的“意识主体”转化为具有社会历史意义的“绝对主体”,从而把传统实体辩证法转化为一种新型主体逻辑。

       二、新主体逻辑的辩证法

       对于黑格尔哲学中的主体概念,学界往往存在着一种误解,这就是把黑格尔的主体概念等同于认识论哲学的意识主体。其实恰恰相反,黑格尔的主体概念正是要突破意识主体的二元分裂局限,强调主体与实体的一致。

       在《精神现象学》一书的开篇黑格尔即指出:“照我看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4](P10)可见,黑格尔所理解的主体始终与实体相关,主体与实体始终是内在一致的。而且《精神现象学》的论证逻辑也表明,黑格尔总是强调在对精神经验史的描述过程中超越意识主体的局限性,逐步完成主体的实体性形态。因此,在黑格尔哲学视阈中,主体总是指涉实体的生成性,它实质上是一个非认识论的存在论概念。正如国内学者所指出的:“主体概念在黑格尔那里已完全不是一个认识论概念,而首先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它关涉的首先不是主观意识的认知活动,而是客观存在的过程。”[5](P46)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把黑格尔哲学的主体理解为一种存在论主体,进而对黑格尔辩证法作为主体逻辑的理解,也应该在这种存在论主体的基础上展开。

       黑格尔认为,意识主体的本质在于对主体的知性化理解,即从知性范畴与事物存在二元对立的角度把主体当作认知形式的承载者,强调主体的认知形式对于事物存在的反思性规定。结果,思维范畴的碎片化导致知性思维对于事物的碎片化肢解,知性辩证法是对对象的外在规定性或形式规定性,并没有获得真实的内容。这是黑格尔对知性思维和形式逻辑的精神现象学定位。不仅在《精神现象学》中,而且在《逻辑学》和《小逻辑》等著作中,黑格尔以更大的篇幅揭示了知性辩证法的局限性。那么,黑格尔是不是敌视甚至要彻底清除知性辩证法呢?恰恰相反,黑格尔其实非常注重意识哲学的知性活动在辩证法思维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他并不是要摒弃意识哲学,而是要挖掘意识主体的辩证存在论根基,黑格尔对主体概念的理解就是通过挖掘意识主体背后的主体间性实现的。

       科耶夫认为,在黑格尔哲学视阈中,意识哲学所隐匿贯彻的是一种“静观”的思维模式,通过这种“静观”我们可以沉入对象,从而确证对象的实在性。但是,“静观”对对象的沉湎往往导致认识主体对自身的遗忘:“一般地说,关于一个存在或‘一个认识的主体’的认知的、沉思的、被动的行为的分析,不可能发现‘我’这个词,以及自我意识,即人的实在性的起源和所以然。”[6](P3)由此观之,科耶夫试图揭示黑格尔主体概念的存在论意蕴,这就是黑格尔所主张的主体是对意识哲学“静观”模式的超越,即必须从对对象的静观中超拔出来,这样主体才能真正意识到自我的实在性,才能真正获得对自身主体性的自觉。

       问题是如何从对对象的静观中超拔出来?科耶夫认为,超拔的动力是“欲望”,因为欲望作为生命行为的自然倾向是行为的直接动力之源。人的欲望首先表现为对事物的欲望,它使人在对事物的否定性活动中获得自我认同。这种否定性活动就是劳动。面对对象,人首先表现为直观的沉思,但是沉思本质上揭示的只是客体,而不是主体。因为在认识活动中向自己显现的是客体,被所沉思的客体所吸引的人只能通过欲望返回自己。作为主体的欲望,必然驱使主体吞噬和否定对象,而这种吞噬和否定正是人类的劳动活动。人的劳动活动决定了人是在进行一种否定对象的活动,在这一否定性过程中,人把沉思的对象变成劳动的对象,主体的自我认同获得了对象性确证。但是,主体在劳动中所获得的确证仍然是一种外在的自然认同,因为劳动对象仍然对劳动者保有其独立性:“劳动是受到限制或节制的欲望,亦即延迟了的满足的消逝,换句话说,劳动陶冶事物。对于对象的否定关系成为对象的形式并且成为一种有持久性的东西,这正因为对象对于那劳动者来说是有独立性的。”[6](P130)因此,主体要想获得真正的认同,就需要来自另一个欲望性主体的承认。

       人的欲望不仅包括对事物的欲望,还包括对他人的欲望。对于事物的欲望使人在与事物的否定性关系中确证自身的自然主体性,对他人的欲望则使人在与他人的否定性关系中确证自身的社会主体性。科耶夫认为,“欲望针对另一个作为欲望的欲望,通过使之满足的否定和消化活动,将创造出一个本质上不同于动物的‘自我’的自我”[6](P5)。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完成了对意识主体独自式自我确证的超越,创造出了一种具有存在论意义的主体间确证方式。因为主体间的承认活动不是一种自然的对象性关系,而是一种自由的对象性关系。主体间的双方为了从他人那里获得承认都在自觉地进行斗争,这种关系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非人与物的自然关系,人与物的自然关系被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所扬弃。从而,黑格尔获得了不同于认知主体的社会主体。

       既然黑格尔哲学的主体是社会主体,那么黑格尔所理解的主体就不是游离于客体之外、独处于其他主体之外的冷静旁观者,而是一个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以自身的能动性投入到社会历史生成活动中的热情参与者。正如当代美国社群主义者查尔斯·泰勒所说:“对于黑格尔理论来说,基本的东西是实体原则。主体性必然地被置于生命之中,置于自然之中,置于一系列社会实践和制度之中。”[7](P870)黑格尔对主体性的这种社会历史理解表明,主体在主体间的辩证存在关系中确证自身,辩证法也在这种主体间关系中成为新型的主体逻辑。因此,黑格尔不仅在哲学史上实现了从认识论主体到存在论主体的重大变革,而且借助这一变革在存在论基础上革新了辩证法的现代形态。辩证法摆脱了作为认识论哲学的消极幻相形式,成为在社会历史性存在的发展过程中践行自身否定性与创造性的新型主体逻辑。

       三、辩证法的存在论沉降

       黑格尔辩证法以概念形态表征了事物的辩证存在方式。当呈现为客体形态时,它表征的是事物的自我运动;当呈现为主体形态时,它是事物的自我运动在社会历史中被把握到的存在理念。因此,黑格尔辩证法既是一个实体逻辑,也是一个主体逻辑。作为实体逻辑与主体逻辑的统一,黑格尔辩证法隐匿贯彻着一种生命自我生成和自我认识的生命理念;借助生命理念,现代辩证法完成了存在论沉降。

       近代哲学表面上高扬主体,实际上却折断了主体的存在之根。黑格尔革新传统辩证法克服了近代哲学的有限性思维方式对精神实体的矛盾化解读,弥合了人与精神实体之间的疏离关系。正如克朗纳所说:“早期的黑格尔便清楚地看到,用理智去构想一些神圣的事物,则必然会碰到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不但不会妨碍这构想的可能性,而且更能使人紧紧地把握到生命的意义。”[8](P169)但是,黑格尔必须解决的理论难题是:如何克服精神实体在知性规定过程中所必然陷入的逻辑矛盾?如何在逻辑背反中重建神圣存在的确定性?

       上述理论难题决定了黑格尔需要把辩证法从主观性的“幻相逻辑”转变为客观性的“存在逻辑”,需要把辩证法矛盾形式的“消极性”转变为“积极性”。为此,黑格尔的做法是把辩证法奠基在新的理念论基础上,构建辩证法新的存在论形态。黑格尔强调,辩证法就是事物本身的自我运动,“从这个方法与其对象和内容并无不同看来,这一点是自明的;——因为这正是内容本身,正是内容在自身所具有的、推动内容前进的辩证法。显然,没有一种可以算做科学的阐述不遵循这种方法的过程,不适合它的单纯的节奏的,因为它就是事物本身的过程”[1](P37)。可见,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并非外在地规定“表象”的认识论逻辑,而是内在地表征“存在”的存在论逻辑。只有作为能动的存在论逻辑,辩证法才能真正“面向事情本身”。

       在黑格尔看来,不管是亚里士多德的实体逻辑还是费希特的自我-非我辩证法,都无法实现对辩证法作为存在论逻辑的自觉。前者虽然以自在的形式揭示了实体的内在否定性,为概念辩证法的诞生提供了内容层面的前提性支持;但是这一前提由于缺乏理性主体的反思因而仅仅是自在的。后者虽然以自为的形式揭示了理性主体的反思性,为概念辩证法的诞生提供了形式层面的支持,但是这一支持由于其固有的二元论结构而无法触及存在本身。因此,只有把“内容”和“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把概念辩证法的理论奠基在主客同一的哲学立场之上,才能实现对辩证法作为存在论逻辑的自觉。

       在黑格尔看来,坚持主客同一哲学的前提是对思想客观性的重新理解:“思想的真正的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9](P120)。可见,在主客同一的哲学视阈内,思想并非外在的抽象规定,对象也并非僵死的自在之物,这两种“异质性”的存在获得了“同质性”的联系。那么,实现这一神奇转变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回答这一问题,只能述诸于黑格尔的生命理念。在黑格尔看来,思想与对象的同一性在于二者分享了共同的存在论理念。在生命理念的指导下,事物的自我运动是生命理念自在形态,思想的自我运动是生命理念的自为形态,二者作为生命理念的“内容”和“形式”虽然表面上是对立的,但这种对立实质上是生命理念的自否定。在这个意义上,生命理念对实现辩证法作为存在论逻辑的自觉至关重要。因此接下来的问题是:黑格尔的生命理念是如何塑造起来的?

       黑格尔引入历史的思维方式完成对生命理念的存在论塑造。黑格尔借助历史这一平台把实体主体化,即实体不是被悬置起来的抽象观念,而是在历史中获得生命能动性的主体;或者说,实体就是历史发展过程背后那个隐秘的主体推动者,它的创造性和真实性只有在历史过程中才能够获得确证。同时,黑格尔凭借历史的思维方式实现了主体的实体化。这就是:认知形式不只是抽象的知性范畴,更是历史贯彻自身客观目的性的实体性中介;或者说,主观的思维形式其实是历史实体借助思维达到对自身发展历程的自觉。

       历史的思维方式对于黑格尔革新传统辩证法如此重要,其根本原因在于历史思维背后所隐匿的时间性视阈发挥了作用。黑格尔能够克服近代哲学的意识内在性,超越以康德哲学为代表的近代空间化思维方式,实现实体与主体、存在形式与思维形式的统一,关键在于黑格尔打破了认识论哲学的空间思维传统,另辟蹊径地选择了时间性视阈,并把它引入对辩证法的革新之中。

       黑格尔知道,在空间性视阈中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仍然是心理逻辑与物理逻辑的对立关系,但在时间性视阈中思维逻辑却是存在逻辑的自觉阶段,二者具有共同的存在论基础。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康德把哲学理念看作时空之外的绝对实体,是人的先天直观形式和先验范畴都无法把握到的超验存在,这实际上是对理念空泛而抽象的理解。理念的生命力在于,理念所处的时空并非康德意义上的先天直观形式,而是理念自身所创造的社会和历史,因此它不在时空之外而在时空之中,正是在时空之中将自身与事物的“逻辑先在”关系贯彻出来。因此,我们认为,黑格尔以历史的思维方式实现了对生命理念的存在论塑造,完成了辩证法作为实体逻辑与主体逻辑的统一。

       黑格尔对传统辩证法的改造和革新的理论效应在于,辩证法的理论形态从“认识论逻辑”沉降为“存在论逻辑”,使现代辩证法开始面向事情本身。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辩证法深刻影响了马克思。马克思辩证法立足“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存在论基础,以更彻底的实践存在论形态触及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事情本身”,并以历史存在论的理论高度充分发挥了辩证法的批判精神,实现了对资本逻辑及其所构筑的社会存在体系的揭示和瓦解。

       [收稿日期]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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