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垄断产业效率损失研究_行政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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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国行政垄断行业的效率损失,首先要研究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问题,即在众多的国民经济行业当中,到底哪些行业可以被判定是行政垄断行业,其行政垄断的程度又有多大?现实地讲,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客观且又准确的标准对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进行测量。

一、判定指标的选取

于良春(2007)提出用ISCP框架的综合指标体系来衡量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这个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细化,行政垄断的几大主要方面均被纳入其中,适合对重点行业(如铁路、电力、电信等)做深入细致的测算及纵向比较。但是,这个指标体系包含的制度和行为指标在不同行业之间很难进行客观、科学而又有可比较性的量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从其整个指标体系中精选出三个相对成熟且客观、易量化的指标对行政垄断进行测度。这样一方面,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测度的科学性,保证依此判定出的行业基本是行政垄断行业;另一方面,判定过程不至于太过细化繁琐,否则精选的意义就不存在了。最终,我们精选的三个指标分别是国有化比重、行业集中度及产业利润率。

一是国有化比重。一般来讲,非国有经济较难进入国有经济比重很大(行政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因此,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可以从行业的国有化比重上得到一定体现(金玉国,2001)。为了方便,这里用行业内国有经济总产值比重来衡量国有化比重,用Gn表示。

二是行业集中度。市场结构越集中,该行业的垄断程度就越高。行政垄断行业除了要满足国有化比重高的条件外,一般还应该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行业集中度是最简单易行也最常用的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它是指规模最大的前几位企业的有关数值X(销售额、增加值、资产额等)占整个行业的份额,计算公式为

具体计算时n取4,我们这里利用主营业务收入的CR4来表示行业集中度。

三是产业利润率。由于市场支配力必然影响经济绩效,因而也可以从经济绩效角度来衡量市场支配力。但是,行政垄断行业大多为国有经济占主导的行业,这会对绩效产生一定的负向影响(刘小玄,2003)。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行政垄断程度较高的产业,其经济绩效未必一定高。从这个意义上讲,用经济绩效来度量行政垄断程度可能存在很大的问题,保守起见,这里我们将其作为一个附加指标。具体地,我们主要用产业利润率指标R来表示经济绩效。

二、综合判定

在确定了以上的判定指标之后,我们将结合具体行业数据进行实际的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为了避免片面性,我们尝试用两种方法来进行判定。

(一)二维分析法

行业性行政垄断可以从很多侧面进行描述。所谓二维分析法,就是指我们选取两个可以反映行政垄断不同侧面的指标,用二维表的形式对行政垄断行业进行综合判定。刘小玄(2003)曾根据国有企业份额及利润率的正负,将市场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政府垄断市场、国有企业主导的垄断竞争市场、国有企业主导的竞争市场及一般竞争市场。这一方法包含了一定的二维分析的成分,但又不是完全的二维分析方式。

我们这里用的二维分析法,选取国有化比重和行业集中度为两个基本的指标,如图1中所示。若CR4>CR4*且Gn>Gn*,则认为该行业为行政垄断行业;若CR4>CR4*且Gn<Gn*,则认为该行业为经济垄断行业;若CR4<CR4*且Gn<Gn*,则认为该行业为一般性竞争行业;若CR4<CR4*且Gn>Gn*,则认为该行业为国有主导的竞争行业。其中,CR4*和Gn*是两个临界值,CR4*可以看作是市场结构中垄断和竞争的分界点,Gn*则可以看作是国有经济是否主导该行业的分界点,具体数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图1 行政垄断行业判定的二维表

鉴于数据所限,具体判定时先以工业行业为例。采用2006年的数据,我们首先计算出工业行业所有大类行业(两位代码行业)的CR4和Gn,然后用二维分析法进行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判定的结果看,有6个行业是行政垄断行业,4个行业是经济垄断行业,2个行业是国有主导的竞争行业,其他的都可以作为一般性竞争行业看待。

(二)综合加权排序法

在二维分析法判定中,由于方法所限,我们只用了国有化比重和行业集中度两个基本指标,而没有用产业利润率这个附加指标,而且最终也没有给出每个行业行政垄断程度的综合结果。为此,下面我们考虑用综合加权排序法再次进行判定。

在综合加权排序之前,有必要先对我们选取的三个指标的关系进行说明,因为对三者关系的明确认识可以确保我们综合加权过程的科学性。

行业集中度主要用来衡量一个行业的市场结构状态,一个行业的集中度高,只能说明它的垄断程度较高,但却无法区分出这种较高的垄断程度到底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造成的。一个行业的行业集中度较高,但其行政垄断程度可能较低。国有化比重也存在类似问题,单纯的国有化比重高只能说明其行政干预的程度较高,但这种行政干预是不是一定会造成行政垄断的后果,还要看它是不是对竞争构成了限制和排斥。也就是说,一个行业的国有化比重较高,但其行政垄断程度可能相对较低。因此,行业集中度和国有化比重这两个指标在综合测度行政垄断程度时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一个指标对综合行政垄断程度的影响会受到另外一个指标的影响。为了体现这种影响,在综合这两个指标时不适合用算术平均法,而更适合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

至于产业利润率,部分可以看作是行政垄断程度的结果,但对于其是否适合用来衡量行政垄断程度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因此这里我们当作一个附加指标使用。相应地,只对其赋予一个较小的权重。

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最终的综合加权法采用了如下的公式:

其中,AMh表示一个行业的综合行政垄断程度,w1、w2、w3分别代表Gn、CR4、R的权重,w1+w2+w3=1。

下面用2006年工业行业数据进行具体判定。具体判定时,权重赋值如下:w1=35%,w2=35%,w3=30%。判定结果如表2所示。

表2中给出了前十名的工业行业排序,这十个行业的综合行政垄断程度都比较高,可以作为综合加权排序法判定行政垄断行业的结果。

(三)综合判定结果及扩展

两种判定方法各有优劣,二维分析法可以区分更多的市场类型,而综合加权排序法可以给出一个综合指数并进行排序,因此,我们这里再进行一次综合考虑。综合两种判定方法的结果,我们发现,综合加权排序前四位的行业,在二维分析结果中,也都被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因此这四个行业基本上可以认定是行政垄断行业。综合加权排序第五位的是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R4数值较高,但Gn数值偏低,在二维分析中被划入经济垄断行业的范畴,这里我们予以排除。综合加权排序第六、七位的分别是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在二维分析中也被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只是AMh数值相对较低,这里也可认定是行政垄断行业。综合加权排序第八、十位的分别是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Gn数值较高,但CR4数值偏低,在二维分析中属于国有主导的竞争行业,这里予以排除。综合加权排序第九位的是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R4和Gn数值分别略低于12和50,虽然在二维分析中被判定为一般性竞争行业,但是AMh数值相对较高,保守起见,可以不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

这样,我们综合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的有6个,即表2中除了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外排序在前七位的行业,同时也是表1中被判定为行政垄断的行业。另外,由于这里我们只用了工业行业的数据,因此非工业行业的行政垄断行业并未判定出来。结合经验及相关研究,表3中的行业同样可以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这样行政垄断行业扩展到了11个。

三、行政垄断行业导致的效率损失

垄断会导致大量的效率损失,行业性行政垄断也是如此。在对行业性行政垄断的一般表现有了大体的认识以后,我们接下来探究这些表现所造成的后果,即行政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

关于经济垄断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基本上认为经济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即垄断结构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而垄断行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对于行政垄断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基本上一致认为行政垄断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在已有的垄断导致效率损失的理论和估计模型中,大多是关于经济垄断的,很少涉及行政垄断。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其造成的结果都是一种垄断的市场结构和行为状态,垄断所造成的效率上的损失本质是相同的。因此,经济垄断效率损失方面的很多研究成果在这里可以为我们所用。

图2 行政垄断效率损失图

(一)社会福利净损失

行政垄断首先导致配置效率的低效率,即社会福利净损失。在图2中,竞争性厂商在B点进行生产,此时价格等于生产成本C1。当厂商为行政垄断厂商时,厂商采取垄断定价策略,实际的生产点位于A点,价格为Pm,产量为Qm,造成了图中三角形部分面积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经济学家一般称之为“哈伯格三角形”。

(二)内部生产效率损失

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自己会选择在成本最小化的点进行生产,即存在完全的生产效率。但是,哈维·莱伯斯坦在1966年提出了X-低效率的概念,认为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有效地购买和使用投入要素,导致实际成本高于理论最低成本,即存在生产效率损失。行政垄断使现有产业内企业免于受到竞争的威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企业的成本最小化行为倾向。这是因为,垄断厂商在没有其他厂商作为参照的情况下,比竞争性厂商更难于监督其内部效率,也就更难实现生产效率的最优化(丹尼斯·卡尔顿、杰弗里·佩罗夫,1998)。我们假定竞争会使企业实现最大的生产效率,体现在图2中,理论最小成本就是C1,而行政垄断导致企业成本上升为C2,产生了一个(C2-C1)Qm的矩形面积的生产效率损失。

(三)寻租成本

获取或保持企业的垄断地位可以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此时我们可以将这部分超额利润看作垄断地位这种特别的“资产”所带来的租金。这部分租金的存在,很可能会诱发企业进行诸如院外游说、广告宣传、贿赂等寻租行为。尽管寻租活动也是需要花费成本的,但当投入的成本小于其寻求的租金时,企业仍然会有积极性进行这类活动。寻租活动属于企业的非生产性投入,它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意味着企业的成本上升,使企业的超额利润再次被侵蚀。在图2中,我们以C3表示成本再次上升后的位置,则可以(C3-C2)Qm矩形面积表示寻租成本的支出。

四、效率损失估算

具体进行效率损失的估算时,由于需要用到内部生产效率损失和寻租的估计结果,因此,这里把社会福利净损失的估算调到后面。

(一)内部生产效率损失的估算

我们先用DEA方法测算某一行业的平均内部生产效率损失,得出企业生产的相对效率值,用x表示。由于x=最小成本/实际成本,而实际成本与最小成本的差就是我们所求的内部生产效率损失的绝对数值,因此,内部生产效率损失的估计值可以由实际成本*(1-x)求得。具体计算时,我们用主营业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进行估计,得出表4的结果。

从估计结果看,11个行政垄断行业造成的企业内部生产效率损失大约为12959.25亿元,占当年GDP的6.15%(2006年GDP为210871.0亿元)。

(二)寻租成本的估算

为了对企业的寻租成本进行定量表示,我们假定行政垄断企业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时,相关的成本支出最终会转变为企业的管理费用类支出。同时假定,企业存在一个合理的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比。那么,企业的寻租行为显然会导致行政垄断企业的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比高出正常值,高出的部分就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寻租成本。具体计算时,我们以某行业民营企业的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比作为不存在寻租成本时的正常值。以国有及控股企业的比值减去正常值得出差值,再用这个值乘以主营业务成本作为寻租成本的估计,估计结果见表5。

从估计结果看,11个行政垄断行业造成的企业寻租成本大约为4485.732亿元,占当年GDP的2.13%。

(三)社会福利净损失的估算

估算社会福利净损失时有两个公式运用得最为广泛,一个是Harberger(1954)提出的公式,另外一个是Cowling和Mueller(1978)提出的公式,。二者实质上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后者只需要利用利润指标,所以运用更为广泛。本文在对社会福利净损失进行估算时,也主要利用了后者的公式。

在公式中,括号内为销售收入与成本的差,即利润额。具体估算时,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在图2中理论最小成本为C1,C3为经过生产效率损失和寻租成本之后的账面成本,比C1要大,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为我们通常看到的账面利润,而收入与理论最小成本的差,才是估计社会福利净损失所真正需要的(为了方便,这里称之为实际利润)。实际利润包括账面利润、寻租成本及内部生产效率损失三个部分,其一半即可以看作是社会福利净损失的估算。内部生产效率损失及寻租成本前面已经进行过估计,账面利润的数据可以查到,这样,我们就可以对这些行政垄断性行业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进行估算了,结果见表6。

从估计结果看,11个行政垄断性行业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大约为13246.58亿元,占当年GDP的6.28%。

汇总以上三项,可得出行政垄断性行业2006年所造成的总的效率损失约为30691.56亿元,占当年GDP的14.55%左右,具体结果见表7。由此可见,行业性行政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是巨大的,即使考虑到本文计算方法和数据的局限性对结果的影响,其总的效率损失也应该在当年GDP的10%~20%之间。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粗略估算,我们发现,行业性行政垄断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内部生产效率损失以及资源浪费,而实际上,这还不是行业性行政垄断造成的全部负面影响。行业性行政垄断还会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企业技术进步缓慢及重要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等诸多不良后果。我们认为,这些都是行业性行政垄断必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行业性行政垄断,就无法根除这些后果。消除这些后果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各种措施降低行业性行政垄断的程度直至消除。

一般认为,行业性行政垄断主要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简单的民营化、完全的放松管制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从很多方面入手。

(二)政策建议

结合行业性行政垄断的一般表现,我们给出了几点解决行业性行政垄断问题的建议。

其一,降低行政性进入壁垒。在市场不存在明显失灵的领域中,政府应该降低行政性进入壁垒,实行开放的市场结构政策,简而言之就是“开放市场,引入竞争”。即使在一些对市场失灵存在很大争议的领域,也可以考虑“先适度放开,后谨慎观效”的策略来促进市场竞争。此外,由于在行政垄断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据着很大比重,因此在降低行政性进入壁垒的问题上,应当进一步允许更有活力的非公有资本进入,切断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血缘关系”,防止市场发挥作用过程中国有企业受“优待”情形的发生,让市场自行发挥作用,最终形成有效的多元产权主体的市场竞争格局。

其二,提高政府规制效率。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能的政企利益同盟,是政府规制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认为,提高政府规制效率的主要途径应该是:(1)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为了防止政府部门与行政垄断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政企利益同盟,一定要维持规制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而且必要时可以考虑成立专门机构来监督监管者;(2)监管机构要实现有效的规制,对企业财务及其它相关信息的准确把握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当监管机构没有能力单独获得相关信息时,我们建议加大监管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如国家审计局)的合作,以提高规制的有效性。

其三,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我们用法律手段解决行业性行政垄断问题提供了可能性,尤其是在“行业协会对竞争的限制和排斥”以及“行政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反垄断法》里有很强的针对性说明。但是,《反垄断法》出台不久,影响其实际运作的因素有很多,因此其实际效果还有待检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千万不能单靠《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力量来进行反行政垄断工作,一定要加强消费者、其他竞争厂商(包括潜在进入者)等外部力量的积极参与,让他们的声音有一个常规的诉求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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