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线结构到环结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_政治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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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新理念,其中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设想备受瞩目。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探索省直管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定改革时间表等提法,既表明了中央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也表明中央对相关改革已形成清晰的思路。但是,我们认为,一些深层的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和论证。例如:解决权力相对集中的问题能不能说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放权”?行政层级和区划设置的优化,能不能说就是以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的权力重新组合?如何从权力运行的体制上彻底消除各种“潜规则”,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说,如何从根本上改变几千年来形成的“人治”权力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新格局?本文通过对两种权力运行模式的分析,并对以上问题做以初步回应,旨在进一步探讨政治体制改革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一、单向附属关系与多向相对独立关系的权力运行模式之比较

关于什么是“权力”,中西方学界争议很大,但有一点是公认的,那就是:权力是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特定社会关系表现的权力,至少拥有两个处在社会关系之中的元素,也就是说,任何权力都至少产生于两个社会元素之间。当两个社会元素产生权力关系时,我们就可以说在这两个社会元素之间形成了权力运行通道,它是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权力影响的信息通道。这样,尽管权力运行是一种很抽象的概念,我们仍可以借用图论(图论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它以点表示事物,以线表示事物之间的联系,通过图形描述复杂的事物关系)来描述权力运行的具体过程及其各种形态。最简单的权力运行模式可表示为图1(见下页)。

在图1中,权力的支配力或影响力由乙发出,向甲运行,权力的运行是单向的,甲元素是乙元素的权力行使对象,而乙元素构不成甲元素的权力行使对象,因此在权力结构上甲附属于乙。习惯上,乙称为上级,甲称为下级,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这样的权力运行模式我们称之为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

图1 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

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中的绝对权力是通过同权分割法则(图2)来实现的。所谓同权分割法则,主要是指在有权力关系的两个社会元素之间对同一种权力进行权限大小分割(如人事权),它具有权力分割的同时态性和权力空间的覆迭性。例如,甲、乙之间只进行权限大小的分割,不进行权力运行时间的分割,乙没有独立的权力运行时间,通常的情况是,在甲的任何权力运行时间内,乙都拥有同等的权力运行时间,且乙的权力运行时间往往会轻易地改变甲的权力运行时间。另一方面,甲、乙之间也不进行权力空间的分割,甲没有独立的权力行使空间,在甲拥有的任何权限内,乙都拥有同种权限。这种情况,使乙的权力运行不受运行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又使甲在权力结构上得不到运行时间和自主权力空间的保障。例如在权力运行时间上,省政府的某项命令,可以使市政府正在运行的某种权力缓慢,或完全停止;在权力运行的空间上,市政府拥有的任何权限,省政府都拥有。

图2 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同权分割法则

显然,同权分割法则使乙对甲拥有绝对权力。当绝对权力发展到极限值时,人们就会考虑对绝对权力进行约束,于是出现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所谓“放权”。“放权”,实际上是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中把同权系数①向有利于下级的方向进行调整,扩大下级的权限,同时减少上级的同种权限。当放权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如上级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人事放权所能容忍的最大限度为保持企业“一把手”的任命权),同权系数就会出现向有利于上级权力元素的方向调整,这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收权”。但是,无论“放权”还是“收权”,都是在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不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都没有摆脱权力运行由乙向甲的单向性,没有摆脱甲对乙的权力附属关系,没有改变同权分割法则。换言之,在这种权力运行模式下,政治体制改革所进行的同权系数调整是由权力运行中相对上级的一方单方面决定的(即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改革,也称为权力调整的单向性),只要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不变,权力分割的同时态性和权力空间的覆迭性仍然存在,绝对权力仍然存在。

人类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实践中,还探索并有效地实行了另一种权力运行模式,我们称之为双向相对独立关系权力运行模式,如图3所示。

图3 双向相对独立关系权力运行模式

在双向相对独立关系权力运行模式中,一方面甲元素是乙元素的权力行使对象,另一方面乙元素亦构成甲元素的权力行使对象,权力运行是双向的,因而权力相关双方不存在一方完全附属于另一方的关系,二者相对独立,每一方都作为权力的行使方和支配方而存在。在这样的权力运行模式中,甲乙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相互约束的权力联合体。

双向相对独立关系权力运行模式是通过异权分割法则来实现的。所谓异权分割法则,是指把同一种权力的行使权完整地分给权力相关元素,各元素具有各自不同的权力时间和权力空间。这样,不同元素之间的权限之比不再构成同权系数,不存在哪一方权大权小的问题,只构成异权系数,即形成不同的权力角色之比,如图4所示。

权力运行的时间和空间各不相同,不需要同权系数的调整,也就当然无需“放权”或“收权”。最重要的是,异权分割产生了各元素互不相同的权力时间和空间,从而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同时,传统权力运行模式中的“上级”消失了,权力调整由所有参与权力关系的元素共同裁定,彻底消除了权力分割中的单向性,消除了绝对权力。

图4 双向相对独立关系权力运行模式异权分割法则

我国传统的政治生活主要采用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运用同权分割法则来分割有权力关系的两个元素(或多个元素)的权力系数。下级相对于上级来说,权限可以为0,从而使上级对下级的权限之比无穷大。下级缺乏自己的权力空间和权力时间,对上级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这种约束只能通过异权分割法则给出),出现“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在这种权力运行模式中,即使通过调整同权系数,进行“放权”改革,上级对下级的同权系数优势仍然存在,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绝对权力。

二、以县为单位进行的两种权力运行模式之比较

上面说明的是两个社会元素之间的权力运行模式,这是最简单的权力结构。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权力运行实际上存在着十分复杂的情况,但无论多么复杂,都无外乎单向附属关系权力运行模式和双向相对独立关系权力运行模式,前者属于二元开口系统(线型结构),权力通道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反馈的循环回路,后者属于二元闭合系统(环型结构),权力运行出现了相互制约、相互反馈的循环回路。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不同形态的社会组织都是由这两类二元系统以各种复杂的组合形式构成的,因此,二元开口系统和二元闭合系统是社会有机体最重要的生成细胞。

为了作进一步的研究,下面我们以县为单位给出分别由两种权力运行模式构建起来的权力结构图。

图5 某县线型权力结构示意图

图5中A点代表县一级权力部门,不同的 B点代表乡(镇)一级权力部门,不同的C点代表村一级权力部门,县、乡、村形成线性三级权力运行轨道。其中,有连接线的任何两点之间分别构成小单元的单向附属关系二元开口权力运行通道,权力自上而下单向运行,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循环回路。例如,县级权力向乡镇权力部门运行(A—B1),乡镇从县级权力部门获得的是权力指令信息,在同权系数的影响下,乡镇只能成为县级权力点的附属方,既不能参与县级权力,也无法对县级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另外,县级权力在村级的实现必须通过乡镇权力部门与村级权力部门的权力通道(B1—C1)来完成,各村之间(C1—C10)、各乡镇之间(B1—B3)之间不存在权力关系,它们的相互关系必须通过县级权力部门的统合,最后通过县级权力部门与它们之间的权力通道(A—B2—C4等)分别来完成。

显然,在某县线型权力结构中形成了县级权力部门的绝对权力。A点与各B点之间的权力运行是单向性的,A点绝对支配和影响各B点,各B点的任何权力时间和权力空间A点都拥有。虽然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各B点具有不可代替性(相对于各C点来说),但它们与A点之间只是一种权力附属关系。同理,各B点与各C点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是如此,只不过在各B与各C之间的小单元权力结构中,各B点成了绝对权力部门。可见,线型权力结构是以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绝对权力为主要特征的。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都以线型权力结构为基本的权力结构模式。所有的人、财、物(包括产、供、销)的流转都必须严格经过这种权力运行通道进行。例如,C1村的某产品,最适合于销售给B3乡,产品的运行轨道必须是C1(产地)→B1(上级主管部门)→A(高级调节部门)→B3(市场),而不能选择省时省力的直接通道C1(产地)→B3(市场),也就说,不能采用C1的产品直接到市场 B3去出售这样一种流通方式,在这个过程A具有绝对的调配市场的权力。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在基层打破了商品流通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调配的格局,但经济部门上下级之间单向运行的权力结构并没有变,整个社会体制仍是线型结构。自然,官大一级压死人,谁拥有权力,谁能打通“官”节,谁就发财,结果“权力经济”或“权贵经济”形成,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难以遏制。

归根结底,绝对权力是由线型权力结构自身形成的势能差所决定的。“势能”是工程力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物体由于位置或位形而具有的能量。这个术语完全可以用来说明社会现象。图5中,A处在高势位,与各B点和各C点形成势位差,因而拥有更高的能量。整个县级权力结构就是用一级一级的势位差垒砌起来的,社会像一座由各级社会权力元素垒积而成的“金字塔”,处在塔尖的A拥有绝对权力。

图6 某县环型权力结构示意图

但是,如果以双向相对独立关系二元闭合权力运行模式为基础,则会构成截然不同的县级权力结构。

图6中各乡镇(即图5中诸B点)成为县的直属机构纳入到A中而在图中略去了(我们认为,这一思路与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是一致的,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乡镇一级的权力部门大多作为县级权力部门的派出机构,完全可以把它们纳入到县级权力机构中,从而最终取消乡镇这一级权力部门),县级权力部门A与各村(图中各C点)形成直接的权力关系,村级权力部门C与每一位村民(图中各d点)形成直接的权力关系,无论A与C之间,还是C与d之间,都采取双向相对独立关系权力运行模式。其关键之处在于:任何相关的两个权力点的权力运行都是双向进行的,都构成二元闭合权力运行的“环”,都采用异权分割法则,都各有权力时间和权力空间,因而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依存的权力关系。进一步说,在这种权力结构中,所有的权力点都处于平等地位,不仅直接相关的两个权力元素之间的势能彻底消除了,也彻底消除了以县为单位的权力结构势能,从而彻底消除了权力“金字塔”,消除了绝对权力,消除了“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在这种权力结构中,所有权力部门以及代表这些权力部门行使权力的官员与权力的行使对象融为一体,掌权者也是权力的制约者,官员也是民众。

三、两种权力运行模式的效能考察

那么,线型权力结构与环型权力结构相比,二者的实际效能如何呢?下面,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中人们比较关心的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哪种权力运行模式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人们通常认为,以“线”为主要特征的权力运行模式由于采用单向运行通道、同权分割法则和势能差,权力相对集中,因而有序性能更好,更有利于社会控制和社会稳定;以“环”为主要特征的权力运行模式导致权力多元化,因而有序性能差,不利于社会控制和社会稳定。其实,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构成一对基本的社会矛盾,如果生产关系的调整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步,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随着这一矛盾的不断积累,生产关系于是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1]3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得很清楚,越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社会关系,越不利于社会稳定,所谓“社会革命的时代”就是整个社会关系完全不能容纳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时代,社会必然处于动荡和重构之中。因此,社会的稳定性能是由社会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程度决定的。

权力运行模式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只有那些更贴近生产力发展实际需要的权力运行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提高社会的有序性,从而创造更稳定的社会环境。一般说来,以“线”为主要特征的权力运行模式为了强化社会的稳定性,主要依靠势能差,以指令增多、相对低层次元素自主权减少为前提。但这样一来,就制约了基层社会元素的活力,如人的创造力、独立思考能力,归根结底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若要激活社会活力,发展生产力,就必须“放权”,减少对基层元素的制约,但这种做法必然降低甚至损害此权力运行模式下的社会稳定性。这表明,线型权力运行模式是与较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只要生产力积累达到一定的临界值,它就会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社会的稳定性能就会迅速降低。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时,社会稳定性能往往很高,而一旦生产力发展到某种鼎盛时期,危机也就出现了。其实,根源就在于中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都是把社会秩序建立在线型权力运行模式之上。

只有那些自身系统较复杂的权力运行模式才能与较高水平的生产力相适应,并在生产力充分发展时,其社会有序度仍然很高,甚至出现更加有序的状态。在以“环”为主要特征的权力运行模式中,不存在势能差,各权力元素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支配的平等关系,社会的稳定性随着各元素自主权的增多而增强。换言之,各元素自主权的增多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因而归根结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性。另外,在以“环”为主要特征的权力运行模式建立起来的社会系统中,各个子系统(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以及各子系统中更小单元的子系统或元素,都保持着各自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它们也就拥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出现了一些不确定性因素,例如国家领导人更换,或科技发展、经济危机、金融动荡、局部战争等,也不会破坏其他子系统的稳定性能,不会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决定社会控制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不是权力是否高度集中,而是能否建立良好的信息通道。在以“线”为主要特征的权力运行模式中,信息通道单一,且主要依靠权力势能来实现信息的传输与反馈,这就使得在势能结构中,经常出现信息不到位或信息扭曲现象。比如图5中, A→B1→C1是一条指令通道,同时也是一条信息通道,下级通过这条通道获取来自上级的信息(如“红头文件”),上级也通过这条通道获取来自基层的信息(如各种“请示报告”、“汇报”),这样的信息通道往往被视为最权威的信息通道。但事实上,由于势能的存在,每一个权力点都有可能成为吞吃信息、歪曲信息的黑洞,导致信息失真率偏高。“大跃进”时期,亩产过万斤的信息之所以能成为中央的政策依据,根本原因就在于此。由于信息通道的单一性,许多真实信息、有用信息被人为地排挤掉,不得不以“小道消息”、“草民言论”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为了获得可靠的信息,人们便不得不用非官方的渠道到处“打探”。这正是每当我国政治生活出现较大变化时,各种政治谣言满天飞的原因所在。在以“环”为主要特征的权力运行模式中,各元素之间是双向制约关系,每一权力点都有多个信息通道相连,从结构上消除了上述种种弊端,更有利于社会控制。

2.根除“潜规则”必须变革线型权力结构

“潜规则”之害显而易见,人们无不深恶痛绝,关键是弄清它的产生土壤,有效地根除它。从当前研究来看,人们大多把“潜规则”滋生的原因归结为不完善的法治体制、软弱无力的监管系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缺失和道德滑坡,以及价值观扭曲等等。这些看法不无道理,但都没有触及到更深层次的权力结构问题。实际上,“潜规则”归根结底是线型权力结构导致的。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权力运行的单通道性、附属关系以及势能结构决定了处在通道上的每一个权力点都成为一个“守关者”。一方面,“守关者”(权力行使者)对“过关者”(权力对象)的权力支配是单向性的,“守关者”对于“过关者”来说拥有绝对权力;另一方面,“过关者”只有这一条“官道”可走,没有其他选择。这种情况导致如下局面:(1)千军万马过同一通道,必然拥挤不堪,且效率不高;(2)对“守关者”来说,人人求我,助长了管理方式的衙门化以及官本位意识的滋长;(3)“过关者”想尽快过关,又没有别的法定通道可选择,只好为关口添加“润滑剂”,“潜规则”也就应运而生了。时间一久,在线型权力结构下出现了两种社会秩序,一种是法定秩序,一种是摆不上台面的隐秩序,后者往往是实际秩序。于是,当面说“官话”、“套话”、“打官腔”,背后却搞“潜规则”。“潜规则”犹如看不见的密网,使正直人动弹不得,“两面人”却官运亨通、如鱼得水。正是这种秩序滋生了腐败的温床,破坏了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令群众大失所望。

在环型权力结构中,权力运行是双向的、多通道的,权力的行使者和接受者各有独立的权力行使时间和空间,从而相互制约。由于取消了势能结构,所有权力元素在结构上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官本位”问题,不存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不存在“过关者”费尽心思琢磨“守关者”好恶的情况,也没有这个必要。不仅基层权力点的自主性得到发挥,而且同级权力点之间也出现了竞争,即掌权者努力争取更多的权力对象进入其服务范围(权力服务对象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掌权者的形象和利益),有效地避免了“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官本位意识失去了权力土壤,“潜规则”自然烟消云散。

许多人认为,“潜规则”等腐败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也很肤浅。其实,腐败与市场经济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以什么样的权力结构作为市场经济的支撑结构。如果把市场经济建立在线型权力结构上,市场经济就容易成为“权力经济”或“权贵经济”,就会成为官员的权力寻租场,当权力异化为资本,腐败也就无法遏制。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市场经济中的腐败现象,必须在权力结构转换上下苦功夫,花大力气。

3.根绝“‘文革’之痛”必须实现权力结构转换

“文革”是中国的巨大历史遗产,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反思这一历史遗产起步的,没有对“文革”的反思和否定,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改革开放硕果。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体制化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当人们发现难以共享改革成果时,如何反思“文革”反倒成了问题。例如,美国学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注意到,中国基层群众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毛泽东热”代表着“一种怀旧”,“一种虽不成熟却很切实的情绪表达”,暗含着“对改革的批判”[2]3。2012年“两会”期间,温家宝同志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了一番语重心长的话:“现在的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3]如果把美国学者的观察与温家宝同志的话连起来分析,就必须承认,对“文革”的反思主要是而且应该是从政治体制上进行的。那么,产生“文革”的政治体制原因究竟是什么呢?2012年“两会”前夕,《思想潮流》杂志发表了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沪宁同志的文章《“文革”反思与政治体制改革》。文章认为,在政治体制上没有形成完善的纵向分权机制是“文革”悲剧发生的深层次原因[4]。

“没有形成完善的纵向分权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权力结构问题。自秦汉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单向附属关系二元开口权力运行模式为基本的权力运行模式,采用同权分割法则进行权力分配,呈现高度集权的线型结构特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治制度,但由于缺乏对社会主义权力结构的真正理解,基本上照搬苏联模式(而苏联模式同样是“线”结构的)。可以说,“线”结构是苏联解体的总病根,也是当前我国诸多社会问题的总病根,这个总病根与中国历史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高度集权传统有关。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这种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就是权力过分集中,导致官僚主义、家长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5]327。

如前所述,这样的权力运行模式必然产生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权力结构的每一级权力点相对于它的下一级权力点来说,都具有绝对权力。这种权力机制是与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不十分发达的社会经济状况下有其有效性的一面,而一旦生产力发展到某种临界值,它的破坏作用就显露出来了。由于地方没有相对独立的权力时空,对上级决策没有法定的权力自主性,在权力势能的作用下,如果上级发生失误,则整个社会都会被迅速卷入进去。相反,在环型权力结构中,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权力依附关系,采用了纵向分权(即异权分割)机制,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法定权力行使时间和空间,对中央政府具有制约和监督作用,这样,即使发生“文革”那样的内乱,各地也不会被强行卷入到错误的政治动乱中去,不会出现全国性的十年浩劫。

线型权力结构导致不受任何制约的高度集权,使法治社会成为“人治”社会。只要“线”结构存在,产生类似“文革”的危险就仍然存在。如果说过去我国生产力还不怎么发达,高度集权的“线”结构权力运行模式尚可喘息,那么,随着近年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它已到了完全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时期。只有实现了权力结构转换,才能建立起与当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才能彻底根绝“‘文革’之痛”。

四、结论:权力结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点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人们已经讨论了很多,也基本形成共识。但对于改什么,怎么改,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一般说来,过去学界往往把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结构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或社会的基本属性,它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集体所有;二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谓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针对政权组织形式来说的。我们当然不是要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反,而是要加强它。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如何完成这个任务?通常的观点和做法是废除那些不利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法规细则,颁布和实行有利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法规细则,这样一来,政治体制改革就成了法规细则改革。这种观点和做法有很大的局限性。

我们的研究表明,必须从两个层面、两个层次来理解国家和社会的构成:一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属性,它处在核心层面;二是政权组织形式,而政权组织形式又可分为两个层次,权力结构是深层次机制,法规细则只是表层形式。因此,政治体制改革至少包含两个层次的改革,即权力结构改革和法规细则改革,显然,权力结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而那种热衷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模式的观点是错误的,之所以错误,是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权力结构概念。他们没有看到,西方政治文明的进步之处不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比如三权分立和多党执政),而在于其深层次的权力结构。只要权力结构与当代社会相适应,政治制度形式可以也应该多样化。因此,如果说要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话,应该研究和借鉴的是西方国家如何构建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而不是照搬西方政治制度之表象。

那种认为颁布几条法规细则就可以取得政治体制改革成功的想法是不成熟的,之所以不成熟,是因为法规细则即使更新了,如果权力结构不变,一则,法规细则的作用只能是表层的、暂时的、微小的;二则,法规细则的执行也不能真正彻底,在“线”权力结构下,你有“显”规则,他有“潜”规则,你想“法”治,他却“人”治,奈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成绩斐然,但几乎所有的动作都是在“法规细则”层次内进行的,在权力结构层次上,最多是同权系数的调整(“简政放权”),没有实现权力结构类型转换。但是,没有权力结构的类型转换,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官本位”意识、“人治”思维,也就不可能真正高质量地支持和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那种试图复归中国传统文化以重建“理想的未来中国之新政治”[6]的“新政治观”则是误入歧途。之所以说误入歧途,是因为这种观点没有看到中国传统文化恰恰是在以“线”为主要特征的权力结构体制下发展演化来的,也与这种权力结构相协调。如果说“文化回归”就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回归,那么其实质就是对两千多年“线”权力结构和“人治”政治观的固守,这与社会主义国家属性根本不符。北京大学儒学院院长汤一介先生曾说过:“我不太同意一个想法,认为中国学问可以解决世界上一切问题。”他还指出:“过去西方中心论已经错误了,现在东方中心论,不是重复过去的错误吗?”[7]仅仅靠复归中国传统文化来实现“新政治”是可笑的。当然,我们主张权力结构改革,并不意味着否定传统文化,而是要革除传统文化背后的权力运行模式,只有这样,传统文化才能真正融入现代社会,才能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权力结构理论的角度看,我国新形势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切实改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权力结构类型转换。这样的权力结构改革不能归结为传统意义上的“放权”,不能被理解为以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的权力重新组合,而是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陈旧权力运行模式的根本变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体制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持续发展。

注释:

①同权系数指同权分割中相关权力元素的权限比值,比值越大,权限越大。关于同权系数的详细论述,请参阅潘德斌等著《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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