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与革理——20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的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法学论文,逻辑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 — 4721 (2000)02—0056—08
20世纪是中国历史变迁最为剧烈的世纪,清王朝为了挽救四面楚歌的危局,不得不采取西法,但好运不长,辛亥革命基本上在制度层面推翻了绵延两千多年的帝制,日本全面侵华,导致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深重的灾难,接着,共产党人又在官僚主义最浓厚的国度里建立了社会主义,当社会主义囿于书本上的理想而举步维艰时,又是共产党人出来掀开了史无前例的改革——使中国走出东亚一隅,走向世界的改革。有趣的是每次翻天覆地的历史变革,都左右着法学发展的状况。本文以探讨百年来中国政治变迁与法理变革间的关系为宗旨。
一、清末变法与修律:中国传统法学与现代法学的最后对垒
在一般的史学教科书中,将戊戌变法与清末修律作为截然两分的事件予以介绍。固然,就两件大事发生的时间先后、演变结局、操作主体等看来,两者是独立的事件,但从其历史的逻辑关系看,两者又具有必然的联系。戊戌变法虽然遭到镇压,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历史进程可被人为改变,清末修律可谓这一结论的注解。因此,我们在这里将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历史环节,以探讨其对法学发展的契机。
在戊戌变法前后,围绕着变法与否、如何变法而在改良派与国粹派之间,改良派与洋务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思想交锋。在国粹派看来,中国已有的学术制度精细入理,因此,自古以来是以夏变夷,正如孟子当年所言:“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1]同治年间, 大学士倭仁针对在京师开设同文馆而奏疏皇帝,指出“立国之道,尚礼义不尚权谋。根本之道,在人心不在技艺。今求一技之末,而又奉夷人为师。无论夷人诡谲,未必传其精巧,即使教者诚教,所成就者,不过术数之士。古今未闻有恃术数而起衰振弱者”[2]。 这种对西学(包括其法学)的定位,使得西学相对于“圣学”只能处于弱势,因此,毋须效法西学改革,只须弘扬圣学即可。徐致祥在反对变法时,所沿用的正是这一思路:“中国二十年来,号称通达时务者,动挟以西学惑世诬民,因缘为奸。……愚以为西人所资以富强者,法也,术也,艺也,不足以言学也,其自毙可立待也。”[3]针对国粹派们的主张, 改良派强调“祖宗之法”应随时代变迁而改变,因为“法既积久,弊必丛生,故无百年之法”,只有变法,才能革旧图新,而“新则壮、旧则老;新则鲜,旧则腐;新则活,旧则板;新则通,旧则滞”[4](P198)。 这些论争,表达了在20世纪前夜中国人因政治变革而连带的对法律的看法。不过两派的理论均非法学思维的产物,而只是一种政治思想的副产品。
洋务派亦倡变法,但其主变者,只涉及用,而不涉及体,其中张之洞倡导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洋务派具有代表性的变法政纲。他指出:“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5]在以礼治国的中国,纲常名教乃制度之本, 而刑罚只是其用,因此,变法就是使本存而用变。这与改良派所讲的变法大相径庭,只要看看何启、胡礼垣批判洋务派的变法主张就不难见两者之别:“中国宜变之法何法哉?曰君民隔绝,其法宜变;官府蒙蔽,其法宜变;诬罔人才,其法宜变……变法者,非徒设各项机器厂房之谓也。机厂者,皮毛耳;以上各事则命脉也……夫命脉之事,在作变法篇者未必不知,而如仅为此皮毛之语,公邪私邪,于此可见。”[6] 改良派其他代表人物如严复、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均以变革封建专制,建立一定程度的资产阶级民主制为目的。
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了,但中国社会的变法需求并未减弱,相反,随着中国受西方人宰制的日益严重,变法在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开始酝酿,并出现了一些法学造诣极深的具有现代法学家特征的学者,其代表有陕西人薛允升、浙江人沈家本和在海外专习法学的伍庭芳。其中后二人被清政府委任为最初的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工作。
众所周知,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出现了著名的礼教派与法治派之争,尤其针对《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大清新刑律》草案中的一些内容,礼教派的代表人物张之洞和劳乃宣从多方面进行攻击,对此,笔者不予复述。这里只摘几段礼教派的言论以观其对修律的态度。张之洞针对新律中有关民主平等的内容指出:“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否则便“纲纪不行,大乱四起”[5]。 劳乃宣指出:“修律则专主平等自由,尊卑之分、长幼之伦、男女之别一扫而空之。不数年而三纲沦,九法,纲纪法度荡然无存,一夫振臂天下土崩,而国竟亡矣。”[7]这些言论,以新律为祸乱之源,纲常为治国之本。 毋庸否认的是,由于新律中的法律原则与中国传统之纲常名教具有根本对立性,因此,礼教派的代表们倒是敏锐地指出了问题的症结。礼教派以“国学”为据所反对的,正是法治派以“法学”为据所倡导的,因此两派在论争时所运用的是近乎对立的法律理念——中、西法律理念。尤其应指出的是,清末修律,不仅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之路,而且开启了中国法学现代化之途。而沈家本被公认为是中国法学现代化之父(虽然在其《文存》中不乏旧式官僚学者的思想)。他的名篇《法学盛衰说》堪称探究中国法学盛衰及其原因的旷古之作,也是强调必须革新法学并昌盛它的拓新之作,他满怀希望地写道:“俾法学由衰而盛,庶几天下之士,群知讨论,将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随法学为转移。”[8]这种对法学的强调即便在今天,亦属理想。
从如上清末变法与修律之史实中,我们既看到其中的政治斗争,亦看到因此而对法学发展的推动,它是中式的旧学问(国学)与西式的新学问(法学)间的一次全面对垒,在此以后,虽然仍有以国学排斥法学的声音,有时甚至力量还很强大,甚至有取消法学的举措,但纲常名教式的国学传统并无与法学对垒的气力,尤其“五四”以来,它自身处于岌岌危局中,乃至今天成为人们“抢救”的对象,而法学却终于成为当今之“显学”。
二、从预备立宪到“五四”运动:变革社会中的法学独立
清末预备立宪是清朝政府最后的重大政治举措,也是长达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所发出的关门之音,虽然在政治上关封建社会之门的乃是此后不久发生的辛亥革命。在预备立宪前后,中国各种政治势力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其中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无产阶级的加盟,使局势更加纷繁复杂,也顺理成章地发生了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这期间也汇集了古今中外各种不同的学说,其中包括法学学说。
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其间,对应否立宪,如何立宪具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君主立宪派认为:“立宪可以保国家万年之祚,使皇朝万世一系,并可相应减外患,弭内乱。”针对“乱堂”盛行的情况,五大臣之一的端方指出:“窃计善后之策,不出两途: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今日欲杜绝乱源,惟有解散乱党,欲解散乱党,则惟有于政治上导以新希望。”[9](P44)而居五大臣之首的载泽更是强调立宪的作用,如“定人心而维国势”、“尊崇国体,巩固君权”、“皇位永固,万世不改”[10]等等。但是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守旧派仍对君主立宪持抵制态度。张之洞认为,立宪本旨无非《礼记·大学》中之“民好好之,民恶恶之”。这种“好恶同民”之宗旨在中国古已有之,毋须实行立宪,只须振作伦理纲常[11]。黄运藩认为,立宪的结果只能是“男不尊君严父,女不敬父从夫,纲纪陵夷,怪变横出……今乃谓可藉立宪以定中国之乱,是欲以乱贼者定乱贼耳。”[12]如果说上述论争尚主要侧重于立宪的政治效果之分析的话,以志伊斋为代表的立宪派官员对立宪中的诸如立法程序、组织机构设置等进行的批评,更具有纯法学的味道。志伊斋反对不经国会讨论,而由皇帝颁布《九年立宪筹备案》,其结果有可能是十几个王公大臣之意见取代四万万人民之意见。他也批评宪政编查馆使立法、行政不分,不合“三权分立”之旨,因此应废除之,只有如此,才能使“立法行政截然分为二事,而以完全立法之大权归将开之资政院,以馆员并之于会议政务处,为预备设立责任内阁之基础”[13]。由此可见近现代法学的理念在官僚阶层的深入程度。
如果说清廷内部立宪派与守旧派之间的论争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学在官僚阶层中的发展的话,那么,发生在民主立宪派与君主立宪派之间的论争不但使近代以来西方的法学理念在中国得以较全面地展现,而且标志着自秦始皇以来“学在官府”、“以吏为师”的学问格局被打破,官学合一的局面被官学分开取代。政在官府、学在民间的情形基本得以确立。
孙中山是民主立宪派的代表人物,他的三民主义,深刻表达着近代的民主和宪政理念。他倡导民主立宪,坚决反对君主立宪,并强调民主立宪具有必然性:“所以吾侪不可谓中国不能共和,如谓不能,是反夫进化之公理也,是不知文明之真价也。且世界立宪,亦必以流血得之,方能称为真立宪。同一流血,何不为直截了当之共和,而为此不完不备之立宪乎?”[14]以生命荐于民主立宪的吴樾抨击君主立宪是:“假宪政名义加重吾族纳税之义务,以供其奴隶陆军、爪牙警察为镇压家贼之用耳,而彼族固自拥有其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矣。”[15]民主立宪派不仅自己著文,而且有了自己发表文章的阵地——《民报》,因此,一大批预备立宪的民间文章得以传世,如陈天华的《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怀姜的《立宪驳议》,朱执信的《论满洲虽欲立宪而不能》,汪精卫的《论革命之趋势》,汪东的《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吴稚晖的《支那近日舆论》、《皇帝》,胡汉民的《〈民报〉之六大主义》等。当民主立宪派作为民间力量而活动时,君主立宪派也并非尽在官方,尤其当时基本为民间人士的清末状元、大资本实业家张謇,积极联络各省名士,成立“预备立宪公会”,并不断敦请清政府拟开国会。他认为:“得请则国家之福,设不得请而至于三、至于四、至于无尽,诚不已,则请不已,未见朝廷之必忍负我人民也。即使诚终不达,不得请而至于不忍言之一日,亦足使天下后世,知此时代人民固无负于国家,而传此意于将来,或尚有绝而复苏之日。”[16]这种来自民间的保守声音与前述民主立宪派的激进声音一起,较为确当地反映了民间力量对社会变革和立宪问题的深刻关注。如果撇开具体的政治陈见而从纯学术角度出发思考,则这种与立宪相左的意见是学术昌盛的象征,而不是相反。
除此之外,君主立宪派的最大势力当然在官方,“戊戌变法”的代表,与朝廷有广泛联系的康有为、梁启超等均主张君主立宪。康有为指出:“吾今论政体,亦是满汉不分,君民同治八字而已。故满汉于今日无可别言者也,实为一家者也。”[17]梁启超则在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之时,在日本组织了政闻社,联络在日本的各地主张立宪的人士,为君主立宪进行鼓吹。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具有政党性的组织,该社出版了其机关刊物《政论》,发表了如《国会期限问题》、《论请愿国会当与请愿政府并行》、《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等文章,请求开国会、行立宪。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梁启超撰著的《东西各国宪政之比较》、杨度所写的《中国宪政大纲应吸收东西各国之所长》和《实施宪政程序》等书被作为五大臣考察政治的报告书。这与民主立宪派反对君主立宪,力倡民主共和形成鲜明的对比。
如果说政坛上围绕立宪而形成的君主立宪派与民主立宪派的斗争客观上促进了法学发展的话,那么,随着清朝末年新式教育的出现,“法律和教育的变革,不仅在京师,而且在各省导致了开设‘法政’科目的学堂的设立。学堂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取代传统科举制度手段的同时,培养司法官和税吏”[18]。与此同时,“成千上万的中国学生还被送出国外,特别是赴日留学,其中相当大数量的学生学习法律”[18]。这标志着尽管中国当时的法学还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变迁的影响,但法学的独立性品格已在逐渐形成。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涌现出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如程树德、王世杰、白鹏飞、陈顾远、王宠惠、周鲠生、张知本、吴经熊、钱端升等。可以说,他们是中国历史上涌现出的第一个法学家群体。与此同时,在上海、北京、南京等地诞生了不少法学刊物,出版了相当可观的法学著作。
三、救亡与内战:国难时代的法学重新政治化
自从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变”以来,日本军国主义者大肆入侵中国。从此,中华民族救亡的使命急剧突出,同时,因对救亡的态度之不同,导致内战的爆发,使中国陷入了一个空前的国难时期。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各种政治势力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另一方面,思想启蒙(包括法学思想的启蒙)却受到严重的影响。李泽厚先生曾精辟地指出:“封建主义加上危亡局势不可能给自由主义以平和渐进的稳步发展,解决社会问题,需要根本解决的革命战争。革命战争却又挤压了启蒙运动和自由理想,而使封建主义乘机复活,这使许多根本问题并未解决,都笼盖在‘根本解决’了的帷幕下被视而不见。”[19](P41 )法学的思想启蒙也因这层帷幕而被遮蔽,相反,政治对法学发展的驾驭大大突出。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危难的困境使人们无暇冷静理性地探讨法律问题。抗战时期,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一方面,国民党当局把主要精力用于治“内乱”,而不是抗外患,这既表现在用枪杆子对付国内不同政见者(尤其共产党人)的行动上,也表现在一系列立法上,例如1936年颁布的《维持治安紧急办法》,1939年颁布的《限制异党活动办法》、《异党问题处理办法》,1940年颁布的《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等法律法令,是国民党当权者法律思想的立法展示。就在这时,发生了诸如“七君子之狱”、“皖南事变”等一系列震惊中外的案(事)件。另一方面,伪满洲国和汪伪政权既采取了一些反动的法律措施,又发表了一些倒行逆施的思想言论。如伪满政权成立前发表旨在宣扬所谓“王道主义”的“宣言”,强调所谓“尊重东亚五千年道德,不得不正统系”、“实行王道,首重伦常纲纪,不得不正统系”等封建主义思想,但其骨子里只是以丧权辱国为代价借助日本人的扶持挽回其已经失落的旧梦。而成立于1940年的“汪伪政权”,更是积极投靠日本,尤其《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等法律文件的签订,集中表现了汪精卫卖国集团的法律思想。针对上述两种情形,以共产党为代表的一切抗日进步力量不但以武器的批判对付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而且以批判的武器反对国民党当局和伪满政权、汪伪政权的一切倒行逆施。这些思想集中表现为政治法律思想。在这种复杂的局势下,冷静理性地研究法律的法学家只能是“边缘人”,他们的语言不但不能在社会上,即便在法学界也不可能是中心话语,于是,一切关注现实政治的言论反倒成了法学界的中心话语。联系政治、并从政治视角去观察法律成了法学自觉的选择,“纯粹”法学则成了与“无用”互通的词汇。
第二,政治领袖同时成了思想领袖,政治家成了最杰出的法学家。这种情形,可以说是20世纪以来中国的一贯现象,但抗战以来表现尤为突出。在民国政府时期,国民党的政治领袖孙中山和其继任者蒋介石同时也是思想领袖,尤其是法学的思想领袖。这不仅表现在民国时期的大量立法事实上是孙中山或蒋介石法律思想的立法表达上,而且也表现在不少学者们在阐述法律问题时把政治家的言论作为论述的经典根据上。而共产党的政治领袖,同样也是思想领袖。由于政治领袖在实践中树立起了崇高权威,所以,他们的言论不仅成了人们行动的指南,也成为人们思想的方法和榜样。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甚至在今天的法学研究中仍有明显表现,例如在法律思想的研究中,人们关注更多的是政治家的法律思想,而对不少法学家及其法律思想,法学界却很陌生。
第三,法学家集团的衰落。在捡拾抗战以来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和战前法学家集团的那种兴盛情况相比,战争期间法学家的影响力大大降低,有成就的法学家廖廖无几。除了曾任立法院副院长的居正之外,其余的法学家在当时并无多大影响,而严格说来,居正又不是纯粹的法学家,最多只是个法律家。这一时期在法学方面有高深造诣的法学家只有蔡枢衡和瞿同祖等数人而已。这种原因的形成,无疑与战争期间学术活动的中心——学校的动荡迁徙紧密相关,但更与国难当前,人们激情有余而沉静不足有关。法学家集团的衰落,是20世纪中国法学的巨大损失。
第四,法学交流中的政治化倾向。在第三次国内战争期间,有件研讨20世纪中国法学时必须关注的大事,那便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庞德应邀任民国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顾问。这在客观上较大地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尤其他针对当时中国的法律教育而写的“报告书”,今天看来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庞德的来华,也进一步促使中国法学家对法社会学思想的了解、认同。这既反映在往日对庞德评价甚高,并受其巨大影响的吴经熊、何世桢、张知本、陈霆锐、王传璧等法学家身上,也反映在其他一些法学家身上。
总之,自从抗日战争以来,由于国难的进一步加剧,中国法学出现了更加明显的政治化倾向,纯粹的法学研究不是没有,而是和以往相比,显得日渐凋零。这种情形,对日后中国法学发生了巨大影响。不论在中国大陆,还是在中国台湾,80年代以前的法学家(如果还能够格接受这一称号的话)大多成了意识形态和现实政治的附庸,而法学家的独立品格却丧失。只要翻开这一时期两岸的法学论著,便不难发现这种情况。
四、革命与改革:法学从依附政治到再次获得相对独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了殖民主义者操纵中国政治的结束,中国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既有过朝气蓬勃的发展时期,也有被外国人称之为“革命内部的革命”[20]那种令人痛心的曲折探索时期。70年代末期开始的改革开放,又使中国进入到一个振兴的历史进程中。与这种政治和时局的发展相适应,中国法学也表现出明显的从对政治的依附到再次获得相对独立。如果以时间划界,则1988年以前均应视为法学对政治的紧密依附时期,而1988年以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的相对独立时期。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直到1988年,中国的发展基本上呈现为“建设—破坏—再建设”这样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不论建设,还是“文革”期间的破坏,都具有强烈的群众运动或意识形态特征,尤其通过意识形态以强化领袖信仰和领导人权威,不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使法律虚无主义节节抬头,法学研究更是唯仰政治之鼻息。虽然“再建设”时期这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法学对政治的明显依附依然存在。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就决定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因为“反动的法律与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只须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21](P46)。这一政治措施, 也是新中国法学依附于政治的开端,从此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按苏联模式展开的法学政治化改造运动。民国期间形成的法学教育体系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对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照搬。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典型代表的法学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法学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专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学习成绩好的已开始教课了”[21](P432)。“它所讲的只是苏联教材”[21](P348)。1954年,高教部把人民大学编译的苏联法学教材“推荐各校使用”[22](P267)。至于法学研究,则脱离不开苏联教材的窠臼。法学界从此除了照本宣科地讲授苏联教材外,失去了自己的创造。这期间,也有一些法学家坚持法学著述,如周鲠生脱稿于1964年的《国际法》,蔡枢衡先生积20年之功而成的《中国刑法史》等,但在当时对法学界均未产生影响。这种情形到“文革”期间发展到极端。一方面,政法院系基本上被取消,从1971年到1976年全国只有2 个院校有“政法”专业;另一方面,大量的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改行教马克思主义理论,甚至教与“阶级性关系较小”的逻辑学、写作学、修辞学等等;再一方面,法学研究基本上是禁区,有些外行所写的有关法权问题的文章,除了批判、谩骂之外,学术创造性几无。即便后来有一定影响的法学专家如张晋藩先生,当时所写的文章主要也是政治应景之作,既谈不上思想性,亦谈不上学术性。对50年代以来法学研究的这种情形,方流芳教授在研究中国法学教育时有一定的揭示,他指出:“50年代法学教育体制的建立是‘破旧’与‘立新’同时进行的过程。‘破旧’的标志是大量国民智力被用来对法学进行意识形态的批判。……在‘破旧’的同时,并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努力去探索一种植根于本土的新法学,而只是简单地照搬了苏联维辛斯基时代的法学理论,并把它当作不可怀疑的教条全盘接受。这不仅导致教条主义法学盛行,划定诸多不可逾越的禁区,而且给法学教育本土化造成极大的障碍。”[23]值得一提的是,就连这种教条的法学,在“文革”期间也基本上绝迹了。
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推动了法学的发展,但直到1988年以前,法学明显依附于政治或主要服从于政治需要的特征尚未改观。一方面,法学界一些主要问题的争论,如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争论、关于“人治”和“法治”问题的争论、关于“无罪推定”问题的争论、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的争论等等,往往被一些人采取非学术的或政治的标准进行干预,有的论著本身借政治原则论述法律问题。同时,只要有人拿政治棍子,哪怕这人只是一个学者,法学界的正常论争便即刻偃旗息鼓。另一方面,在大学法学课堂上回荡的仍然是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法学理论,法学尚没有找到独立发展的出路。因此,一位历史学家关于“法学幼稚”的评判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赞同。对1978年到1988年期间中国法学发展的这种状况,有两位青年学者进行了较全面的论析,并在分析基础上得出了对法学现状的估评,其结论是:“法学的幼稚:六神无主”;“法学的贫困:严重匮乏”;“法学的危机:软弱无力”[24]。我们赞同这种评估,然而问题的缘由却是法学对政治的过于依赖或政治对法学的不当干预。
1988年以来,中国法学界开始了一次长达数年的“权利本位”和“义务重心”问题的争论。我们认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独立的真正标志。首先,这场争论的三方——“权利本位论”者、“义务重心论”者和“权利义务统一论”者均采取较为严格的学术立场进行论争,即便和政治有关联,也是以学术精神感染政治,而不是以政治高压对待学术争论。其次,在“八九风波”前后,这场争论一直延续,并未受到政治的左右,即使有个别学者企图将这一争论进行意识形态的政治评鉴,也未引起法学界的应和,更未阻止法学界的争鸣。这种情形,在“八九风波”之后两年中的整个中国学术界也是罕见的。第三,对这场争论中的“权利本位”论者,直到现在以张光博先生为代表的个别人仍以非学术的观点进行挞伐,但法学界并未受其干扰,法学研究不但未退缩而且在全面发展。
纵观1988年以来法学独立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国法学家开始了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尤其在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权利、法律理想、法律起源、法律解释、法律信仰、中国法治化、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国外法学研究以及各部门法研究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其中标志性成果反映在“中青年法学文库”、“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法理文库”等丛书中。第二,大量国外法学名著被译介到国内,其中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法律文库”、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和由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三套丛书,集中表明译介国外法学名著的盛况。第三,不论从法学方法看还是从法学内容看,中国法学出现了明显流派化的迹象,虽然还不能断言中国已经形成了法学流派,但以价值方法、实证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等来分析中国法律和法制的法学论著已大量涌现。第四,法学交流日趋活跃,不论是国内学术交流,还是国际学术交流,都在向纵深方向发展。虽然,我国法学界尚没有与国外法学界(尤其西方法学界)公平对话的实力,但这种能力却正在迅速积累。第五,在法学教育上,不论教材建设还是教学方式,均摆脱了苏联模式,各政法院系都比较自主地探索法学教育问题。第六,法学的独立和长足发展,使法学家更有资格参与政治,这突出地表现在法学家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和法学家的声音回荡在中南海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讲坛两个方面。为什么中国法学会有这种变化?一言以蔽之,这是中国经济迈向市场化、政治迈向民主化和主体精神走向文明化的内在要求。
综上所述,20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与否和政治变革对法学宽容与否紧密相关。顺着这一脉络,我们大致可以窥知中国法学在20世纪的发展逻辑:政治化法学而不是法学化政治。目前后者虽有了迹象,但其巩固和发展,只能寄希望于改革、尤其政治改革的继续深入。对此,我们将另文撰述。
收稿日期:199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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