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丹[1]2004年在《WTO成员方DSU修改提案研究》文中认为2002年冬季参加了一个项目,翻译WTO成员方对《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修改提案,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中国的修改提案建议稿,这一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浓厚的兴趣。此后一直关注成员方提交的修改提案的进展。整理参加这一项目的感悟和收获并撰写的论文《DSU修改提案的分析及对中国的建议》发表在省级学术杂志《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但限于篇幅,这篇文章只有5000多字,只是泛泛和粗浅的分析,很多问题都没有深入的阐释,因此决定在毕业论文中继续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之所以有如此高的评价,一方面是因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没有这一机制,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则无法解决,进而将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因为DSU和其他相关协议,与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有很多的进步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当代国际经济组织中一个独特、新颖、复杂的争端解决制度。实践也证明这一机制更加完善,具有很强的可信度和威慑力。但另一方面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有很多不足和尚待改进的地方。比如有些概念表述不清,含义不明;报复和交叉报复很不公平;专家组程序中的中期评审没有达到预期的作用;上诉审程序缺乏灵活性;对第叁方当事人的权利规定较少又很不明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尤其是在WTO判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95年美国等5国诉欧盟香蕉进口体制案暴露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性瑕疵,使其可信度和权威性面临严重威胁。马拉喀什协议确定了对各有关协议进行复审的时间,以评定该协议是否需要维持、修改或取消。按照协议规定,应在1997年的西雅图会议上对DSU进行审议。但由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并没有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必要的评估和修改。多哈会议授权各成员方对其提出修改提案,谈判应不迟于2004 年5月达成协议,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其谈判结果能尽早实施。多哈回合谈判以后,欧盟、美国、泰国、菲律宾、印度、澳大利亚、厄瓜多尔、韩国、巴拉圭、古巴等八个发展中国家、牙买加、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中国等陆续提交了60多个修改提案。内容主要涉及到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强制使用;磋商的时间缩短和磋商请求的撤回;专家组的设立时间缩短和设立请求的撤回;专家组由目前的非常任改革为常任;缩小中期评审程序的审议范围;增加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和人数;增加第叁方的权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和建议的执行(主要是合理期间的确定与21.5条与22.6 条关系问题);重视补偿程序;改进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进一步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利益以及增
肖姝[2]2016年在《DSU第21.5条和第22条之间“顺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核心内容为DSU执行程序中第21.5条和第22条之间“顺序问题”的研究。由于DSU第21.5条和第22条条款设置上的缺陷,导致执行情况审查程序和“报复”授权申请及“报复”水平仲裁程序并存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无法解决二者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问题”,将可能使DSB所通过的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裁决与建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甚至可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顺利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虽然目前大多数成员国已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的办法从表面上暂时解决了该问题,但仍治标不治本。一旦争端双方达不成“双边协议”或“双边协议”破裂,“顺序问题”便又成为DSB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作者力求通过对DSU第21.5条和第22条条文本身的解读,对“顺序问题”的相关案例研究以及对现有解决方式的利弊分析,来探寻解决“顺序问题”的根本之道。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从历史背景角度介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以及“顺序问题”产生的法律背景。作者通过逻辑分析对条文的漏洞与缺陷究竟是属于某些利益集团的“有意为之”,还是起草者们的“疏忽”做出了合理性判断。第二章以对DSU第21.5条和第22条的条文解读的方式来厘清二者之间的顺序关系。尽管,通过比照上述条文的内容很难从条文本身直接判断二者的顺序究竟为何,但是结合对这两个条文的解读与分析,作者得以从逻辑上对上诉条文的顺序关系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第叁章以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来梳理“顺序问题”产生、发展的过程并介绍“顺序问题”的最新动态。2014年6月,欧盟将印尼诉至DSB的行为再一次将“顺序问题”带入公众的视野,预示着“顺序问题”亟待解决的重要性与迫切性。第四章探讨“顺序问题”的条文设计与修改,并分析该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的原因。“顺序问题”属于DSU修改谈判的内容之一,由于各成员国利益关注点不同,因此,要求各成员国短时间内在有关提案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启动对DSU的法律修改希望渺茫。
任媛媛[3]2012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问题。根据DSU及其他WTO协定的规定,仲裁是一项重要的WTO争端解决法律手段,用以解决WTO成员方之间的某些国际贸易争端,但目前WTO仲裁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迄今为止在WTO仲裁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和解决。在未来的DSU改革谈判中,应进一步完善WTO仲裁制度,增强它与WTO多边体系的兼容性,促进和提高WTO各成员方对WTO仲裁的有效运用,这些都要求首先对目前的WTO仲裁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概述,首先界定了国际仲裁、WTO仲裁等基本概念;介绍了国际仲裁的发展以及仲裁在世界贸易多边体系演进中的嬗变;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及WTO仲裁体系作了重点介绍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DSU第25条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仲裁、“报复”仲裁以及其他特殊事项上的WTO仲裁进行了介绍,通过研读条文规定、考察立法起源、分析相关WTO仲裁实践及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上述各项WTO仲裁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基于上述分析研究,本文第六章进一步将WTO仲裁与《(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中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仲裁、《能源宪章条约》中的仲裁等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目前WTO仲裁的主要特点与缺陷;介绍和评价新一轮DSU改革谈判中WTO成员方有关WTO仲裁制度改进的建议和提案;并对未来WTO仲裁制度的改进及利用提出相应建议。最后,本文对中国今后利用WTO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前景进行了展望。WTO仲裁由GATT仲裁逐步发展而来,目前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国际仲裁制度体系。根据法律依据的不同,WTO仲裁可区分为“DSU体制内的仲裁”和“DSU体制外的仲裁”,前者主要包括DSU第25条仲裁、DSU第21.3(c)条规定之确定“合理期限”仲裁和DSU第22.6条规定之“报复”仲裁等;后者则指游离于DSU适用范围之外由其他WTO协定所规定的WTO仲裁。但是这一WTO仲裁体系并没有带动WTO各成员方利用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热情,在目前的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程序及上诉机构上诉审查程序俨然成为了WTO争端解决的唯一“主流”程序;相比之下,各项WTO仲裁程序都较少被运用,特别是DSU第25条仲裁。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上诉审查程序的再考察以及对各项WTO仲裁条款及其实践的分析,本文认为:虽然DSU第25条规定了“WTO中的速效仲裁是争端解决的一个替代手段”,但由于DSU第25条规定简陋,仲裁模式存在局限,在目前,DSU第25条仲裁并不足以构成对专家组(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有效“竞争”和“替代”;DSU第21.3(c)条、DSU第22.6条是DSU第25.2条所指的“例外”,DSU第21.3(c)条规定的确定“合理期限”仲裁以及DSU第22.6条规定的“报复”仲裁与DSU第25条仲裁构成“特殊WTO仲裁”和“一般WTO仲裁”的关系。同时,这两项WTO仲裁也是对DSU第25条仲裁模式的改革和实践,作为两项最主要的WTO强制仲裁,它们获得WTO成员方更多青睐和运用。当然,在这两项WTO仲裁的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澄清和解决。另外,晚近“DSU体制外仲裁”的出现进一步丰富了WTO仲裁制度的内涵,也启迪着未来WTO仲裁的改革和应用。总之,WTO仲裁属于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家间仲裁”,具有传统国际仲裁的基本特征。仲裁的“双边性”在WTO多边机制下被进一步弱化,但WTO却并没有相应地对各项WTO仲裁程序的具体规则进行统一规范和详细编纂。在新一轮关于改进和澄清DSU规则及程序的谈判中,各成员方对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各项WTO仲裁的改革与运用都提出了不少建议,值得关注和探讨。而今后随着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中国运用各种WTO争端解决手段解决与其他成员方贸易争端的案件也会增多,其中不排除被诉诸WTO仲裁甚或主动运用仲裁解决某些贸易争端问题的可能,因此须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的理解和研究。
李政[4]2007年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DSM)是以关贸总协定(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创新确立起来的一系列较为完整、严格的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它是WTO法的精髓所在,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与GATT的争端解决制度相比,现行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具有显着的进步,从GATT偏向于政治——外交途径的解决办法,逐步改革成为了在WTO协定下具备司法化特征的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机制,在统一性、系统性上有了较大突破。可以说,WTO“建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从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处理贸易争端的实践看,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公平、有效解决各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具体的规则程序到实际运行的效果和作用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从DSU诞生之日,关于其改革与完善的谈判就一直进行着,许多WTO成员方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DSU修改提案,还有的提出了具有创新理念的建议,这无疑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大有裨益。但事物的发展和进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也不例外。在关于其改革的谈判中,各成员方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其所提改革建议的立场和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因此,从目前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并非一路坦途,它的完善和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其缺陷与不足,论证各成员方的改革建议,以充分了解、把握该机制运行的规律,分析其未来发展的趋势,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的应对措施。本文分六个专题展开论述,从DSU的“总则、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审程序、透明度与法庭之友问题、裁决的执行以及补偿和中止减让问题”等六个较受关注的方面入手,分析DSU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比较“主席草案”及各成员方的建议,提出自己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问题的一些看法。
刘晓红[5]2016年在《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自WTO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WTO争端解决机构作为解决成员方之间国际争端的专门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些年来WTO争端案件的不断增多,很多案件都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或已经执行完毕,大多数成员方的国际争端案件都能以和平的方式得到解决。但随着各成员执行WTO争端裁决案件的增多,其积累的实践经验也不断增多,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应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法律体系,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了出来。因此,成员方在执行WTO争端裁决时,往往利用执行制度的缺陷,对案件的执行期限进行拖延,尤其是涉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国际争端案件,往往执行了好几年也没有结果,大大降低了WTO争端裁决的执行效率。鉴于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现状,对于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WTO争端组织也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了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进行谈判。只是在谈判的过程中,虽然WTO各成员对于执行制度的修改都很积极,在谈判过程中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但由于WTO各成员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致使对于执行制度修改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我国虽然加入WTO的时间尚短,但由于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涉及的国际争端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在执行WTO争端裁决过程中,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立法上和实践上的执行经验,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推进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就本文而言,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进行了概述。首先,通过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由来进行分析,总结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概念。其次,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执行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规定、对DSB建议或裁决不履行时的救济措施两方面,并就合理期限的确定、执行审查程序、补偿及报复制度等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最后,结合WTO官网的数据,对WTO争端裁决的执行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总结。在“合理期限”的确定方面,由于DSU第21条第3款的规定限定模糊,致使仲裁在确定WTO争端裁决的执行合理期限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依,主要依靠自由裁量权,给成员方拖延执行期限提供了机会;在执行审查程序方面,因为对执行审查程序和申请授权报复程序没有规定适用顺序,导致在实践执行中二者出现了执行混乱的局面;在适用补偿及报复措施方面,因为补偿措施的自身限制,很少有成员方作为救济手段采纳,申请授权报复措施,对于使用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还是跨协定报复,标准不明确,主要依靠成员方主观判断。第叁部分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完善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各成员方针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及完善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分析,并参考多哈部长会议上形成的主席草案对于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及完善的建议,分别从合理期限的确定、执行审查程序、救济措施叁方面进行论述,并对以上方案进行简单评述,提出自己的修改及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执行WTO争端裁决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就我国目前执行WTO争端裁决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集中在立法上和执行实践中,通过分析借鉴美国建立的执行WTO争端裁决的法律体系,来完善我国对于WTO争端裁决的执行机制。
吴晓丹[6]2003年在《DSU修改提案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被公认为WTO皇冠上的明珠 ,但也有阴影 ,多哈会议授权各成员方对其提出修改提案 ,中国的提案应参考其他成员方的建议并切实维护自己作为新加入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孟琪[7]2015年在《WTO仲裁制度之“顺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DSU条文本身的冲突所引发的"顺序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立法难题",一直是WTO理论界和司法界热议的焦点问题,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通过司法实践案例—"欧共体—香蕉案"引出"顺序问题",并经"澳大利亚-鲑鱼案"、"巴西-飞机案"和"美国-FSC案"的实证研究,结合多哈回合谈判中各成员的提案,提出解决"顺序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期望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
粟撒[8]2015年在《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中的裁决履行制度》文中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目标具有重要而根本的意义,强制执行性也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WTO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其由DSU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在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维护各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DSU总则也已经阐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所作出的裁决是WTO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要件,裁决履行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发展,更关系到WTO本身的权威性、认可度及其未来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构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因此,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WTO在执法特别是确保其裁决的履行方面,面临着来自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多重挑战。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最初中国多以第叁方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近年来,随着履行WTO承诺的深入以及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金融危机以来尤其如此,许多贸易争端已被诉至WTO。另一方面,随着WTO实战经验的逐渐成熟,中国也越来越多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因此,无论是作为被诉方,还是作为申诉方,我国已经或将会面临WTO争端裁决履行问题。因此,通过全面研究WTO争端解决裁决履行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律实践状况,揭示WTO争端解决裁决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国实务部门了解和运用有关履行制度,在具体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更好地为本国利益服务。为实现上述研究目的,本文进行了如下结构安排:第一章是总论性部分,对于本文所涉概念和基本问题进行定义和说明,同时对于DSU创设的裁决执行机制及其履行制度做概况简述,介绍本文所做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从过去、现在、未来叁个层面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进行法律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其中第四章着重论述WTO主要成员国对于DSB裁决履行的状况及其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以DSB各个争端裁决报告、WTO相关委员会的统计报告、美国USTR及CRS报告,以及欧盟相关法律文件和官方报告为数据来源,分别从时间跨度、涉案措施、履行情况等层面进行研究分析,梳理出WTO主要成员国履行DSB裁决的实践状况及其对于WTO及多边贸易体系的真实态度。目前WTO正在进行中的DSU改革谈判议程,是DSU本身制度进一步澄清和改进的过程,亦是各成员国通过修改DSU以进一步维护本国利益的过程。在这一研究宗旨的指导下,第五章与第六章立足于更好为本国服务这一基本立场,力图提出“中国受益型”的DSU改革参考意见,为中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关于裁决履行方面的对策和建议。第七章则总结前文,得出最终结论。综上,本文的研究范围包含了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研究的着重点和本文的着墨点则集中在其中的履行制度。通过以上写作安排,本文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在历史考察、运行现状以及改革方向叁个时间维度进行法律研究,一方面厘清WTO争端裁决履行程序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一方面梳理出WTO主要成员国履行DSB裁决的实践状况,最终从中国在WTO的利益出发,得出中国关于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立场和对策,也为我国提出有关DSU改革建议提供参考。本文对我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裁决制度的策略研究,对于我国灵活运用WTO规则,解决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具有实践意义。
刘扬[9]2011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运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后一道程序的执行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司法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正是考察一个法律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完备、能否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然而,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执行制度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缺陷,只裁不行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使得WTO成员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制度。目前,如何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机制进行修改,已成为热门研究领域和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议题之一WTO较GATT而言对执行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界限,通过监督机制、补偿程序、报复程序,尤其是交叉报复程序加大了DSB裁决的执行力度,但也难以避免存在自有缺陷,譬如合理期间容易恶意利用,执行监督程序规则过于简单,交叉报复对发展中国家欠公平等等,这就使得这一机制本身非但不能促进争端解决,反而会引发一系列其他问题,因而对其改革势在必行。DSU谈判历时多年,针对DSU改革问题WTO各成员也纷纷献计献策,而我国作为WTO成员之一,近年来与WTO其他成员的贸易争端成逐步增多的态势,并已切实感受到执行制度的挑战,如何积极应对也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因而对我国而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制度进行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希望通过全面、多角度地分析裁决执行这一程序制度,客观地评价其价值、作用,通过实证和对比分析的方法明确其利弊,力求通过对DSU中主要执行条款的解读,并结合各WTO成员对DSU的修改提案,归纳裁决执行阶段的现实运作,发现其中问题和亟待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争取为进一步开展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执行程序的研究,促进各国积极参与并和平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维护和实现各国经济利益作出贡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对这一执行制度的可控性建议,为我国更好的利用该制度构建桥梁。
刘迎春[10]2013年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叁方制度》文中指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愈加紧密,因此WTO体系内的产生的一些成员方之间的争端,也肯定会对与争端有实质利益关系的其他成员方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针对该事项提起申诉,然而,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经济原则,很可能把这些申诉与已提出的申诉一并审理,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叁方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第叁方制度是一项从实践中产生的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和利用率的制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第叁方制度也越来越受到WTO成员国的重视。它对促成案件的公正解决,竭尽所能地维护第叁方成员国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做出了独特的贡献。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必能更加深刻的理解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其他制度先比的不可比拟的价值和优势。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会发现第叁方制度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某些阻碍争端更好地解决的障碍,因此,各成员方就开始积极投入到第叁方系统的改革探索中。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的探索无疑对第叁方制度的完善做出了贡献。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经济愈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就愈紧密,这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很多的贸易摩擦,从维护我国贸易利益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并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尤其是第叁方制度,对我国来说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四部分来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叁方制度。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第叁方制度的概念、价值,不同程序中第叁方制度的权利内容以及第叁方同国内民诉中的第叁人、国际法院中的第叁国的比较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第叁方权利扩大方面的争议及第叁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第叁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第叁方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通过对近年来我国作为第叁方参与争端案件解决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更好的运用该机制参与国际贸易,解决争端的途径。文章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两种研究方法,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区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叁人制度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叁方制度的异同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叁方制度与国际法院体制下的第叁方参加诉讼制度的异同。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引用案例和表格对第叁方制度的各个程序权利内容,出现的问题和改善的方法以及我国作为第叁方参加的案件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便于理解。
参考文献:
[1]. WTO成员方DSU修改提案研究[D]. 吴晓丹.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DSU第21.5条和第22条之间“顺序问题”研究[D]. 肖姝. 深圳大学. 2016
[3].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研究[D]. 任媛媛. 复旦大学. 2012
[4].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D]. 李政.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 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 刘晓红. 山东大学. 2016
[6]. DSU修改提案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J]. 吴晓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7]. WTO仲裁制度之“顺序问题”研究[J]. 孟琪.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
[8]. 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中的裁决履行制度[D]. 粟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
[9]. 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问题研究[D]. 刘扬. 天津财经大学. 2011
[10].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叁方制度[D]. 刘迎春. 河南大学.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