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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概述了PPP模式项目中社会资本退出的事由,对社会资本退出PPP项目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同时探讨如何建立更有序、规范的PPP模式退出机制。
关键词:PPP项目;退出事由;退出方式;机制优化;
前言:PPP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如火如荼,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是PPP模式受到力推的一大主因,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各地在PPP项目实施中国往往重准入而轻退出安排。然而,只有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才能消除社会资本对参与PPP项目的参与顾虑,才能更好的提高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PPP项目是一个复杂及周期相对较长的过程,完善的退出机制是项目长期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
1.PPP项目移交和退出事由
首先,何为社会资本的退出?社会资本在参与PPP项目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外部原因通过一定机制退出PPP项目的行为,其可分为主动和被动退出。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在运营期满后完成移交是最为理想的结果。然而,因PPP项目周期长、投资金额大、项目前期风险较大、PPP项目各主体参与项目的阶段性等原因,存在着社会资本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总结来说,社会资本退出PPP项目的主要原因有社会资本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违约及法律政策变更、不可抗力等外在因素等。
2.PPP项目移交和退出方式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国资委、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现行规定执行的PPP项目退出方式主要有到期移交、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售后回租这六种退出方式。
到期移交:社会资本在获得了投入资本和合理利润后,达到一定的经营期限即可无偿进行资产移交,完成整个PPP项目的运作,资产由政府接收后再进行维护和运行。
股权回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签订PPP项目合同时,便书面约定在由政府或政府制定的主体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回购义务,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从而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或者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违约情形,致使合作难以为继,政府选择回购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回购社会资本股权,临时接管PPP项目。
股权转让:项目公司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PPP项目的投资人或直接控制人,进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方往往会通过锁定期、股权受让方主体资格对社会资本股权变更进行限制。未经政府批准,社会资本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上市融资:当项目公司满足上市条件时,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但具体实践中,因缺乏PPP项目公司专门的上市管理方法等诸多原因,项目公司的上市之路面临着多重障碍。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和备案制施行,为社会资本提供了一条便捷高效的退出渠道。由资产证券化筹集来的资金,如果仅用于建设和运营,则不涉及退出;如果用于偿还债务,则可以实现的退出;如果用于回购股份,则实现了股东的退出。此时,资金的用途直接决定了退出效果。
售后回租:在PPP项目中,可以将项目资产进行出售后回租,租赁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在项目运营期利用项目收费和政府补贴支付租赁价款,运营期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名义价格转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移交后社会资本退出。
3.PPP项目移交和退出机制的优化
到期移交方式应做好项目验收方案,明确移交范围,规范移交程序,完善争议解决机制。项目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技术顺利移交给政府方后,由政府承担项目后续风险。
股权回购方式有必要对触发这种回购方式的情形以及回购的额度进行规范,以保持公司资本的基本稳定。且由政府方进行回购时,不应当逾越“政府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的规定。
股权转让方式中,因场外的、零散的股权转让不利于政府监管,不利于提高交易的流动性,所以建立合适的场内二级市场势在必行。
上市融资方式中,应推动制定专门、统一的PPP项目公司上市管理办法,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在PPP项目公司上市的现实问题,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和交易规则。
资产证券化方式中,对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提前回收了几乎全部投资,社会资本可能没有利益激励来驱动较好地履行项目运营责任,从而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因而,上述对于时点和规模的限制很有必要。
结束语
当前关于PPP项目移交和退出机制的具体制度安排大多集中于非正常情况下的接管和风险处置,客观上作为新生事物的PPP模式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应的问题暴露和经验积累仍不够充分,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善才:《PPP模式退出机制多样性研究》
[2]梁良:《PPP产业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3]李亢:《PPP的法律规制—以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为中心》
[4]宋丁:《准经营性PPP项目的资金退出问题研究》
论文作者:苏焕强,陈枫明,包志文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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