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训与先秦名学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先秦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13;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03)04-0053-06
中国传统语言文字学是以字词意义之探究为核心的,着重于文献之训释,具有鲜明的工具性和实用性。由于汉语书写系统之特点,遂产生形训、义训和声训。其中声训是关键部分。声训有多种内容,大体上则可分为推因性和条例性两种。前者,当即周祖谟先生提出的:“从语词的声音方面推求词义的来源,以音同或音近的词为训,说明其命名之所以然的训诂方式。”[1](p.349)后者是从诸多语言事实中概括归纳出的原理,如“声义同源”、“声同义近”等,总称因声求义。推因性声训解决个别字词的意义,条例性声训涉及一群字词的意义,二者既有区分又有联系。
任何一种方法论当受一定思想之影响,有一定社会背景可言。先秦名学之于声训,其影响之著不应忽视,而前人于此似未能一一拈出,遂就事论事,未得声训之要领。概言之,先秦名学对于声训之影响,其表现有四,即求故、类同、坚白相外和正名。今分疏如下:
一、求故
“故”为先秦名学一重要术语。《墨子·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谭戒甫注:“所得的是因,成的是果。”或以为:“故,思辨之根据或理由,常语谓之所以然。”[2](p.17)《墨子·小取》:“以说出故。”《荀子·正名》:“辩则尽故。”均强调立说须有根据。《孟子·离娄下》:“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指出推求物之所以然的重大作用。《吕氏春秋·审己》:“凡物之然也必有故,而不知其故,虽当,与不知同。其卒必困。”知物之然是不够的,必须知物之所以然。按,先秦名学之“故”即今人所常说的理据,它是以历史之经验故实或先贤之言或个人生活之经历为准,是具体可观的,非抽象之思辨推理。汉唐以来学者们的许多声训材料都明确无误地标出一个“故”字,以强调词义之由来:
笙,十三簧,象凤之身也,笙,正月之音,物生,故谓之笙。(《说文》)
锦,金也,作之用功重,其价如金,故其制字从帛与金也。(《释名·释采帛》)
榇,亲身棺也,以亲近其身,故以榇为名焉。(《左传·襄公二年》杜预注“榇,棺也”孔颖达疏)
“求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探求事物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大量的事实,是各种关系中一种最重要关系。人们认识事物从来不是孤立的原子主义的,而是从事物的关联上认识各别事物,且人们从不满足对事物的一般认识并加以叙述,更要从事物过程之原委来认识它们,进而达到深化,有助于认识更广泛的未知东西。这便是探求原因、追求因果规律的主客观因素。
中外对“意义”一词的界说可谓五花八门,各持己见。不管如何,有两点不能回避。第一,意义是人类对外界事物感知或体验的结果;第二,任何意义都不能孤立存在。意义来自经验事实,由一个经验事实进入另一个相关的经验事实,前一个经验事实便成为认知后一个经验事实的出发点,在逻辑上就成了“故”或“因”。声训中的“求故”,就是追求一个新的意义与已有的经验事实的恰当关系。
名物之求故,对后世影响颇巨。“盖万物得名,各有其故,虽由约定俗成,要非适然偶会,推求其故,即求语根之谓也。”[3](p.197)这种求故做法当属眼下的解释语言学范畴。人类是通过语言了解和主持世界的,字词的首要作用是标示命名事物并借此划分事物之界限。字词与客观对象、客观对象的内容发生关系,通过对客观对象的内容之描写来反映客观对象本身。对象的内容有多种,非止一端,人们对其选择既受客观语境限制,也受主观语境限制,在表述词义过程中,主观和客观、理性和感性、语言和文化并不容易清楚分开,因此声训在推因上出现多途:
秋之为言愁也,愁之以时察,守义者也。(《礼记·乡饮酒义》)秋,肃也,万物莫不肃敬,礼之至也。(《尸子》卷下)秋,就也,言万物就成也。(《文选·秋兴赋》李善注引《释名》)
衣,依也。(《说文》)衣者隐也,裳者障也,所以隐形自障闭也。(《白虎通·衣裳》)
这种一词多训情形很为时贤所訾议。如今该给它一个合理解释。首先,人们从来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词义,而是积极主动地理解和规定词义,注入自己的经验和观念,由此丰富词义的内涵,应当说,这是词义发展的动力之一。其次,就某一词义本身来说,并不能反映事物的全部,用前苏联潘菲洛夫的话,就是“在各个认识阶段,概念只如实反映所指事物的某些特征,即只达到相对真理”[4]。再次,任何概括都有幻想或想象成分,况且,上古汉语单音节词占优势,不少名物词词义外延较广,显象度较差,也为人们发挥想象提供了天地。基于上述理由,一词多训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二、类同
“类”亦是先秦名学之重要术语。《墨子·非攻下》:“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类”、“故”并提。《墨子·大取》:“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指出判断合乎事物的类别关系才能行得通。《荀子·非相》:“类不悖,虽久同理。”不违背类别界域,时间纵久,道理还是一致的。《吕氏春秋·审分》:“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与荀子意大致相同。世上事物林林总总,千头万绪。《庄子·寓言》:“万物皆种也,以不同形相禅,始卒若环,莫得其伦。”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于是如何把握它们,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一大问题。根据一定标准,把众多个体构成一定的集合,用语言(字词)加以范畴化,以便指称和交际之用,这就是人类抽象思维所能达到的高度。如何确定事物之“类”,先秦多有阐明。《孟子·告子上》:“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墨子·经说上》:“有以同,类同也。”二物有某一相同相似之处,则可归为一类。
先秦名学对于“名”的分类虽有种种,最重要者有二。其一,自“名”所表达事物范围之大小划分。《墨子·经上》:“名:达、类、私。”达,广泛概念,公共之名;类,一般概念,泛指名词;私,具体概念,特指名称。《荀子·正名》则提出“单、兼、共、别”四种,单,个体名词;兼,合体名词;共,综合同类事物之名词;别,分析个别事物之名称。俱未畅行于后世。其二,首先将事物分成有形之名和无形之名。《尹文子·大道上》:“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实指具体事物和抽象事物。《墨子·大取》:“以形貌命者,必智是之某也,焉智某也。不可以形貌命者,唯不智是之某也,智某可也。”从形貌之有无将“名”分成具体和抽象。《吕氏春秋·别类》:“小方,大方之类也;小马,大马之类也;小智,非大智之类也。”分类同尹、墨。在区分有形、无形前提下,再对有形之物以形分类。《管子·心术上》:“姑形以形,以形务名。”以形质要求形体,以形体求名。这属于按生活常识对“名”的分类。这种分类是条例性声训得以操作运行的重要条件,所遵守准则便是墨子的“类同”观。
为了说明“类同”观,墨子举了例。《经下》:“一法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下》:“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伍非百引王引之曰:“一方尽类者,一,同也。言同具方形,则其方尽相类也。”[2](p.321)按,“法”指法则、型范,“方”是物的外在可感的特性之一,无论木、石,其质料如何有异,凡具有“方”之特征者,则可归为一类。合乎一个法则、型范的事物都可归为一个“类”的观念。物有自相和共相,共相藏于自相之中,从物的众多自相成分中抽绎出某一共相,便成为“类”的外在标志。抽象,“它一方面是执一以范多,另一方面是执型以范实”[5](p.229)。按,从意象言,“执一”之“一”是具体的,以“方”为例,早期称之为具有“方”之特征的物体是尔后众多具有相似“方”之特征的物体的标记或标本,恰如18世纪孔狄亚克所云:“我们碰巧注意到的第一个对象,就是我们联系一切相似的对象的模子。”[6](p.89)从意念言,“执型”之“型”是抽象的一般的,以“方”为例,它是一种类型,包含所有具备此特征的物体。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首先是基于感官可接受的事物。《左传·僖公十五年》:“物生而后有象。”《易·系辞上》:“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象”、“形”,均为个体可感之物。所谓对物的感知,是通过对物的外在特征的感知而实现的,尤其是视觉中的形象特征。用《墨子·经说上》的话,就是:“知。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见。”《左传·昭公九年》:“事有其物,物有其容。”杜预注:“物,类也;容,貌也。”《庄子·达生》:“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物与物何以相远?夫奚足以至乎先?是色而已。”成玄英疏:“夫形貌声色可见闻者,皆为物也。”明指“物”之特征是外在的可被感受到的。《韩非子·解老》:“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也。”他所提到的物之诸种特性,正属对物之异同分合所划分的界限或标准。
如此,对下列探讨“物”、“实”命名由来的几段文字就不难理解了。董仲舒《春秋繁露·天道施》:“万物载名而生,圣人因其象而命之。然而可易也?皆有义从也。”刘熙《释名·序》:“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晚近刘师培《字义起于字音说》:“古人观察事物,以义象区,不以质体别,复援义象制名,故数物义象相同,命名亦同。”均属按生活常识对事物的分类在声训上的反映。“义类”、“义象”中的“义”,非今日所言意义之义,而是读苦“仪”,为仪容外貌,(《说文》:“义,己之威仪也。”可证)引申之,指物之一切性状。复次,客观外物之性状难以缕指,通过想象和思议进入语言后则被概括为为数不多的类型,否则人的记忆不堪负担。客观的“象”是无数的,语言中的“象”则仅指样子、样式。《说文》:“像,象也。从人从象,象亦声,读若养。”像、象字通,样、养音同,是像、象作为语言中的名词即指样子、样式。既具体又抽象。
我们应该对条例性声训(或曰因声求义)有进一步认识。首先,“一个词,是某一种语音模式”[7](p.64)。在认识论中人们把具有相同特性的事物归成类,同时在语言标示中,人们用相同的语音形式将具有相同义象的“名字”归入一个类型。其次,任何一个语音形式绝非仅限其本身,它可以主动地影响语义内容,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象征性。这表现在除了利用语音构造描摹物之性状词外,就是对语义的能动或规定作用。此种情况前人早有察觉。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心,纤也”引阮元《释心》云:“《释名》此训最合本义……《说文》心部次于思部,思部次于囟部,系部细字即从囟得声得意。”心、思、囟均属心母,都有细微义,许慎把它们排在一起,决不是偶然的,他是根据类同原则将它们排在一起,视它们为一个语音类型。再就是形声字里的“亦声”,这个“声”字体现了声符的类别意义和类同原则。大体因声求义不外两端,或是从同谐声偏旁字列中抽绎声符所示事物之特性,如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凡从句者皆训曲”、“凡从辰之字皆有动意”等;或为探讨语音流转,与形体无涉,如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草之总名为卉,犹蟲之总名为虫(huǐ),皆状其繁杂丛聚之辞,语原同也”。他们所做的工作都是根据类同原则或归纳属于同一语音类型的众多词的类义,或凭借这个类义探讨还不曾属于就道理上应该属于这个语音类型的未知的词的意义。
三、坚白相外
这是公孙龙子思想。关于属性和本体关系、属性之间关系,先秦名学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墨子认为,物之属性不能脱离其本体。《经说下》:“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石头乃一个整体,坚、白为两种属性,均存在于石头之中。又认为,属性之间不能排斥。《经上》:“坚、白不相外也。”坚硬、白色不能相互排斥分离。公孙龙子则认为,属性不应属于某一特定个体,对属性的认识不应限于某个本体。《坚白论》:“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白色、坚硬并不限于具有此属性的某一物体,乃属于万物之共有。这道出了属性的普遍性。对属性之间关系,他则从感受的途径对它们加以分离。《坚白论》:“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视觉仅感受到白色,感受不到坚硬,则没有坚硬;触觉仅感受到坚硬,感受不到白色,则没有白色。公孙龙子的强调属性之独立共有思想,对声训影响至巨。一方面,如前所说,人们是通过事物的特性认识事物的。“现实世界归根结底是由特性构成的,即对于我们来说,一切能够认识和有价值的东西都是由特性构成的。”[8](p.82)另一方面,物体是以组块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语言具有线条性,它可以剥离物体,分解其特性,从而帮助完成认识过程。在声训中,探讨名物词得义之来源,追寻其特性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虽说实、德、业三,各不相离,声训中的以德、业释实情况比比皆是。这与古印度“名词生于动词”,“必须取其特别动作来说出该字得名取义的所由”如出一辙。“故名词者,乃由动词、形容词中择一要义以为之名,而动词、形容词者,亦即名词之根源也。”[3](p.195)尽管未免绝对,其说法大体还是成立的。与古印度相比,汉语声训内容更为丰富多彩,非仅仅取其动作以明取名之由。可注意者有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声音的重叠对名物的感受印象加以描述。可称拟象型。如:
朵,树木垂朵朵也。(《说文》)篱,离也,以柴竹作之疏离离然也。(《释名·释宫室》)在颊耳旁曰髯,随口动摇冉冉然也。(《释名·释形体》)
以上叠音词一身而二任,一方面确定了名物词的理性意义,一方面对名物对象的性质或状态所具有的形象进行了感性的描绘。从构词角度看,这种用以描述名物的性状是不能与名物词分开的。如萨丕尔《语言论》所言:“我们能把一个品质的观念动词化,如reddens,同样也能把品质和动作当做一种东西。”将上面诸例言,我们可以通过性状认识事物,也可以从事物身上抽取某一性状加以表述。
2.通过两种名物某一共同性状之比并,以得到被训释词之意义内容。可称比象型。如:
小风,水成文转如轮也。(《诗·魏风·伐檀》“河水清且沦猗”毛传)馗,九达道也,似龟背,故谓之馗,馗,高也。(《说文》)缃,桑也。如桑叶初生之色也。(《释名·释采帛》)刀……其末曰锋,言若蜂刺之毒利也。(《释名·释兵》)
声训中的比喻,与常言的辞格不同。《墨子·小取》:“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常言的辞格或明理,或为抒情,声训中的比喻则为明物或曰明词义,属认识论问题。这种比喻是以已有的经验为参照系,来认识一个新的事物,由已知向未知过渡,是一种通过例子实行的类推。用《墨子·小取》的话,就是“以类取,以类予”。前者大致同于归纳,条例性声训从之;后者大致属类推,推因性声训从之。
3.在对名物的界说或描述中,提供与该名物词有关的语音—语义联系,此联系即释文中关键词,其作用是指出名物的某一特性,但并不明确体现。可称隐象型。如:
屯,刚柔始交而难生。(《易·屯》)雀,依人小鸟也。(以下均见《说文》)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霆,雷余声也铃铃,所以挺出万物。
任何一个词都处于两种意义氛围之中,它既有指称意义,又有系统意义,其系统意义则对其指称意义起了限定作用。有了指称意义,才有系统意义可言。就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关键词与被训释词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它们对被训释词之理解起了锁定或导向作用。
四、正名
“正名”可分正名分和正名实两部。《荀子·正名》:“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辩同异。”“明贵贱”,属正名分,据社会事实而言,强调“名”对客观对象的能动作用。辩同异,属正名实,据语言事实而言,求语言之真,强调“名”须合乎客观对象的范围界域。前者以社会伦理为内容,后者以逻辑认识为内容。
求用派当以孔子为最早代表,他首先提出“正名”口号。《论语·子路》:“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孔子热心进仕,关心社会,对于天地自然则不加探究。“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六合之外,圣人存而不论。”(《庄子·齐物论》)都表明了这点。他是将道德人文放在中心位置,给这方面的词语下了不少定义,如:“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论语·公冶长》)“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贱,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论语·尧曰》)亦用声训者,“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亚里士多德在评价苏格拉底时说:“苏格拉底专门研究各种伦理方面的品德,他第一个提出了这些品德的一般定义问题。”[9](p.58)就此方面孔子与苏格拉底有某些相似。
先秦以来声训材料大都属于道德伦理,为求用一派。基本情形有三:
1.声训作为正文之一部。其所释词义内容往往为澄清事实提出命题而发。始于先秦。如:
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下万物之情可见矣!(《易·咸》)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孟子·梁惠王下》)友者所以相有也,道不同何以相有也?(《荀子·大略》)
钱大昕云:“诂训者,义理之所由出。”(《经籍纂诂·序》)此类诸例表明诂训即义理。对词语的训释过程,就是讲述一个道理的过程。尽管所作之训释限于体例等原因,与该词语的一般意义不尽吻合。这种做法使词义训释成为文本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从训诂学进入文章学范畴了。
2.后世声训对前人文本词语阐发深究。如: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君,《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以“元、原、权、温、群”释之;臣,《说文》“臣,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父,《白虎通·三纲六纪》:“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说文》:“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又《论语·阳货》:“子曰:‘恶紫之夺朱也。’”《释名·释采帛》:“紫,疵也,非正色,五色之疵瑕以惑人者也。”
“述而不作”是历代训诂学家的信条。一般来说,他们不甚关心语言之结构,而是对语言(字词)的表达功能和内容以及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更感兴趣。此类语例则体现了他们对传统的尊重,也显示出语言所承载的文化的连续性。
3.礼俗文化语词之声训,与道德人伦亦有一定关系。如:
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人战栗。”(《论语·八佾》)“枣取蚤起。”(《国语·鲁语上》“夫妇贽不过枣栗”韦昭注)
此类属借实以明虚。礼俗属于观念形态,必须通过具体可感的事物或动作来体现,否则便无所附丽。通过有形之物的衬托,使抽象观念外形化,从而便于人们接受。《庄子·庚桑楚》:“以有形者象无形者而定矣。”将“象”释成“描摹”则合乎此理。
中国传统语言文字学始终依附于经学,伴随两千多年来中国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走完全程,其终究目的是为贯彻体现社会的人伦道德服务。声训亦如此。上述有关诸多道德伦理材料正表达了对社会的情感关怀,是一种行为,即不仅训释词义,而且还通过词义训释,表明自己态度,并借此影响他人。西方情感主义伦理观认为,语言除了用来描述事物外,“还有另一种用法,即伦理用语,它表达人们的爱和憎,赞成不赞成的情感,并以这种情感表达促成或阻止他人做某些事情”[10](p.116)。在正名分的声训里,正是弥漫了这种伦理气息。
墨子、公孙龙子为求真派代表。他们注意的是语言的普遍事实,要求名实相当。“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也,正其名也。”(《公孙龙子·名实论》)主张“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小取》),即探讨寻求万物之真相。这些科学态度对于后世辞书之作有积极影响,许慎提出“理群类,解谬误,晓学者,达神旨”(《说文解字·叙》),刘熙慨于“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释名·序》)而作《释名》。具体而言,其对于声训之影响有二,一是扩充了声训之范围,由社会伦理发展到百姓日用之物;二是为处所与物之关系方面声训提供了依据。《公孙龙子·名实论》:“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物体乃作为充实的内容而占据一定的时空。”[11](p.117)任何一个物体都占据一定的空间,表现在语言,对空间处所的表达则涉及其他坐标,这些坐标或指物之状态,或指他物,如:“渠者水所居也。”(《风俗通·山泽》)居,水之状态。“宅,所托也。”(《说文》)托,寄居。寄居之处为宅。“房,室在旁也。”(《说文》)在旁之室为房。以上诸例表明处所与物成为一路。
较比求用派的正名观之影响,求真派是远不及的,仅在方法和严谨态度方面对后世有所启迪。
收稿日期:200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