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尔特与李大钊的历史哲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尔特论文,哲学论文,李大钊论文,历史论文,李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在讨论李大钊对于李凯尔特历史哲学的回应之前,有必要就李凯尔特历史哲学中“历史科学的对象”、“历史科学的方法”以及“历史认识的客观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1.自然和文化的区分
李凯尔特对于历史科学对象的讨论是在科学分类的问题背景下展开的。在他之前,文德尔班已经根据“形式的分类原则”把经验科学分为“制定法则的”(nomothetic)科学和“描述特征的”(idiographic)科学:前者致力于发现普遍规律,后者则着重研究特殊的历史事实。像文德尔班一样,李凯尔特也认为存在着两种科学分类的原则,并力求给予新的诠释,使之与他所理解的“形式分类”统一起来。
按李凯尔特之见,科学可以从对象或质料的角度进行划分,其标准是是否含有价值。由此,科学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认为不含有价值的自然,另一类是含有价值的文化。对于价值,李凯尔特认为不能仅仅从道德的必要性方面去思考,因为价值所涉及的范围要比道德广泛得多,一切“充满意义的”领域都属于价值的领域。作为含有价值的对象,文化就包括了宗教、教会、法权、国家、伦理、科学、语言、文学、艺术、经济等等,以及它们借以进行活动所必需的技术手段。换言之,文化实际上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等科学的一切对象,即包括了心理学之外的各门所谓“精神科学”的对象。因此,与自然科学相对立的经验科学,就不是“精神科学”而是“文化科学”。李凯尔特所说的“文化科学”与“历史科学”内涵虽异——一是从对象上讲,一是就方法而言——但外延却同,故历史科学的对象就是含有价值的文化。
2.普遍化(generalizing)方法与个别化(individualizing)方法的对立
对历史科学方法的讨论,涉及到科学的形式分类。李凯尔特指出,由于经验的现实是茫无边际的杂多,它在每一部分都表现为一种异质的连续,因此认识决不是对现实的反映,而只能是对现实的改造(reconstruction)、简化(simplification)和选择(selection)。在这种改造、简化和选择中,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像在质料方面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原则区别一样,从形式上看,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也存在基本的对立:“有一些科学,它们的目的不是提出自然规律,甚至一般说来也不仅仅是要形成普遍概念,这就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而言的历史科学。”(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为了使作为杂多的经验现实具有可理解性,必须将其改造为“同质的连续性”或“异质的间断性”,而这实际上就是两种不同的把握现实的方法:前者排除异质性,追求普遍性;后者保持异质性,强调特殊性和个别性;前者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后者是历史科学的方法。
与普遍化方法和个别化方法的对立相应,李凯尔特认为,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有着不同的认识目的,前者致力于形成普遍的概念甚至规律的概念,后者则专注于对现实中的一次性的、个别的过程进行叙述。由于现实中的每一现象或事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甚至可以确信一切历史事件都具有绝对的因果制约性,故历史科学也必须研究所涉及的一次性的、个别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依李凯尔特之见,规律概念所包括的仅仅是那种永远被看作可以无数次重复出现的东西,而历史事件所受到的因果制约只是一次性的、个别性的实在,所以历史事件之间的个别的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普遍的因果规律。质言之,“历史概念,亦就其特殊性和个别性而言只发生一次的事件这个概念;而这个概念与普遍规律处于形式的对立之中”(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历史领域中的普遍因果规律或历史发展规律是“contradictio in adjecto(语词矛盾)”(注:李凯尔特:转引自K.C.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涂纪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22页。)。
3.理论的价值联系(theoretical reference to values)与历史认识的客观性
由于科学方法的特点取决于如何分开现实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质成分挑选出来,因此,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历史科学方法所采取的选择原则,即根据什么观点来区分历史事件的本质成分和非本质成分。基于质料分类和形式分类的统一,李凯尔特认为,正是“文化概念给历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条选择本质成分的原则,犹如作为现实的自然概念从普遍的观点对自然科学所作的那样。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具体地说,根据文化概念或理论的价值联系的原则,历史学家首先能够在无限杂多的异质对象中,挑选出那些在其个别性和特殊性中体现文化价值本身或者与文化价值相关的历史事件作为叙述对象,其次能在某一历史事件的众多因素中选择构成文化意义依据的个别性作为本质成分,而把纯粹的异质性作为非本质的成分排除在历史概念之外。
通过区分理论的价值联系与实践的评价活动,李凯尔特认为,文化价值的普遍性使历史科学排除了个人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构成了历史认识客观性的根据。所谓文化价值的普遍性,是指“文化价值或者事实上被普遍地、即被所有的人评价为有效的,或者至少被文化集团的全体成员期望为有效的。”(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显然,对以文化价值作为选择原则所形成的历史叙述而言,由于这种文化价值始终只有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特定的共同体的成员来说是有效的,因而其客观性就“始终只是对或大或小范围的文化人来说才是存在的,那么这种客观性就是历史地局限的客观性。”(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以此为前提,在李凯尔特看来,随着作为选择原则的文化价值发生变化,不同历史学家表述同一历史事件的着重点存在相互区别,而历史叙述的内容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历史一定要被一再地重新撰写(be written anew),但这一点并没有否定历史的科学性”。(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
二
李大钊可能是在中国近现代哲学史上最早介绍李凯尔特其人及其历史哲学的哲学家。他在1920年的《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与理恺尔的历史哲学》、1924年的《史学要论》等论文与著作中,对李凯尔特历史哲学中的前述三个论题给予了批判性的回应。
1.历史作为广义的文化
近代以来,中国传统史学经历了一个近代化、科学化的过程。中国近代哲学家对历史科学性质的辨析是以历史科学的对象为起点的。作为致力于探讨历史科学何以可能的哲学家,李大钊明确地把历史科学的对象规定为“人类的生活并为其产物的文化”:“历史学是研究社会的变革的学问,即是研究在不断变革中的人生及为其产物的文化的学问。”(注:《李大钊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22页。)
像李凯尔特把历史科学的质料或对象归结为含有价值的文化一样,李大钊也对历史作了广义文化的理解,从而突出了历史的总体性。他说:“历史既是整个的人类生活,既是整个的社会的变革,那么凡是社会生活所表现的体相,均为历史的内容所涵扩。因为文化是一个整个的,不容割裂。文化生活的各体态、各方面,都有相互结附的关系,不得一部分一部分的割裂着看,亦不得以一部分的生活为历史内容的全体。”(注:《李大钊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15页。)这就是说,历史实际上包括了人类的一切所作,不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即便道德、学术、宗教、伦理等所谓文化的理想都有资格成为历史科学的研究对象。以对历史作总体性的理解为前提,李大钊进而批评了那种把政治或国家的历史看作历史的唯一内容、并以政治为中心去考察历史变迁的观点:“中国旧史,其中所载,大抵不外帝王爵贵的起居,一家一姓的谱系;而于社会文化方面,则摒之弗录。这样的史书,就是本于历史只是政治、政治只是主权者的行动的见解而成的。”(注:《李大钊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16页。)
2.描述事实与确定法则的统一
如前所述,基于普遍化方法和个别化方法的对立,李凯尔特认为,历史科学的认识目的在于叙述一次性的、个别性的历史事件,而非发现普遍的历史规律。李大钊也注意到了历史事件的一次性和个别性,所谓“历史的事件与人物,是只过一趟的,是只演一回的”(注:《李大钊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99页。),就表明了这一点。在他看来,任何历史事件甚至自然界中的一切现象,都是处于特定时空中的个体,具有不可重复的、一次性的特点,但是一般与个别、规律与事件总是辩证地相互联系着,在一次性的事件或现象之间存在着稳固的因而是超越具体时空的联系,即普遍的规律:“世界一切现象,无能逃于理法的支配者。人事界的现象,亦不能无特种的理法,惟俟史家去发见他,确定他了。”(注:《李大钊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27页。)他进而指出,从详细阐明历史科学特性的角度看,李凯尔特把历史科学视作一种“事实学”未尝无相当的理由,但由此并不能完全推翻那种把历史科学理解为如同自然科学一样的“法则学”的理论,法则学强调的正是历史科学对普遍的历史过程与规律的把握。
于是,李大钊不再像李凯尔特那样把发现规律和叙述一次性的历史事件对立起来。在他看来,“史学可分为二部:记述历史;历史理论。记述历史的目的,是欲确定各个零碎的历史事实,而以活现的手段描写出来,这是艺术的工作。历史理论的目的,是在把已经考察确定的零碎事实合而观之,以研究其间的因果关系,这乃是科学的工作。”(注:《李大钊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40-641页。)换言之,历史科学的目的是描写事实与确定法则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某种意义上又可看作是艺术与科学、事实学和法则学的结合。
3.历史观的变动与历史的重作
或许是受到李凯尔特强调历史认识中的选择原则的影响,李大钊也认为,对历史事实的整理、说明和理解必须借助于理论才能实现,而后者首推史学家的历史观:“历史观乃解析史实的公分母,其于认事实的价值,寻绎其相互连锁的关系,施行大量的综合,实为必要的主观的要因。”(注:《李大钊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52页。)另一方面,相异于李凯尔特对历史规律的否定,李大钊坚持历史研究应该而且能够从历史事实中概括、抽象出理论性的结论:“史学家固不是仅以精查特殊事实而确定之,整理之,即为毕乃能事;须进一步,而于史实间探求其理法。”(注:《李大钊文集》,第724页。)
历史研究中的理论与经验之辨,内在地关联着历史认识的客观性问题。李大钊指出,由于历史认识随历史观的变动而变动,生活于不同文化传统、历史时代的人对于同一历史事实的认识是不同的,甚至同一个人对于同一史实的认识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所差异。像李凯尔特一样,他进而提出了“历史的重作”的思想:“历史是不怕重作改作的,不但不怕重作改作,而且要改作重作古人的前案,并不算什么事,故吾人应本新的眼光去改作旧历史。”(注:《李大钊文集》,第677-678页。)需要指出的是,李大钊对历史重作的强调,不仅是因为有见于历史观对历史认识的制约,而且有其认识论上的根据,即他不承认有终极性的认识。他说:“历史是有生命的,僵死陈腐的记录不能表现那活泼泼的生命,全靠我们后人有新的历史观念,去整理他,认识他。果然后人又有了新的理解、发明,我们现在所认为新的又成了错误的,也未可知。我们所认为真实的事实,和真理的见解并不是固定,乃是比较的。”(注:《李大钊文集》,第677页。)
关于李大钊对李凯尔特历史哲学的批判性回应,如下三点值得我们注意:
(1)李大钊把广义文化规定为历史科学的对象,固然可以看作是受李凯尔特历史哲学的影响,但同时也是中国传统史学科学化的潮流所致。事实上,中国传统史学的近代化、科学化首先就表现为突破传统封建史学以帝王将相为中心和政治史为主干的狭隘格局,把记载和研究的范围扩展至智力、产业、工艺、美术、学术、宗教、风俗、教育、交通等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这也是西方传统史学向新史学转移时所走过的相同道路。
(2)李大钊肯定了李凯尔特关于历史是对一次性的、个别的历史事件的叙述的看法,但强调应补充以对历史过程中普遍的因果联系即历史规律的追求,这显然是缘于唯物史观的影响。如他认为,“自有马氏的唯物史观,才把历史学提到与自然科学同等的地位。此等功绩,实为史学界开一新纪元”,而其原因就在于唯物史观主张“以社会变迁为历史学的对面问题,以于其间发见因果法则为此学目的”(注:《李大钊文集》,第347页。)。另一方面,这也与中国近代社会所面临的时代问题有关。为了解决“古今中西”之争,正确回答“中国向何处去”的历史难题,人们需要通过诉诸历史的必然性来有效地进行社会改造,而历史研究则能满足人们寻找和确证这样一种历史规律的愿望。可以说,包括李大钊在内的近代中国人,对于进化史观和唯物史观的接受在某种意义上都源于如上的实践政治意图。
(3)在历史认识的客观性问题上,李大钊和李凯尔特均强调历史的重作,但就历史研究中的理论与经验之辨而言,两人又有着相异的看法。李凯尔特承认理论的价值联系作为选择原则或“预先判断”(prepossession)在历史研究中的意义,从而部分地肯定了理论向历史事实的渗透,但他认为个别化的方法无须承诺对历史过程的一般规律的追求,因而又否定了历史事实向历史理论的过渡。李大钊则持一种较为辩证的态度,似乎已经注意到历史理论和历史事实之间的“解释学的循环”(hermeneutic circle):历史理论的建立和论证有赖于历史事实,历史事实的整理、说明和理解又必须借助于理论(包括历史理论),历史研究展开为一个理论与经验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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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要回顾李大钊对李凯尔特历史哲学的回应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关于历史科学的自律性(autonomy)问题。李凯尔特在试图统一科学分类的质料原则和形式原则的同时,似乎更青睐于后者,即以理论的价值联系为选择原则的个别化方法,使历史科学获得了独立于自然科学的平等地位。不过,李大钊给了我们一些新的启发。与把历史科学的对象规定为广义的文化相一致,李大钊认为传统史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侧面是历史学自身的分化(differentiation):历史科学的系统至少可以区分为“记述历史”和“历史理论”两大类型,并且从中可划分出更多的具体学科(subdisciplines)。这些文化出来的次级历史科学(如叙事史学、考古学、文献学等),不仅各自处理的具体对象不同,而且彼此之间的认识目的也不同;它们不仅很难有相异于自然科学的共同方法,而且对自然科学方法的移植在某种程度上正构成了它们自我发展的一种主要形式。这一事实提醒我们:不要寄希望于通过发现一种其实是抽象的、非历史的、本质主义的方法来捍卫历史科学的自律性。如果借用维特根斯坦的话,我们或许可以说不同的次级历史科学之所以还能被称为“历史科学”,仅仅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家族相似(family resemblance),即它们所处理的都是属于广义文化领域中的对象。当然,不应由此得出如下的结论:没有必要对存在于部分次级历史科学中的某些方法论问题(如叙事、意义理解、历史现象的因果说明等)进行哲学的分析。
(2)与历史科学自身的分化相应,其认识目的必然具有一种多元化的特点。与李凯尔特局限于对一次性的个别的历史事件的叙述不同,李大钊统一描述事实和确实法则的努力,在不同程度上触及到了这种认识目的的多元化。正像康德所说的,形而上学是理性的一种自然趋向,即人的理性总是不满足于经验知识而要去追求绝对的、无条件的、无所不包的统一性,因此历史科学在叙述一次性的个别的历史事件的同时,不应排斥对历史过程统一性或普遍历史规律的追求,二者毋宁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历史科学除了像自然科学一样进行实证研究(收集材料、整理材料、进行说明和从事预见)之外,还应该履行它所特有的历史理解和意识形态批判这两大功能。换言之,历史科学所关注的不仅是过去实际怎样,而且是现在和将来应当怎样,而后者总是关联着对于人化世界即文化的解释、规定和评价。
(3)在历史认识的客观性问题上,李凯尔特和李大钊都注意到了解释学所谓的“前理解”(vorverstandnis)对历史认识客观性的制约。一般认识的历史性使我们不可能获得超越于时间、传统、共同体的绝对的认识客观性,但不能由此而放弃对历史认识客观性的承诺。如果把交往合理性(communicativerationality)的观念引进历史科学,历史认识的客观性问题就有可能得到一种合理的解决。
(4)李凯尔特的历史哲学在本质上是一种分析的或批判的历史哲学(the analytical or critical philosophy of history),而李大钊的回应也展开于历史科学方法论的层面上。可以说,前者的传入直接导致了中国近现代历史哲学从思辨的历史哲学向分析的或批判的历史哲学的转移。不过,就李大钊而言,他对分析的或批判的历史哲学问题的若干原创性思考还仅仅是原则性的,许多结论还缺乏充分的论证(如历史认识的目的在于描写事实与确实法则的统一、历史认识的相对性及其与客观性的关系等),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进入他们的视野(如自然现象的因果说明与历史现象的因果说明的异同、对历史现象进行意义理解的机制、历史认识中因果说明与意义理解的关系等)。对上述问题给出我们自己的回答,既是研究中国近现代哲学史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当代中国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无疑是一项极有意义且富于挑战性的工作。